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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軍案庭審案情始末

(2012-09-24 00:15:18) 下一個




從政自鑒

作者:王立軍

文官不愛錢,武將不怕死,何愁天下不太平?
先憂華夏,後樂其中。
海到無邊天作岸,登臨絕頂吾作峰。
好雨隨風潛入夜,真君潤物細無聲。
應把尚劍斬魔魁,肝膽冰清鐵石錚。
當戲坎坷,臨敵無阿,帷幄處疾撼霄波。
生當人傑,死為鬼雄。
驊騮地維,方天為錦,腥風血雨揮作塵。
路漫蒼穹求索在,捐得山河更崢嶸。



王立軍案庭審案情始末

9月17日至18日,王立軍涉嫌徇私枉法、叛逃、濫用職權、受賄案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依法開庭審理。
法庭上,檢察機關出示了有關證據,王立軍自行委托的兩位律師進行了辯護。法庭宣布擇期宣判。

(一)

2012年2月6日至7日,重慶市原副市長王立軍私自進入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滯留,在國內外造成惡劣影響。事後,偵查機關依法對此進行調查。6月30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告依法終止王立軍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資格。

2012年7月22日,經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批準,王立軍因涉嫌叛逃罪由成都市國家安全局執行逮捕,8月2日偵查終結後移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王立軍涉嫌徇私枉法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於8月2日移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王立軍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分別於8月8日、9月1日移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9月5日,成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王立軍涉嫌犯罪提起公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9月17日,王立軍涉嫌叛逃、濫用職權案因涉及國家秘密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9月18日,王立軍涉嫌受賄、徇私枉法案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3名法官組成合議庭,其中副院長鍾爾璞擔任審判長;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王昕等3位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親屬、媒體記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部分群眾旁聽了公開庭審。

被告人王立軍,1959年12月26日出生,內蒙古自治區阿爾山市人。2007年底,時任遼寧省錦州市公安局局長的王立軍與薄穀開來(已判刑)結識。後王立軍被調往重慶市,先後擔任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局長,黨委書記、局長,副市長等職,一直與薄穀開來一家來往密切。

公訴人指控,被告人王立軍身為重慶市公安局局長,違背查禁犯罪職責,徇私枉法,明知薄穀開來有故意殺人重大嫌疑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告人王立軍作為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外國駐華領館,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被告人王立軍濫用職權,未經批準或者偽造批準手續,先後對多人使用技術偵察措施,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法製,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告人王立軍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05萬餘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徇私枉法罪、叛逃罪、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上,公訴人、辯護人分別訊(詢)問了被告人。公訴人通過多媒體展示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視聽資料等證據,進行了舉證。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還就案件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了法庭辯論。

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在公訴意見中指出,被告人王立軍的犯罪行為社會危害嚴重,教訓令人警醒。作為公職人員,應當嚴以律己,清正廉潔;作為執法人員,更應堅守法律信仰;作為黨員領導幹部,必須樹立法律麵前人人平等、製度麵前沒有特權、製度約束沒有例外的觀念。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今天,無論是誰,隻要觸犯了法律,都必須受到法律的製裁。

王立軍在法庭最後陳述時表示:“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我知罪、認罪、悔罪。”他說,我的行為是犯罪行為,希望通過審判挽回和消除在國際國內所造成的嚴重影響,同時希望通過審判警示社會,讓更多人從我身上吸取教訓。麵對培養關心我的組織、社會各界和親人,我要在這裏真誠地說,“對不起,真的對不起,讓你們失望了”。

(二)

王立軍私自進入美領館滯留事件發生後,公安機關對其反映的薄穀開來涉嫌殺害英國公民尼爾·伍德的問題高度重視,成立複查組,依法複查並偵破了“11·15”案件。

王立軍的揭發檢舉,客觀上對偵破“11·15”案件起到重要作用,為何還要起訴他徇私枉法?王立軍和薄穀開來一家的矛盾是怎樣產生並逐步激化的?是什麽原因促使王立軍叛逃?

根據記者旁聽法庭公開審理情況、媒體通氣會和辦案機關介紹,王立軍案件的全過程和關鍵點逐漸明晰:

——徇私枉法。

薄穀開來及其子薄某某與尼爾·伍德因經濟利益發生矛盾,薄穀開來認為尼爾·伍德威脅到其子人身安全。

2011年11月12日,經與薄穀開來等人商議,王立軍以尼爾·伍德涉嫌毒品犯罪為由,安排對其實施監控。

11月13日晚,薄穀開來、張曉軍(重慶市委辦公廳原工作人員、薄穀開來家中勤務人員,已判刑)在重慶市南山麗景度假酒店將尼爾·伍德投毒殺害。當晚12時許,王立軍與薄穀開來通電話,得知其在酒店與尼爾·伍德見麵、喝酒等情況。

11月14日中午,薄穀開來在自己住處當麵向王立軍講述了其投毒殺害尼爾·伍德的具體經過,王立軍進行了秘密錄音。

薄穀開來在證詞中說:“11月14日中午,王立軍來到‘三號樓’(薄穀開來住處),當天見到王立軍以後,我詳細告訴了他13號晚上我去見尼爾及實施投毒的過程。他讓我不要再去想這件事,今後這事和我無關了,還讓我把案件的記憶抹去。我講我有點擔心,他講過一兩個星期就好了。”

公訴人當庭出示的錄音材料顯示:該音頻資料的對話人為王立軍和薄穀開來,其談話內容為薄穀開來將毒殺尼爾·伍德的詳細過程告知王立軍。

11月15日,尼爾·伍德被發現死亡後,王立軍指派與薄穀開來關係較近的重慶市公安局原副局長郭維國(已判刑)負責該案的辦理,但沒有向郭維國等辦案人員告知其所掌握的薄穀開來涉嫌殺害尼爾·伍德並有錄音證據的事實。爾後,王立軍又打電話給已到案發現場的分管刑事偵查工作的副局長黃某,要求其返回單位,不再負責該案辦理工作。王立軍在供述中稱:“當時自己的私心占了主導,不想直麵這個案件。”

11月16日上午,郭維國、李陽(重慶市公安局刑警總隊原總隊長,已判刑)、王鵬飛(重慶市公安局技術偵察總隊原總隊長、渝北區公安分局原局長,已判刑)、王智(重慶市公安局沙坪壩區公安分局原常務副局長,已判刑)做出尼爾·伍德係酒後猝死的結論,王立軍未提出異議。

11月17日,王立軍主動將郭維國等人現場提取的記錄薄穀開來到過現場的酒店監控錄像硬盤交給薄穀開來。薄穀開來在證言中說:“王立軍對我說這是南山麗景酒店的監控錄像硬盤,錄像顯示我去見過尼爾以後,再也沒有其他人去過。他的意思是為了保護我。”

11月18日,尼爾·伍德屍體在當地火化。當晚,王立軍將該情況電話告知薄穀開來。張曉軍在證言中稱:“2011年11月18日晚上,王立軍給我打電話讓薄穀開來來接,薄穀開來接過後說,王立軍來電話說了8個字‘化作青煙,駕鶴西去’。”

麵對涉嫌故意殺人這樣的重案,王立軍知情後為何不僅不依法履職,反而故意包庇薄穀開來不受立案偵查?

王立軍在供述中稱:“到重慶以後,我就經常去薄穀開來家。我覺得薄穀開來對我挺不錯的。”我明知該案如果他殺成立,會是重大案件,但為了不得罪薄穀開來,我回避了這個案件。“說句實話,這個案件如果不是牽涉到薄穀開來,我肯定會安排多管齊下,早就把這個案件查清了。”

公訴人指出,一係列證據證實:王立軍明知薄穀開來涉嫌故意殺人卻故意包庇,不去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矛盾產生。

雖然王立軍與薄穀開來關係密切,但並不意味著沒有矛盾。證據顯示,“11·15”案案發前,王立軍和薄穀開來就因為種種原因產生過矛盾。

2011年8月12日,薄穀開來之子薄某某有事想見王立軍,王立軍人在重慶市區但不想見他,就讓司機說自己在萬州,結果薄某某在夜赴萬州的路上差點出了車禍,薄穀開來因此對王立軍很生氣。

“11·15”案件發生後,薄穀開來擔心案情暴露、采取了毀證等一係列行動,王立軍對薄穀開來不斷折騰、知情麵不斷擴大產生不滿。

2011年12月14日,薄穀開來專門設宴,請參與“11·15”案件辦理、替自己掩蓋殺人行為的李陽、王鵬飛、王智等人吃飯。

王立軍在供述中稱,第二天,郭維國帶著王智和王鵬飛來到北京,我當著郭維國的麵把王智和王鵬飛罵了一頓。我認為應該是我罵他們的話傳回了重慶。從去年12月14日以後,薄穀開來就跟我變臉了,接觸的時候就不一樣了,沒有以前熱情了,開始對我防備。郭維國、王鵬飛、王智證言也證實了上述情節。

2011年12月底,王立軍身邊4名工作人員被非法審查。王立軍和薄穀開來的矛盾越來越大。

相關證人證言顯示,2012年1月28日,王立軍向當時的重慶市委主要負責人反映薄穀開來在“11·15”案件中有重大作案嫌疑,29日上午受到其怒斥,並被打了耳光。當時在場的郭維國在訊問筆錄中稱:“打了王立軍,這個矛盾就公開化了。”

矛盾激化後,王立軍當日即安排李陽等人重新調取證人證言,妥善保管尼爾·伍德心血等關鍵物證,重新整理薄穀開來涉嫌故意殺害尼爾·伍德的證據材料,並提供了其秘密錄音資料。後又將整理的卷宗交由李陽等人轉移、保管。

王智在訊問筆錄中稱,1月29日,王立軍把我和王鵬飛、李陽喊到他辦公室,讓我們把“11·15”案件重新整理卷宗。我們花了好幾天時間製作了卷宗。王立軍讓我、王鵬飛和李陽分開保管,要放在安全的地方。

王智還說,我知道王立軍當時和薄穀開來“翻臉”了,不然王立軍也不會讓我們整理這些卷宗,他啟動這個案子應該有他個人的目的。

——私自出走。

2012年2月2日,王立軍的重慶市副市長工作分工被調整,不再兼任重慶市公安局局長職務。2月初,王立軍身邊另外3名工作人員又被非法審查。王立軍感到自身處境危險,遂產生叛逃的想法。

2月6日,王立軍以洽談工作為由,借故取消原定公務安排,於當日14時31分私自進入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

重慶市有關部門證實,期間,重慶市委、市政府沒有任何公務活動安排需要副市長到成都開展工作,沒有任何公務活動需要副市長到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進行外貿、外事接洽,也沒有安排包括王立軍在內的副市長到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開展外事活動。

起訴書顯示,在美領館內,王立軍與美領館官員就環境保護、教育、科技等事項作了短暫交談後,即稱因查辦案件人身安全受到威脅,請求美方提供庇護,並書寫了政治避難申請。

經重慶市和中央有關部門勸導,王立軍於2月7日23時35分自動離開美領館,願意接受調查。

——揭露案情。

王立軍離開美領館後,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了薄穀開來涉嫌故意殺害尼爾·伍德的問題,提供了所整理的相關證據材料,還寫信給李陽要其向複查尼爾·伍德死亡案件的有關公安人員交出心血等關鍵物證。

公訴人指出,被告人王立軍整理的卷宗材料能夠證實,薄穀開來有故意殺害尼爾·伍德的犯罪嫌疑。

王立軍自動出館後,公安部根據王立軍反映的情況,依法對尼爾·伍德死亡案複查。2012年8月20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對薄穀開來、張曉軍作出有罪判決。

——牽出他罪。

王立軍案偵查過程中,有關方麵陸續接到對其涉嫌濫用職權、受賄的反映和檢舉,偵查機關高度重視,經依法調查取證,掌握了相關證據。

起訴書顯示,2010年以來,王立軍身為重慶市公安局局長,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未經批準或者偽造批準手續,先後對多人使用技術偵察措施,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法製,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

記者在庭審現場了解到王立軍涉嫌受賄的主要事實:2009年4月,王立軍在擔任重慶市公安局局長期間,其一直係親屬調北京某部門工作,因為沒有房子,收受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徐明出資人民幣285萬餘元在北京購置的兩套住房,並以其嶽父名義辦理了購房手續。事後,王立軍當麵向徐明表達了感謝。同年7月,王立軍接受徐明的請托,指令重慶辦案部門將已羈押的潘某、王某、張某予以釋放。

2008年9月、2009年11月,王立軍在擔任重慶市公安局常務副局長、局長期間,大連世源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於俊世先後兩次為其支付在重慶租住的別墅租金共計20萬元。2009年10月,王立軍接受於俊世請托,指令重慶辦案部門將已羈押的楊某某予以釋放。

——檢舉立功。

王立軍在接受調查期間,揭發了他人重大違法犯罪線索,為有關案件的查辦發揮了重要作用。

法庭上,辯護人為王立軍做了罪輕辯護,充分發表了辯護意見。辯護人提出,王立軍自動離開美領館,其叛逃行為應認定為犯罪中止,應減輕或免除處罰;王立軍在徇私枉法中有自首行為,不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而應認定為“情節嚴重”,請法庭予以充分考慮。

公訴人指出,叛逃罪屬於行為犯,一經實施,就屬於既遂,被告人經過事先預謀,以洽談工作為由進入美領館,滯留館內並書寫政治避難申請,屬於犯罪既遂。王立軍犯叛逃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其叛逃的主要犯罪事實,屬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王立軍身為公安局局長,對故意殺人重罪不履行查處的職責,在徇私枉法犯罪中起了決定性的作用,犯罪應屬情節特別嚴重。王立軍後來要求重慶市公安局有關人員對薄穀開來涉嫌殺人案重建檔案、調查補證、保留物證;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薄穀開來涉嫌故意殺人的問題,並提供有關證據材料,積極協助複查,為公安機關偵破該案起了重要作用,可以對徇私枉法罪酌情從輕處罰。王立軍揭發了他人重大違法犯罪線索,為有關案件的查辦發揮了重要作用,有重大立功表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三)

王立軍案舉世關注。從偵查、起訴到開庭審理,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案。

在偵查階段,四川省成都市國家安全局、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檢察院和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分別製定了周密的偵查訊(詢)問方案,調查了相關當事人和大量知情人,掌握核實了大量證據,並依法告知王立軍有權委托律師。

在審查批捕、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收集、形成的證據等全部案件材料及時進行了全麵細致的審查,多次提出補充偵查意見,並及時向犯罪嫌疑人送達了權利義務告知書,依法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王立軍自行委托的律師依法查閱、摘抄、複製了案卷材料。

案件提起公訴後,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向被告人及時送達了起訴書副本,依法對開庭時間、地點予以公告,並向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分別送達了開庭傳票和出庭通知,依法告知了相關訴訟權利,依法保障了辯護人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和會見被告人等權利。

庭審前,王立軍的辯護律師15次會見了被告人。王立軍的辯護人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沈陽分所律師王蘊采當庭表示,開庭前我們多次會見了被告人,查閱了案卷。

參加旁聽的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辜明安表示,庭審中,控辯雙方充分舉證質證,法庭認真聽取了檢方的公訴意見和辯方的辯護意見,充分體現了控辯平等的司法理念,維護了法律的尊嚴。

來自成都市成華區桃源社區的居民吳群芳在庭審後說,通過庭審,我們了解了王立軍案件的來龍去脈。相信法律的天平是公平的,我們期待人民法院的公正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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