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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社會(中)

(2023-04-21 11:18:47) 下一個

墮胎問題,就是一個胎兒和母體的利益衝突問題。My body my choice 從大原則上就存在本人與他人,或者個人與社會的矛盾關係。並不一定完全正確。其關鍵就在於私有與公共的邊界劃分問題。而在墮胎上是絕對不適用的,因為My baby 不是 My body。而是另外一個Body。所以不是個人權益問題,而是多方權益的矛盾問題。以強奸為辯護是非常無能而且邪惡的。因為不僅強奸是墮胎裏麵非常小比例的因素。而且是以一個犯罪受害者就可以去實施更惡劣的犯罪的邏輯是十分無能和邪惡。等同與到幼兒園裏反社會。真正合理的辦法是懲戒真正的罪犯,尤其是令其承擔代價。並在不可得時由社會提供保險性質的補償和幫助。而不是通過殺害無辜來回避個體和社會責任。

 

而興趣問題其實本質上也是一樣的。本質上是保護不能自我保護的嬰幼兒童少年。隨著年齡增長,未成年人會有越來越多的自我保護能力,自我認知,自我決策,自律自力。請注意,這個權利和責任是同步增長的。而在完全成年以前,父母和監護人代行全部或部分權利和責任。請注意,這個權利和責任不是父母或監護人的自己的權責,而是未成年人的權責,隻是父母代持。換句話說就是父母站在孩子的角度考慮孩子的問題,而不是父母站在父母乃至家族社會的角度考慮問題。如果父母不是從孩子的角度出發,那麽社會可以介入來強製更換監護人。但是社會,包括學校老師牧師不是未成年人的直接監護人,不能夠直接替代具體的未成年人做出抉擇。

 

在墮胎問題上,首先是什麽時候胎兒可以算是分離的個體,什麽時候則還是母體的一部分。其次是在作為分離個體的情況下,胎兒乃至嬰幼兒是完全不能自立的完全非責任人,那麽胎兒的權利必須是由另外一個完全責任人代持的。這個監護人的天然定義是胎兒的母親。但是當母親的利益與胎兒利益衝突,或者母親並沒有從胎兒角度代理的時候,社會就應該由第三者來接管這個監護人資格。然而胎兒又需要母親的能力補充才能生長,也就是說造成了母體的負擔,則應該由胎兒的監護人來提供相應的補償。就好比小孩吃飯,父母買單。父母貧困,社會補助。父母不在或無能,則社會徹底接管。是同樣的道理。也就是說,社會反對墮胎的同時也必須提供不墮胎帶來的責任轉移機製。

 

而興趣問題則明顯是已經分離的個體,但是年幼個體的自我意識和自我能力都是不足的。但是畢竟不是嬰幼兒的絕對無意識無責任能力。所以就存在一個青少年的自我意識和能力不足乃至錯誤,和父母(監護人)不能夠完全理解(畢竟不是自己)而帶來的不正確地代理未成年人意誌,所造成的衝突。但是這些誤會矛盾並不應該成為拋棄監護人的借口。社會活動人士,老師牧師等繞開父母(監護人)直接影響未成年人的做法是詐騙和教唆犯罪。是搶奪監護人權利,卻不承擔監護人責任的犯罪行為。如果認為監護人在某些方麵沒有盡到代理責任,可以影響和教育具有完全責任人能力的監護人,甚至取而代之。但是對非完全能力人,利用其能力不足進行誤導,並不承擔後果的都對未成年人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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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chi9090 回複 悄悄話 HBW 發表評論於 2023-04-21 22:27:08
"社會反對墮胎的同時也必須提供不墮胎帶來的責任轉移機製"。目前沒有這個責任轉移機製。所以還是先墮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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讚一個,一語中的,言簡意賅。 我也認為:“所以還是先墮胎吧。”
HBW 回複 悄悄話 \"社會反對墮胎的同時也必須提供不墮胎帶來的責任轉移機製\"。目前沒有這個責任轉移機製。所以還是先墮胎吧。
mikecwu 回複 悄悄話 就是說你支持墮胎禁令?我也覺得隨便墮胎不好,但不能一刀切,有很多情況下墮胎仍然是有利的。

光從道義上來看,你說墮胎是剝奪了嬰兒的生命自由,但我也可以說你強迫把嬰兒生下來也是剝奪了嬰兒不想出生的自由。自然,大部分人都不希望死。但在特殊情況下,比如胎兒是畸形,出生後需要不斷做手術,一輩子痛苦,而且活不到成年就會死,換了你,你也不會選擇來這個世界受苦。另外,如果你媽媽是吸毒者,你父親是誰都不知道,你媽媽又沒有能力,也不想要你,你非要生下來,到時候從小就被虐待,被你媽媽一個個的新男朋友強奸,估計到了青少年就成為犯罪份子,你願意這樣的人生嗎?
從社會角度看,反對墮胎的原因是社會需要更多的人口,墮胎就是損失了一個未來的人口。這是有道理的。但在一些情況下,比如中學生懷孕了,如果不能墮胎,必須生下來,媽媽就必須綴學打工養活孩子,無法上大學,估計就一輩子打小工,也找不到好丈夫去結婚繼續生育。但如果能打胎,她可以完成學業,上大學,找個好工作好丈夫,結婚成家,生育幾個孩子。在這樣的情況下,墮胎更加有利增加社會人口。
其實避免墮胎有很多方法,比如讓希望領養孩子的人和希望墮胎的人配對,讓領養的夫婦付錢給準媽媽,讓她生下來,然後付錢給她,再領養孩子。你要真的為孩子考慮,為媽媽考慮,就多付出一點努力,多做一點工作,給懷孕的媽媽多一點支持,多一點門路,而不是簡單粗暴地下一道法律,把準媽媽當作罪犯一樣來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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