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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被告經曆

(2008-10-28 02:54:36) 下一個




我的被告經曆


作者:謝盛友


1998年 3月 18日,我收到原告德國勞工局的告狀書,告狀書是原告於 3月 16日郵寄出來的。告狀書這樣寫:
被告謝先生,中國公民,已婚,餐館老板。
違反德國勞工法。

原告德國勞工局根據充分的材料,確認被告謝至少於 1997年 8月 29日,在沒有勞工許可的情況下雇傭吳明誌 ( 1967年 6月 11日出生,中國公民 )。
謝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德國社會法第三冊第 404條,第 2段,第 2款,同時違反了德國社會法第 284條,第 1段,第 1款的法律規定。謝的行為已經構成犯法,在調查清楚後,將給予法律懲罰。被告在收到本告狀書後,於兩個星期之內可以提出書麵反駁,也可以直接到勞工局當麵提出反駁,不過,勞工局絕對不接受任何電話反駁。被告也有放棄反駁的權利。但是,被告放棄反駁後,原告將根據檔案記錄做出裁決。被告到勞工局進行當麵反駁所付出的路費,全部由被告自己承擔,哪怕是被告將來的反駁有理,迫使原告撤回告狀書,原告也不負擔被告的路費或汽油費用。

1998年 3月 25日,我提出書麵反駁,內容如下:
吳明誌是一個被拒絕的難民申請者,他沒有勞工許可,這是事實,但是,他沒有在我這裏工作,我沒有雇傭他,這也是事實。吳明誌於 1997年 8月 29日到我快餐店來,主要目的是請求我幫助他翻譯他的難民拒絕信,我充當翻譯的角色,也為吳明誌在律師樓約定好當天下午 17 點的會談,準備請律師幫助他打官司,以獲得難民身份。1997年 8月 29日中午 15 點的時候,我們全體職工正好在吃午飯,吳明誌在場,我們當然請他一起吃飯。吳明誌吃飯好後,覺得不好意思,自告奮勇幫助我們洗碗,以答謝我們給他的這頓飯。15:45時,兩名警察闖入我的快餐店,進入廚房,警察當然是在查黑工,當場看到吳明誌在洗碗,這也是事實。但是,吳明誌不是在我這裏進行有報酬的工作,這也是事實。可是作為餐館老板的我這個時候是跳進黃河也洗不清。

在開辦快餐店之前,我是一名學習法律的學生,我當然知道,違反法律要受到懲罰,所以,我當快餐店老板以來,一直沒有雇傭黑工,第一,沒有這個必要,第二,我沒有這個膽量。我上書請求德國警察和勞工局再次仔細分析我這個案子,以給我一個比較合理的答複,當然,最好就是撤回告狀書。

1998年 3月 31日,我收到原告勞工局的答複,內容如下:
被告的反駁有道理,但不是法律事實,維持原判。因此,根據德國行政管理條例第 69條的規定,將本案子移交給德國地方法院之檢察官處理。

我看到這封回信,知道情況更糟糕,因為事情越鬧越大。我現在才知道上當了,上了德國勞工局的當。勞工局故意給我兩個星期的思考時間,讓我進行反駁,他們才不管你“跳進黃河洗得清還是洗不清”,隻要你進行反駁,他們就把案子丟給檢察官,反正這些都是國家官員。勞工局不處理,就給檢察官處理。

我過去在大學裏學的是,任何案子,隻要仍在行政係統,問題就好商量多了,回旋的餘地還很大,但是一旦案子進入司法係統,就麻煩了。 最大的麻煩是,一旦進入司法係統,案子必須有一個結果。檢察官不管案子的結果對原告有利還是對被告有利。麵對德國的檢察官,我這回更是有口難辯。

收到勞工局的回信不久,我也收到了當地初級法院 ( Amtsgericht )的來信,是用藍色信封寄來的,我們知道,在德國,隻要是藍色信封套住的信,裏麵都不是什麽好消息。法院在信中通知我開庭的事由、時間和地點。說藍色信封不會帶來好消息,確實沒錯。法院這樣寫道:

初級法院接受德國檢察院的委托,就被告謝違反德國勞工法一案,決定於 1998年 8月 4日,11點半開庭審理,您作為被告一定要出庭,不然,法律懲罰更加嚴重。

收到法院的信後,我仍然有四個星期的時間。考慮了很久,我決定親自到勞工局去一趟。通過介紹,我找到辦理這個案件的有關官員。一見麵,我嚇了一跳,這位大名鼎鼎的官員不就是經常來我快餐店吃飯的客人嗎?我心裏始終提醒自己,人家官員今天是我們的主人,不是我們的客人,跟他套近乎,是白搭。誰知道他們德意誌官員臉上笑的,心裏想的,到底意味著什麽,代表著什麽。我已經跳進黃河洗不清了,不能再把河水弄渾濁了。

官員挺客氣地請我坐下。他越客氣,我越驚慌,畢竟這不是我們自己的國家,且文化差異很大,我們又不懂這裏的官員到底是怎麽想的。“原來是您啊?大學才子放棄教授的位置,而自己開辦快餐店,在我們德國人眼裏,爽快!”

德國人爽快,我心裏更慌:他到底是佩服我,還是嘲笑我?我說:“我不是什麽才子,隻是一個小小的快餐店的老板,今天到您這裏來,是因為有個案子,勞工局要懲罰我。”我給他所有文件,包括法院的開庭邀請信。

官員對照一下檔案號,找出他自己的檔案。十分鍾後,我問他:“我是第一次碰到這樣的問題,現在還有什麽補救的辦法沒有? 我還能撤回我的抗訴書嗎?若撤回抗訴書,是怎樣的後果?”

德國官員拿出一個計算器,他似乎不在乎我說什麽。“ 136馬克,是懲罰,因為德國警察確實是在吳明誌在您廚房裏工作的狀況下看見他的。您如果同意我的建議,接受罰款,我會撤回我給檢察院的法律主張,但是,我必須等到您交款後,我才撤回我的法律主張。”

“還有什麽別的補救辦法嗎?”
“這就是補救辦法!”
“是唯一的補救辦法?”
“不是唯一的補救辦法,但是是可行的補救辦法。”德國官員這樣幹脆,似乎他對我很友善。

“您可以選擇開庭,當然,也可以承擔罰款。承擔罰款後,在您的檔案的記錄中,我隻是這樣寫:吳明誌在您的快餐店裏在工作時被警察看到,這與您雇傭黑工沒有任何關係。就是說,您至今沒有雇傭黑工的記錄,包括吳明誌在內,也不算您是雇傭黑工。如果您選擇開庭,一切由法官來判決,我沒有權力,也無法影響。” 官員真的對我很友善?

我表示同意接受。接下來兩天後,我收到勞工局的罰款帳單。隨罰款帳單還有一張法律警告說明:收到此罰款單後,請在四個星期之內付款,切勿忘記注明罰款帳單號碼。若支付有困難,請速與勞工局聯係。若四周內,勞工局沒有您的任何消息,勞工局將根據德國行政管理條例第 96條的規定,將該罰款程序轉交給當地初級法院。

法律警告歸法律警告,我還是要一定的時間來思考。不是我不願意繳納 136馬克,我真的懷疑德國官員的話,交了罰款,真的不用開庭嗎? 更重要的是,在我的檔案裏真的沒有雇傭黑工的記錄嗎?

一周以後我支付罰款,之後,我給勞工局傳真付款憑證,並且,我要求勞工局給我回信,證明我已經繳納了罰款。收到勞工局的證明後,我自己給初級法院寫信,說明我願意承擔罰款懲罰,要求法院不再開庭審理。

不久,我收到初級法院 1998年 6月 25日的回信:原定 1998年 8月 4日的開庭,現取消,因此,這一天您不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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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評論 (5)
評論
annaxue 回複 悄悄話 有趣。 A reasonable German.
nightrose 回複 悄悄話 破財免災。:)
彩虹姐姐 回複 悄悄話 我一直看你的文章,很不錯,也感謝你。
回複 悄悄話 雖然我不在德國,也不在餐館業,但你的經曆值得閱讀。感謝你!
人在路上 回複 悄悄話 這個案子有點意思,容後認真學習。說不定還有事情向謝老板請教,屆時還望謝老板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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