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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數學在官司中應用一例:殯儀館該建在哪?

(2013-05-21 14:09:34) 下一個
沒事灌桶水。先說明一下,“初等數學在官司中應用一例”和“殯儀館該建在哪”其實是兩個不同的話題,不過卻是同一話題派生出來的。

話說去年這個時候,或者比這稍早一點的時候,住在附近的某位不太熟悉華人按響了俺門鈴,後麵還跟著一個老外。

俺開了門。這位海華開始是東拉西扯地聊天,久久沒有告別的意思。正當俺狐疑之際,這位海華低笑道,俺們是來尋求你的幫助,希望你慷慨解囊,讚助些律師費。又雲俺附近的鄰居很多都捐了 $100,有個印度人甚至還捐出了 $500。

希望我慷慨解囊,讚助些律師費?這位朋友笑道,是啊,有個可惡的資本家在咱們這個 Town 裏買了一片土地,說要是在那建造個殯儀館,你肯定不願意是吧?說著又具體描述了那片土地的位置。原來離我住的地方大約有 1.5 英裏。

我說當然不願意,就算是修個普通的 supermarket,俺也不願意,何況修個殯儀館?朋友拍手一笑,道,著呀,大家其實都不願意。你想啊,若建個殯儀館,就算你的房價隻拉下 1%,很保守的估計是吧?即使這樣你就得損失大幾千。再說就算你不在乎這點損失,但是 Town 裏這麽近的距離建了個殯儀館,你心理感覺總不會好,對吧?

嗯,沒錯,是這樣的。那裏附近的居民什麽態度?難道他們不首先集結起來反對麽?我當然也反對,可是畢竟相距了兩公裏了。

朋友道,他們怎麽沒集結起來反對?他們早就在 2009 年打贏了那場官司。他們還專門弄了個投票網站反映民意呢!據說那次居民打贏官司的主要理由是,根據縣政府的法律,位於 rural area 的 septic tank 房子旁邊不能新建 business,於是法庭將建殯儀館的 petition 給否決了。

朋友笑了笑,繼續滔 滔不絕地道,你會說這是好事,對不對?問題是後來那裏新增設了一家銀行。銀行如何取得 permit,咱們不去追究,但是這計劃蓋殯儀館的卻不幹了。你們既然允許在 Septic Area 建銀行這樣的 business,為啥卻以這個理由否決我建殯儀館?於是一張狀紙重新提交到縣法庭,要求取得許可證。當然,他們有他們的理由,我們也有我們反對的理由。 這次我們最主要的武器就是依據縣政府的另一規定:建造殯儀館至少得有 3 英畝的土地,現在我們有位高中學生用海倫公式證明了那片土地不超過 2.8 英畝,不是他們所聲稱的有 3.2 英畝。

哇!啥是海 倫公式?名字聽著耳熟,但是忘記了。朋友笑道,就是 Heron 公式啊,s 乘以 s-a 乘以 s-b 乘以 s-c,然後開平方啊,s 是三角形周長的一半,說起來你肯定記得。然後拿出一張圖紙,道,你看,這就是他們 lot 的 sketch 圖,大體上是個不規則的四邊形。
如果你照圖那樣連接一條對角線,長度記為 x,那麽 475<x<786,那麽四邊形的麵積因 x 不同而不同,轉化成英畝後如下圖 (大家可以去 online plot,例如 go to(http://www.wolframalpha.com):


 
看到了沒?這個不規則四邊形的麵積不會超過 2.8 英畝,肯定不到法定要求的 3.0 英畝。所以我們對重新贏得這場官司是有信心的。不過話雖如此,因為對方有專業律師,所以我們還是覺得最好雇傭一位專業律師,將我們的意見,包括海倫公式的 這個推論,用更專業的方式表達出來,增加勝算。專業律師很貴的,所以我們希望我們大家都慷慨解囊......

後記:
1) 現在這個官司貌似還在懸著,自那以後至少開庭了兩次,但是對方處於不利地位,原因之一就是那個不足三英畝的硬傷。絕大部分的居民確實在反對 (有網絡投票為證),隻是不知這樣的“民意”對法庭裁決起多大的作用。對方隻得指責我們一方的測量不準確,再加上狡辯那並非一個四邊形。這樣一個小 case 官司都打了五年,而且沒有 close,真夠厲害的。

2) 很明顯,對方既然在多年前就買了地、計劃建造個殯儀館,那就基本上表明在這裏建個殯儀館有市場,所以這就能很大程度上 justify 在這裏建殯儀館的合理性
隻 是他們事先沒有預料到會遭到居民頑強的阻擊而已。假設法庭將民意當裁決的主要依據,那麽比較肯定的是,就算那塊地超過三英畝,那麽殯儀館也建不成;如果法 庭在有限程度上參考民意,那麽這個殯儀館就有可能建成。我們來看一下這所謂的“多數人暴政”的定義/詮釋 (摘自維基百科):

多數人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又稱為多數人暴力,群體暴政,是討論民主製度及“少數服從多數”製度的詞匯之一,用於批評由多數人作決定的、媲美寡頭和專製主義的製 度,並在該製度中將多數人的利益置於少數持異見者的利益之上。需要注意的是多數人暴政與“少數服從多數”製度有本質區別,主要體現在“少數服從多數”製度 製定的規則相同適用於多數人和少數持異見者,但多數人暴政曾對不同的人製定不同的規則。

顯然這裏的要點是,“少數服從多數製度製定的規則相同適用於多數人和少數持異見者”,用稍微形式化的語言說,就是在別的條件一樣的前提下,不同樣本的投票人的投票結果應該是 comparable 的,例如在日本全國投票表決
琉球是否應該獨立就是典型的多數人暴政,因為一萬琉球人和一萬東京人投票結果不會一樣。類似的,如果居民投票表決決定殯儀館是否應該建,這也明顯屬於不合理的多數人暴政而且這個簡單的例子似乎表明了,基於一人一票 (亦即權重均等) 的投票製度,從根本上解決不了多數人暴政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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