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515)
2009 (91)
2011 (89)
2015 (78)
2017 (115)
2018 (134)
2019 (117)
2020 (196)
2021 (159)
2022 (98)
2023 (111)
人之尊嚴不可侵犯
--- 從徐州八孩母親事件聯想到
徐州八孩母親事件是2022年1月底曝光的被拐賣婦女事件,事發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徐州市豐縣歡口鎮。2022年1月28日,新浪微博用戶“是段小姐來了”發布了一段視頻。視頻中,董誌民在房中給孩子穿衣、吃飯,妻子楊某俠則被董誌民大冬天用狗鏈子鎖在家中大房子旁邊的一個破屋中,沒有穿鞋、頭發淩亂、麵頰黢黑、饅頭隨手扔在土炕上。視頻迅速被轉發關注,使很多人對中國弱勢女性權益的保障產生了關注。而董誌民在引起輿論關注後接代言廣告,引起網民憤怒。
楊姓女子生8個孩子遭到囚禁後被拍下,此後,當地政府發布了四次通告。輿論借此事呼籲政府保護中國農村女性和精神疾病患者,打擊中國農村拐賣婦女兒童和性侵問題。
2月17日,江蘇省委省政府成立“豐縣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調查組。
人的尊嚴不可侵犯
德國基本法第1條第1款規定:“人的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和保護人的尊嚴是一切國家權力的義務。”
德國具有濃厚的基督教背景,這深刻體現在德國現行憲法即基本法上。例如,其序言開篇就提到“德國人民意識到對上帝和人的責任”。而基本法第1條第1款的基督教背景也非常明顯。具體而言,按照基督教教義,上帝按照自身的模樣創造了人類,因此,人和上帝具有相同的外形。上帝無疑是神聖的,而鑒於人和上帝外形相同,因此,人是具有尊嚴的。在這種意義上,人和上帝同形的觀念,構成了人的尊嚴的宗教基礎。
在哲學上,康德的理論決定性地影響了德國當代對人的尊嚴的理解。按照其理論,每個個人都是和其他人一樣應當得到尊重的道德主體,在理性引導下,所有人都能夠做到倫理上的自決。因此,人的主體地位應當予以尊重,否則即侵犯人的尊嚴。由此可見,康德高度重視人的主體地位,不能將他人、甚至將自己作為手段加以利用,而必須將人視為目的。將人視為目的的觀念,更為直觀地體現在基本法草案第1條第1款的如下表述中:“國家為人服務,而不是人服務國家(„Der Staat ist um des Menschen willen da, nicht der Mensch um des Staates willen.“)。”最終的措辭與此不同,更為文雅,但是在將人作為目的的意義上,與草案的表述是沒有區別的。
從人的尊嚴條款在德國憲法上的地位來看,人的尊嚴無疑是最重要的憲法原則,或者說是“基礎性的憲法原則(tragendes Konstitutionsprinzip)”。
人的尊嚴條款對國家權力設定了消極的、不得實施侵犯行為的義務。而如果國家公權力所采取的措施使得個人淪為客體,或者其他侵犯人作為人所應得到的尊重,都構成了對人的尊嚴的侵犯。目前,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和憲法學者普遍認為,酷刑,奴隸製,販賣婦女兒童,殘酷的不人道、侮辱性的刑罰,都構成了對人的尊嚴的侵犯。此外,人的商品化也可能構成人的尊嚴的侵犯。
在實踐中,人的尊嚴條款對有關國家機關的監視、監聽措施設定了一定限製。監視或者監聽私人生活的核心領域,特別是涉及私人住宅內監聽最內心的情感表達以及性生活的,侵犯人的尊嚴。這方麵需要注意的是,私人生活的核心領域一般發生於私人住宅、同時具有住宅和工作場所的空間、以及帶有高度信賴關係的職業場所(如律師接待客戶的辦公室),而在一般性的工作經營場所,進行私人生活核心領域對話的可能性很低。但是,監聽隻涉及有關犯罪行為的對話,則不構成對人的尊嚴的侵犯。此外,存在高度信賴關係的人員之間進行的談話,如夫妻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談話,往往都是非常私人化的。在這些情況下,隻有在有關情況表明有關談話很有可能涉及所犯罪行時,才可以進行竊聽。此外,竊聽必須限於此類談話的場合。如果發現竊聽時有關前提不滿足,則應當馬上中止竊聽,銷毀已有記錄,或者予以封鎖,並對有關前提並不滿足的情況下作出記錄。通過這一途徑得到的信息,不得作為證據。
此外,否定個人與他人具有平等地位時,也侵犯人的尊嚴:把人當成二等公民,即嚴重侵犯法律上的平等,以及所有基於種族原因的歧視,都侵犯人的尊嚴。
根據基本法第1條第1款第2句規定:“尊重和保護人的尊嚴是一切國家權力的義務。”因此,國家不僅有義務尊重人的尊嚴,自身不得侵犯人的尊嚴,還要積極保護人的尊嚴,即應當在人的尊嚴受到侵犯時提供保護。因此,任何人的尊嚴受到侵犯時,國家必須提供保護,特別是應當製定公法和私法規範防止人的尊嚴被侵犯。然而,國家沒有必要違反當事人的意誌而向其提供保護,這也體現了人的尊嚴條款所包含的個人自治要求。
人的尊嚴得到尊重和保護的社會
在基督教倫理傳統深厚的德國,人們普遍信奉“個性、自治、互助”。三者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尊重個性,意味著強調個人的權利,包容差異;實行自治,要求權力和責任下放;主張互助,提倡促進社會合作和社會團結。在勞資雙方、個人與國家、聯邦與州和地方政府之間,合理分權和製衡,注重對雇員、個人和地方權益的保護。例如,雇主不得隨意解雇雇員,如果確有必要,需要提前半年告知。每個行業都有工會代表雇員維護其合法權益,全國有12個大的行業工會,影響力很大。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都有企業委員會,維護雇員的權益。企業如果要裁員,須事先通知企業委員會,必要時還要征得其同意。同時,企業委員會與工會有很多聯係,獲得工會的資源和機會。全國大約有50萬企業委員會的成員在10萬個企業裏誌願為員工爭取利益。德國基本法規定“人的尊嚴”“個性自由發展”受到保護,不得隨意侵犯。隻有當國家有充分理由,才可以介入個人尊嚴和自由。隨著信息技術特別是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如何保護個人隱私、個人信息不被濫用,既是預防犯罪的需要,更是政府部門的職責。德國不僅製定《聯邦數據保護法》,還在政府部門設立數據保護專員,根據公共利益需要和目標一致性原則,嚴格限製政府采集個人信息的範圍,防止個人信息外泄,從技術和程序上確保依法行政,同時受理公眾的投訴。德國實行地方自治,德國人堅信自己的事務首先應由自己負責,社會治理的重心在地方和基層。聯邦對州政府事務有監督權,同時給予必要的協調和幫助。教育、衛生、文化等社會事業是州政府事務,聯邦政府不得幹預,即使聯邦政府給州政府相應的撥款也不能附加條件、隨意幹預其具體運作。
國家保護民眾正當權利,民眾為社會服務和貢獻力量,是一個硬幣的正反兩麵。德國注重培養民眾的社會責任,做到“我為人人、人人為我”,努力實現有效的社會合作和團結自治,減輕社會運行和治理成本,提高社會治理效率和品質。參加誌願服務和公益性社會組織活動,是培養民眾社會責任的重要途徑。德國人從小就參加消防、足球俱樂部等,盡管這一情況當下有些變化,但是,參加誌願組織、從事誌願服務一直是德國社會的傳統。德國有3000多萬誌願者,占到國民總數的4成,年齡跨度從兒童到90歲老人,他們大都活躍在體育、文化藝術、消防救援、養老護理、環境保護等領域。國家曾要求不願或不能服兵役的男青年必須從事一年誌願服務工作,現在這種強製性要求已經取消。
政府為誌願服務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和公共服務優惠,也要求用人單位提供一定的資金支持。例如有一種類似兼職用工的誌願服務,要求誌願者每周至少固定服務20個小時,從事護理助理等工作,每月可以領到250—400歐元的補助。參加服務的誌願者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工傷、醫療、失業等保險。現在每年大約有10%的中學畢業生,多達7萬人,做完一年誌願服務後再去上大學。德國的社會組織十分發達,德國人戲稱“3個德國人在一起就要組織協會”。一些愛心人士和企業家創辦的公益性社會組織特別是公益基金會,為人們參加誌願服務、幫助他人、奉獻社會提供了平台和機會。它們的口號是“每個人都能幫助別人”。德國成立公益基金會的門檻較低,5萬歐元即可注冊一個基金會。柏林市有800多個公益性組織,11000人在500多個項目中從事誌願工作。公益基金會不以營利為目的,全職人員較少,一般隻有2—3人,運行和管理成本較低。政府監管也較為簡單,基金會每年要向政府提供一份年報(包括財務報告)接受檢查。基金會職員的收入與公司職員大體相當,能夠維持較為體麵的生活。公益基金會可以享受減免稅收等優惠,例如,1.8萬歐元以下的收入可以免稅。通過誌願服務,德國企業家、青年人、學生以及退休人員在改善企業形象、擴大社會交往、分享工作和生活經驗、豐富人生閱曆、開闊眼界、增長知識、履行社會責任等多層麵滿足了不同需求。公益基金會努力挖掘和發現潛在的誌願服務需求,實現供需雙方有效對接。
班貝格大學的歐拉夫•斯特魯克(Olaf Struck)教授提出,良好的社會治理需要遵從公正和自治原則。公正,包括一視同仁、包容異見、信息完整準確、錯誤可修正、尊重各方利益、尊重現行道德觀和倫理價值。自治,是指決策、行動和責任應該或者盡可能放到社會最基層,隻有當第三方或他人受到損害或遇到自身無法解決的困難時,上一級單位或政府才可以介入。讓當地人解決當地問題,因為他們最了解情況,他們有自己擅長的基層經驗、知識和能力。尊重基層也是對他們的尊重和激勵。班貝格大學的托馬斯•薩爾菲爾德(Thomas Saalfeld)教授對2014年和2016年兩次社會大調查的數據進行深度分析。2014年,德國老人、青年、婦女部對28960人進行了調查,2016年歐洲社會大調查涉及23個歐洲國家和以色列的44000人,其中大部分是德國人。兩次調查主要涉及不同社會階層人員誌願參與和政治參與的熱情。數據分析結果表明,近20年來德國民眾參與誌願服務的熱情不斷提高,參與率由1999年的34%和2004年的35.5%提升至2014年的43.6%。
尊嚴概念有著跨文化思想淵源
尊嚴概念在中西傳統的思想和實踐中都有著古老淵源,絕不是現代歐洲才出現的新東西。《劍橋人的尊嚴跨學科視角研究手冊》(The Cambridge handbook of human dignity : interdisciplinary perspectives, 2014)不僅梳理了尊嚴概念在歐洲思想史上從古希臘到19世紀的演變脈絡,還注意到了此概念在歐洲以外的文化傳統——例如伊斯蘭教、印度教、佛教以及中國的儒家和道家——中得到構思和表達的情況。“牛津哲學概念叢書”之一的《尊嚴概念史》(Dignity: a history, 2017)也作了類似的跨文化思想史溯源工作。正因如此,當時參與起草《世界人權宣言》的中國學者張彭春主張,該宣言不應過分強調尊嚴概念的歐洲思想淵源,儒家的“仁”也表達了與dignity一樣的意思。
然而,尊嚴與其他許多哲學概念一樣,存在著含義上的古今之變。無論是在古代中國還是在古希臘和古羅馬,尊嚴都隻被理解為一部分人才具有的。在現代,尊嚴則被理解為所有人都具有的。更重要的是,在古今的思想和實踐中,一個人之所以具有尊嚴的根據是不一樣的。在漢語中,“尊”的本義是用於祭祀或招待尊貴之人的酒器,後來引申為“尊貴”。“嚴”的本義是依據苛硬的標準來訓斥處罰,後來引申為“威嚴”“莊嚴”。二字合成的“尊嚴”一詞因而就意為“尊貴、威嚴”。這個詞在先秦典籍中就已出現,《禮記》講天地有“尊嚴氣”,《荀子》談及做老師的四種方法,其中一種就是“尊嚴而憚”。漢代的《春秋繁露》《大戴禮記》等作品裏也有“尊嚴”一詞,但都用於描述君王或貴族。總的來說,在中國古代典籍裏,“尊嚴”一詞基本上都用來描述位高權重或德性卓越之人,黎庶、小人或禽獸不如的人是談不上尊嚴的。在古希臘和古羅馬,人們對尊嚴的構想與古代中國的情況類似。Dignity這個英語單詞的拉丁語詞源含義大致就是“優點”“優秀品質”。因而,隻有那些優秀的人如出身名門、有權力或有德性的人,才具有尊嚴。
從層級尊嚴到平等尊嚴
在中西傳統思想中,尊嚴概念都預設了一種層級結構。它可能是權力的大小,也可能是德性的高下。在宗教背景下,它還可能是神所創造和規定的存在者等級次序。而一個人具有尊嚴的根據乃是他在該層級結構中所處的位置——他必須擁有足夠大的權力,或具有足夠卓越的德性。此外,由於尊嚴以某種層級結構為預設,它因而就成了一個可以進行比較的相對概念。在一個關乎尊嚴的層級結構中,A的地位比B高,B的地位比C高,而他們都達到了某種“地位及格線”,D卻沒有“及格”。這樣,D就不具有尊嚴,B比C具有更多尊嚴,但B具有的尊嚴卻沒有A多。有意思的是,D倘若沒有明白尊嚴所要求的“最低位置”,以為它要求的僅僅是比較性的“相對位置”,那麽他總可以在地位比他低的人那裏獲得一種幻覺性的“尊嚴”感。
相比之下,尊嚴在現代則被構想為所有人都具有的。哪怕是平民百姓、一貧如洗的人,甚至是德性敗壞、十惡不赦的罪犯,也都具有尊嚴。而一個人具有尊嚴,意味著這個人應得到某種程度上的尊重對待,而不能被無底線、無限製地傷害和侮辱。在現代,尊嚴概念的使用標準被放得很低,它被無條件地用於所有人;其實質性內含也被縮得很小,它不再要求一個人在某一方麵足夠優秀。此外,如前所說,古典式的尊嚴作為可以進行比較的相對概念,實際上蘊含著人與人之間在尊嚴上的不平等。而現代式的尊嚴概念則蘊含著所有人在尊嚴上的平等,不能說一個人比另一個人具有更多的尊嚴。這種平等性在基督教思想中有其淵源,正如《簡愛》所說,所有人“穿過墳墓,站在上帝腳下,彼此平等”。不過,現代式的所有人都具有的尊嚴的平等性不再依賴於這個宗教思想背景。它隻是因為,所有人同樣都是人,一個人僅僅作為人——無須是個傑出的人——就具有尊嚴。
從思想史的角度來說,“所有人都具有平等的尊嚴”這種構想實際上直到18世紀後期才被正式提出,其最著名的倡導者就是康德。他在《道德形而上學奠基》中寫道,“凡是構成某物能成為自在目的本身的唯一條件的事物,就不僅僅具有一種相對的價值,即價格,而是具有內在的價值,即尊嚴”。在此,康德把尊嚴和價格作了對照:尊嚴是內在的價值,它隻根據於有尊嚴者自身,而不依賴於他者。尊嚴是絕對的價值,它無法被定價,因而也就沒有任何所謂的“等價物”可以用來換取尊嚴。在康德看來,所有人之所以內在地就具有同等的尊嚴,乃在於所有人作為有理性者,是自己做主、自己規定自己的,“自律是人的本性以及任何理性本性之尊嚴的根據”。當然,在現實生活中,並不是所有人都實際做到了自主或自律。例如,一個人由於肉身的限度或心性的軟弱等原因而實際上沒有做到理性地自我規定。或者,一個人成了植物人,喪失了理性。又或者,一個人隻是個嬰兒,尚未實際地具有理性。但這些都不妨礙他們具有尊嚴,因為他終究是一個人,具有理性的潛能。
尊嚴根源於理性者身份
康德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思想貢獻是,他極大地突出了人格概念。這個概念在古羅馬就被提出,但是康德首次把它與理性關聯起來:“有些存在者……如果它們是無理性的存在者,它們就隻具有作為手段的相對價值,因此而叫作事物;與此相反,理性存在者就被稱為人格,因為他們的本性已經凸顯出他們就是自在的目的本身,即某種不可僅僅被當作手段來使用的東西”。人作為理性存在者,乃是一個區別於事物的人格。我們對待事物可以任意處置,把它作為手段隨意使用。而事物一旦被損耗完了,我們完全可以棄之不顧。然而,我們不能夠這麽對待人。每個人作為人格,不是為了別的什麽目的的手段,他自己就是目的。每個人作為有尊嚴者,不是因為他有用、能夠創造價值才有價值,他自己就有著“無條件的、無與倫比的價值”。康德認為,一個人之所以是人格,他之所以有尊嚴,因為他是有理性者,人格和尊嚴都係於自主的理性。不過,“人格”作為康德所說“Person”的漢譯很誤導人,讓我們誤以為它隻能指涉人這種生物。但康德已經指出,Person隻關乎理性。這樣,一個存在者即便不是人類——例如,康德想到了的外星人,康德沒想到的機器人——隻要其具有理性,它也是一個Person。實際上,Person這個詞在基督教思想脈絡裏有個更合理的譯名,即“位格”。所謂位格,就是社會空間中的一個不可取消、不可取代的位置。
通過對Person在康德哲學中的含義的明確和引申,我們可以進一步推進和補充康德的尊嚴構想。康德把尊嚴係於人的理性者身份,而每個理性者自然地就在理性社會空間——康德的說法是“目的王國”——中占有一席之地,因而每個人天生地就具有同等的尊嚴。在此,我們可以淡化康德構想中作為尊嚴之根據的理性者身份這一方麵,而強化作為尊嚴之根據的理性社會空間中不可取消、不可取代的位格這一方麵。現在,考慮這個理性社會空間,它作為理性的產物固然對現實起著規範性作用,每個人作為有理性者,固然作為理性社會空間中的一個位格而內在地就具有尊嚴。但在現實的社會空間(用康德的術語說,它是一個經驗性的社會空間),每個人要想實際地占據其中的一個位格,就要通過他的努力甚至鬥爭。合理的自我尊嚴申張,需要輔以實際的自我尊嚴追求。而人們為尊嚴而鬥爭,就是在拓展現實社會空間的合理性。
(作者係湖南大學嶽麓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