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聶元梓回憶錄(口述)——我的上訴書

(2010-09-22 16:22:39) 下一個
聶元梓回憶錄(口述)——我的上訴書
 
謝冀亮
 
 
       我的上訴書
      
       對於我的判決,是非常不公正的,是強迫我接受的,我要提出上訴,又在10天之內就被北京市公安局七處看守所監獄移交到延慶監獄。但是,我仍然要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為自己進行辯護。因此,在延慶監獄中,用了一段時間,我寫成了一份長篇的上訴書。
      
       (在這份紙色已經發黃的上訴書封麵上,聶元梓寫道:

       高級法院讓寫的上訴書補充材料

       1983年10月經延慶同意交大胖帶回。之前,延慶審閱了20天。

       1985年3月10日手記。筆者)
      
       對上訴書的補充材料及意見
     
       一、對判決我犯罪上訴的補充材料
      
       第一,關於我和孫蓬一等五人去上海串連的問題。
      
       1)1966年11月19日,我和孫蓬一等五人去上海串連,不是“按照江青的授意”去的。11月15日,江青派人騙我住在花園村“中央文革”記者站之前,於14日上午,北大校文革常委已經根據李訥轉告我毛澤東主席同意並指示的精神,組成了五人小組,決定去上海串連,並由李醒塵、孫蓬一向上海華東師大聯係準備住在他們那裏的。
      
       14日下午,王力、關鋒找我們五、六個人(孫蓬一、夏劍豸、李清昆、楊文嫻、李玉英等,人名記不清楚了),到政協禮堂小會議室談話,讓我們給張恩慈寫材料時,已經說了我要到上海串連是毛主席同意並指示的。還說了孫蓬一、李醒塵、付治文、陳葆華等五人同我一塊去,李清昆協助薑同光在校主持工作,材料我不能親自寫了。當即商定李清昆、楊文嫻負責寫。還說到我走後,材料寫成怎麽交給他們?王力說,由校文革送到“中央文革”辦事組即可。這件事,是李清昆負責辦的。
      
       14日晚上,我在校內開會,討論王力、關鋒讓寫材料的內容及我和孫蓬一等人準備去上海串連的問題。會後,我回家接到王廣宇的電話,說“首長江青為了你的安全,叫你立即帶上你認為自己最重要的材料,住到另一個地方去。”我問為什麽?他沒有告訴我。我堅持不去。王廣宇說:我們都要執行“首長”的指示。但當晚我沒有同意走,商定第二天(15日)下午到阮銘家裏接我。
      
       第二天,當我到阮銘家裏時,陸善功和阮銘的愛人都在。我對他們說了我和孫蓬一等人要去上海串連了,是否對他們明確說是李訥轉達毛主席指示讓我去的,已經記不清楚了,但決不會說是我們自己決定去上海串連的。我動員阮銘同我們一塊去串連,還告訴他“中央文革”叫我去住幾天,王廣宇一會兒就來接我。
      
       王廣宇2時許來接我時,阮銘愛人和陸善功都先後走到院子裏送我,見到了王廣宇,沒有多說什麽,我就上車了。在車上,我又告訴了王廣宇,我和孫蓬一等人準備去上海串連,校內工作由李清昆、薑同光主持。還說我在動員阮銘同去,他同意了,但是沒有最後決定。

       2)毛主席特派李訥來校找我密談。第一次,是1966年11月12日下午。本來,上午李訥找我沒有找到,由校文革辦公室通知我下午2時許,在校內五院組織組套間辦公室等候李訥。李訥來後,先同大家(孫蓬一、薑同光、李清昆、李玉英、陳葆華、付治文等人)一塊兒談,隨後李訥辭退了他們。我提出可否大家一塊兒談?李訥說要同我自己談。隨後我陪同她到裏間辦公室。李訥對我說:“主席批評了我。主席問我最近到北大來了沒有?我說去了。問我見到你了沒有?我說沒有。主席批評我說,你去北大為什麽不去看看她呢?所以,今天主席特意讓我來看看你,問問你最近在幹些什麽?想些什麽?”
      
       我對李訥向毛主席表示了謝意,匯報了學校運動的情況,請示了存在的問題,說了運動下一步不知道做些什麽?我在抓三線分校建設。請示了存在的問題:對被群眾衝擊還在集中管理勞動的校係一批幹部、教員、教授和陸平等人怎麽辦?還說學生和有些教員、幹部都出去串連了,學校事情不多,我也想去外地看看,到上海串連去。我說這些事的時候,李訥沒有表示什麽,她說回去向主席匯報。
     
       正在談話時,發生了砸校刊的問題。李訥到窗前觀看了情況。表示很氣憤。她對我說,你太軟弱了。這是反革命行動。(當晚,李訥派“中央文革”辦事組人員調查現場,指示抓人。)孫蓬一、薑同光、李清昆、李玉英等人原來都在旁邊辦公室等著,想聽聽李訥對我說了些什麽新情況、新指示呢,因為校刊被砸,有人來告訴這個情況,李訥說要去看看現場,談話也就結束了。孫蓬一、薑同光等人問我她談了些什麽,我說是毛主席讓她來的。我匯報了學校的情況,請示了以上說的問題,沒有詳細對他們說什麽。我們就陪李訥去看砸校刊的情況了。

       第二次李訥來,是11月13日下午快下班的時候,到校文革辦公室找我的。李仲欽告訴我李訥來了,我迎接了她(辦公室其他人也看到了)。李訥說,快下班了,我陪你回家去談談,也看看你的家。
     
       回到家後,李訥對我說:你昨天談學校的情況和問題,我都向主席匯報了。主席說,學校的事情不多,想出去走一走,好嘛,可以出去。上海和外地的運動比北京開始得晚,現在一些地方群眾運動發動的不夠好,領導不夠得力。同意你去上海串連,還希望你多走幾個地方。李訥還說:你出去串連不能同一般學生、教員一樣,到處跑跑看看,你要宣傳主席的思想和路線。你可以帶幾個人同去(到上海我們成立了“毛澤東思想捍衛團”。回京後我向李訥匯報時她批評我:“你們為什麽叫‘捍衛團’?宣傳毛澤東思想和路線應該叫‘宣傳團’。”北京西城區有個“毛澤東思想捍衛團”,是保守組織。)我問:主席對學校運動和請示的那些問題有什麽指示?李訥說:沒有。就是讓你串連去。她還說,現在主要是發動群眾。全國的運動搞不起來,光你北大也不行。意思是北大的運動要等一等。她的話當時是怎麽具體說的,我已經記不清楚了。記憶是:北大運動不好再進一步做些什麽,現在主要是推動全國運動的發展。李訥說這些話沒有說明是主席的意思,還是她自己說的,但使我領會不是她個人的意見,而是主席的精神。
李訥講了以上的話,又說:主席還叫我問問你,關於你和王任重的關係問題,要不要他為你說幾句話,保你一下?我說我同王任重的關係沒有什麽問題,他對我的指示都是關於北大運動和成立校文革的問題,沒有什麽錯誤。謝謝主席!不需要為我說什麽,等將來我若有重大錯誤的時候,再請主席保我吧。李訥笑了:你真爽快!
     
       臨走時,李訥說:要帶誰去,你們自己考慮吧。希望你們作出成績。
     
       3)李訥走後,我很高興,認為這是毛主席給予我的重要任務,也是對我的信任。為什麽對請示的問題和北大運動沒有指示?對我順便提到的一個問題特意讓李訥立即轉告了指示呢?我進一步思考領會主席特派李訥來找我談話的目的和他發動“文化大革命”的精神,並決定立即執行。
     
       當天晚上,我先對孫蓬一等人說了李訥對我談話的精神(因為李訥是找我密談的,我不能全部按照原話傳達給校文革的副主任和常委),說了主席認為上海和外地運動發動得不夠好,同意我去上海串連,還希望我多走幾個地方,以及北大運動要等一等的精神。還講了李訥說的去上海串連要宣傳主席的思想和路線,並且可以帶幾個人同去,要我們自己商量決定。經我們共同考慮後,於第二天上午召開了校文革常委會,講了李訥轉告毛主席的指示精神,討論怎樣執行,誰同我去上海串連,誰留校主持工作?大家都是作為黨交給的任務來執行的。如果不是李訥轉告毛主席的指示(並且是常委親自看到了李訥兩次來找我),校文革常委也不會同意我去上海串連的,更不會同意孫蓬一第一副主任也同我一塊兒去。把工作交給薑同光主持,薑同光也不會接受的。從我們組成的人員來說,也是體現毛主席的指示精神的,特意讓李醒塵參加。因為他是七人大字報作者之一。
     
       當時我和校文革常委們的思想都認為是執行毛主席親自交給的發動群眾的任務,把上海的運動搞好,目的是反修防修。當時大家都清楚毛主席的大字報內容,毛主席自己還在天安門接見了全國的紅衛兵和群眾。隻要說是哪裏的群眾運動發動的不好,自然就想到毛主席說的,...五十多天來,不執行中央指示,推行一條資產階級反動路線,壓製群眾起來革命,以及顛倒黑白,混淆是非,把群眾打成反革命等等。我(們)根本沒有想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製度的思想和目的,一心想的是很好地完成黨、毛主席交給的任務,把上海的群眾發動起來,參加“文化大革命”。當時,對北大和我個人來說,對執行毛主席交給的任務,還有感激的思想和特別熱情完成任務的心情。這是毛主席和黨中央給予極高的“榮譽”而發自內心的一種感情,是自然的,可以理解的,也是現在回憶當時那種狀況可以想象得到的!
     
       4)中級人民法院說:李訥否認了她11月13日下午同我談話的內容,並說,兩個人的談話沒有第三者在場證明,不算數(審判長講的)。
     
       當時,李訥是毛主席特意派來找我密談的,自然我不能讓家裏的人在場,也不能叫校文革其他副主任在場(前一天李訥已經拒絕過)。沒有第三者在場的談話是否就不可能搞清楚呢?這麽重要的問題,關係到一個幹部是不是反革命,是不是為了反對社會主義製度而陰謀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的重大問題,李訥否認了,就可以了結而不加追究嗎?沒有第三者在場的談話情況是常有的,是不是我同其他人的談話,隻要沒有第三者在場,都適用於此原則呢?如果適用,判決書中所提的根據,有不少都應該不算數,就是算數的,也有不是事實的。

       現在,毛主席逝世了,但李訥沒有死,如果李訥死了,我就要永遠當替罪羊嗎?《刑法》明確規定:“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針,”隻要拿起這個強大的思想武器,從客觀實際情況出發,李訥否認了,也是可以搞清楚的。因為自從她轉告了毛主席指示精神後,已經產生了涉及不少人參加的一係列活動和變化。這是一個客觀存在的執行過程。她兩次找我密談,也是不少人共知的客觀事實。
     
       李訥否認了13日下午轉告我毛主席的指示內容,隻承認又找我談了話(審判長說的)。那麽,她來找我說了些什麽呢?既沒有轉告我下一步運動做什麽,又沒有指示請示集中管理勞動的那批校係幹部、教授、講師應該怎麽辦?那她又來找我幹什麽呢?她不說,我也是要問的,她怎麽回答的呢?我多次要求知道李訥是怎麽否認的,但開庭沒有讓我看她的證詞,又沒有口頭轉告我她否認的主要內容,所以,直到現在我也不知道,無法針對她否認的內容提出我的意見。
     
       請求高級法院轉告我,我要知道李訥是怎麽否認的,以便我提出上訴理由和提供調查的線索。
 
       以上是李訥轉告我毛主席指示後,我們去上海串連前執行的主要情況。這是第一個過程。實際情況證明:1.毛主席派李訥來校找我密談,不是盲目的、無目的的;我和孫蓬一等五人去上海串連,執行的是毛主席的指示,而不是“按照江青的授意”。從時間上說,這時我根本沒有住在“中央文革”記者站,與江青無關。2.王力、關鋒、王光宇已經知道了我們準備去上海串連的情況。
     
       第二個過程是,江青派人騙我住在花園村“中央文革”記者站。這是另一個性質的問題。但因為發生在我們決定去上海串連之後,去上海之前。指控我是“按照江青的授意”去上海“造反”的。所以,作為第二個過程寫在這裏。接我到“中央文革”記者站,是1966年11月15日下午。我在這裏共住了三個夜晚兩個白天。18日早飯後我就回校了。
     
       1)江青是派人秘密接我住在花園村“中央文革”記者站的。對這個秘密方法接我的事實應該講清楚。這是出於對我的不信任,騙我出來要材料,軟禁審查呢?還是出於信任,與我勾結,積極追隨他們參與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的陰謀活動呢?不說清楚,羅列現象,容易混淆是非,或使人誤解,不實事求是地認定這段案情,就會混淆敵我界限。從以下實際情況可以看清楚它的本質。
     
       王廣宇證言說,王力讓他去給我談,接我到花園村“中央文革”記者站。又說,他要到學校接我,而我卻提出到阮銘家裏接我,等等。王廣宇思想有顧慮,證言不是完全真實的。實際情況是:
     
       11月14日晚,9點多鍾,王廣宇給我家裏打電話(從來他沒有到北大來給我談這件事),說:首長江青很關心你,愛護你。為了你的安全,叫你帶上你認為自己最重要的材料,今晚住到另一個地方去。你讓學校的車送你到釣魚台門口,我去接你。我問為什麽?王廣宇說,不知道。我說是不是發生了什麽情況呢?王廣宇說,不知道。首長沒有說。我說,那我不去。沒有必要。王廣宇說,接你是首長交給我的任務。(王廣宇始終沒有講過王力叫他接我的。直到這次開庭,我才知道是王力派他接我的。)我堅持不去,因為王廣宇沒有說接我出來住的原因。在電話上爭執了很久,王廣宇最後帶強製性地說:我們都要執行首長的指示。我被迫答應了,但說今晚不行,我必須告訴校文革常委,工作也需要安排,否則他們找不到我。王廣宇同意了,改為第二天下午。但他又不叫學校的車子送我到釣魚台門口了,叫我到城裏的一個地方去等他,然後他再接我走,叫我說一個地方。我曾說:要到什麽地方讓學校的車送去好了。王廣宇說,學校的車不能去。我想黨中央領導同誌也有一些辦公、休息的地方對外是不公開的。這樣,我同意了他的安排,提了他也認識的阮銘家裏(中宣部後院)。究竟要把我接到什麽地方去,我問了幾次都沒有告訴我,當我到記者站後,還不知道是什麽地方呢。第二天早飯後,我從食堂的師傅哪裏才知道是“中央文革”記者站。
     
       如果這不是騙我,為什麽不告訴我是什麽地方呢?為什麽不告訴我接我出來的真正原因呢?到底是為了什麽“安全”呢?若是派我去上海,為什麽叫我帶自己認為“最重要的材料”出來呢?
     
       15日下午,我剛到記者站後,王廣宇立即問我材料帶來了沒有?伸手向我要材料。事先沒有商量,但他已經準備好了牛皮紙和“中央文革”辦事組的封條,將我帶的材料邊包邊說:首長說,這材料放到“中央文革”辦事組,你什麽時間用,打個電話給我,立即給你送去。還對我規定了幾條:不準隨便給外邊打電話,包括學校和自己家裏;不要出去,在院子裏也不要隨便到別處去。對這一切,我還沒有來得及想是怎麽回事的時候,他已經派服務員送我到住處去(1號樓)了。他說,你在這裏休息休息吧,我回去了。
     
       當時,使我感到,他關心的就是我帶的這包材料。事實上也是如此,因為材料中有王任重給我的指示,及筆記本等材料。並不像王廣宇在電話中對我說的那樣“是為了關心、愛護,為了我的安全,”住到這裏來的。我不理解當時發生的一切。住下,我等著有人來看我,看說些什麽?可是一直都沒有人來,冷冰冰的,我一個人住在一座二層小樓裏。16日,我等了一天,也沒有人理我。我想,準是江青懷疑我和王任重同誌的關係了,認為我沒有找過她,而找王任重談工作多了。但究竟是為什麽,我還弄不清楚。
     
       16日晚飯前,我給王廣宇打電話,讓他約李訥當晚來玩。我想與李訥聊天中得知一些情況和原因。如果不是我找李訥來,直到我走,都沒有人理睬。17日晚上,王力才來照了一麵。同王力談話內容已寫成材料,主要介紹我們去上海後找記者站負責人甄文君,幫助我們了解情況。
     
       我同李訥談話沒有了解到任何情況。從我當時的處境和接觸的實際情況,已經證明:我是被騙出來的。懷疑我同王任重同誌的關係;懷疑我手中有別的什麽材料。在當時,不可能抄我的家(後來抄了4、5次),隻能采取這種騙人的方法,讓我帶上材料,人來後搞突然襲擊,帶強製性地把我的材料要走。說是“保存在‘中央文革’辦事組”,實際上,已經不屬於我了。
     
       這種秘密方法接出來,不是為了騙人嗎?采取這種做法,不是軟禁審查嗎?否則,規定限製人身自由的條件幹什麽呢?如確是出於關心、愛護,為了什麽安全的話,來了,應熱情、坦率地相待,說明原因,材料放到“中央文革”辦事組應與我商量同意,而不是帶強製性地拿走(這個問題始終沒有人對我說明),也不是鬼鬼祟祟,明明是東偏說西,甚至住的地方名稱都不告訴我。這一切,能說明我是來參與陰謀活動的嗎?哪一點是信任、相勾結、積極追隨的表現呢?
     
       關於這個問題,江青還有一段繼續騙人的話。1968年3月8日淩晨,江青、陳伯達同我談話時,江青說:你那包材料都叫王、關、戚搞走了,你不要再跟我們要了。可見江青是重視那次騙我出來要材料的,過了兩年又談及此事。實際上材料還在“中央文革”,還在她的手裏。所以,隻要是從實際情況出發,江青秘密接我住在“中央文革”記者站的實質是很清楚的。至於林江集團一夥有沒有其它目的?我不清楚。把我同他們的反革命奪權陰謀密謀活動連接起來的唯一“紐帶”就是王力、王廣宇證詞中的那句話,是不能作為什麽定案根據的。
     
       就按王力、王廣宇的證言來說(暫不說證言是否真實),接我出來住在記者站,不就是隻問了問我願意不願意去上海串連嗎?加上王力說的,聶不好說服,就說是江青講的。這就是“積極追隨林、江反革命集團,參與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的陰謀活動”了嗎?說我請示了“三點問題”,誰回答我了?“江青的授意”是什麽?庭上庭下都沒有宣布內容,至今我也不知道。不是“公開審判”嗎?參加“公開審判”的人誰聽到了?
     
       徹頭徹尾的造謠。抓住一點捏造的假像,無限上綱。江青若是派我去上海“造反”,費了九牛二虎之力,采用秘密的方法把我騙出來,尤其是像去上海這麽重要的問題,能叫王廣宇(一個辦事員)隻問了那麽幾句話嗎?這是不合情理的。江青費那麽大心思,隻叫問了那麽幾句話,她何不派人到家裏來問問或轉告她的意見呢?那不是更方便更保密嗎?再則,接我出來隻問了那麽幾句話,為什麽還要叫帶材料呢?為什麽還要限製行動自由呢?在當時,問這麽幾句話,在群眾麵前就可以講,還用著費那麽大事,秘密騙出來,住在一個地方來問,合乎情理嗎?
      
       當然,林、江一夥怎麽密謀的,16日中午怎麽開會的?我不知道,無法證實真假。但有密謀沒有實現的情況是常有的。被密謀暗算的人無罪,反而說明他們是不敢向被暗算的人暴露自己。
     
       2)王力、王廣宇的證言不符合客觀實際情況,自相矛盾,漏洞百出。
     
       王力說:11月13日晚,叫王廣宇辦理接我住在花園村一號樓,他即與徐學曾去看我。這不是事實。我被安排住在記者站是15日下午。以後沒有人去看過我。徐學曾從來沒有同王力一塊去看過我、同我談話。我也不認識徐學曾。17日晚上,當我要離開記者站時,王力來看過我,但徐學曾也沒有來看我。
     
       王力說:16日中午,江青、陳伯達、姚文元、王力、關鋒、戚本禹等人密謀決定派我到上海串連。他告訴王廣宇,問我願意不願意去上海串連,還說我很難說服,就說是江青的意見。王力又說,16日下午,王廣宇向他匯報,說我願意去,提出三點請示(王廣宇說,我沒有表示願意去,但提出三點請示):1、用什麽名義?2、住什麽地方?3、怎樣向北京反映情況?

       王力的證言除了說江青、陳伯達等人密謀的情況我不知道確切外,他與王廣宇的證言有如下一些矛盾:
     
       1.王力、關鋒於11月14日找我們5、6個人談話,讓寫材料時,已經知道了李訥轉告我毛主席同意並指示派我去上海串連,誰同我去,誰留校工作的準備情況。為什麽在16日江青召集他們一夥開會時不談這一重要情況呢?還要“密謀決定派我去上海串連”呢?可能嗎?王力、關鋒(王廣宇也知道)既然知道我們去上海串連,為什麽還叫王廣宇問我願意不願意去上海串連呢?對僅隔一天的事,王力、關鋒不致於如此健忘吧!當然事隔了15、6年之後,當編寫假證詞的時候,是可能“忘記”的,也不會感到不合情理。
     
       2.在王廣宇的證言中,說王力對他說後(16日對他說的,沒有具體時間)過了一兩天,晚上找我談了。可是17日早晨我就決定回校,打電話告訴了王廣宇。17日晚上王力來看我,18日晚上我在火車上,他什麽時候找我談的呢?
     
       就按王力說的,16日下午王廣宇向他匯報了問我的結果,這說明他們16日中午密謀後,王力就找了王廣宇,叫問我去上海的事。王廣宇必須也在下午就問我,然後才能在同一個下午又匯報給王力。可是,16日全天我都沒有見到王廣宇,晚飯前我給他打電話約李訥來談話,證明他下午沒有來。再請問王力什麽時間向江青匯報王廣宇問我的結果呢?又派誰、在什麽時間答複我“請示三點問題”呢?如果是當天(16日)答複,王力必須在16日下午向江青匯報,晚上才能派人或仍然叫王廣宇轉告我。這樣,16日下午的時間是很緊張的。王力、王廣宇(或派其他人)、江青之間談話必須能周轉過來。即使他們三人之間能周轉過來,當晚王廣宇(或派別人)再來告訴我答複的結果,就是不睡覺,我們連夜執行,也找不到那麽多人開會,安排去上海串連的問題。第二天(17日)早飯後我給王廣宇打電話要走,他來做了安排,幫助買了4張去上海的火車票。顯然,我這個決定不是江青的授意,也同王力、王廣宇證言中所說的相互矛盾的內容無關。實際上是因為我和李訥談話(16日晚)後,更證明是江青騙我出來,帶上材料進行軟禁審查的。我沒有必要在這裏住下去,自己決定離開的。
     
       3.在公安局預審和檢察院分院提審中,都說16日晚李訥同我談話時,王廣宇曾經來了,傳達江青對我去上海串連帶人的指示:不要帶孫蓬一,要帶李清昆,不要多帶骨幹,以免影響校內工作。對此,我表示印象不深,並提出了不同意見。中檢分院提審時,又提出這個問題,並說李訥都證明王廣宇來了,我還是印象不深。但因為李訥都證明了,也可能我記得不準確。認為也可能來了,說了那些話。但是後來開庭時王力、王廣宇的證言相矛盾:江青怎麽知道我們已經組織好人去上海串連和安排了校內誰主持工作的情況呢?而且知道得那麽具體,我要帶孫蓬一,不帶李清昆呢?江青既然已經知道了我們組織人去上海串連,為什麽還要再密謀決定派我去串連呢?王廣宇既然已經傳達了江青對我去上海帶人的指示,為什麽還要問我願意不願意去上海串連呢?還說是江青的意見?這不是自相矛盾嗎?
     
       這些矛盾完全證實:王力、王廣宇的證詞、證言不是真實的,是捏造的。事實上,王廣宇根本沒有問過我,沒有動員我去上海串連,也沒有說這是江青的意見;我也沒有對他提出那三點事務性的請示。當時,對先一天麵對麵講過的事,王力、關鋒“健忘”,我並沒有忘記(還有參加14日談話的那5個人,現在也不會忘記的,有的人比我記得還清楚)。當時,他們若對我這麽提出問題,我會說他們在講夢話,他們也不可能這麽提出問題的。
     
       以上是我住在花園村“中央文革”記者站的實際情況,和對王力、王廣宇證言的揭露。江青為什麽采取秘密的方法騙我住在花園村呢?事實很清楚地證明:1、騙我出來要材料,進行軟禁審查。2、“中央文革”記者站是他們搞鬼的地方,對外是不公開的,也不願意叫我知道。所以不告訴我,而采取秘密的方法。其實質就是對我不信任。但判決書寫的內容和判詞精神是故意誣陷,法庭明知是假證詞,還要使用。
     
       我們到上海後的主要情況,這是執行的第三個過程。
     
       1)判決書說我到上海後,“單獨同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張春橋密談”。強調了“單獨”、“密談”,而沒有說明和證明單獨密談了什麽?沒有證明事情的實質,隻是為了渲染氣氛。不應從形式上表麵地看問題,更不應當認為隻要同張春橋談話,就是參與陰謀活動。我同張春橋的談話、接觸,要曆史地、全麵地具體分析,正確看待。
     
       我不是同張春橋單獨密談的,甄文君自始至終都參加了。並且,我是當眾(與我同到上海的孫蓬一等人,還有隨同甄文君工作的一兩個人)請甄文君與張聯係的,沒有回避、采取秘密方式。談話內容又全部傳達給孫蓬一等人了。我找張談話的目的是:1.我們是負著毛主席交給發動群眾參加“文化大革命”運動的任務來上海的,應該向上海市委打招呼。所以找張而沒有找別人,因為張既是上海市委的,又是“中央文革”小組的副組長,應該對他說明來意。
     
       2.了解上海發動群眾的情況和意見。
     
       我同張談話開始就說明了來意,是毛主席讓我們來串連的。我們不知道應該怎樣宣傳毛澤東的思想和路線?張說:你們是從北京來的,是從毛主席身邊來的,來了就好。我與張談話的主要內容是:1.張先說他不在上海,去處理安亭事件了,談了事件的情況,表揚工人怎樣聽黨的話,不上北京請願了,決定回上海鬧“革命”。2.上海工人運動發動得好,學生較差。3.你們來了,要看看上海運動的特點(街頭辯論)。我告訴他我們來後參加了群眾大會。張說,你們也要到下邊群眾中去看看,向工人學習。我說,我們提出了打倒曹荻秋的口號,是否可以?張表示可以。張又說了曹發動群眾不力的話,還說曹有什麽事都與陳丕顯商量,最後決定問題還是陳。我說,陳不是很早就參加長征的紅小鬼嗎?張說,有的幹部不是過去也為黨做過許多工作,現在“修”了嗎?4.張問我住在什麽地方?聽說魏文伯讓你住在某某飯店?張的意思是你不要在那裏住。我說,準備住在接待站安排的地方。張表示要給我找地方住,我拒絕了。
     
       全部談話內容沒有不可告人的。而且張春橋儼然以黨中央領導人的身份對待我,我與他又是第一次談話(也是最後一次),也感到拘束。談話約一個多小時。對全部談話內容可以要求孫蓬一等人揭發。甄文君否認參加談話,是有思想顧慮的。(法庭沒有給我看甄文君否認的證詞)。他知道張春橋說了陳丕顯的壞話,我沒有完全聽進去,所以,後來他又叫付治文、陳葆華轉告我和孫蓬一,“曹荻秋是前台,陳丕顯是後台,要揭發陳丕顯的問題”。如果他沒有參加談話,不知道張的態度,他是不敢這麽做的。當然,沒有第三者參加的談話,也是可以搞清楚的。
     
       我所以找張春橋談話,並不是積極追隨他,我追隨的是毛主席黨中央。因為我信賴毛主席、黨中央的領導是正確的。黨中央成立“文化革命小組”,領導全國的運動,任用了張春橋擔任副組長,又是上海市委的負責人之一,我們到上海執行毛主席交的任務,自然應找他談話。同時,我是校文革主任,孫蓬一是副主任,我們不是群眾造反組織的頭頭,我是從組織關係的原則出發找張的。我與他不是個人追隨關係,也不是陰謀關係。北大校文革是毛主席當麵指示我成立的,是王任重具體領導執行的,這是領導“文化大革命”運動的一級組織(錯了,也是一級組織)。當時,不接受“中央文革”的領導,接受哪裏的領導?(從實際上說,難道別人都沒有接受“中央文革”的領導嗎?黨中央成立這個組織,就是領導我一個人的嗎?)黨中央“5.16通知”中,明文規定了它的任務,就是發動和領導全國的“文化大革命”運動的。我找張春橋談上海發動群眾運動的情況有什麽不可以呢?這個問題要曆史地看待。當然,如果我利用毛主席的指示和黨中央的決定,同張春橋搞陰謀詭計,那就是另一個問題了。至今有什麽事實證明,是我同張春橋搞陰謀詭計呢?同張談話的內容有哪一條,哪一點違反和超越了當時黨中央的決定(16條)和毛主席發動“文化大革命”的主要論點和指示呢?沒有。錯了,是發動“文化大革命”從根本上就是錯誤的。毛主席也更不應該指示我去上海串連。上海的群眾在幹什麽?叫我去幹什麽?難道他不清楚、他是沒有目的的?

       這不是說,我自己就沒有錯誤,我有我的錯誤和責任。但不能把我的左傾錯誤,和執行毛主席指示及黨中央決定的錯誤,混同是積極追隨林、江反革命集團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製度的罪行。這是根本不同性質的兩個問題。認定一個人有沒有這種反革命思想目的,要全麵地考慮,具體地分析。如果,不從本質上加以區分,就會混淆罪與非罪,混我為敵,這正是我的案子形成冤錯案的關鍵。
     
       我這麽說,也不是為同張春橋談話開脫。他對我談話,有他的目的。正如他接受毛主席和黨中央的委任,負責發動群眾參加“文化大革命”的任務一樣。他有他的目的。但在當時的曆史條件下,八屆十一中全會開後兩個多月,毛主席的指示,黨中央的決定,還有黨中央的其他領導人都在講發動群眾參加“文化大革命”運動,反對壓製群眾,反對“資反”路線的話,毛主席和黨中央當時都沒有發現他。我在同他一次接觸、談話中,是不可能發現他的反革命本質和陰謀目的的。作為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的張春橋,也不可能同我第一次談話中就暴露他的反革命原形,否則,那就太輕敵了!也太不客觀了!
     
       因此,不能把我們在上海串連,犯了反曹荻秋同誌執行“資反”路線的錯誤,認為就是積極追隨林、江反革命集團,參與奪取上海市領導權的陰謀活動的一部分。不能同林、江反革命集團陰謀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製度的目的掛起來而論罪判刑。這是錯誤的,是冤枉人的。
     
       當然,還應進一步看看,我有沒有同林、江反革命集團共同的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製度的思想、動機和目的。應該進行全麵審查、證實,不應該抓住一點加以提高,概括一般,以防片麵性。這是我一再要求的,要求審查我在“文化大革命”中的全部情況。實際上,隻要看我在“文革”初期的全部情況,僅從我去上海前一係列的表現,事實就可以證明,或從我離開上海回京後20多天,當毛主席號召“學習一月風暴”奪權的時候,我自己對這個問題的態度,完全聽從毛主席黨中央的指示,就證明是沒有陰謀和野心的。而且,就在這個時候,我就發現了王、關、戚,以後又發現了謝富治的問題,就是從反張春橋(戚本禹?)欺騙群眾保護叛徒盧正義掌權開始的。如果在上海我是積極追隨林、江反革命集團,參與奪取上海市領導權的陰謀活動的,那麽,這時,我就不會和張春橋對立,更不會公開在群眾中和他頂著幹。這是“文革”初期的一部分情況。若再從我在“文化大革命”中的全過程來看,就更加十分清楚地證明,我不但沒有與他們共同地反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製度的反革命思想、目的,而是經過了錯誤和曲折的道路,提高了覺悟,從而抵製和反對了林、江反革命集團,又受到誣陷、打擊和迫害的人。
     
       2)我沒有夥同孫蓬一製定了以打倒常溪萍為“突破口”,進而“奪取上海市領導權的策略”。首先,我們沒有奪取上海市領導權的思想目的。從來我們5個人沒有談過或表示過要奪取上海市領導權的問題。談的都是如何發動群眾,反對所謂“資反”路線,目的是反修防修。當我離開上海以後,孫蓬一的情況我不清楚,他沒有向我匯報或聯係。他參加康平路事件沒有請示我;我沒有交給他參加武鬥進行奪權的任務。他為什麽參加這一事件我不清楚。這個問題,我已多次提出和我無關。孫蓬一沒有咬我。從預審到開庭都沒有拿出證明是我指示他的。也沒有提出反駁我的事實根據,卻又在判決書上繼續列在我名下,不知道是什麽意思?
     
       總之,我們5個人在一起時,從來沒有談過奪權的問題,更沒有什麽“計劃”和“策略”。毛主席沒有交給我們這個任務,我們就是來串連、發動群眾的。上海市被奪權後的事實也證明我同他們沒有任何關係。
     
       其次,關於常溪萍的問題,不是我們到上海串連時才提出來的。華東師大和北大聯合批常,這是群眾開始串連時學生提出的;而且是華東師大的學生首先提出來的,然後,北大學生和華東師大學生把他們聯合批常的活動向北大校文革提出要求。作為兩校聯合批判,這是經校文革常委會同意的。
     
       關於常溪萍的問題有曆史的原因。對他的錯誤認識和誤會(不是我一個人),也有一個形成的過程。這不是當我們去上海時我和孫蓬一才想起來的問題。因為我們負有發動上海群眾運動的任務,上海群眾在反曹荻秋執行“資反”路線,我們對曹荻秋根本不了解,提不出他有什麽問題。因為兩校批常的活動早已存在,我們到上海串連自然會提出常溪萍的問題,聯係到曹荻秋對他的重用。這不是我夥同孫蓬一為所謂“進而奪權上海市的領導權”而製定的“策略”或“突破口”。關於“突破口”的說法,是“中央文革”一個記者提出來他自己的看法。我們反對曹荻秋執行“資反”路線,壓製群眾運動,思想上沒有想到要找什麽“突破口”,也不需要找什麽“突破口”。我們5個人從來沒有討論過這個問題,我和孫蓬一兩人也從來沒有談過想奪權的話。從預審到開庭沒有拿出任何事實證明我們5個人要奪取上海市領導權的根據。
     
       3)我們到上海串連聯係的單位主要是師大和“紅革會”。通過“紅革會”與“工總司”、“上三司”開過會,了解上海群眾發動的情況,和提出過揭發曹荻秋到一定時候,可以提出揭發陳丕顯的問題(這是我即將離開上海時,在甄文君告訴我後提出的)的意見,沒有提過叫他們“聯合起來”“把矛頭對準上海市委”,上海的群眾組織早已聯合行動,早已把矛頭對準上海市委了。我們剛來時參加那些群眾大會就是事實。這些大會都是他們自己組織的,我們是通過師大學生參加的。我沒有提出過叫“市委後院起火”,和叫他們“召開15萬人到20萬人的大會,通過決議要求中央改組上海市委”,揭發不是事實。
     
       當我離開上海時,我認為曹荻秋的問題揭發不夠,到底怎麽不執行毛主席指示和路線,執行修正主義路線,還不清楚,應該繼續揭發。留下孫蓬一就是交給他這個任務。對市委黨刊幹部座談,也是叫他們找知情人揭發。與黨刊幹部座談內容,也是說的(曹荻秋)如何不允許他們起來揭發問題。不允許他們與北京來的紅衛兵、群眾串連等情況,根本談不上什麽奪權問題,不可能在這時候就提出要求黨中央改組上海市委的問題,連提出叫“市委後院起火”的說法都不可能。當時因為我要馬上回北京,就是同黨刊幹部座談會我都不願意再開了,認為留下孫蓬一、李醒塵與他們談就行了。若不是他們催陳葆華、付治文、孫蓬一一再要求,我是不會與黨刊幹部座談的。所以,這時說什麽叫“後院起火”的思想、語言是不可能的。這些都是後來發生的情況而產生的思想語言,搬到前一階段,強加到我身上了。說這些是我講的話,是不符合客觀實際的。
     
       從我們執行的任務來說,我們隻是發動群眾,對領導權的問題沒有考慮。對外提什麽意見,從來沒有我一個人想說什麽就說什麽的,講話的主要內容,都是共同商量的。比如,提打倒曹荻秋的口號,就是共同決定的。這個問題請求高級法院讓孫蓬一、李醒塵等人揭發、證明。

       4)我們在上海串連,是一個小的集體串連小組。除李醒塵外,我們4人吃住在一起,天天一塊行動,問題一塊商量決定,都歸罪於我個人的“一係列活動”是不符合事實的。我沒有背著他們幹過一件事情,這些活動也是不可分割的。
     
       我們在上海反了曹荻秋和常溪萍,沒有反楊西光。當時我們認為曹荻秋在市委執行“資反”路線,有人認為楊西光在市委執行“資反”路線,因此主要應反對楊西光而不應該反對曹荻秋。但是,我們參加的是上海群眾組織召開的大會,大會批鬥了楊西光、楊永直,我們發言沒有反楊西光、楊永直,會下,我們也沒有講過他們有什麽問題。從這些情況也說明我們不是反對上海市委的,而是反對曹荻秋執行“資反”路線的,反對一個人,就是反對錯了,也不應該說成是反對一級黨的組織。致使曹荻秋、楊西光、楊永直等多次被批鬥,遭到人身迫害,使上海市委癱瘓,是多種原因造成的,而且主要是上海的群眾組織的作用,更不能歸罪於我個人。
     
       綜合以上三個過程的實際情況,列舉的大量事實證明,我們去上海串連是毛主席(讓李訥轉告)指示的,而不是江青、陳伯達、姚文元、王力、關鋒、戚本禹等人密謀決定、按照江青的授意去上海“造反”的,所謂“江青的授意”隻是一句空話,法庭既沒有列舉內容,也沒有列舉事實。(即使退一萬步來說,就是江青派我到上海反曹荻秋執行“資反”路線的,也不能因為打倒曹荻秋是林、江集團奪取上海是領導權的重要步驟,我就是犯了積極追隨林、江集團,參與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的陰謀活動罪,那也是被利用犯錯誤。對待這個問題,也要回到當時特定的曆史條件下具體分析看待。)
     
       (1)“中央文革小組”是黨中央成立的發動和領導全國“文化大革命”的最高組織機構。江青是黨中央任命的副組長,黨中央能夠任命她,為什麽我不能接受她派遣去上海發動群眾參加“文化大革命”運動呢?她沒有告訴我要陰謀奪權,我也沒有陰謀奪權。她要陰謀奪權,我怎麽能知道她的思想目的呢?有什麽事實證明我知道她要陰謀奪權呢?
     
       (2)說反曹荻秋是林、江反革命集團奪取上海市領導權的重要步驟,反劉少奇主席不是林、江反革命集團篡黨、篡國的重要步驟嗎?為什麽林、江反革命集團可以對任何人、包括黨中央的領導人個別談,也可以召集會議講,號召全國幹部、群眾反對劉少奇主席,全國的幹部和群眾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都多多少少的響應和參加了反對劉少奇主席的活動。這是不是從黨中央、高級幹部到廣大群眾都犯了積極追隨林、江反革命集團,參與打倒國家主席、就是犯了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的陰謀活動罪呢?
     
       (3)毛主席、黨中央並沒有說,也沒有決定上海市例外,不準發動群眾參加“文化大革命”運動。相反,對上海發動群眾的情況是清楚的。不僅有毛主席的主要論點:“在各省市自治區都有推行修正主義路線的代理人...”而且親自號召全國“學習一月風暴”。就是江青派我去反曹荻秋推行“資反”路線,有什麽事實證明我不是追隨和執行毛主席、黨中央的指示和決定(16條),而是追隨林、江集團,參與了陰謀活動呢?
     
       (4)何況,事實上是毛主席派李訥找我密談、指示去上海和外地發動群眾參加“文化大革命”運動的。為什麽要把這一客觀事實有意地抹掉,硬要把“江青授意”這句空話強加到我頭上呢?

       同年12月28日晚,江青當我麵親自說明(她的秘書在旁邊,也是她的秘書通知我談話的),不是他們(“中央文革”)派我去上海串連的,她嚴厲地批評我,為什麽你們在上海說是“中央文革”派來的?我說,我們沒有說是“中央文革”派來的,但有人有這種看法。
     
       這是當時我回北京的第二天接見會後,江青自己就對我說,不是她派我去上海的事實。
     
       結語:我們到上海串連執行毛主席交給的發動群眾參加“文化大革命”的任務,從而犯了反曹荻秋同誌執行“資反”路線的左傾錯誤,被林、江集團所利用,但我們沒有企圖奪取上海市領導權的思想目的和行為。我找張春橋談話是出於對黨中央、毛主席的信賴,是從組織原則出發,不是個人追隨關係和陰謀關係,是合法的,目的是完成毛主席交給的任務。張春橋別有用心和目的,那是他的問題,我不清楚。聽者是從毛主席和黨中央的指示、決定精神來理解的,法庭使用了假材料,沒有從實際情況出發,實事求是地認定案情。至今沒有公布“江青授意”的內容和張春橋談話內容哪一點是非法的,屬於共同搞陰謀詭計的,證明我是參與陰謀活動的,沒有對我執行毛主席指示犯錯誤與張春橋等一夥奪取上海市領導權的陰謀活動從性質上嚴加區別,混我為敵,定罪判刑是錯誤的。法庭調查不能證明我犯有“積極追隨林、江反革命集團,參與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陰謀活動罪”。我沒有觸犯《刑法》第九十條、第一百零三條。
     
       第二,我沒有犯誣陷彭真、李倫罪
     
       法庭沒有確鑿的事實根據,證明我是故意誣陷彭真、李倫的。判決書隻寫:我“事先同被調查人談話,做了安排,然後讓《揪叛徒兵團》派人來按照她提供的線索進行調查。”這不是事實。
     
       1)我沒有事先同被調查人談話,也從來沒有同被調查人談過胡仁奎、李倫涉及到彭真等人的問題。一個被調查人說我對她講過:是抓叛徒的時候(在法庭上提出的說法,我沒有看到證詞)。這話我沒有講過。退一步說,就是我講了,那麽是叛徒就抓,不是叛徒抓什麽?我叫她抓彭真了嗎?我叫她抓胡仁奎、李倫了嗎?沒有。那麽這句話能作為故意誣陷的證明嗎?另一個被調查人說,記不清楚了,可能在“文革”中談過胡、李的情況。“可能談過”,也不能作為故意誣陷的證明和根據的。

        判決書寫:我“事先同被調查人談話、做安排”,談了些什麽,怎樣做安排的?為什麽不說具體內容?不舉具體安排事例?含糊地說了些莫須有的現象,能作犯誣陷罪的客觀憑證嗎?

       指控我“事先同被調查人談話、做安排”,我叫被調查人捏造事實,製造偽證了嗎?還是授意被調查人按照我的思想觀點、內容要求編寫假材料呢?這些行為我都沒有。寫材料的內容、觀點是被調查人自己的。與事實不符,誰寫的誰負責。
     
       這個情況法庭調查是清楚的。但為什麽還要這麽說,這麽定罪判刑呢?《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明確規定什麽是犯誣陷罪,什麽不是犯誣陷罪,法庭的判決與此規定相符合嗎?
     
       2)《兵團》什麽時候去調查,是他們自己決定的,我不清楚。我沒有給他們指定什麽時間不準去調查,什麽時間可以去調查,更沒有叫《兵團》按照我“提供的線索”進行調查(庭上庭下都沒有提出過這個問題)。我提供過什麽“線索”呢?為什麽不說出事實?我隻提供過被調查人,從來沒有提供過調查內容的線索。判決書寫的是一句捏造的空話。
     
       我聽到被調查人認識胡仁奎、李倫是在1937年,在太原市的時候。那時我才16歲。當時聽大人說話,講到胡、李的名字,在記憶中留下了他們認識胡、李的印象。我自己根本不認識也不了解胡、李,叫我提供線索也提不出來。當時是《兵團》負責人在校內路上遇到我,向我說,他們正在幹些什麽事情的時候,講到發現彭真、薄一波、安子文與胡仁奎、李倫的關係問題,我才說,某某認識胡、李,我可以寫信去調查。這個線索首先是《兵團》講的。在沒有對我說這個線索時,《兵團》自己已經在進行這方麵的調查和搜集材料的活動了。對我講後,我立即給他們向被調查人寫了介紹信,他們拿去後什麽時間去的,我不知道,沒有過問。
     
       法庭有什麽事實根據證明這個調查線索是我提供的呢?又有什麽事實證明是我叫《兵團》按照我提供的線索去調查的呢?沒有提出過任何證據。
     
       3)我沒有授意《兵團》寫報告給康生誣陷“彭真、薄一波、安子文與胡仁奎、李倫狼狽為奸,向蔣介石匯報,進行投敵叛國活動,”“解放後,胡、李又在彭、薄、安的長期包庇下,竊據我黨的重要職務,潛伏下來,成為我黨內的一個隱患。”這個報告是他們自己寫的。報告是我和校文革其他副主任共同簽字送的。當時,因為《兵團》例舉了李克農、王世英、李處長(延安交際處長)的證明材料,我也弄不清是怎麽回事,同意轉報康生,由領導來決定。
     
      《兵團》寫報告、做總結,向校文革常委匯報,以及調查研究一切問題,一向是他們自己決定的。我沒有指示過他們向任何人寫報告。包括向康生寫報告。
     
       4)調查彭真等是1967年4月14日晚接見會上,康生用會議桌上的便箋和鉛筆寫給我一張紙,經參加會議的群眾傳遞給我的,未折疊也沒有信封。寫的是“新北大應組織調查組”,不是叫我個人組織調查組。實際上也是我和校文革常委共同執行的。當我接到這張紙的時候,孫蓬一、盧平(《新北大公社》總部負責人)等都坐在我身旁,看了這張便箋。當時我們沒有議論,因為大會正在批我們反謝富治。回校我先同幾個副主任及《新北大公社》負責人等,商量如何執行,後經校文革常委會討論決定執行的。
     
       這說明調查彭真不是我們自己提出來的,是黨中央“文化革命小組”的顧問康生交的任務。彭真是黨中央定性的“彭、羅、陸、楊”反黨集團的首犯,又交群眾批鬥到那般程度的人。當時我們不能不接受這一任務,是符合當時黨中央決定精神範圍內的。我個人與康生也沒有陰謀關係,這不是合謀誣陷,而是公開的上下級關係,任務也是公開交的。我是校文革主任,當然他讓新北大組織調查組自然要寫我的名字。
     
       康生叫組織群眾調查,但我們考慮到彭真和其他被調查人過去都是黨的高級幹部,有的曾是黨中央的領導人(如彭真),隨便交給群眾審查他們的曆史,在群眾中流傳是不應該的。因此,才沒有交給一般群眾組織,由校文革組織組負責執行,康生的指示(那張紙)也保存在組織組,並不是我個人組成《揪叛徒兵團》。我指示組成人員,進行嚴格的政治審查,規定了嚴格的保密紀律,不準隨便議論、流傳,當時,持這麽慎重的態度的人是不多的。本來我就不重視抓叛徒,認為哪有那麽多叛徒,應當重視當前運動中新出現的問題(如王、關、戚問題,“文化大革命”應該怎麽搞法的問題...),但這是康生交的任務,又符合黨中央的決定精神,不重視也得認真執行。同時,我對康生也有警惕,怕分不清界限,“文革”開始,我就對他持不保的態度,對群眾也是這麽講的。
     
       這是當時我們接受任務的思想狀況和一些實際做法,完全證明沒有其他誣陷彭真等人的思想和動機。
     
       組建情況報告了康生、謝富治,不是我指示的。這時,我已不在學校工作(參加籌備市革委會),沒有經我手,報告內容也不清楚。
     
       5)《兵團》顧問謝甲林等人提出,調查彭真是黨中央交的任務(當時的認識),要求我給公安部寫信協助,我同意了。在謝甲林起草(事先已寫好)寫給謝富治的信上簽了名,並不是我個人與謝富治有什麽特殊關係,調查黨中央決定的反黨叛徒集團成員的曆史,要求公安部協助,是合乎情理的。這是公安部份內應做的事。錯了,那是從根本上定彭真等同誌為“反黨集團”就是錯誤的,謝富治、李震有什麽動機那是他們的問題。
     
       6)讓群眾調查彭真是黨中央“文革小組”顧問康生交的任務,群眾調查結果又報送康生,這不是寫報告請求黨中央處置彭真。調查中有錯誤,是屬於工作中的錯誤。這與中央專案組向黨中央寫報告誣告、要求關押彭真、李倫,在性質上是不同的。群眾調查本來就有認識上的局限性,對黨的高級情報人員調查看到一些現象、假象,把胡、李誤認為“特務”,與彭真等領導人來往關係認為有問題,將彭真看成是“大特務”。我作為基層工作的普通幹部,也不可能認識到本質,看到由李克農、王世英等情報領導人的證明材料,分辨不清真偽,是不足為奇的(作為中央專案組的大幹部都沒有看清楚)。這說明,黨的高級情報人員工作是成功的。顯然這決不是故意誣陷,我們轉報領導決定是應該的。
     
       7)作為中央專案組向黨中央寫報告處置一個幹部,特別是像彭真這樣的曾是黨的領導人,使用群眾調查材料應該慎重核實;該材料也是一年前群眾調查的素材。當中央專案組使用該材料時,已與《兵團》建立直接領導關係整一年,我已不過問《兵團》的活動,和《兵團》沒有關係。中央專案組寫報告使用該材料及《兵團》都沒有向我打招呼,我不知道,不能負他們向黨中央寫報告誣告彭真、李倫冤獄之責。
     
       8)誣陷彭真的是康生。但致使彭真、李倫冤獄多年,黨中央有責任。難道不知道胡仁奎、李倫是自己派遣到蔣介石身邊的情報人員嗎?彭真與胡仁奎、李倫聯係以及安排工作等,這一切不是黨中央決定的嗎?下邊的群眾和小幹部能知道什麽呢?這樣高級的情報人員,大幹部也不是都能知道的。領導叫組織群眾調查彭真,下級執行。將群眾調查結果又轉送領導,就是調查中有錯誤,不符合事實的,這能說成犯誣陷罪嗎?黨中央使用了群眾調查材料,定彭真、李倫有罪,造成冤獄,怎麽能翻手加罪於群眾和組織群眾的小幹部呢?這種無理的做法是哪裏搞的?現在的黨中央知道不知道?不論哪裏搞的總要講理嘛!

       (說明:康生便箋的內容:“聶元梓同誌:天津南開大學衛東組織調查彭真、劉仁等調查團,從初步調查結果看到舊北京市委內隱藏了許多叛徒。我想新北大應組織調查組,係統地調查彭真、劉仁黑幫的具體材料。”調查中,我們否定了舊北京市委內有叛徒的意見。)

       第三,我沒有犯誣陷朱德委員長的罪行
      
       1)我沒有得知戚本禹誣陷“朱是反毛”的講話(過去我給戚本禹寫證明材料是預審員口授的,預審中從來沒有這樣提問題。可查看記錄)。批準“新北大公社”與作協“革命造反團”成立聯合批判班子,批《朱德將軍傳》,先請示了中央文革辦事組同意,又請示了康生同意的。我將請示“中央文革”辦事組的結果轉告了李清昆、胡經之等,次日,為慎重,我又請示了康生。因為康與“中央文革”辦事組沒有不同意見,我又不在校內工作,因此,沒有再轉告李清昆和胡經之等,她們是經請示後開始組織聯合批判班子的,所以,批準的不是我,而是“中央文革”辦事組和康生。

       2)批判文章不是我授意的,也沒有交我審閱。事後我也沒有看到校刊。開始,李清昆、胡經之對我說他們要與作協“革命造反團”聯合批判《朱德將軍傳》的理由,就是說《朱德將軍傳》寫的不符合曆史事實。為此,組織座談會讓我聽聽具體意見。會上他們與作協講的都是批《朱德將軍傳》不符合曆史事實的問題,這不是我一個人的意見,也是李清昆等人要求我與“作協造反團”座談時提出的目的,我才同意參加的。這是會上會下共同講的精神原則。但聯合批判班子擅自違背原則,超越會下對我講的和座談會上講的精神範圍,我不能負責。因此,以批判《朱德將軍傳》為名,對朱德委員長進行誣陷的不是我,而是聯合批判班子,也是李清昆欺騙了我。
     
       第四,我沒有誣陷、迫害常溪萍。我有錯誤,但是我沒有犯誣陷迫害罪
      
       1)我沒有夥同孫蓬一等人兩次寫大字報誣陷常溪萍。第一張大字報是誰組織寫的,我不知道。1966年7月,當江青帶領各大區、省、市委書記到北大開群眾大會時,寫大字報的人(是誰我記不清了)把大字報送到主席台上交我,要求我交江青轉曹荻秋,我當眾即交江青。她又立即交曹荻秋了,讓他在上海貼出來。第二張大字報是誰組織寫的,我也不清楚,但我知道這件事。最後是否問我也算一個,代我簽了名,我也記不清了。內容觀點我雖同意,但都不是我授意的。大字報的內容和我在上海對常溪萍問題的講話,都不是出於故意誣陷,都是根據毛主席和黨中央對北大運動的決定、指示及發動“文化大革命”的論點、精神和當時反複的政治運動和鬥爭,形成對常溪萍的一些錯誤認識、誤會的意見。並不是故意製造事端,捏造假材料,製造偽證等手段,對常溪萍進行誣陷活動,而是講對常的一種錯誤看法和意見。如果,這兩張大字報是誣陷,那就不是我個人的問題了。首先是寫作大字報的人應負誣陷罪責了。在上海我對常的問題的講話是根據大字報的內容講的。請揭發,以揭發的事實為證,看是否誣陷還是一種錯誤認識和誤會造成的。
     
       2)我沒有參加華東師大批鬥常溪萍,更沒有多次夥同師大批鬥常溪萍。這是兩校學生原定的聯合批判。兩年後,於1968年常溪萍被殘酷折磨致死,這是張春橋搞的(市中級檢察分院告訴我的),我不能負此刑事責任。
     
       第五,判決書寫:“在聶元梓篡奪北京大學領導權期間,北京大學校係兩級領導幹部、教授、講師二百餘人,被誣為‘黑幫’、‘走資派’、‘反動學術權威’”。被誰誣為“黑幫”、“走資派”、“反動學術權威”呢?判決書沒有寫清楚。在毛主席領導期間,中國還發生了林、江反革命集團十年浩劫呢,能這麽籠統地寫在毛主席名下、而負刑事責任嗎?除陸平、彭佩雲(大字報點名)外,任何一個人我也沒有說他是“黑幫”、“走資派”、“反動學術權威”,更沒有給做結論。這是毛主席以北大為“典型”錯誤發動“文化大革命”造成的,特別是“6.1”廣播大字報後,出現的群眾運動的情況。當時,黨中央其他領導人也來北大講話,動員群眾起來反對“陸平黑幫”、“走資派”、“反動學術權威”,毛主席的錯誤又被林、江反革命集團利用,煽動群眾起來“造反”,這樣造成的後果,怎麽能歸罪於我個人的誣陷、迫害呢?
     
       2)這些被群眾衝擊的幹部(包括陸平、彭佩雲)、教授、講師、在工作組時期已經集中監禁,被群眾稱為“黑幫大院”、“監改大院”,並出現打人、罵人的嚴重違反政策的情況,程獻策(中文係黨總支書記)不就是這樣死了的嗎?校文革成立後(1966年9月12日成立),這些被監管的人員,經王任重批準,從工作組接收過來(工作組是八屆十一中全會期間,大約8月中旬停止工作的,月底前離校。這批人是海軍工作組負責管理的),並不是1968年5月,在我主持下才成立的。5月之前,難道這些人都在家裏而沒有被監管嗎?難道他們沒有被稱為“黑幫”、“走資派”、“反動學術權威”嗎?程獻策為什麽那個時候就死了?為什麽在校文革管理的時候沒有死人?“6.1”大字報廣播之前,5月25日,貼了那張大字報之後,陸平等幹部、教授、講師,誰稱他們為“黑幫”、“走資派”、“反動學術權威”呢?沒有。陸平等幹部倒是還在領導崗位上,我們寫大字報的7個人,也準備還在校黨委領導下,辯論學校的工作問題。有誰不知道“6.1”廣播大字報後,才出現了這種情況。這個問題,預審時我已經講清楚了,庭審時沒有提出新的問題,是新寫在判決書上的,庭上庭下都沒有提審過,在此,我不能進一步地提出針對性的具體駁斥意見。
     
       後來,是否有學生(個別的)同幹部、教授等人關在一起,我不清楚,沒有人請示我。
     
       關於陸平等幹部、教授、講師被集中管理勞動,應如何辦?我請示過毛主席,毛主席沒有指示。凡毛主席指示的已照辦,如翦伯讚等人。對請示而沒有指示的,倒更不好辦,自然我不敢隨便處理和放人。
     
       3)判決書寫被誣陷的幹部、師生所受到的人身迫害,沒有說明是誰搞的人身迫害,是我指示搞的嗎?不是。法庭調查是知道的,但為什麽還是籠統地寫在我名下呢?搞人身迫害,我是反對的,校文革常委多數人也是反對的。當時,我多次講過,不準打人罵人,指出這是嚴重違反政策的行為。為此我專派兩位校文革副主任負責,孫蓬一分工負責,實際上是三個副主任負責,仍發生嚴重違反政策的行為,隻有誰搞的誰負刑事責任了。
     
       第六、1968年4月7日,我沒有指使《新北大公社》某些人,在校內製造“反革命小集團”冤案,先後將鄧樸方、鄧楠、顧品忠、韓勤黃、彭秋和等十餘名教師、學生綁架到校,嚴刑拷打,這不是事實。
     
       韓勤黃的問題我曾經手,但她不是“反革命小集團”問題。搞錯了,我已在1969年向本人當麵道歉,向全校群眾做了檢討。這個問題早已解決了。
     
       判決書寫:8月9日、14日,北大校文革辦公室向江青、陳伯達寫報告和絕密《簡報》,誣陷“鄧小平通過其子鄧樸方等組織反革命集團,控製北大運動。”這不是我指使的,我也沒有審閱該《簡報》。這正與我當時的指導思想相反。我的指導思想是:王、關、戚(王關戚勢力)和謝富治控製北大運動。鄧樸方摔壞後應該向上級報告,我同意。但報告怎樣寫,誰提供的情況,我不知道。我也沒有看這個報告和絕密《簡報》,誰搞的誰負責。
     
       (說明:以上是針對判決書寫的情況回答的,實際情況是,4月,具體日子不記得了,為了製止武鬥,我曾與孫蓬一、薑同光等人商量〈誰先提出的,我記不清楚了。不是我先提的〉,認為牛輝林和“井岡山兵團”的頭頭受王關戚勢力指使,挑動武鬥和打武鬥,應該揭露他們,不讓群眾跟著他們打武鬥,說明打武鬥是反動的,所以把牛輝林打武鬥的這些人叫作“反動小集團”。這話是誰先提出的,我自己記不清楚了。以後,李清昆建議說,這些打武鬥的,是與王關戚勢力有勾結的人,有議論攻擊江青的,應該同時揭露議論攻擊江青,這也是“反動”。這樣揭露認為更有說服力,不讓群眾上當跟著打武鬥。我所以同意這麽做,孫蓬一、薑同光等人也同意這麽做,是因為當時周總理叫我抓議論攻擊江青的楊勳,說她是“反革命”,叫我讓群眾(學生)把楊勳扭送到公安部,在群眾中影響較大,都認為議論攻擊江青是“反革命”。(後來,對我和對群眾一直都沒有說明是錯誤的,雖然,當我認識到這個問題的時候,我也沒有對任何人說過是周總理叫我抓楊勳的。楊勳卻在全校群眾大會上批鬥我控訴我,在會下群眾中對我散布壞話和誹謗。我一直連孫蓬一也沒有告訴他。直到這次預審中,我才講了周總理叫我抓楊勳的真實情況。)因為有這個先例在,所以大家也就相信了。這麽做,我們的目的不是保江青,而是製止武鬥。李清昆提出後,我同意(孫、薑都同意),抓了王忠林、韓勤黃等人。對這些人的錯誤對待,我已在六九年向群眾和本人道了歉,作了檢討。後來搞擴大化了,又是學生兩派群眾打武鬥,互相抓人,打人,混同在一起。我和校文革常委會雖多次開會、發通知等等,製止這種亂抓人、打人的情況,但當時學校局勢我也不能控製,所以未能得到製止。這是挑武鬥、打武鬥的罪魁禍首謝富治及林彪、江青一幫造成的,因此,這個罪責我不能負。
     
       對鄧樸方、鄧楠等人就是後來在這種局勢下抓起來的。沒有人請示我,一切情況我都不知道。李清昆說他請示了我,這是不可能的。孫蓬一可以證明我根本就不知道,他也不知道。
     
       關於“反革命小集團”的提法,是否因為揭露議論攻擊江青以後,把它從“反動小集團”上升為“反革命小集團”的,我已經記不清楚了。但決不是4月7日,我指示《新北大公社》某些人搞的。揭露“反革命小集團”內容、目的就是以上所講的,沒有給他們捏造什麽東西。其他未請示我的,如校文革個別人就此都搞了些什麽,我就不清楚了。
     
       關於報告和《簡報》的問題。因為我早已反對抓人打人,一再講之後,又發生抓鄧樸方的問題,我已經不能控製局勢。明知有的人對我不講實話,撒謊。直到鄧樸方摔壞後,都不向我親自報告情況。我很生氣。因此,我不看報告和《簡報》,當時就持著“誰搞的報告和《簡報》誰要負責”的態度。這個情況預審、庭審都是清楚的。判決書籠統地把校文革辦公室寫的報告、《簡報》的事列在我的名下(這不是我個人的辦公室,這是常委會的辦公室),也不說清楚是我授意寫的還是我根本不知道內容,含糊不清,這是故意混淆是非的手法。這種手法在判決書中是屢見不鮮的。
     
       還有一個情況應該說明:校文革成立的時候,王任重提出應該讓有影響的較大的“走資派”的孩子參加校文化革命委員會。我同意。當時商定讓鄧樸方參加選舉,並作為副主任。王任重讓我在校內做了群眾和骨幹分子的工作,也通知了鄧樸方本人,但沒有選上。當王任重被林、江集團打倒之後,我在校受到群眾和骨幹分子的反對,讓我檢討和王任重的關係,其中特別提出檢討對待鄧樸方的問題。我沒有檢討,也沒有讓毛主席為我說話。但當時,我不願意鄧樸方常來校內,怕他出什麽問題,使我被動。所以,我根本不可能指示搞他。從預審到開庭都沒有任何根據證明搞他是與我有關的。
     
       (二)我怎樣抵製和反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一夥,從而受到打擊迫害的?
     
       第一,毛主席號召學習“上海一月風暴”,進入奪權階段後,我(們)開始發現了王力、關鋒、戚本禹的問題。繼又發現謝富治和王、關、戚的關係是有問題的。在一些重要原則問題上暴露出他們的反革命本質。從而認定王關戚是陰謀家野心家,謝富治是反革命兩麵派。
從此,我們在群眾中開始揭露他們、反對他們的鬥爭(成立了除隱患戰鬥隊)。
     
       1)開始,在高教部奪權的鬥爭,實質上矛頭是對準林、江集團的(當然那時沒有這樣高度的認識)。張春橋欺騙群眾,說他和盧正義在國民黨監獄裏是同敵人共同進行鬥爭的。因此,最了解盧正義不是叛徒,是好同誌。他們力保盧正義掌權。王力、關鋒、戚本禹在群眾中進行挑撥、分裂活動,以達到他們奪權的目的。
     
       我們針鋒相對,揭露盧正義是叛徒,反對叛徒掌權,反對分裂群眾。正要追查這個事件之際,陳伯達以“中央文革”小組長、黨中央領導人的身份強迫北大撤離高教部(北大去高教部時,是周總理叫去的)。王力、關鋒采用撒謊、誣陷、恫嚇手段(王力造謠說,北大要一路衝“中央文革”,一路衝北京軍區,一路衝紅旗雜誌社。當時中央文革決定,衝這三個地方,就以反革命論罪)。迫使我們(駐校解放軍)檢查內部而放棄追查張春橋保盧正義掌權問題。這些行為,使他們喪失了作為黨中央領導“文化大革命”運動領導人的麵貌,看到了他們的原形。當時使人驚訝,引起我對他們進一步警惕。那時,我即告訴駐軍領導人,王力、關鋒、戚本禹是有問題的。
     
       2)王、關、戚采用像在高教部奪權一樣的手段,在黨、政重要領導機關(如《人民日報》、《紅旗》雜誌、外交部等等)挑撥分裂群眾,煽動派性,製造矛盾,推翻所有的領導幹部,安插親信和壞人掌權。違反毛主席號召奪權指示和黨中央決定(十六條)精神(當時我沒有認識到發動“文化大革命”是根本錯誤的)。尤為嚴重的是,特派譚厚蘭去外交部挑撥分裂群眾,煽動群眾反對陳毅副總理,把矛頭指向周恩來總理。我們根據周總理講話精神,發表聲明保陳毅副總理。大街上貼反周總理的大字報,都是我親自打電話派學生去覆蓋的。同時,我們支持外交部群眾反王、關、戚的鬥爭,揭露王、關、戚的本質,提高群眾的認識水平和鬥爭覺悟。
     
       3)1967年春天,毛主席本來準備結束“文化大革命”,但北京市卻出現了群眾分裂,壞人掌權的混亂局麵,不論機關、學校、工廠、農村,幾乎每個單位、係統都可以抓到王、關、戚的黑手。原來,他們製造混亂局麵,是為了利用群眾打倒幹部,達到他們奪權的野心目的,破壞了結束“文化大革命”的步驟。
     
       戚本禹誣蔑黨政軍領導人都是“走資派”,煽動一些人要同他一樣仇恨“走資派”,將其徹底打倒,永遠不能翻身。他還說,將來“走資派”翻上來,讓你爬狗洞你也得爬。散布種種反革命言論,暴露了他的陰謀家野心家的本質。
     
        因此,我認為,不打倒王、關、戚這些人,就是革命的隱患,即成立了“除隱患”戰鬥隊,專門揭露王、關、戚這幫人,認為他們是新的“摘桃派”,利用“文化大革命”的群眾運動陰謀奪權。
     
        4)1967年8月,王、關、戚煽動群眾“揪軍內一小撮”,反對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高校在他們操縱下,派學生到全國各地“揪軍內一小撮”。北大沒有派人去參加,針鋒相對,我提出擁護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口號,反對在軍內煽動派性,分裂中國人民解放軍。我走訪軍內兩大派,公開表示兩派群眾都是革命的,一樣看待,一樣擁護。
     
        5)謝富治和王、關、戚勾結,篡奪北京市領導權,把北京市革委會變成進行陰謀活動的據點。市革委會的組成,違背黨的政治原則和組織原則,幫派原則代替了一切。根據戚本禹的授意,安排親信分子控製了大大小小的重要部門和崗位。並設立秘密特務組織,掌握各單位情況,密報中央文革。謝富治當時是政治局委員,難道他不知道黨的工作原則是什麽?市革委會從籌建到開展工作,從來聽不到黨中央、毛主席、周總理的指示,戚本禹的指示卻常常不離口。在“文化大革命”中,市革委會究竟都幹了些什麽?當時不應該使人深思嗎?現在當然早已都十分清楚了,但在那時,真正認識的人並不多。
     
       謝富治當時是黨中央的領導人,為什麽對戚本禹那麽言聽計從、低三下四呢?還不是因為他有後台。當時,我不知道他們的後台都是誰?最少康生是不能保的。謝富治在市革委會會議上不厭其煩地數說著,“中央文革”每一個人都是高舉毛澤東思想偉大紅旗的,誰反對哪一個都不行。都要叫他(她)碰得頭破血流。謝富治講這話說的那麽囂張,氣得我發顫。當時我就決心反他們要反到底,看看你謝富治是什麽東西,我是不是會碰得頭破血流?沒有想到這話應驗了。反謝富治、反林江一夥的人,反而被判刑、蹲監獄?
     
        這一切,都反映著謝富治與王、關、戚一夥的特殊關係。“1.15”搶檔案事件,謝富治聽從王力、關鋒的指示,放走壞人,關押革命群眾,和康生關押老幹部的勾當,雖然我沒有親手抓住具體事實證據,(因為我不可能知道他們的內幕)不能向群眾具體揭露他們,但我心中明白,謝富治是反革命兩麵派是絕對不會錯的。我看到謝富治和他們以上的一係列活動,是利用毛主席發動“文化大革命”的群眾運動,進行陰謀奪權的野心家、陰謀家。因此,我就組織群眾揭露謝富治,提高群眾對他的認識,看清他的麵貌,支持群眾反對他的鬥爭。我對孫蓬一等人和北大群眾參加反謝富治的鬥爭,是起了重要作用的。當時,北大已經形成了反王、關、戚和謝富治的中心,這是群眾公認的客觀事實。毛主席曾經批評我說,我擁軍是對的,反謝富治是錯的,就是針對這些事情說的。
     
       1967年4月16日(?),北大校刊登載了孫蓬一4月11日的講話,揭露王、關、戚和謝富治是陰謀家野心家、反革命兩麵派。主要內容是我們共同研究的。當然那時認識水平不高,所舉事例可能有錯誤,但揭露他們的反革命本質是完全正確的。1968年,工宣隊軍宣隊進校後,孫蓬一向他們揭發:這次講話和他反謝富治都是我指使的。就此,我在校內群眾大會上做了說明,承認他反王、關、戚和謝富治是我指示的。承認孫蓬一“4.11”講話是我的觀點。我公開承擔了責任,不讓追究孫蓬一。過去,林江集團認為是我的助手不好,曾把矛頭對準孫蓬一。從此他們不再提我的助手問題,批鬥矛頭也不再指向孫蓬一了。
     
       第二,1967年5月28日,陳伯達、關鋒、戚本禹,找我到釣魚台談話,以江青名義劈頭蓋腦地批了我一頓,壓我不要反王力、關鋒、林傑、吳傳啟,更不要把這些人同他們聯係到一起。他們誣蔑說,我要“6月血洗北京城”,“但我們都不給你算數”(不追究)。說陶鑄反關鋒就是從反吳傳啟開始的,要求我不要再反他們了,要站得高一些。又說你是有水平的,你是市革委會的,又是紅代會的,以後有許多事情需要你和我們共同來做的。希望你和我們站在一起,等等。
     
       我聽了非常氣憤,想讓我和他們同流合汙辦不到。我指著陳伯達的鼻子說,你聽了一耳朵謠言,今天你們說的這些事,我要追查。讓我堅決頂回去了。沒有等我說完,他們就走開了。後來我回校又寫了張大字報,表示要繼續反吳傳啟、王力、關鋒、戚本禹,並把他們對我談話的內容公布於群眾,揭露他們的嘴臉。
     
       由於他們企圖拉我同流合汙的目的沒有達到,和我表示還要繼續反吳傳啟、林傑、王力、關鋒、戚本禹,他們惱羞成怒,於6月5日,陳伯達講話,破壞了北大群眾的團結,煽動群眾把矛頭指向我和校文革,說校文革不民主,壓製真正的“造反派”。說我“驕傲”了,不聽中央(“中央文革”)的話,校文革和“新北大公社”是“二月逆流派”。挑動派性,製造混亂,破壞結束“文化大革命”的安排,並且對我個人造謠,進行人身攻擊。
     
       江青批評北大的運動搞得“太溫”了,群眾分裂後,軍訓停止了,解放幹部的工作停止了,處在混亂之中。陳伯達批評北大是“一潭死水”,說“亂了好,越亂越好,你們搖搖欲墜才好呢”。他說“文化大革命就是在大風大浪中前進的”。
     
       因為我繼續反王、關、戚和謝富治,江青陳伯達對我組織批判。1967年8月2日一次(批我在全國帶頭反“中央文革”派的記者),1967年9月初一次(批我反謝富治,誣陷我反謝富治是想當市革委會主任)。批判使我更加堅定地相信,自己的認識是正確的,要繼續反下去,並追查他們的後台。當時我就講,我要讓群眾看看,到底是我想當市革委會主任呢,還是謝富治有問題?這話,我也曾對陳誌尚、孫連仲講過。
     
       第三,1968年春,林、江集團再次提出反右(康生先講外交部出現一股“右傾邪風”),反擊為“二月逆流”翻案的“邪風”。我提出反“左”(在校內俄文樓講話中講的)的政治口號。反謝富治和沒有王、關、戚的王、關、戚勢力,被“中央文革”誣為“反謝逆流”。“中央文革”兩次(1967年春和1968年春)反“二月逆流”,我們兩次反謝富治,這不是偶合。因為從我們接觸的現實,沒有看到什麽“二月逆流”,和為“二月逆流”翻案的“邪風”。使人不能不深思的是:“文化大革命”搞了近兩年了,廣大幹部都被稱為“走資派”打倒了,那還有什麽右傾?“文化大革命”所以搞糟了,北京所以這麽亂,就是謝富治勾結王、關、戚勢力造成的。王、關、戚已經被公開揪出來了,為什麽不讓清除王、關、戚勢力?是徹底揭發謝富治的時候了。因此,我們在高校學習班組織了幾萬人的批判大會,北大校刊出專刊批判揭發謝富治,形成了反謝富治的高潮。
     
       在市革委會上,討論各級革命委員會如何實現革命化條例的時候,我認為應該揭發謝富治的問題。不是要討論什麽“革命化條例”的問題,首先要解決謝富治的問題。所以,我提出,“要實現革命化,謝富治首先要整風”。
     
       從此,謝富治受林、江指示(指示:要反擊為“二月逆流”翻案的邪風,首先要反擊“反謝逆流”),在市革委會開了幾天(3月19日至25日)大會,批判我反謝富治,將批判內容傳達到全市(包括郊區、縣)基層群眾中去,煽動群眾把矛頭指向我和北大,發生3月25日7所高校上萬人來北大武鬥的事件。當時,來打武鬥的人揚言,看今天市革委會批聶元梓批到什麽程度,就打到什麽程度。
     
       第四,1968年3月8日淩晨,陳伯達、江青對我談話,批評我反“左”,要我反“右”。江青讓我反“大個兒的”,暗示反周恩來總理。我裝作聽不懂,蔑視她。回校,我以堅持反謝富治的實際行動,抵製和反對了他們,發起了反謝新高潮,壓倒了反擊“為‘二月逆流’翻案的邪風”。這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最惱恨的。
     
       第五,1968年3月27日,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在體育場召開10萬人大會,誣陷楊成武、傅崇碧、餘立金同誌為“反革命集團”,在大會上企圖把我和所謂“楊、餘、傅”打在一起搞掉。林彪講話一箭雙雕,既誣蔑楊成武同誌是“兩麵派”,又暗示我和楊成武同誌有“黑關係”。江青講話批我反“左”,破壞毛主席的戰略部署。大會後,全市貼滿了“打倒楊、餘、傅”、“聶元梓是楊、餘、傅的小爬蟲”(江青提的口號)、“堅決擁護謝富治”的大標語。 由於這兩次(市革委會會議上批我的內容傳達到群眾中,和10萬人大會上林彪、江青對我的誣蔑)大規模地煽動群眾反我和反北大,以及在他們唆使下,所以發生3月25日7校學生來北大打武鬥後,隨即又發生3月28日、29日的武鬥,延續近三個月。
     
       武鬥就是這樣強加給北大的。“打武鬥”的罪名就是這樣扣在我頭上的。事實是我不但沒有挑動武鬥、打武鬥,而且就是這次最大的武鬥(雙方都在萬人以上)是我製止的,避免了多少人的死傷啊!
     
       (說明:3月25日下午,當我從市革委會回來,7校的群眾人山人海地湧向北大,校門已經進不去車了。武鬥已開始在廣播台爆發,形勢千鈞一發,多少人的生命即將在這場大武鬥中喪失。我立即返回市革委會,找謝富治,抓住這個武鬥的後台說:你認為我有錯誤,可以批判,你也可以叫衛戍區把我給抓起來,為什麽叫這麽多群眾到北大打武鬥?你必須跟我一塊兒去製止武鬥,否則你要負責!當時,吳德、丁國鈺在場。這樣,謝富治才被迫跟我來北大的。吳德、丁國鈺也跟來了。我和謝富治同坐他的車走在路上,謝富治見我抓住他不放,心虛地說,你真厲害!你倒不了台!我說,我不怕倒台,隻要不打武鬥就好。謝富治又說,你做市革委會副主任是我對毛主席說的,你知道不知道?我說,不知道。謝謝你!我做不了。他想討好,想求情,當時我就把他頂回去了。
     
       這個情況,我一直沒有對別人講,陳良知道一部分,謝富治的司機聽到了我們在路上的談話。)

       林、江集團企圖從此挑起北京高校兩派群眾的大武鬥,嫁禍於我,但我不讓北大還手,始終堅持讓群眾把矛頭對準王、關、戚和謝富治(這時,我已經不像高教部奪權時一樣,而是自覺地對準王、關、戚和謝富治及其後台、同夥林、江集團了)。我還勸蒯大富在清華不要打武鬥,我親自找他的同學一塊兒說服教育他,但他沒有聽。除此,北大武鬥升級是我製止的,打死人前也是我製止的,他們沒有聽。當時,我竭力控製北大局勢,想法子製止武鬥,可是,這個武鬥的罪名卻又長期被林、江集團栽到我頭上,反誣我打武鬥,是北大和北大漢中分校武鬥的後台,使許多人不了解真情,甚至包括北大的一些人和黨中央的領導,使我遭受10多年不白之冤,直至為此入獄。(雖然這次預審中搞清楚了,但並沒有在群眾中公開給我平反,講明真相,澄清是非,去掉林、江集團對我的誣蔑和栽贓。)
     
       北大武鬥的發生不是偶然的。林、江集團早已看到我和北大一些群眾,不但不是積極追隨他們,而是起反對他們的作用的。1967年6月開始,把北大搞亂,陳伯達已公開講我“對什麽人的話(指‘中央文革’)都不聽了,連毛主席的話都不聽了(這句話是為掩蓋他講話的本質的)”,煽動北京高校兩派群眾,挑起派性,分裂北大,決心栽贓於我。因為我堅持教育群眾反對派性,堅持教育群眾把鬥爭矛頭指向王、關、戚和謝富治及其後台,已成為反對他們的中心力量。因此,決心把我打掉,徹底搞垮。這就是1968年春,北大發生大規模武鬥的原因和實質。
     
       第六,工宣隊軍宣隊進校,登上上層建築領域,我認為是製造矛盾,利用工人階級的名義達到全麵奪權的目的。1968年底,北大“清隊”逼死人,我認為“文化大革命”搞得如此人人自危,就是康生一夥和謝富治搞的。聯係看到全國武鬥蜂起,形勢更加混亂,在“學習班”,我向孫蓬一、薑同光、王茂湘等人揭露康生,從在延安搞“搶救運動”逼死人,說到他在山東如何犯左的錯誤,整人,等等,讓他們不要再跟康生,要反康生(當時工宣隊批我反對延安整風,後被遲群抓住作為重要根據,批我反康生)。
     
       1969年春,我向周恩來總理揭露(江青參加)工宣隊“清隊”的問題和違反黨的知識分子政策,逼死(24人)人的情況。江青不準我講,打斷我的話:你淨說別人的錯誤,你自己就沒有錯誤嗎?你說說你自己。周恩來總理說,不要著急,要調查,很快就要解決。
     
       第七,黨的“九大”後,是我思想最苦悶的時候,不知道毛主席領導“文化大革命”還要向哪裏發展。我想向毛主席揭露謝富治的兩麵派麵目,不要再上他的當。因為有人向工宣隊告發我,而未能實現。這時,我已看清了“中央文革”那一幫,就是不知道江青是怎麽回事?她是錯誤呢,還是同他們一樣?我想同他們鬥爭,但不知道應該怎麽辦?我找李學文(政治係的),想通過他向劉伯承同誌匯報,揭露我在“文化大革命”中看到的一切,請求他對我指示怎麽辦?因劉伯承同誌不在北京,在上海,由於我又處在被限製人身自由之中,未能實現。
     
       黨的九屆二中全會上,暴露了林彪反革命集團的問題,解決了我思想上的苦悶和迷惑,原來江青同林彪都是一樣的貨色。
     
       第八,多年的隔離審查,和批鬥,深深地教育了我,清醒了頭腦,使我更加堅定地相信黨,相信群眾,總有一天他們會垮台的。我就可以解放了。但我對黨是有錯誤的,我請求黨審查我,實際上我也是這麽做的。(在主席逝世之前,我就寫了請求黨審查的信,說明遲群、謝靜宜等人的對我的審查不能代表黨。毛主席逝世以後,我又向黨中央寫了請求審查的報告。)

       1975年冬,我仍處在隔離之中,偶見付立元,簡單地談了形勢,我告訴他是林、江反周總理,反而誣陷我反周總理,並且為此批鬥我。提出商量怎樣同遲群、謝靜宜他們鬥爭的問題,請他考慮。以後再沒有機會見到他。
     
       1976年春,我讓聶真托人找鄧小平同誌談話,向他檢討我的錯誤,揭發遲群、江青一夥。聶真告訴我要托的人(魏堅、齊雲)不在北京。因我母親病故,又失去聯係。
     
       1975年至1976年秋,我常同徐繼華議論江青、張春橋一夥,想給他以影響,便於以後幫助我聯係別人進行鬥爭。我也通過他了解外邊的局勢和情況。我曾對他講過江青張春橋這些人都是野心家、陰謀家,他們想上台,就要打倒周總理,把鄧小平搞掉。現在就是鄧小平同誌最敢於同他們做鬥爭。還說,那些老帥不知道會不會串連,我是從“文化大革命”的實際鬥爭中,認識到鄧小平同誌是正確的,我從錯誤中同他走到了同一條戰線上。隻要他拉隊伍,我就跟他幹。我的條件很低,不管是誰,不管他有什麽錯誤,隻要反修、反帝,國內反遲群、謝靜宜(及其後台),我都跟著他幹。當時,我給徐繼華找了《文匯報》反周總理、反鄧小平同誌的一段文章:“那個最大的走資派,一定要保那個死不改悔的走資派...”讓他反江青、張春橋。我還和徐繼華議論過毛主席,說毛主席晚年和斯大林一樣,都犯了錯誤。我說,斯大林犯了肅反擴大化的錯誤,毛主席犯了階級鬥爭擴大化的錯誤,都錯整了大批幹部。徐繼華說,他倆晚年情況怎麽那麽一樣啊!
     
       1976年初,王連龍在校內大會上講,我“配合鄧小平搞右傾翻案風”,讓審查小組張文找我談話,壓我承認,準備批鬥。我問他,什麽叫“右傾翻案風”?鄧小平怎樣搞“右傾翻案風”?張文沒有回答上來。我說,你講都講不清楚,你就批我“配合鄧小平搞右傾翻案風”?我堅決把他頂回去了。 以上,是我在“文化大革命”中,抵製和反對林、江反革命集團一夥的大部分情況(還有一部分沒有寫)。因為他們拉我,我不和他們同流合汙,而是繼續反對他們,自然對我倍加惱恨。如果,早日打倒也好,少受折磨。但因為他們還想利用“六一”廣播的那張大字報,隻有對我個人狠下毒計,長期對我打擊、誣陷和迫害。並決心搞掉北大,因為它早已起反作用了。若是積極追隨他們的話,那是肯定不會搞亂、打掉的。這是不言而喻的道理。
     
       我怎樣受林、江反革命集團一夥迫害的呢?
      
       第一,對我“隔離審查”、“半隔離審查”,剝奪和限製人身自由達8、9年之久。讓我住在陰冷潮濕的房間(有幾年幹脆住在洗相片的暗室裏),整天坐在一個地方不準動,時刻有人盯著,根本談不上到院子裏走走,就是在屋裏走動也是不允許的。後來,經我抗議和醫生從人道主義出發提出意見(如果不讓她活動,這病我無法治療),才允許我去院子裏幾十分鍾。但又常藉口“有事”而免除。我親身嚐受到這種“刑罰”是極其殘酷的,它可以把一個活人坐爛坐死,使血管、肌肉發黑、爛裂、壞死。雖然沒有動手打過我,也沒有用嚇人的刑具,但這種整人的方法,卻比打人、用刑還狠毒,檢查時既無刑具,又無施刑痕跡,但內傷累累,使我患了嚴重的全身性的血管栓塞脈管炎。
     
       第二,對我殘酷批鬥。召開過各種各樣的批鬥會,大小問題的批鬥會,內容相互矛盾的批鬥會,各種方式、範圍的批鬥會,批我是野心家,反謝富治是想當市革委會主任的,是反林彪、反江青、反康生的“反革命‘5.16’分子”。大問題批鬥,小問題也不放手,吃的藥方不合適,本來是醫生看病的問題,但強迫我吃,不吃也批鬥。強迫我注射過敏的藥針,強迫我吃近百片土黴素,孩子回家不報告也批鬥;學生學習課程,隨時把我拉去也批鬥。總之,無事不批鬥。隻要遲群、謝靜宜,王連龍認為需要,或他們的祖師爺江青、康生、張春橋認為需要什麽都在批鬥之列。僅1971至1972年,批鬥我竟達100多次,直到不忍再數下去。從1968年下半年到粉碎“四人幫”,沒有一年我不被批鬥的(以後,也沒有停止批鬥,“四人幫”倒台後,又讓我陪遲群、謝靜宜批鬥),這些均未計算在內。專門批鬥會上批鬥,一般群眾大會點名道姓的挖苦、損人,會下訓斥,不把人當人看,侮辱人格是家常便飯。一次批鬥會,竟然叫我連續站立16個小時,一分鍾也不讓坐下休息,用一隻腳斜著站一會兒,休息一下另一隻腳都不允許,用皮鞋踢我的腳腕骨。他們卻輪班吃夜餐、早點,輪班睡覺,這樣逼我交出整謝富治的“黑材料”(不黑,是鮮紅的!)。其他因反林、江一夥,摧殘人的事是說不盡的!我也不願意再想下去,再想想今天的情況,想下去我會瘋的,世界上還有真理沒有???
     
       我被敵人整是因為我革命,就是殺頭,也心甘情願,無所畏懼。但我革命為什麽還被整?還讓我陪著整我的反革命分子挨批鬥?這是什麽理論???
     
       第三,我的家被查封,多次被抄家,失錢失物。以群眾的名義抄,宣傳隊抄,審查小組、保衛科隨時抄。孩子無家可歸,即使是允許回家住,也要受折騰。還聲言把孩子也要關起來(1971、72年)。由於孩子強烈地反抗,才沒有敢下手。孩子是無辜的,不但他們自己這樣對待孩子,還向孩子所在單位送誣陷我的材料,讓整孩子。
     
       陳毅同誌寫給我的信,被指派的“群眾”抄走,說從我家抄出了“黑材料”。至今,沒有人承擔錯誤,也沒有歸還我。
第四,對我施行嚴酷的監督勞動。前後共三次。掃馬路、打掃廁所,揀磚頭、拾瓦塊,沉重的體力勞動,在病中也不能饒恕。在江西農場,赤腳在冰水中挑泥修壩,在新華印刷廠,醫生證明不能勞動,但還強迫勞動,半天往機器上掛紙,累計達七、八千斤重。審查小組公開向群眾宣布,隻要有醫生證明就可以不勞動,但實際上醫生開證明必須經過審查小組同意,還對我說,隻要你能吃飯,你就得勞動。
     
       (說明:拾磚頭、揀瓦塊,是作為一種懲罰勞動,因為我胸腹大血管栓塞,腫得不能係褲腰帶,不能彎腰,醫生證明不能勞動,審查小組說:照顧你不能勞動,你揀磚頭吧。實際是想法子折磨我。)
     
       這樣長期地打擊、迫害我,使我身心受到嚴重摧殘,患了嚴重的心血管疾病血栓性、多發性脈管炎,心間歇、心髒疼,一身風濕病,治療至今不能痊愈,每天都在疼痛中度過。
     
       第五,我受林、江反革命集團殘酷地打擊和迫害,是在被誣陷種種罪名下進行的。1968年、69年,宣傳隊進校和遲群、謝靜宜、王連龍進校,誣蔑我是“資產階級知識分子總代表”、“反對工人階級領導、反占領、反奪權”;“和楊成武有黑關係”,“反謝富治(就是反市革委會)”、“反無產階級司令部”、“反軍”的“三反分子”;是“北大和漢中武鬥的後台”,開始追查我反康生、反陳伯達。1970年至1975年,開始我被誣陷“反周恩來總理”、“反軍”等罪名下,實則批鬥我反林彪、反康生、反江青、反謝富治。九屆二中全會和“九一三事件”後,又利用清查與林彪反革命集團有牽連的人和事的指示,翻手誣陷我“和林彪反革命集團有黑關係,陳伯達是我的後台”。在繼續誣陷我“反周恩來總理”、“反軍”、“武鬥的後台”等罪名下,主要批鬥我反康生、反江青、反謝富治,被扣上“反革命‘5.16’骨幹分子”、“同楊成武一樣,是‘5.16’抓‘5.16’,賊喊捉賊”的罪名。
     
       以上這些事實證明,不論是在“文化大革命”初期,還是中、後期,我不但沒有積極追隨林、江反革命集團,參與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製度的陰謀活動,犯下反革命罪行,而是反對林、江反革命集團,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製度,因而受到打擊和迫害的人。十年浩劫的災難對我也不例外,甚至更加殘酷。
     
       在“文化大革命”初期,我因信賴毛主席和黨中央,加上自己有左傾錯誤思想,犯有“左”的嚴重錯誤,有的錯誤與林、江集團有牽連,也是在當時曆史條件下,符合毛主席指示和黨中央決定的精神範圍內的錯誤,要客觀地實事求是地看待。之所以有牽連,一是出於信賴黨中央、毛主席重用和重新重用了他們,而且是剛委任的。如康生、江青,本來我對他們都有看法,是不信任的。即便是重用了江青,重新重用了康生,也是半信半疑的,對康生持不保的態度,繼續觀察。對江青,認為可能跟主席多年學好了,可以出來工作了。但因為對她有看法,仍不願多接近,沒有話說。因此,接受他們的指示時,看是否屬於黨中央、毛主席指示、決定的精神範圍,是符合的才接受執行,不符合的不接受;二是,由於黨中央、毛主席把他們安排在領導全國“文化大革命”的位置上,把我安排在北大校文化革命委員會的被領導位置上(成立北大校文化革命委員會是北大的特殊情況,其他學校沒有。這是毛主席指示的)。他們利用竊取的地位和權力,利用毛主席的錯誤指示和黨中央的錯誤決定,向下級指揮、欺騙,對下級來說,從組織原則出發,接受了他們符合當時黨中央決定精神的任務、指示,是在這種情況下形成的牽連關係,應情有可原。應該看到和區分在這種牽連關係下犯的錯誤,不是與林、江反革命集團的陰謀關係,不是積極追隨林、江反革命集團而犯的罪行。這在性質上的區分是十分清楚的,是不應該混淆的。相信現在的黨中央會有具體政策的規定,隻不過現在我還不能知道就是了。
     
       以上的事實也說明,我在“文化大革命”中的情況,正如《建國以來黨的若幹曆史問題的決議》中講的一樣:“‘文化大革命’初期被卷入運動的大多數人,是出於對毛澤東同誌和黨的信賴。但是,除了極少數極端分子外,他們也不讚成對黨的各級領導幹部進行殘酷鬥爭。後來,他們經過不同的曲折道路而提高覺悟之後,逐步對‘文化大革命’采取懷疑、觀望以至抵製反對的態度。許多人也因此遭到了程度不同的打擊。”我雖然較早地同另外6人寫了一張響應黨中央號召的大字報,卷入了運動,犯了嚴重的錯誤,有的錯誤與林、江一夥有牽連(這種牽連以上已經講了),但我也較早地發現了他們的問題,抵製和反對了他們,所受到的誣陷、打擊和迫害也夠沉重的!實踐已經證明,我不是極端分子,也不是追隨他們的野心分子、幫派分子,或打砸搶分子。反了他們,最少是證明自己糾正自己的錯誤。像這樣大規模地動員群眾反對林、江集團(不是隻反對他們其中的一兩個人),在北京市還是極少有的。本應平反,受到表揚,或將功折“罪”,為什麽還要對反對他們之前犯的錯誤定罪判刑呢?判刑改造什麽?允許幹部犯錯誤和改正錯誤的原則,同樣適用於我。犯錯誤也應該允許立功;不允許改正錯誤和不允許立功,就是不允許革命。這不是黨的政策,這是反馬克思主義的。
 
       (說明:關於我反康生的問題。過去,我對康生犯“左”的錯誤和善於整人是有意見和看法的。但因為黨中央又重新重用了他,使我考慮,也許他改了,否則不會重新重用他。因此,我又相信了他。但在我思想上還是有保留的,所以,在“文化大革命”開始,我就對他持不保的態度,認為,群眾為什麽不可以揭發他呢?要在實踐中再看看他是否真正改正了錯誤。

       1966年12月,高級黨校一部分群眾(“紅幹團”)反康生,另一部分群眾在吳葆華帶領下保康生。吳葆華到北大煽動群眾去黨校保康生,北大群眾聽了吳葆華的講話,正要去黨校參與保康生的活動,我知道後,當場阻止了群眾的行動。吳葆華煽動的結果落空了。沒有一個人跟他去保康生(這個行動,不是在小屋中議論議論反康生,也不是一般說說不保康生的話,而是正在群眾行動中加以阻止,在具體的時間、條件下等於反康生)。
     
       1967年秋,高級黨校貼了反康生的大字報,我和孫蓬一議論。我們是讚同反康生的大字報的,但因為黨校我沒有認識的人(當時管的特嚴),未能進去看看大字報的詳細內容。但根據當時王、關、戚奪權,安插親信的情況,可以看到那幫人都是康生派去的。這些人都是王、關、戚勢力的核心。所以,我和孫蓬一認定康生就是王、關、戚的後台。
     
       1967年春天和1968年春天,兩次反所謂“二月逆流”和“為‘二月逆流’翻案的邪風”中,康生在林、江那幫人中都是急先鋒。在接見會上,訓斥群眾不與“中央文革”提的鬥爭口號相呼應。當時,我在1967年春,對這個問題認識是模糊的。1968年春就清醒了。在校內俄文樓,我的講話就是有意針對康生的。因為他講了,外交部有“一股右傾的邪風”。我說,“中央文革”提“中央文革”的政治口號,我們提我們的政治口號,當前不是右,而是“左”。我們是有右反右,有“左”反“左”。現在是要反“左”。)
     
       (三)關於我的錯誤責任問題
      
       第一、1967年8月以前,我在“文革”中犯的錯誤,我負我應負的責任。雖然我出來工作是毛澤東主席當麵親自指示的,在“文化大革命”中的地位是他給予的(因為發動“文化大革命”本身就是錯誤的,出來工作就是錯誤的,因此,不能不犯一係列的錯誤)。但因為我接受了他交給的任務,黨中央其他領導人及許多領導幹部和群眾,包括我自己,都沒有認識到發動“文化大革命”是根本錯誤的,都都讚譽和鼓勵我接受黨毛澤東主席給予我的任務和地位。當時,大家的覺悟就是這樣。所以,犯錯誤不論有多大,我負我應負的責任。不能因為今天認識到發動“文化大革命”是根本錯誤的,就全部推到毛澤東主席身上,或找客觀原因(但我並不是否定曆史地看待問題),否定自己的責任。這不能總結教訓。隻要曆史地、實事求是地認定事情,我的錯誤該是什麽,就是什麽,該我負什麽責任我負什麽責任;即使殺頭,也要承擔,無所畏懼,隻要換得江山春色好,丹心不怯斷頭台。
     
       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真理麵前也是人人平等。任何人,不管地位多高,權力多大,隻要犯了罪,就應該受到審判。不允許有超越於法律之上的特權存在。同樣地,任何人,不管地位多低,權力多小,隻要沒有犯罪,就不應該受到審判。不允許有超越於法律之上、強行判刑的特權存在。法庭審判也要講理,判決才能使人心折,才能經得起曆史的檢驗。
     
       第二、1967年8月以後,我在“文化大革命”中犯的錯誤,我不能負責。因為,在1967年8月,“中央文革”碰頭會召開的接見會上,我已向黨中央領導“文化大革命”最高的領導集體、特別是在周恩來總理出席的情況下,我提出了辭去工作的請求,並根據“文化大革命”搞糟了的形勢,提出解散“北大校文化革命委員會”的意見(在此之前,我曾在校文革常委會上提出同樣的辭去工作的請求,和解散校文革的意見,把工作做個結束,向黨中央毛主席寫個報告)。當時,江青首先起來發言反對:“過去,你死保校文革,現在人家一攻,你要求解散校文革,你不幹了,不行。”周恩來總理及其他參加“中央文革”碰頭會的領導人都默認了江青的意見(當時,周恩來總理還在審理楊勳議論、攻擊江青的問題)。因此,我不能不繼續幹下去,但我不跟著搞“文化大革命”了。可是,隻要幹下去,就不能不犯錯誤嗬。當時,毛澤東主席、黨中央給予我及大字報的作者們那麽高的“榮譽”,我哪能隨便撂挑子呢?如果,是我自己拉出來的群眾“造反”組織的頭頭,我早就不幹了。如果,北大不是毛澤東主席樹的“文化大革命”的點,有的問題(如關於關的一批幹部、教授,特別是陸平等人)該怎麽辦,我早就處理了。當時毛主席還在講,北大是“池淺(深)王八多”,我請示他對關的這些人怎麽辦,他不回答,我敢擅自處理嗎?我知道他有什麽意圖呢?就是李訥否認了同我的談話,難道他不知道陸平早就被群眾關起來了嗎?陸平的問題不解決,其他人的問題能解決嗎?
 
       後來,選舉“九大”代表,我在選舉大會上講我不夠條件,不要選我。林、江反革命集團早已開始批鬥我反他們了。已經做了不讓我參加“九大”的安排。但周恩來總理又讓我參加“九大”,並選為候補中央委員(會中,我對總理表示謝意,並說我不夠條件。總理說:這是工作需要。你要謹慎,嚴格要求自己)。原來,這是毛澤東主席錯誤發動和領導“文化大革命”形勢的需要,也是當時黨中央錯誤領導的需要。因此,為黨的錯誤而使我犯錯誤,我不能負責;不論錯誤有多小,一分責任我也不負。

       現在,是總結教訓,不能當毛澤東主席(當時的黨中央也有責任)錯誤發動“文化大革命”的時候,把北大響應黨中央號召的那張大字報作為“典型”以推動“文化大革命”運動而高高舉起,當我認識到了一些問題要求不幹了,要求解散校文革還不允許,仍留著繼續把我選為九屆候補中央委員,給予虛名,不僅無任何實權,連受打擊迫害的地位也沒有絲毫變化。(現在不是說當時黨中央就有人很早已認為發動“文化大革命”是錯誤的嗎?那時為什麽不允許我辭職呢?)現在,當清算過去的錯誤,總結曆史教訓的時候,一切都與當時的曆史背景、毛澤東主席的錯誤領導,特別是毛澤東主席把我和北大推上“文化大革命”中這個曆史地位,與他形成的具體關係,統統不存在了。錯誤全變成我自己應負的責任,連性質都變了,我追隨、信賴毛澤東主席和黨中央而犯錯誤(有的也不是我追隨,而是毛澤東主席主動指示、安排的),變成了積極追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犯下的罪行,把反林、江反革命集團而受誣陷、誹謗,打擊和迫害也不算數,別人平反,我不但不平反,摘掉種種莫須有的罪名,還判刑,把受殘酷打擊和迫害的日子算為刑期,這不僅是不公平的,在今天,就是天下之大不韙,是違背中國共產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的。
      
       (說明:關於我提出辭去校文革主任職務和解散校文革意見的情況。關於我辭去校文革主任職務,事先我同楊惠文、白介夫商量過。1967年7月的一天,我到白介夫、楊惠文家裏,向他們訴說北大被陳伯達挑撥分裂後的形勢,說我反對王、關、戚分裂群眾煽動派性,對校內外做了許多團結群眾的工作,仍無效果。北大還是亂哄哄的。我曾主動到地質學院聽取王大賓等人的批評,征求對我和對北大的意見,又到北師大聽取譚厚蘭的批評和意見,在校內走遍分裂出來的群眾組織,聽取批評和意見,堅持讓《新北大公社》(該組織不是我成立的,是在軍訓的基礎上群眾聯合起來,由解放軍組織成立的)把矛頭指向王、關、戚和謝富治。我和孫蓬一又在全校群眾大會(有地質學院、清華、礦院等校自願參加,約3、4萬人)上檢討,還多次提出聯合方案,和我不當校文革主任,大家聯合起來,重新選舉校文革。經這一係列工作都解決不了問題,又聯係看全國“文化大革命”搞糟了的形勢,許多幹部被定為“走資派”打倒了,壞人掌權,武鬥烽起,將來還不知道要出什麽問題呢!負不了這個責任。同時,我對“文化大革命”這麽搞法不理解,這個局麵將如何收拾?(這個情況,67年6月我就同李清昆等人議論過。)楊惠文也說了些對“文化大革命”這麽搞法不滿的話,還說:反正打倒的不是我一個人,我也不著急。她還說,你也別著急,這個形勢毛主席總有一天會出來收拾的,他有辦法。我說,北大這麽亂,我搞不了。原來我以為軍訓後(1966年12月18日,我主動提出請求在北大進行軍訓試點,要求派解放軍),解放幹部,學生複課,“文化大革命”就可以結束了。可這樣子越來越糟了。我幹不了。楊惠文說:你收拾不了,你若不能照毛主席的指示(要求)辦事,他會整你的,到時候,他有辦法整你。又說,這樣吧,你幹脆向他寫個報告,請派人來北大負責。白介夫也說:你給毛主席寫個報告,叫他派人來吧,北大既然這麽個樣子,你也不要幹了。但是,你要向毛主席做個交代。我同意,認為這是個辦法。
     
       回校後,我仔細考慮了這個問題,我認為根據當前“文化大革命”搞糟了的形勢,不僅我自己不能幹了,還應該解散校文化革命委員會。為此,我先向校文革常委會提出來,說服他們同意,然後再向毛主席寫報告。我向常委會說明了形勢,提出了我辭職,並建議解散校文革,誰願意幹誰去參加群眾組織。校文革把工作做個結束,向毛主席寫個報告。還說:我們都是蝦兵蟹將(意思沒有黨的領導),根據全國形勢和學校情況,將來還不知道會發生什麽問題呢,我們負不了這個責任。開始,常委們都同意了,後來又翻了,不同意,還批了我貶低了大家的能力。但我自己是不幹了,因此在“中央文革”碰頭會上,在周總理出席的情況下,我又提出了同樣的兩點請求,未能同意,也不敢再向毛主席寫報告了。
     
       (四)關於刑期和刑期計算(折抵)問題
     
       第一、根據上訴書和對上訴書的補充材料(即本材料)所列舉的事實,證明我沒有觸犯《刑法》第九十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因此無罪行,更沒有犯反革命罪,而且是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又受他們打擊迫害的。所以,判處我有期徒刑17年和剝奪政治權利4年,是完全違背“文化大革命”初期和中、後期我的實際情況的。判決是錯誤的,是新的冤錯案。
     
       第二、對根本錯誤的判決,本無必要對刑期和刑期計算(折抵)問題提出不同意見。但因這個問題進一步說明了判決是錯誤的、違法的,所以僅根據判決書寫我犯“反革命煽動罪”、“誣告陷害罪”、依據的法律根據(《刑法》第九十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和送達判決書人口頭轉告判決前羈押日數同刑期折抵,提出以下幾個問題和原則的不同意。
     
       幾個問題
     
       1)判處有期徒刑17年和剝奪政治權利4年,是怎麽得出來的?既是根據第六十四條數罪並罰,各罪判多少年刑期?怎麽合並執行17年的?法庭為什麽不宣判?判決書為什麽不寫?庭下為什麽不口頭轉告?問了多次為什麽不答複?至今,判我犯這兩個罪行,還不知道刑期是多少年?
     
       2)判決書寫刑期為什麽有起無止?折抵刑期為什麽不寫在判決書上?更沒有在法庭上宣判。這是為什麽?
     
       3)按法庭判我犯這兩個罪,根據《刑法》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為什麽還追訴?
     
       對刑期和刑期計算(折抵)的意見:
     
       送達判決書人口頭轉告刑期折抵情況:
     
       根據判決前羈押的日期,以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計算如下:
     
       1971年2月7日至1973年4月
       1973年4月24日至1975年4月24日 共計4年2個月17天。
       1978年4月1日至1978年4月18日
       共計18天(捕前在校關押)
       1978年4月19日至1983年3月16日 (在公安局)
       以上共計9年2個月3天
       還應執行7年9個多月
       刑期實際執行到1991年1月12日止。
     
       這裏有兩個問題:
     
       1)判刑的原則是什麽?為什麽別人反林、江反革命集團,被隔離審查,剝奪人身自由而平反,對我反而計算刑期?2)既然對我計算刑期,1975年4月24日到儀器廠監督勞動至1978年3月31日,為什麽不算刑期?
     
       當時,我提出這兩個問題問送達判決書人(中級法院庭審記錄員)。送達判決書人回答:
     
       1:他們(指林、江集團)不光整了你反他們,還整了你別的問題(承認我反了他們)。

       2:你到儀器廠勞動,後來生病了。實際上沒有勞動,看管也不嚴。

       我反駁說:他們是整了我別的問題,整了我“反周恩來總理”。我反了嗎?(中級檢察分院告訴我沒有反周恩來總理。)林、江集團整人,不給誰扣上莫須有的罪名?“四人幫”倒台了,當然顧不上看管我了,是我自己解放自己出來看病的;但一直沒有宣布對我解除“隔離審查”,或改變紀律規定,而是宣布“一切規定繼續有效”。

       送達判決書人無言可答,說:我無權解釋。

        因此,我現在重申:

       1)把我反林、江反革命集團受打擊迫害的“隔離審查”時期算刑期是錯誤的。這正是證明了在“文化大革命”初期,我沒有積極追隨林、江反革命集團,參加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的陰謀活動、犯下反革命罪行;而證明我是冤案。

       1971年2月7日至1978年3月31日,尤其是從1971年2月7日至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幫”前,林、江集團對我剝奪人身自由和批鬥是最殘酷的時期。誣陷我“反周恩來總理”、“搞武鬥、打死人,是北大、漢中武鬥的後台”、“反對中國人民解放軍”、“反對革命委員會(反新生事物)、”“反工人階級領導”、“和楊成武有黑關係”等等。定我是“反革命‘5.16’骨幹分子”、“欺騙黨、欺騙群眾”,至今許多人在這些問題上也是不清楚的。

       在這些莫須有的罪名下,實則整我反林彪、反江青、反康生、反謝富治,企圖把我和所謂“楊、餘、傅”搞在一起打掉。本應對我平反,摘掉他們對我強加的種種罪名,澄清對我的種種誣陷和誹謗,但現在不平反,還判刑,算刑期。這是不是說我反林、江反革命集團是錯誤的,林、江集團整我是正確的呢?他們變為保周恩來總理的、反對打武鬥的呢?所以,中級法院判刑的原則究竟是什麽?

       2)關於1975年4月24日至1978年3月31日,這段時期從現象上看,似乎是吃住在家了,有了自由。實際情況並非如此。

       首先,對我對群眾都沒有宣布結束隔離審查。孫連仲(審查小組長)對我宣布:領導決定你從新華印刷廠回校儀器廠接受群眾監督勞動,隻是吃住在家。因此,給你規定紀律必須遵守,不得違犯。

       其次,從實際喪失人身自由的程度、從管理、規定的紀律來看,也是繼續處在隔離之中。先後規定紀律1:在校內不準隨便走,劃定我從家到儀器廠走的路線,不得越過一步;2:路上見人不準說話;3:不準到別人家裏去,別人也不準到你家裏來;4:不準會見親屬;5:孩子回家要報告保衛科,不報告受批判;6:審查小組隨時有到家裏檢查的權力;7:醫生寫病假條必須經審查小組同意;8:審查小組有權隨時找醫生檢查你的身體,必須接受;9:不準出校門;10:不準參加校內群眾大會;11:不準看校內大字報。為什麽規定這麽多嚴酷的紀律呢?就是保持繼續隔離審查的狀態。就是判刑蹲監獄,保外就醫還算刑期,也沒有這樣嚴酷地剝奪人身自由。這一切,都在校保衛科監督和居委會、同院人協助監督下執行。

       當時,根據我的具體情況,家中隻有我一人,連我的兒子回來進家都必須匯報。雖然吃住在家裏,實際家裏已經變成新的“隔離審查”的牢房。審查小組、保衛科不論黑夜白天,隨時都有權進家裏搜查。並且,我住的地方就在保衛科對麵的院子裏,從保衛科的窗中隨時能窺見我住的房子。後來,因粉碎“四人幫”,沒有人常來嚴格檢查,但新的校領導一再對我宣布:過去一切規定繼續有效,不得違犯。1976年,粉碎“四人幫”以後,張誌明、魏全海對我傳達校領導指示,宣布過去一切規定繼續有效,不得違犯,對我批評、訓斥。1978年春節前後,校保衛科對我宣布過去一切規定繼續有效,不得違犯。並讓我恢複監督勞動。因有醫生證明,不能接受勞動。

       根據以上情況,自1971年2月7日,對我對群眾宣布“隔離審查”的決定後,沒有再宣布結束,而是不斷宣布“一切規定繼續有效,不得違犯”。又如此殘酷地剝奪人身自由,比保外就醫還不如(保外就醫是算刑期的),因此,必須折抵刑期。共計2年11個月8天。

       關於“半隔離審查”的問題,就是沒有殘酷地剝奪人身自由,確實是吃住在家,或住集體宿舍,隻限製一定的人身自由,或被公開的、秘密的監視居住和行動。如1968年9月至1969年3月,辦集體的“學習班”,或住集體宿舍(隔離)、全校“清隊”等。但我是重點。在此名義下,實則批我反謝富治等;1969年5月,從開“九大”會議回來,至1971年2月7日,在江西農場和回校以後,我被限製人身自由時嚴時鬆,有時完全被看管。如1970年6月,從江西農場回京,是押送回來的。回校後看管較鬆。下半年吃住在家,白天由學生看管較嚴。這樣喪失人身自由的情況,保外就醫也不能如此。所審查的內容也主要是反林、江集團的問題和被誣陷的種種莫須有的“罪過”。領導也是林、江集團指示宣傳隊搞的(說明:不應該因為被整的名目、方式繁複而不算數。當時,在“清隊”、辦“學習班”的名義下,被整的人各有各的“問題”。有的被抓是“叛徒”。不論學校有什麽名目要整人,“清隊”也好,整他的“問題”還是“叛徒”。所以不能說是全校“清隊”了,他就沒有被錯整為“叛徒”。事後,把他被錯整的時間扣除。這不是從實際出發,是不對的。在“清隊”中,我被清查的問題,仍是反林、江集團的問題,並且是重點隔離對像。所以,不論是辦集體的“學習班”,還是全校“隔離”、“清隊”,實際整我的還是一個反林、江集團的問題。就是說,有運動的時候,放到一塊整,沒有運動的時候,單獨整。因此都應計算在一起,不應扣除,被整的時間是連貫的。)因此,必須折抵刑期,計算是:
     
       1968年9月至12月(3個月)
       1969年上半年1月至3月25日(3個月又25天原文如此,應是2個月又25天),下半年5月至12月(8個月),全年10個月又25天。
       1970年1年整(雖然讓我參加了九屆二中全會,但批了我叫馬福全反康生)。
       1971年1個月又7天。
     
       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橫行時,和剛剛粉碎“四人幫”後,我遭受剝奪人身自由、受隔離審查,總計9年5個月又7天,折抵刑期不應該是4年2個月又7天。加上1978年4月1日至1983年3月16日,逮捕前後至宣判,計5年又4天(注:原文如此。應是差15天整4年整理者)。
     
       綜合以上共計14年7個月又1天,而不是9年2個月又3天。
       還應該執行2年4個月又29天,而不是7年9個多月。
       刑期實際執行到1986年4月29日,而不是執行到1991年1月12日。
     
       總之,從1968年9月(8月交權下台)到1983年宣判,共計15年被剝奪人身自由,沒有一年是有人身自由的。若再計算到1991年1月12日,我將23年被剝奪人身自由,還要加上4年剝奪政治權利。就按中級法院判我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誣告陷害罪”的具體情節,也不能如此判決。這是違背《刑法》規定的。
     
       上海徐景賢判刑18年,王秀珍判刑17年,都是剝奪政治權利4年。他們是什麽罪?我到底犯了什麽罪這樣對待呢?我反林、江一夥誰不知道?別的不說,謝富治是不是林、江集團的?王、關、戚是什麽人?康生是林、江集團的什麽人?反他們算不算?哪一點我同徐景賢、王秀珍一樣呢?從1968年3月25日,實際上我就被打下了台,徐景賢、王秀珍人家是在幹什麽呢?是什麽地位?是林、江集團的同夥。大家都是清楚的。
     
       上海張春橋指使王洪文成立“製止武鬥司令部”,帶領千軍萬馬,打掉了些群眾組織,為什麽不打徐景賢、王秀珍那“派”?還不是因為那些群眾組織反了張春橋,最少是不跟他們了。北京、北大的問題性質是明擺著的,若積極追隨林、江集團,不反謝富治,能被打掉嗎?雖然,形式上不是王洪文,而是七校來打北大(“看3月25日市革委會批聶批到什麽程度就打到什麽程度”),企圖用派性來掩蓋其性質,能掩蓋得住嗎?上海被打的群眾組織還了手,我們沒有上大當,我當場抓住了謝富治,因此,想扣我打武鬥也扣不上,栽贓了多少年,不是誰也栽贓不了嗎?
     
       若說,江青反革命集團及其同夥、追隨者,因為過去在台上,不能懲辦他們,因此對他們是沒有時效問題的。但我的情況根本不相同,既不是追隨他們的野心分子,就是有幾件事錯了,與他們有牽連,但我很快發現了他們的問題,反了他們,又受到多年的打擊、迫害,從1968年就正式下台了,處在被整的地位,直到“文化大革命”後期,粉碎“四人幫”之前,我都被他們剝奪人身自由,處在被批鬥之中。這怎麽能同徐景賢、王秀珍相比呢?
     
       我是冤案!是明目張膽地製造的新的冤案!!
     
       從逮捕我就是沒有根據的。長期(數年)不告訴我被逮捕的原因和根據。相反地對我說:“你的問題不是用法律來解決的。你檢討檢討錯誤吧。”檢討之後,怎麽突然又要判刑呢?既對我表示知道我是反林、江集團的,是受打擊迫害的人,為什麽又判我積極追隨林、江集團,參與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的陰謀活動而判刑呢?為什麽不宣判犯各罪判刑多少年呢?17年的刑期是從哪裏產生出來的呢?為什麽不宣判刑期止日?至今我手中無法律文件為憑據,把我騙送到延慶監獄來。這裏對我主要的病既沒有藥治療,生活條件又壞,還取消了我吃小灶飯,又派兩個犯人專門監視我,搞小匯報,繼續整人,這不是獄中獄嗎?是要把我置於死地而後快啊!
     
       這不是黨的政策,這是什麽人的“政策”嗬?
     
       我的身體、腦子已被反複折騰壞了。但我的精神、信念是永遠摧殘不倒的,至死也不會屈服於謬論。為真理而戰鬥是我的本質!
     
       馬克思主義萬歲!
     
       1983年8月

       (刑期折抵計算具體數字可能有錯誤,但原則和列舉的時間沒有錯,加到一起可能有加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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