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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爭論中的三大焦點(法眼)

(2008-07-15 16:03:57) 下一個
“人肉搜索”:爭論中的三大焦點(法眼)
●是對個人隱私的侵犯嗎 ●網站應該承擔怎樣的監管責任 ●如何防止“網絡暴力”


  引子:

  “人肉搜索第一案”

  7月7日,被網友稱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王菲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第三次開庭。

  去年12月29日,王菲的妻子薑岩從24層的家中跳樓自殺。隨後,薑岩生前的博客被網友發現,上麵記載了她因為“老公出軌”而經曆的煎熬。針對王菲的“人肉搜索”就此展開,並且一發不可收拾。

  2008年1月10日,大旗網刊載了《從24樓跳下自殺的MM最後的日記》專題報道;天涯論壇也於當日發表《大家好,我是薑岩的姐姐》一文;薑岩的同學張樂奕於1月11日注冊了“北飛的候鳥”網站。這三個網站上的部分文章均披露了王菲、“第三者”的真實姓名,以及王菲的工作單位、居住小區等內容,並把王菲及家人的姓名、照片、住址等信息公開披露。根據王菲在後來的起訴書裏的說法,他的生活從此受到多方麵的影響:不斷收到恐嚇郵件、失去工作、父母住宅門口經常被塗滿各種標語……

  3月28日,不堪其擾的王菲以名譽權受損為由,將北飛的候鳥網站管理員張樂奕、大旗網和天涯社區告上法庭,要求賠償7.5萬元損失及6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目前,本案雖然尚未判決,但引起了激烈的爭論和思考。近年來,類似本案的“人肉搜索”事件層出不窮,從“銅須門”到“虐貓事件”,再到“周老虎”,無一不引發網上網下的熱烈爭論。

  焦點一:

  隱私權如何確定

  在王菲案中,王菲的代理律師張雁峰表示,網民對未經證實的網絡事件,發表具有攻擊性、煽動性和侮辱性的失實言論,造成王菲及其家人名譽損害;公開王菲及相關人員現實生活中的個人隱私,侵犯隱私權。

  對此,被告張樂奕的律師辯稱,名譽不能等同於美譽,一個人的名譽是和他的言行相符的,王菲因婚外情導致妻子自殺,本來就是違背社會道德的,這種不道德的行為給他帶來了負麵社會評價,不能被看作是名譽受損。另外,該律師還強調,王菲的姓名、單位、電話等屬於商務場合用於交流的信息,披露這些信息並不屬於侵犯王菲的隱私權。

  “名譽權和隱私權在人格權項是不同的兩個概念。”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董永森律師介紹說。隱私權的客體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秘密信息,而名譽權的客體則反映為社會公眾的一種評價,更具有主觀性。另外,對名譽權的侵犯往往是利用虛假的信息,所以如果查明事實,可以否定虛假的信息,通過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恢複名譽、消除影響等方式來加以救濟;而隱私權的基礎在於其客觀性和秘密性,如果被公開,就喪失了秘密性的基礎,也就不再成為隱私,所以是無法通過上述的方法來補救的,換句話說,侵犯隱私權是“一旦侵權永遠侵權”的。

  也有專家表示,侵犯他人名譽權,要看有沒有捏造。以“虐貓事件”為例,網友鋪天蓋地的指責都是基於“主角”的不道德行為,即使語言有些偏激,隻要沒有捏造事實,一般不構成侵權。但若網友捏造事實,造成當事人傷害的,就可能要承擔民事、甚至刑事責任。然而關於隱私權,實踐中如何界定仍有很大爭議,哪些屬於個人隱私,侵犯他人隱私要承擔怎樣的責任,以及個人隱私與個人信息有無區別,尚無明確界定。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個人信息中不願為外界所知的,如銀行存款、地下戀情等,就屬隱私。

  目前,與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相關的《信息安全條例》已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相信未來會對個人信息的界定與保護發揮積極作用。

  焦點二:

  確立網站法律責任

  麵對鋪天蓋地的“人肉搜索”,網站應該承擔怎樣的監管義務?這是“王菲案”引發人們爭論的另一個焦點。

  “網站的法律地位取決於它所提供的服務性質。目前來看,一類是提供內容的,如一些新聞網站;一類是提供空間的,如論壇和博客,搜索引擎的信息也因此分為兩類。我們需要監管的,一類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如淫穢信息,這類分辨比較方便;另外一類是侵犯隱私權等。有些信息是這兩類信息的交叉,具體認定的時候,有一定的困難,要考慮各方麵的因素。”北京郵電大學劉德良教授這樣認為。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趙曉力認為,對於開放論壇式網站,應嚴格遵循《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在電子公告服務係統中發布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類似天涯論壇這種社區網站,它的大量內容由網民提供,或者是轉載,社區網站如果發現裏麵有違反法規的內容,網站管理員要及時刪除。此外,趙曉力認為,對於提供“人肉搜索”服務的網站應加強管理,讓它們在服務條款中嚴格界定屬於威脅、中傷、誹謗、猥褻或其他有悖道德或違犯法律的行為。

  “立法工作要做的,是需要確立網絡媒體,包括具有交流平台性質的網絡論壇在內的法律責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楊守信教授認為,“如果網絡媒體直接參與了報道、評述,給他人造成損害,可適用新聞法的規則承擔法律責任,即:不實報道者,要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如果沒有直接參與報道、評述,隻提供了一個交流服務平台,則其責任在於善意管理,包括特別提醒眾多參與者要善意發布針對他人隱私的陳述、評述,否則將限製或取消其參與資格;另外,允許受害權利人在加入注冊發表異議聲明後,暫停相關的論壇交流,直至刪除相關信息。在此,網絡媒體可享有一定審查權。”

  “如果網站沒有盡到善意管理的義務,如相關信息在受害人提請網站注意後仍未刪除,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楊守信說。

  焦點三:

  “實名製”管用嗎

  網名為“林秀佳”的網友是一名財務工作者,自從得知薑岩事件以後,她就以極大的熱情關注本案,三次開庭她都前往旁聽,她認為,“‘人肉搜索’的出現,可以彌補輿論監督的不足,尤其是現在家庭不穩定因素上升,‘人肉搜索’承擔了維護社會公共道德的作用,網友是從追求正義、探詢真相出發,願望是好的。”

  但是同時,“人肉搜索”也有蔓延成“網絡暴力”的傾向,針對自己看不慣的現象,“人肉他!”成了一句令人膽寒的口號。

  一位網名為“紫霞星妹”的20歲女孩,號稱是影星周星馳的“粉絲”,因為在網上表達了對另一位娛樂明星周傑倫的不喜歡,被周傑倫的“粉絲”進行了“人肉搜索”,公布了她的個人信息,並把她的照片“惡搞”成各種形象,在網絡上散布,使她受到極大傷害。

  複旦大學社會學教授於海認為,越來越多的“人肉搜索”事件正在向私刑的性質發展,帶有“網絡暴力”傾向,亟待接受法律的規範。“人人都可以作道德評價,但是不能人人都來當警察。”

  “‘人肉搜索’著實讓某些人很上癮,但我們更需要的是安定的生活”,有網友這樣表示。在這種情況下,有人呼籲加快“網絡實名製”的步伐。此前,同樣由於“網絡暴力”的困擾,韓國在爭議中實行了“網絡實名製”。

  根據此前的一項調查,我國近八成公眾認為應該更好地規範“人肉搜索”,其中讚成“實行網絡實名製、讓個人自負其責”的人占28.8%,26.4%的公眾認為“網絡管理人員必須加強監管,使有關行為不逾越社會底線”,24.8%的公眾支持“立法,對網絡進行全麵規範約束”。如何管理處於互聯網規範與法律監管真空地帶的“人肉搜索”,還需要多方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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