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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新聞學(30):版權的保護

(2008-06-03 00:08:40) 下一個



網絡新聞學(30):版權的保護


關於版權:國際藝術家協會從1851年開始努力,1902年法律開始生效,任何藝術家(作家、作曲家、畫家等)的作品(文字、曲子、音樂、錄象)是受到保護的。這裏講的不是版稅,版稅你在購買DVD時已經包含在裏麵。
網絡的出現產生了傳播費的疑惑。藝術家在當地的協會都有登記,歸口到總會,每年出版的作品均有登記,總會檔案中有藝術家的帳號資料,每年作品被引用、被轉載,均有登記,根據法律,按照分成協定,扣除費用後的所得匯到藝術家的帳號。
在傳播費意義上的藝術家,其作品受保護至他(她)逝世後70年。
簡單的例子:在餐廳裏、旅館飯店裏、大型音樂活動播放背景音樂是要支付費用的,各個國家(地區)情況不同,一般是按照場地的麵積大小來計算。因為不僅僅是你一個人聽音樂,你是在傳播音樂,所以你要支付費用。
網絡的出現,尤其是博客走火入魔,誰能保證博客裏播放的音樂隻是博客主人單獨享受?博客一天傳播了多少人,能用麵積大小來計算嗎?

著作財產權的種類在過去一百年中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原先較單純的出版權、演出權,因電影的發明而有公開上映權、因廣播及電視的發明而出現公開播送權,時至今日因網絡的普及化,公開傳輸權隨之而生,除了這些一個接著一個出現的新型態著作權利,另外一些較傳統的權利也由於人類生活型態的轉變而發生變化,例如因為國際間的交流日漸頻繁,著作物在各地區以及國際間的散布權問題獲得重視;著作物所有人以往基於所有權擁有將該物出租的權利,規模有限,對於著作權人的利益影響不大,但由於大型連鎖租書店的出現嚴重影響了著作權人的利益,從而使得著作物的出租權亦須被顧及。

一般來說,著作權人對於著作享有若幹項基本權利,其中有一些是專屬權利。他們享有使用、或根據議定的條件許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專屬權。

著作權人可以禁止或許可:

以各種形式對各種著作進行重製,例如以印刷或錄音的方式重製語文著作或音樂著作。
將其著作公開口述、演出,例如將戲劇及表演著作或音樂著作公開演出、將語文著作公開口述等等。
將其著作通過無線電、有線或衛星或因特網加以公開播送、公開傳輸。
對其視聽著作公開上映;對其攝影著作、美術著作、圖形著作加以公開展示。
將其著作翻譯成其他語文,或對其加以改編,例如將小說改編成影視劇本、將英文版本改譯為中文版本。
受著作權保護的許多創作性作品需要進行大量發行、傳播和投資才能得到推廣(例如:出版物、音樂作品和電影);因此,著作權人常常將其對作品享有的權利授權給最有能力推銷作品的個人或公司,以獲得報酬,這種報酬經常是在實際使用作品時才支付,因此被稱作授權費/版稅。

著作財產權有時間限製,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相關條約,該時限為創作者死後70年。但各國國情不同,各國國內法可規定更長的時限。這種時間上的限製使得創作者及其繼承人能在一段合理的時期內就其著作獲得經濟上的收益。

著作財產權人通常可透過行政手段或透過法院保障自己的財產權益,前述手段包括以搜索住居處的方式查找生產或擁有非法重製的,--- 亦即“盜版的”--- 與受保護作品有關之物,作為證據以實施權利。權利人還可要求法院對非法活動發出禁製令,並可要求侵權者就其在財產上和表彰姓名等人格權方麵所受損失負損害賠償之責。

(謝盛友 整理編寫 於2008年5月31日,德國班貝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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