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潔的婚姻 蒙福的家庭

你們各人都當愛妻子,如同愛自己一樣。妻子也當敬重她的丈夫。-弗 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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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的受害者為何不離開施暴的人?

(2016-01-29 16:33:00) 下一個

因為在現在的大多數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者一般都還是女性,所以以下第三人稱受害者使用女性指代。

一、為什麽她(他)們不離開?

正如 @Youlin Yuan 在 如何看待北外女生的「陰道獨白」事件? 中的回答“Everything in the world is about sex except sex. Sex is about POWER”指出的,家庭暴力法律援助培訓時的第一堂課就是關於在家庭中的 Power(權力)和 Control(控製)。

家庭暴力一般粗分為身體暴力和性暴力兩種,在這兩大分類下又細分為以下八種:

1. Intimidation(恐嚇、威脅)

這是一種很常見的家暴方式,不局限於言語的威脅,常見的其他形式還包括眼神、動作、手勢、砸東西、毀壞受害者的物品、傷害寵物和展示武器。這些行為的目的就是讓受害者感覺到害怕。這一般是家庭暴力開始的預兆和初級階段,在這個階段中,受害者一般不敢也不願意告訴別人,一是大多數人不會認為這已經進入了家庭暴力的範疇,二是大多數受害者此時依然認為這隻是兩個人之間的矛盾,可以調和和解決。

我的客戶一,她最終離開了她的施暴者來尋求幫助。最終說服她離開的原因是她的施暴者把槍抵在了她大兒子的頭上以達到恐嚇和控製她的目的。Intimidation 這一形式,在外人看來也許並不十分可怕,但與其他的暴力形式一同發生時,很容易達到控製受害者的目的。

2. Using emotional abuse(精神虐待)

這種暴力的形式關鍵是讓不斷告訴受害者她(他)沒有任何價值,除了這個家以外沒有人會容忍她,包括讓她覺得發生在家裏的事情是自己的錯、通過罵髒話和羞辱她來降低她的自信心和自尊心,不斷告訴她她不是一個正常人,別人都覺得她瘋了,告訴她沒有他照顧她養她別人都看不起她、她在這個社會中也根本活不下去。

當一個你曾經深愛並非常信任的人開始不斷告訴你這些都是你的錯的時候,受害者很難把自己抽離出來並問一句“他說的是真的嗎?” 然後就陷入了自責自怨自我貶低的過程中,認為隻要自己做的很好一些,就可以得到施暴者的讚賞,然後他就不會再繼續羞辱責備她了。

3. Isolation(孤立)

家庭暴力中很常見的一個模式是,受害者很少和親人、朋友或同事(如果她們還有工作的話)聯係,更不會向別人尋求幫助。孤立典型的開始就是他表現得占有欲很強,不喜歡受害者與任何人聯係。這一暴力形式一般都是循序漸進的發展,使用吃醋(jealousy)來正當化他的行為。從一開始不喜歡她與陌生男人說話,發展到不喜歡她和朋友們出去玩,最後發展到甚至不準她與她的父母親人說太多。受害者開始時還會認為這是因為他太愛她所致,直到深陷暴力時才意識到,她被孤立是斬斷了她向外界求助的最後一道繩索。

在孤立了受害人之後,控製(control)就開始了。我的客戶二,她的前夫把她“關”在家中 8 年之久。他不給她房子的鑰匙,所以當他出門的時候,她是不可以離開家的,因為她沒辦法鎖門(家暴受害者不離開並不都是因為害怕報複,很多時候是因為自己已經深陷暴力的怪圈又受自己文化水平和經濟水平的限製,沒有辦法意識到自己已經成為了家暴的受害者);不準她學會開車,所以她去任何地方,見任何人,都必須在他的陪同下進行。慢慢的,她就失去了自己所有與外界的聯係。

4. Minimizing, denying and blaming (對暴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 否認 / 反過來指責)

“要是你不惹我的話,我怎麽會打你?”“我隻是輕輕碰了你一下,有必要這麽大驚小怪嗎?”“我根本沒有打你,你隻是自己摔傷了,不要亂說話。”

這種暴力形式有兩大後果,一是讓受害者真的開始懷疑自己是不是在大驚小怪;二是反過來指責受害者,讓她們覺得如果自己可以做得更好一點,就不會讓自己的 partner 生氣了。

這樣的施暴者是我最看不起的一種。還是我的客戶一,她其實不算是美國典型的家暴受害者,她不是移民,家人都在美國,她還受過良好的教育(我接手她的案子時她正在攻讀 MBA),所以每次她的施暴者對她實施暴力時,她都知道要打電話給警察報案。但是她前夫的智商也挺高,每次警察來的時候就反咬一口,或者趁她沒來得及打電話報警,他就自己先報警,跟警察說他被她打了或者說她用言語威脅他,然後就變成了“she says one thing, and he says another”。如果不是她後來偷偷錄下了他事後炫耀自己有多聰明,外人真的有點難於判斷到底他們倆之間發生了什麽。

5. Using children (利用孩子)

受害者很多時候不離開或者離不開都是因為考慮孩子。當家庭中男性在經濟上占絕對的主導地位時,他的“你離開我,我就讓你再也見不到孩子”的威脅是很有分量的。

另外,更可悲的是,即便有時候受害者帶著孩子離開了施暴者,如果他們有過孩子,而這個孩子還不到 18 歲的話,那麽父親在大多數情況下,是有探視權(visitation 或者現在更政治正確的說法是“parenting time”)的。那麽施暴人就還會以探視為借口,繼續騷擾受害人。雖然如果受害者有針對施暴人的 restraining order(限製令),美國有各種體係保證在探視孩子時,父母雙方可以不用見麵,但是施暴人依然會以“對於探視權不滿意”不斷逼著受害者重回法庭去爭論(drag back to court)。

6. Using male privilege (使用男性特權)

施暴者會表現得好像自己是主人,而受害人是他的仆人,並且用“我是男人,而你是女人,所以你就應該 XXX”來正當化他的行為。

7. Using economic abuse (通過經濟不平等來進行的虐待)

先告訴她“我以後會一直養著你,你就不要去工作了”,並讓她為了想要錢而求他,以降低她的自尊心,並讓她覺得自己離不開他。很多時候,家暴和貧窮是互為惡性循環的因果關係,特別是當受害者本來就因為文化水平限製而隻能做最基礎的工作時,因為家暴而沒法去上班 - 沒去上班而被開除 - 被開除後更加沒法離開遭受暴力的環境,就這樣不斷地惡化循環下去。

關於這種貧窮和家庭暴力的因果關係,有一篇很好的文章叫 When Crisis Collide: How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and Poverty Intersect to Shape Women's Mental Health and Coping?。如果大家有興趣的話,我可以把它翻譯過來。

8. Coercion and threats (威脅和強迫)

這個跟 emotional abuse 相關,但這一暴力形式又是精神虐待的升級。施暴者在精神虐待時,至少還給虐待裹上了一層糖衣,但這時已經是赤裸裸的威脅了,比如說通過威脅傷害她的家人和孩子來迫使她放棄起訴,通過威脅舉報她非法居留美國境內來逼迫她賣淫或做其他一些非法的事情。

我的客戶三,她遲遲不敢離開施暴者就是因為施暴者告訴她,他曾經傷到過頭,所以如果他殺了她的話,也會因為有精神疾病而免於起訴。

在這一暴力形勢下,所有裹在暴力外麵的糖衣都已經消失了,剩下的隻有最原始赤裸的暴力控製和威脅。

另外,還有一個叫做 Cycle of Domestic Violence(家庭暴力的循環)的理論,見下圖:

 

稍微解釋一下,這個循環中有四個步驟,在家庭暴力中這四個步驟不斷重複,讓受害者一直停留在這個怪圈之中:

1. 不安開始增加

第一個階段中,兩人開始發生細小的衝突,交流出現障礙。受害者開始覺得不安、焦慮和害怕,並且覺得都是自己的錯,需要討好施暴者。

2. 暴力發生

某個導火線事件之後,暴力發生。

3. 施暴者道歉並尋找借口

暴力發生之後,施暴者會表現出悔意,經常會說“我就是因為太愛你,太怕你離開我,我才會這樣做的”,“我就是因為太生氣你做 XXX,所以我才忍不住打了你,我都是因為太嫉妒 / 太愛你了”,“對不起,我打疼你了,但是我沒有很用力,因為我也心疼你。”

受害者一定要明白,暴力永遠是不對的,不論他怎麽樣正當化他的行為。

4. 暴力後的“蜜月期”

在暴力之後,施暴者會表現得特別溫柔,給受害者製造許多浪漫溫馨的幻象,兩個人似乎又回到了最甜蜜的時期。也正是在這個時候,受害者會覺得這個男人還是我愛的那個人,他當時打我一定是因為他太生氣 / 太愛我 / 太嫉妒才一時控製不住,以後就不會了。

於是重新陷入循環。

二、美國社會體質和文化下家庭暴力關係中存在的特殊的問題

這一部分就粗略地講一講,我覺得主要有兩個特殊的問題:一是移民;二是槍支。

移民的問題在於很多家暴受害者都是嫁給了有綠卡或者公民身份的美國人(並不都是美國白人,絕大多數是嫁給了自己的本國人,隻是他來美國更早一些),然後遭受家暴之後不敢伸張,因為擔心報警或者尋求幫助後離婚,自己就失去了合法在美國居留的身份。很多女人,在自己原本的國家就過著非常淒慘的日子,來到美國以後至少可以吃得上飽飯,所以很擔心會被遣返。更多人是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夠在美國生活、接受教育,而默默忍受著暴力。而施暴者也正是抓住了這個弱點,更加變本加厲。

槍支問題在於(1)特別容易讓受害者產生對自己生命安全的恐懼,從而不敢離開;(2)讓受害者覺得施暴者真的有可能也有能力殺了自己和自己的父母子女。

三、 美國家暴救助體係為什麽好於國內?

最後講一講我經曆的美國家暴救助體係。整個暑假將近三個月,對我而言,非常 emotional,一是為我的客戶們感到不公和難過,給了自己很大的壓力想要盡我所能幫助她們爭取到一點公平和權利;二是回想國內家暴救助體係的狀況,更是心碎。後者給我帶來的精神壓力要遠多於前者,因為關於前者,至少我知道,隻要我們好好準備上庭好好 argue,她們可以離婚可以申請到限製令可以這輩子不再見到這個男人,有警察和整個司法體係在為她們撐腰,但是國內,誰可以幫助她們呢?

以下是我覺得美國救助體係中很好,值得未來國內發展借鑒的幾點:

1. Restraining Order (限製令)

當受害者感到害怕,覺得自己的生命安全受到了威脅的時候,她們可以立馬報警,然後去法庭申請 RO。RO 上會寫明施暴者必須和 petitioner 保持多遠的距離 / 不可以打電話、發短信或者以任何網絡形式和她進行聯係 / 有時候她們共同的孩子也會同樣被列在 RO 上作為不可接觸的對象。RO 雖然隻是一張紙,但是如果施暴者違反了上麵的條款,是會被以刑事罪名起訴的。警察們也會非常嚴格地執行 RO,這代表著美國司法體係不可違抗的尊嚴。

RO 一般一開始申請都是一年為期,一年之後,如果依然覺得有自己受到了威脅,可以去法院要求延期,如果不延期的話就會過期,所以我們會提醒客戶們要記得去延期。在麻省是如果延期兩次之後,就可以申請 Permanent Restraining Order(永久性限製令)。

有了限製令以後,受害者在申請離婚和爭取孩子們撫養權時就可以用 RO 來證明施暴者對於孩子是 bad influence。

關於限製令,我有好多關於客戶的故事可以說,如果大家感興趣,我之後再來慢慢寫。

2. Supervised visitation (監督下的探視)

英文中探視權原來稱作 visitation,後來出於政治正確的考慮(父母見子女不能算是 visit),現在一般稱為 Parenting time。我個人對於施暴者見孩子還是喜歡稱為 visitation,因為他們大多數並沒有什麽 good parenting,不是嗎?

出於對孩子安全和怕施暴者離間孩子與母親關係的考慮,有一種模式叫做 supervised visitation。也就是父親不能直接單獨和孩子相處,必須在法官指定的地方,在指定人員的監督下探望。情節嚴重的會指定在警察局裏監督,情節輕微的可以讓祖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員在家裏監督。

而如果受害者有針對施暴者的 RO,那麽她即便在必須讓施暴者看孩子的時候,也不用見到施暴者。一般的做法是,她把孩子帶到警察局,或者某個孩子常去的機構,她離開之後半個小時,他來把孩子帶走相處一段時間;等送回來的時候再重複這個過程。

這個交換的地點也是很多案子中爭論的焦點,這裏就不展開了。

3. 對男性受害者、同性戀受害者、變性受害者的保護

雖然在家暴受害者中這三個群體的人數是不多的,但是在專業的救助體係中,他們的問題也會得到同等的重視。國內在這個方麵依然任重道遠。

4. 文化上對於家暴問題的重視和對於家暴受害者的理解

在我和客戶交流的過程中,從來沒有一個人告訴過我,她們報警了,但是警察不搭理她們。對於她們而言,勇敢走出這第一步,在很多時候就是逃離的開始。之後會有各種 NGO,legal aid 和整個司法係統幫助她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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