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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蘇秀文就是保護人民自己的權益,製度才是根本

(2005-02-14 14:19:27) 下一個
保護蘇秀文就是保護人民自己的權益,製度才是根本 2004.01.08首發於水木清華BBS 殺人償命,這在中國民眾心目當中是一種非常自然的事情。但是現在問一個問題:假如當初孫誌剛被收容人員抓住的時候,進行反抗殺死5個政府官員然後逃跑,是不是應該處以死刑?按照中國法律,這種事情發生必定是死刑。不過按照美國法律,這種事情最多隻能以“二級謀殺”罪名起訴,即便孫誌剛被判有罪,最多隻有無期徒刑而不會有死刑。根據當時的狀況,“二級謀殺”罪名幾乎不太可能成立,較有可能成立的罪名是“氣憤殺人”,這種罪名成立也隻有最多10年的刑期(最少3年),5個官員加起來最多有50年(最少15年)。 美國政府官員遠遠比中國政府官員和藹親善,並不是因為美國政府官員本來就是如此,也不代表中國政府本身就是一個流氓政府。主要原因在於美國法律已經承認“殺貪官”的某種合理性。如果美國官員膽敢跑到民宅翻箱倒櫃,頤指氣使,作威作福,那麽美國民眾開槍把他打死最多隻有10年刑期,而中國官員則幸福得多。曾經飽受村幹部欺負的山西農民胡文海開槍打死十四人,就是一種對腐敗官員氣憤無法發泄的災難性反應。如果他在美國,完全可以僅把村幹部打死而隻坐10年牢(注意:打死村幹部親屬將被列入一級謀殺罪名可能被判死刑),現在大家應該知道為什麽美國的野蠻執法比不上中國那麽多了吧?因為野蠻執法的警察隨時都可能被民眾開槍打死。(不過美國警察比中國警察恐怖,他們可以隨時開槍打死民眾而不負任何責任——隻要他們有理由說自己“受到威脅”,所以跟美國警察打交道千萬不要象在中國一樣高聲大罵或者動作太大。)以前我曾經非常懷疑美國法律當中的“氣憤殺人”罪名,認為可能保護了犯罪分子。現在看來實際上這種法律的設計,也保護了很多無辜民眾(比如中國那個村幹部的親屬)。這種法律設計也保護了美國的民主,在某種程度上對政府官員形成某種製衡。而根據中國法律,民眾殺死政府官員必定要償命,而政府官員殺死民眾可以有多種罪名逃避,比如逃避到“瀆職罪”就不會有死刑判決,而且大多數情況下僅有不到7年的刑期。這種法律設計,對中國民眾並不公平。政府官員本來對民眾就有很多合法傷害權,如果不容忍民眾的反抗甚至是激烈的反抗,那麽強行壓製的火山有可能在某天爆發到燒死所有人——包括無辜的民眾和無辜的政府官員。 美國的社會製度是一個精密的鍾表,其中內部的邏輯環環相扣,很多看起來不合理的製度,背後都有其合理性,但是歸根到底,都是為了保護美國的“民主”和“人權”——美國最高的政治哲學。例如“持有槍支彈藥”在美國是合法的,反對槍支彈藥的民間團體已經抗爭了半個世紀,結果這種案子上訴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通常都不予理會。民眾持有槍支彈藥確實對社會治安有非常負麵的作用,但是對保護美國的民主有非常正麵的作用。如果哪個美國總統膽敢不顧民意解散國會搞個人獨裁(象希特勒那樣),那麽合法持有槍支彈藥的美國民眾就可以起義將這種獨裁的美國政府推翻。美國憲法承認“人民推翻政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世界各國也是少有的。我曾經寫過一篇文章分析美國言論自由和過錯推定的法律設計(見[1])可見美國法律設計的根本目的還是為了捍衛民主和人權。美國的英美法司法體係、陪審團製度、遏製媒體壟斷的嚴厲法律,背後都是“民主”、“人權”兩個字。美國法律製度和社會製度的設計極為精密和精細,社會分工也非常精細。這種精密的社會製度背後體現了美國基督教文化對人性的認識:所有人都是有罪的。因此美國人從來不寄希望於某個個人,而是寄希望於某個製度。中國的貪官在美國搞投資移民買了綠卡逃到美國以後,以前在國內的囂張氣焰大大收斂,甚至還有經常去教會懺悔的。淮桔成枳,就說明製度對人性的影響。 很多主張對蘇秀文采取重判的人,並沒有站在製度層麵來思考這個問題。這也是了解美國文化、經濟、政治製度的本人和大多數中國民眾的思維不同之處。現在假設蘇秀文平時確實作惡多端,是不是可以利用這次交通肇事把跟她算總賬,然後把她拿來槍斃呢?看起來很多人非常支持這種做法,這是中國的悲哀,因為體現了中國民眾絲毫沒有一丁點法律意識。蘇秀文就算平時作惡多端,應該以其他罪名來起訴她其他行為,僅僅針對交通肇事一項,她並沒有“故意殺人”的情節,憑什麽要拿她做錯的這件事情懲罰她其他事情?換言之,如果蘇秀文平時樂善好施,給殘疾人捐了很多錢,而這次確實有“故意殺人”情節,是不是應該輕判?一個政府官員能不能用他做過的其他好事為他做錯的一件事情辯護?一個慣偷是不是隻要遭到別人的盜竊指控就應該立刻判為有罪?請各位好好思考這些問題。如果這樣,以後如果某個政府官員殺了一個普通民眾,也可以拿他以前的政績來為自己辯護了,象王懷忠那種巨貪,都能找出一大堆政績,更別說其他官員。 實際上,任何一個人都有善的一麵,也有惡的一麵。如果僅僅抓住“惡”的一麵就大肆鞭撻或者僅僅抓住“善”的一麵就大肆吹捧,那麽就不是“就事論事”而是“就人論事”。文革當中中國民眾就是這種病態的瘋狂,先把一個人定性為“階級敵人”,然後他所做的所有事情都是錯的。而如果一個人被定性為“紅五類”,然後他所做的所有事情都是對的。請問整個社會的準則在哪裏?我們還要法律幹什麽?中國民眾不就是被醜化成“沒文化”、“不懂民主”,才不被給予任何民主權利嗎?中國官僚不是被美化成“技術治國”、“專家治國”,才被給予了無限的權力嗎?通過許多中國民眾對蘇秀文案的評論,我看到的是一個“人治”的中國。從上到下沒有幾個人站在法律本身來就事論事,而是用想象代替事實,用感情代替理智。甚至清華大學也沒有幾個學生看到法律製度的重要性,這些人如果將來進入中國中央政治局,中國還有希望“依法治國”嗎? 法律製度的重要性,超出了對個案的處理。假設這次蘇秀文真的因為她家庭背景出身不好被判死刑或被判重刑,那麽所有中國民眾將處於危險當中。將來如果一個普通民眾不小心開車撞傷一個太子黨,太子黨可以搜集此人以前種種劣跡,說服法院對此人進行重判,甚至判成死刑都可能。所以我才不斷強調尊重法律尊重事實尊重人權,包括尊重被告的人權。如果法律的尊嚴輕易被公眾所踐踏,那麽你以後就不要指望法律能給你帶來正義和公平,因為法律本身既可以被公眾輿論利用,也可以成為官僚和太子黨手中踐踏民權的工具。美國民眾對辛普森案相當憤怒,但是並沒有從根本上否定美國司法體係。不要以為辛普森贏得很輕鬆,別忘了陪審團必須所有人都判辛普森無罪他才可以脫罪,否則還要重審。雖然陪審團大多數人是黑人,但是其中的兩個白人也裁決辛普森“無罪”,而隻要其中一人裁決他有罪他就得呆在監獄裏麵繼續候審。辛普森案,按照美國人的說法:It's a system。也就是美國司法精神:寧可錯放一千,不可冤枉一個。蘇秀文案至今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她有“故意殺人”的意圖和行為,公眾卻想通過輿論對她搞媒體審判,這隻是在製造冤案而已。別忘了,今天你可以對蘇秀文製造冤案,明天太子黨也可以製造出一千個一萬個冤案,最終受害的還是普通民眾。 所以我為蘇秀文辯護,第一是站在法律和事實基礎上,第二也是站在和我一樣是普通民眾的基礎上。隻有提倡整個社會尊重法律尊重事實,才可能保證自己以後不被當權者搞出來的冤獄迫害。在這點上,許多人眼睛隻盯著蘇案,顯見格局、視野和眼光都過於狹窄,對全體民眾根本就是有害的。 中國民眾應該好好反省文化大革命的全民悲劇,再也不應該拿群眾運動、拿所謂的民意代替法律了。美國憲法規定任何人必須經過司法審判才能夠定罪。曾經有一個共產國際的工人被美國國會通過法律判定他有罪,打算對他進行懲罰。後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決國會通過的法律違憲因而無效。當時美國民意真的想殺掉幾個共產黨人,但是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堅決向民意說了一個NO,以維護法律的權威。反觀中國文化下的台灣民主,動不動就拿“民意”出來,最終還不是弄成和文化大革命差不多的民粹政治。可見不懂得尊重法律、尊重人權、尊重事實的文化,無論是在民主主義下還是共產主義下,都會變質成民粹政治,最終毀掉整個國家,這點值得每個中國人深思。 如果大家對貪官汙吏極為痛恨,就應該通過立法來反對貪汙腐敗,而不是試圖通過踐踏法律來實現。例如可以號召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法律規定:個人財產在百萬之上的人,交通肇事致他人死亡之後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判死刑。如果有這樣的法律,那麽我並不反對判蘇秀文死刑,因為這樣的法律不可能被當權者濫用用在我身上。而如果一條法律將來可能會用在我身上的時候,我是堅決反對有重罰的。例如故意殺人罪我認為就應該按照美國模式修改,給民眾殺貪官留下一條捷徑,而不要讓社會矛盾發展到不可收拾的時候才匆忙處理。現在中國法律對強勢集團的約束還不夠強,例如處理大公司和小股東之間的關係,處理大公司和雇員之間的關係上沒有照顧弱者(見[1])。所以最有意義的事情,是通過輿論來推動產生約束政府官員和強勢集團的立法,例如公眾可以隨便大罵政府官員等公眾人物,而他們不可以隨便罵公眾(見[1])。如果能夠通過立法說“普通民眾開車撞死省級以上官員無罪,省級以上官員撞死普通民眾處死刑”,我不會反對。理想的法律體係並不是“法律麵前人人平等”,而是“法律麵前人人不平等”(見[1])。所以要愛護弱勢團體就應該做一些更加有意義的立法工作,而不是通過蘇案來踐踏司法,最終令所有人受害。 [1]言論自由和人權的界限:方舟子訴《探索與爭鳴》背後深刻的社會意義 其他鏈接:http://www2.tianyaclub.com/New/PublicForum/Content.asp?flag=1&idWriter=0&Key=0&idArticle=75945&strItem=no01 (說一點題外話:昨天我寫的《蘇秀文案在美國審判定獲無罪判決,心理因素是關鍵》一文,是回複一個網友的帖子。這個網友認為中國司法腐敗,如果在美國審判蘇秀文肯定判故意殺人,然後處以死刑。我接著他的帖子寫了昨天的文章,結論是:如果在美國以“一級謀殺”或者“二級謀殺”罪名起訴蘇秀文肯定獲無罪判決。但是希望沒有學過法律的網友注意:“無罪判決”不等於“無罪”。如果在美國使用較為輕微的罪名“車輛殺人”起訴蘇秀文,那麽她有非常小的可能被判有罪。美國法律規定間接證據隻能接受對被告有利的解釋,本案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蘇有殺人動機,她也並未疲勞駕駛或者酒後開車,而她當時的情緒極為不穩定幾乎肯定犯錯,種種間接證據都對蘇秀文有利,所以用“車輛殺人”給她定罪的可能性很小。刑事罪名可免,但是民事賠償蘇秀文無論在中國還是美國都是跑不掉的了。) (再說點題外話:剛剛在水木清華BBS版上看到有人說“清除南海之子出水木”,還有不少人跟貼支持。這又是證明某些清華人沒有半點法律意識的體現。嚴格說南海之子在水木清華版上並沒有任何違規行為,即便說了有人不喜歡聽的話,也不能因此而被逐。當然如果版規有民粹政治合法化的條文“10人以上要求逐出某人則立即逐出此人”,南海之子也沒話說。可是居然有人想搞媒體審判和無聊的民粹,令我想起清華大學那些可笑無意義的“同學互評獎學金”。在這裏隻好拜托各位先學一點法律常識再出來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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