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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口費”與“開罐頭”(圖)

(2008-11-05 01:24:07) 下一個



具有中國特色的“封口費”


作者:謝盛友


讀報獲知,今年9月20日,山西霍寶幹河煤礦發生一起死亡礦工1人的責任事故。事故發生後,兩天內共有23家“媒體”的28人以記者名義前往該礦,領取礦方以各種名義發放的“封口費”。 該事件經部分媒體曝光後,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山西省新聞出版局派出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經初步核查,領取“封口費”人員中,持有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新聞記者證”的有2人,其餘多數則是假冒新聞單位的普通人。

《文匯報》在一篇評論中指出,企圖以鈔票塞記者嘴巴以隱瞞事故真相的人令人憎惡。

二十多年來我一直書寫表達,新聞記者要做“開罐頭”的人。我們中國人的祖先非常聰明,發明了這個“德”字,所謂“德”,就是“兩個人一直一條心”。 新聞記者的德行就是,應該跟權利一條心,而不是跟權力一條心。西方社會成功走向現代化,有一個很重要秘訣,用權利(right)去限製和製約權力(power)。

權力衍生腐敗,有權力的地方就會滋生腐敗。“有償不聞”同“有償新聞”一樣,都是媒體滋生的腐敗。媒體、記者,不僅擁有話語權,而且擁有話語的優先權。“封口費”不隻是封住了記者的口,同時也蒙上民眾的眼,剝奪了公眾知情權,協助問題企業共同欺瞞社會,逃避社會責任。這是傳媒的恥辱。

向記者發放“封口費”,在國內一些地方早已成為一種“潛規則”,早不新鮮。我說過,“潛規則”就是夜壺,見不得人,上不了台麵,但是,很管用,很多人都懂得使用,樂意使用。

“潛規則”,是相對於“元規則” 、“明規則”而言的。顧名思義,就是看不見的、明文沒有規定的、約定成俗的、但是卻又是廣泛認同、實際起作用的、人們必須“遵循”的一種規則。創造“潛規則”這一概念的吳思先生說:所謂的“潛規則”,便是“隱藏在正式規則之下、卻在實際上支配著中國社會運行的規矩”。

具有中國特色的“封口費”是按照具有中國特色的“潛規則”來運作的,而具有中國特色的“潛規則”阻止中國的新聞記者“開罐頭”。記者在什麽情況下才能“開罐頭”呢?當然隻有三權分立、司法獨立的情況下,記者才能“開罐頭”。在司法獨立下,若記者沒有良心,記者不可能“開罐頭”;沒有司法獨立,而記者接納了“封口費”,肯定不會“開罐頭”。

西方用一係列的法律來保障自由獨立的記者自由“開罐頭”。
德國的刑事訴訟法第53條(53StPO)及383條(383ZPO)分別規定:報社、雜誌的編輯人員,可以如同律師、醫師及神職人員等,擁有“拒絕提供資訊來源”的拒絕作證權,以及不得扣押涉及上述資訊來源的文件之權利。這兩條被認為是保障新聞來源秘密的“守護神條款”,檢察官搜查媒體是不合法的。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作過幾個極為重要的原則宣示。 比如:
第一個原則便是:媒體沒有法律上的特權,並且負有維護公共利益及國家安全之義務。刑事訴訟法雖未排除檢察官搜查媒體的權力,但鑒於媒體能否充分地享受自由,正是國家有無“新聞自由”保障的指標,因此,任何搜索媒體的舉動,絕對要“謀定而後動”,也就是必須絕對尊重“比例原則”,不能夠有絲毫的權力濫用情形。

第二個原則是:新聞媒體須有拒絕提供資訊來源的權利與義務。憲法法院特別聲明,保障新聞自由的第一步便是要保障“新聞來源自由”。因為提供消息者會“信賴”報社不會泄露消息來源才敢提供資訊,所以,“編輯秘密”正是使媒體有機會提供社會大眾發現真象的機會。這種新聞來源秘密的保障,才是防止一個民主社會不會淪入專製、獨裁的最好方式。

第三任美國總統托馬斯•傑斐遜說:“如果政府和報紙兩者之間隻能有一個存在的話,我會毫不猶豫地選擇後者。”在美國憲法確立後不久的1789年,其時的執政黨聯邦黨試圖通過《外僑和通敵法案》來扼殺媒體對政府的批評。這一舉動受到廣泛的反對,對聯邦黨的執政產生了極為消極的影響。托馬斯•傑斐遜是法案的反對者之一。傑斐遜在1800年的美國大選中當選為總統。當選後,他赦免了所有因該法案而被捕的人。在就職演說中,傑斐遜反複強調自己對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的支持:“如果我們當中有人試圖解散我們的聯邦政府或者摧毀我們的共和製政體,就讓他們在真理可以自由的修正謬誤的環境中如紀念碑一般靜默吧!”

沒有拿“封口費”的記者不一定就有記者良心,但是,拿了“封口費”的記者肯定沒有記者良心。而一個健康的社會需要獨立的司法和有良心的記者。

寫於2008年11月2日, 德國班貝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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