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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及其廢除

(2011-08-25 21:27:46) 下一個

《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是1945年8月14日中華民國政府與蘇聯政府就對日作戰後期及戰爭結束後解決雙方爭議問題的一個條約。根據條約換文,中華民國政府允許將依公正的公民投票的結果決定外蒙古是否獨立。1945年10月20日,外蒙人民在外蒙當局的監視和控製下進行公民投票,結果顯示97.8%的公民讚成外蒙古獨立。

簽訂背景

  根據美﹑英﹑蘇三國於1945年2月達成的《雅爾塔協定》,1945年6月27日,中華民國政府行政院長兼外交部長宋子文偕外交次長胡士澤以及沈鴻烈、錢昌照、張福運、卜道明、劉澤榮等人和蔣介石特派隨員蔣經國,由重慶前往蘇聯首都莫斯科,為簽訂《中蘇友好同盟條約》與蘇共領導人斯大林進行談判。雙方經過十次會談,8月14日,國民政府外交部長王世傑(宋子文已辭去外交部長職務)和蘇聯政府外交部長莫洛托夫在莫斯科正式簽訂了《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及其《關於中國長春鐵路之協定》﹑《關於大連之協定》﹑《關於旅順口之協定》﹑《關於中蘇此次共同對日作戰蘇聯軍隊進入東三省後蘇聯軍總司令與中國行政當局關係之協定》等附件,並互換了關於外蒙古問題的照會等。[1][2]

主要內容

  《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共八條,主要內容是:兩國在對日戰爭中,“彼此互給一切必要之軍事及其它援助與支持”、“不與日本單獨談判”或“締結停戰協定或和約”、戰後“共同密切友好合作”、“彼此給予一切可能之經濟援助”、“不締結反對對方的任何同盟”、“不參加反對對方的任何集團”。同時,蘇聯政府聲明,一切援助給予國民政府,並重申尊重中國在東三省之完全主權及領土的完整。中華民國政府聲明,日本戰敗後如外蒙古公民投票證實其獨立的願望,中國政府承認外蒙古之獨立。另外,此條約還規定:中蘇共管長春鐵路三十年,旅順為共享海軍基地三十年,大連為自由港,蘇軍進入東北後,收複區內由中華民國派員設立行政機構並派軍事代表和蘇聯聯係。日本投降後最遲三個月內蘇軍全部撤出東三省。條約有效期為三十年。 [1]

條約全文

  中華民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友好同盟條約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團願以同盟及戰後善鄰合作、加強蘇聯與中國素有之友好關係,又決於此次世界大戰抵抗聯合國敵人侵略之鬥爭中,彼此互助,及在共同對日作戰中,彼此合作,以迄日本無條件投降為止,又為兩國及一切愛好和平國家人民之利益,對於維持和平與安全之目的表示其堅定不移之合作誌願,並根據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聯合國共同宣言,一九四三年十月三十日在莫斯科簽字之四國宣言及聯合國國際組織憲章所宣布之原則,決定簽訂本條約,各派全權代表如左: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特派外交部部長王世傑;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特派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外交人民委員部部長莫洛托夫;
 
  兩全權代表業經互相校閱全權證書,認為妥善,約定條款如左:
 
  第一條 締約國擔任協同其他聯合國對日本作戰,直至獲得最後勝利為止,締約國擔任在此次戰爭中彼此互給一切必要之軍事及其他援助與支持。
 
  第二條 締約國擔任不與日本單獨談判,非經彼此同意不與現在日本政府或在日本成立而未明白放棄一切侵略企圖之任何其他政府或政權,締結停戰協定和約。
 
  第三條 締約國擔任在對日本作戰終止以後共同采取其力所能及之一切措施,使日本無再事侵略及破壞和平之可能。締約國一方如被日本攻擊不得已而與之發生戰爭時,締約國他方應立即盡其能力給予該作戰之締約國一切軍事及其他之援助與支持。本條一直有效,以迄聯合國組織經締約國雙方之請求,對日本之再事侵略擔負防止責任時為止。
 
 第四條 締約國之一方,擔任不締結反對對方之任何同盟,並不參加反對對方之任何集團。
 
  第五條 締約國顧及彼此之安全及經濟發展之利益,同意在和平再建以後,依照彼此尊重主權及領土完整與不幹涉對方內政之原則下,共同密切友好合作。
 
  第六條 締約國為便利及加速兩國之複興及對世界繁榮有所貢獻起見,同意在戰後彼此給予一切可能之經濟援助。
 
  第七條 締約國為聯合國組織會員之權利及義務,不得因本條約內所有各事項之解釋而受影響。   第八條 本條約應於最短可能時間批準,批準書應盡速在重慶互換。本條約於批準後立即生效,有效期間為三十年。倘締約國任何一方不於期滿前一年通知願予廢止,則本條約無限期繼續生效;締約國任何一方得於一年前通知對方終止本條約之效力。
 
  為此兩國全權代表將本條約署名蓋章,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訂於莫斯科,中文俄文各繕兩份,中文俄文有同等效力。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全權代表 王世傑 (簽字)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全權代表 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團 莫洛托夫 (簽字)[3]
 
  附:   中華民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友好同盟條約之換文
 
  換文 (一)
 
  (甲)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照會部長閣下:   查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業於本日簽訂,本部長茲特申明兩締約國間之諒解如左:
 
  一 依據上述條約之精神,並為實現其宗旨與目的起見,蘇聯政府同意予中國以道義上與軍需品及其他物資之援助,此項援助當完全供給中國中央政府即國民政府。
 
  二 關於大連與旅順口海港及共同經營中國長春鐵路,在會商過程中,蘇聯政府以東三省為中國之一部分,對中國在東三省之充分主權重申尊重,並對其領土與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認。
 
  三 關於新疆最近事變,蘇聯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條約第五條所雲無幹涉中國內政之意。
 
  關於上列各項所述之諒解,倘貴部長函複證實,本照會與貴部長複照,即成為上述友好同盟條約之一部分。
 
  本部長順向貴部長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世傑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莫洛托夫 (簽字)
 
  (乙)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複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照會部長閣下:   接準貴部長本日照會內開:
 
  查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業於本日簽訂,本部長茲特申明兩締約國間之諒解如左:
 
  一 依據上述條約之精神,並為實現其宗旨與目的起見,蘇聯政府同意予中國以道義上與軍需品及其他物資之援助,此項援助當完全供給中國中央政府即國民政府。
 
  二 關於大連與旅順口海港及共同經營中國長春鐵路,在會商過程中,蘇聯政府以東三省為中國之一部分,對中國在東三省之充分主權重申尊重,並對其領土與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認。
 
  三 關於新疆最近事變,蘇聯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條約第五條所雲無幹涉中國內政之意。
 
  關於上列各項所述之諒解,倘貴部長函複證實,本照會與貴部長複照即成為上述友好同盟條約之一部分。本部長茲特聲明上項諒解正確無誤。本部長順向貴部長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 八月十四日 西曆一九四五年 王世傑 (簽字)
 
  換文 (二)
 
  (甲)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致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照會部長閣下:
 
  茲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獨立之願望,中國政府聲明於日本戰敗後,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證實此項願望,中國政府當承認外蒙古之獨立,即以其現在之邊界為邊界。
 
  上開之聲明,於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簽訂之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批準後,發生拘束力。
 
  本部長順向貴部長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 八月十四日 西曆一九四五年 王世傑 (簽字)
 
  (乙)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複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照會部長閣下:
 
  接準閣下照會內開:
 
  茲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獨立之願望,中國政府聲明於日本戰敗後,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證實此項願望,中國政府當承認外蒙古之獨立,即以其現在之邊界為邊界。
 
  上開之聲明於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簽訂之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批準後,發生拘束力。
 
  蘇聯政府對中華民國政府上項照會,業經奉悉,表示滿意,茲並聲明蘇聯政府將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國 (外蒙))之政治獨立與領土完整。
 
  本部長順向貴部長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世傑[4]

條約廢除

  1950年,蘇聯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了《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廢除了《中蘇友好同盟條約》。

   1952年,中華民國政府在撤退台灣後,以蘇聯“違約”為由,向聯合國大會提出“控蘇案”,並經大會決議通過。

   1953年2月25日,中華民國外交部宣布正式廢除《中蘇友好同盟條約》,並否認外蒙古的獨立。中華民國政府外交部部長葉公超聲明指出:
 
  基於中華民國政府所提出之事實及證據,聯合國大會第六屆常會於四十一年二月一日(一九五二年二月一日)通過決議案譴責蘇聯,指出“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就日本投降後對中國之關係而言,實未履行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中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所簽訂之友好同盟條約”。蘇聯此種背信違約之舉,已使中國及中國人民受有嚴重之損害與不堪言狀之痛苦。 由於蘇聯不顧其在中蘇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下之義務,繼續對中國進行侵奪、敵對之行動,意圖完全剝奪中國人民為一自由獨立民族之權利。蘇聯此種行動,迄今尚在進行之中,而其狂妄暴戾之程度與日俱增,從而嚴重威脅東亞及世界之和平及安全。在此種情形下,中華民國政府認為該約及其它有關文件既因蘇聯之行動而歸於無效,中國自有權解除其所受該約及其它有關之文件約束,爰正式宣告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之中華民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友好同盟條約及其他有關文件為無效。中華民國政府並保留中國及其他國家人民對於因蘇聯違反該約及其他有關文件所受之損害向蘇聯提出要求之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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