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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不能鳴槍示警,也不能故意打腿,更不能隻打一槍。
鳴槍示警意味著不是自衛而是威脅對方,甚至掏槍指著對方都不可以。因為不開槍打人,就意味著還沒有到威脅嚴重到必須自衛的程度。這個已經是民主黨大力限製用槍和自衛權的結果。但是也有了反作用。就是許多可以避免死亡的案件,變得非死不可。命賤了。鳴槍示警或者掏槍指人,反而是對方打死你的很好的自衛借口。先掏槍是攻擊,先開槍是自衛。嗬嗬。
故意打腿是完全做不到的,除非是john wick。故意打到人都不那麽容易,需要相當的訓練。
同樣道理,打一槍就停是不可行的,除非是霰彈槍。因為一槍沒有足夠的命中率和殺傷效果。這也是為什麽很多人喜歡霰彈槍。一噴一大片,巷戰利器。但是也有缺點,就是不靈活,所以法律也禁止短管霰彈槍。另外就是第一槍最有效,但是一旦落空也最慢跟進。手槍步槍原則上都要連開三槍左右,形成近似霰彈槍的效果。軍隊都是一個短促自動連發,也是這個意思。但是民間禁止自動連發槍。
所以經常新聞上講,一堆警察一打幾十發才停下,貌似很糟糕。其實那才是專業訓練的結果。不打則已,打就是往死裏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