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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生也有牙,而雉也無牙,以有牙碎無牙,耶~!但是要記得刷牙,否則會有蛀牙,蛀牙導致無牙,無牙則置身碎於有牙之險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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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飛:司法獨立當以嚴密的製約機製為前提

(2008-11-19 04:20:19) 下一個
2008-10-31 3:53:55
早報評論專欄作者 高一飛
來源:東方早報 http://www.dfdaily.com/node2/node24/node619/userobject1ai127571.shtml




蔣立冬 繪

  最近,我的校友,西南政法大學82級的陳卓倫和78級的黃鬆有先後被有關部門雙規或者免職,他們分別被認為是西政校友在廣東“最牛的律師”和在法院係統級別最高的法官。他們的倒下,為“西政現象”這個神話抹上了一筆濃重的悲劇色彩。為母校痛心之餘,我想,這何嚐又不是中國法治的悲哀,這引發了我對中國司法如何向前走的再一次思考。

  中國目前出現的一些司法腐敗和不公原因何在,“西政”校友中最有影響力的學者賀衛方先生和我有不同看法。他認為,司法不公“根本原因在於法院不能夠獨立地裁判案件”。(7月13日《經濟觀察報》)而我認為,“現行司法製度的最大問題是司法不受製約。在任何法治國家,法官確實需要獨立、中立、冷靜、理性,但這都是在首先解決了司法製約問題前提下實施的。沒有製約的司法獨立,隻會讓獨立成為腐敗和徇私枉法的借口,在這種情況下,獨立意味著拒絕監督,中立意味著拖延、推諉。”(8月4日《經濟觀察報》)

  古代的皇帝是獨立辦案的,但他的辦案是司法獨立的表現嗎?我無法理解的是,這種求真務實的“糾偏”做法,被有人誤解或者強加為否定司法獨立、“走回頭路”。賀衛方先生說:我的想法都是他“不大讚成的觀點”。(8月31日《經濟觀察報》)而更奇怪的是,這種誤解反而獲得了很多網友的同情,陷入了另外一種政治正確!

  沒有製約的司法獨立會造成什麽樣的惡果,國外一個很好的前車之鑒是斯洛伐克。斯洛伐克在上個世紀90年代和捷克分家後,製定了新憲法,進行徹底政治和經濟改革,實行議會民主、司法獨立、新聞自由。實行了司法獨立,法官獨立進行判決,隻受法律約束(李丹林:《東歐中亞國家政治製度》,1997年版)。但就是在這樣一個奉行司法獨立的國家,由於相應機製沒有建立起來,法官階層的利益集團化卻成了法治最大的挑戰。

  在“司法獨立”後,“法官們形成了法官階層緊緊抱成一團,同時與實權階層和經濟寡頭們等社會精英聯盟的局麵”。有一起國有資產賤賣的案件被媒體曝光了,進入了司法程序。和大多數法官不同,有個年輕法官抱著維護公共利益和法治精神的激情,嚴格審理案件,他的年長同事們立即開始著手收拾這位不識相的異類。他們暫停其工作,胡亂羅織了一個罪名,直接革職。由於年輕法官審理案件積極,受到媒體和民間組織的關注,年輕法官亦得以繼續留下工作。作為對此事的報複,幾個月後,年輕法官駕車回家途中,又被人製造撞車陷阱,並被人作偽證誣陷。媒體鋪天蓋地的報道再次出現,對手再次收兵,年輕法官才重獲自由。(6月26日《南方周末》)

  《南方周末》介紹斯洛伐克這一“法治怪象”的文章作者總結說:“因為真實,所以滑稽。社會轉型時不徹底,導致在自由度增大後,正麵的因素如媒體、民間組織會更好,但負麵的如法院、律師等群體也會更壞。”所謂社會轉型,應當包括完備的對司法的監督機製的建立。在當今中國,出現類似於黃鬆有這樣的案件,我想問一下賀衛方先生:這是司法不獨立造成的嗎?

  觀察各國的政治與司法製度,可以發現,對法官的製約比行政官員更多。在解決司法權製約這個問題之前搞“司法獨立”,其結果是可想而知的。司法獨立要以嚴密的司法製約機製為前提,這應當成為“常識”。

  對法官製約的方式,我考慮的最重要的方式有三個方麵,一是法官選拔要重視道德評價而不能光看職業能力,如何考察看不見的道德,各國有了一套看得見的程序機製可借鑒。二是司法程序要自我完善、實行精密司法,如集中審判原則下的連續不斷的審理和當庭判決,完善陪審製度,加強司法民主化和大眾化,在審判中“要廣泛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評判”(王勝俊語)。即法官經常性、製度化的聽取和考慮民眾意見,加強對審判的新聞監督,保障民眾對司法的批評甚至抗議的權利,與直接根據民眾激情要求進行判決是兩回事。三是要有相對獨立的、由法律執業人員和非法律人員共同組成的機構對法官進行觀察、監督。

  “如何製約”問題可再研究,但“司法要獨立,必須要先有製約”立場不容置疑。為避免再被誤解,我最後重申一下,沒有司法製約前提的司法獨立本身會引起司法專斷和司法不公,是不應當存在的;如果存在,會比各種力量製衡下不獨立的司法後果更嚴重。(作者係西南政法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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