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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槍和槍擊

(2022-05-24 21:51:59) 下一個

每當發生槍擊案,就會有一波要求禁槍的喧囂。令人唏噓不已,又覺得可笑至極。要不要一有強奸案,就把大家都閹割了?要不要一有車禍,就要求大家都腿著?要不要一有貪汙案,就把美刀都廢了,大家向上海學習,以物易物?顯然這是牽強附會,也是不切實際的。

 

然而又有人說,錢大家要花,愛大家要做,車大家要開,冒點風險也是應該的。這槍也不大用得著,和盲腸一樣,割了就割了,省得發炎。

 

真的嗎?真的沒必要嗎?

 

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二條是眾所周知的擁槍的基礎條款。但是實際上一次通過的前十條修正案,並不是簡單的列舉,而是相互關聯,甚至是相互支撐的整體。而且後麵陸續單獨通過的十七條修正案,其實都是前十條的具體問題具體答案。而前十條是原則性的。

 

前十條的根本原則就是要規範政府與個人之間的關係。政府的存在就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個人的自由和安全,而不是相反。政府是必須的魔鬼。是千萬倍億萬倍大的槍。必要的,也必須小心使用的。因為我們也不能因為政府在曆史上可謂臭名昭著,就禁了政府。但是它的確可以在帶來巨大好處的時候,也帶來巨大傷害。

 

苛政猛於虎,猛於病毒,猛於洪水地震,也猛於槍。

 

又有人說了,現在都是無人機導彈時代了,一把步槍手槍能幹啥,反抗暴政?別逗了。說的也是。看來不僅不應該禁槍,禁機槍。而且應該開放大家擁有標槍毒刺,起碼手榴彈火箭筒什麽的。

 

如果人民和政府軍隊是這樣敵對的關係,是侵略反侵略,壓迫反壓迫,殖民反殖民地關係,那麽有把槍肯定是不夠的。但是因為不夠就繳械投降,做降奴?這個邏輯就完全反了吧?

 

反過來說,既然不夠,又有什麽可怕的。就讓民眾有幾把槍也造不了反嗎。然而哪個占領軍敢不乘勝繳械甚至屠殺,否則在全麵對立的情況下,讓對方全民持槍,就是軍隊也無法長期維持的。

 

如果軍隊是民眾的敵人,民兵固然不足以抗衡,但是以民兵為基礎組織民眾自己的軍隊自然比白手起家要好得多。而這恰恰是美國的立國之本,和直到二戰以前的基本國策。而二戰以後,美軍則變成了去別國的外國軍隊,恰恰是以前美國最防範的角色。

 

如果軍隊是民眾的,那麽民眾持槍所防範的其實更多更常見的是警察國家。實際上軍政府軍閥國家,也是靠警察尤其是秘密警察來治安的,而不是靠軍隊。警察的裝備水平和民眾的裝備水平的差距是小得多的。如果中國允許持槍,封城砸攤強拆的事就絕不會這麽猖獗。安全歸根到底還是要靠每個人自己。憲法規定的就是這基本權利。政府警察不過是全職專業的雇傭兵來提高效率罷了。其暴力權利來自於民眾的委托。也就說暴力權利天然屬於民眾。而憲法就是規定個體暴力權利之間的關係和界限。

 

民眾不僅要法律上名義上擁有這些權利,更重要的是要擁有行使這些權利的能力。法律是規定和某種程度上限製這種能力。但是不能剝奪這種能力,否則等同於剝奪這種權利。

 

民眾擁有這種能力和權利,才能有效地製止係統性警察國家對民眾的迫害,或者少數人利用公權力對民眾的迫害。這個就如同手刹和氣囊,也許永遠不用,但是絕對不能沒有。

 

 

如果說軍管和警管政府是合法的係統性罪惡政府,腐敗是非法罪惡公權力,那麽接下來民眾所麵臨的危險檔次則是黑社會有組織犯罪。也是民眾個體抵抗處於明顯劣勢的情況。但這其實不是裝備水平的問題,而是組織水平的問題。軍警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就是上了台麵的民眾組織的黑幫。所以對付暴政,對付黑社會,不是簡單的一人一戶擁槍能否自保的問題,而是每人每戶都擁槍的民眾主人翁精神的問題。

 

這也是鼓吹禁槍的人的有意誤導所在。不是去追究具體的槍械是如何流落到具體犯罪人手裏,以及具體犯罪人是如何可能可以被防止的研究。而是總想全麵禁槍。因為它們根本不是為了防止犯罪,而是為了防止防止犯罪力量的存在。

 

因為絕大部分槍擊事件搶劫事件,都是個體犯罪事件。是低等犯罪事件。預防起來的確比較困難,而且無法根除。但是危害性其實很小。當然依然應該進一步壓縮。但是如果因噎廢食,為了減少小犯罪,甚至根本沒有實際效果,卻為更大危害的更有組織的犯罪,打開了大門,那就不是得不償失能夠形容的了。

 

槍擊是個案問題,擁槍是群體問題。前者的槍是一兩隻,後者的槍是一兩億隻。前者或許把一兩個受害者擴展到一二十個。後者則可能可以遏製了一二百萬個一兩人的傷害案的發生,或者一二十萬變質警察城管大白的變質,或者天安門一兩萬輛坦克的鎮壓。量變導致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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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head00 回複 悄悄話 把基本邏輯講得清楚。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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