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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職工住房公積金設限的意見

(2007-06-25 05:10:58) 下一個

據北青報518日報道:針對北京部分企業尤其是外企每月公積金繳存多達近萬元的現象,昨天,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台北京2007住房公積金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有關問題通知,同時首次設立了公積金繳存“雙限”,即2007年度北京各單位住房公積金年度繳存比例最高不得超過12%,同時月繳存額上限不得突破2,166元。

    報道還稱:據了解,近幾年來,因為有條件的單位可適當提高繳存比例這條規定,出現了一些效益較好的企業特別是外企大額繳存公積金的現象,甚至有的外企出現了部分職工月公積金繳存額度過萬元的現象,本來為職工購房謀福利的公積金成了一些效益較好的企業為職工避稅的出口。

    也正是如此,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出台2007年年度(200771日至2008630)公積金繳存有關問題的規定時,同時出台了雙限規定,以防止一些企業利用公積金逃稅。根據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的文件,2007年度北京住房公積金基本繳存比例為8%,有條件的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12%。而在住房公積金繳存額上限的規定中,文件明確兩點,首先是“2007住房公積金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是:3008×3×12%×22,166(四舍五入)”,即按照2006年職工月均工資的300%分別乘以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12%×2)確定;其次是原則上不得突破住房公積金繳存額上限

    這將意味著從200771日開始到2008年的630日止,北京市任何單位職工公積金繳存,在繳存比例不超過12%的同時,企業和個人月繳存總金額不得超過2,166元。

    《行政法規製定程序條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起草行政法規,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第七十四條規定:“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製定程序,參照本法第三章的規定,由國務院規定。”也就是說,政府在出台行政法規、規章的時候要廣泛聽取意見。

    據說修訂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將於今年71日起生效,可我們並未看到或聽到任何相關的意見征集。以下報道可以看出,就連有關專家都持不同看法:

http://house.focus.cn/news/2006-11-27/258477.html

    今天北京的經濟適用房價格在每平米5,000元左右,就算不買家具電器及裝修,按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標準最多90平米計算,一套房下來要450,000元。假定住房公積金的上限維持在2,166元(為便於計算),需17年的時間才能依靠住房公積金掙夠房款。一名大學畢業生假定22歲,假定畢業後每月就能掙到9,024元的話,需到40歲才能擁有這套住房。這還不算他夠不夠買經濟適用房的條件,以及能不能夠一畢業就每月掙到1萬元錢。

    如果是購買商品房,北京市四環以外的房價都在1萬元左右一平米了。如果購買100平米的房子,將花費一百萬人民幣。上述條件不變的情況下,須工作近38年才能靠住房公積金掙夠房款。而這時他已經該退休了。

    建議一:政府不應對住房公積金設立最高比例或者不應當設立“雙限”,因為在過去的10年中,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對於緩解住房緊張、房價飛漲,在一定程度上保證“居者有其屋”,對創造和諧社會起到了積極促進的作用;

    建議二:政府應當增加住房公積金管理製度的透明度,采用聽證等方式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比例,廣泛聽取意見後再作決定。同時加大對住房公積金使用的監管等。

建議三:按照目前規定,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人一年隻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百姓感覺非常不便。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應當下力氣解決目前百姓提取公積金不方便的問題。而不應過多關注本應由稅務部門關注和管理的職工納稅問題。

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履行政府和人民所賦予的責任,認真研究如何“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一章,第一條),進一步方便公民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防止陳良宇式的貪汙挪用的現象發生。而不應不務正業,一而再,再而三地關注理應由稅務部門關注的公民納稅問題,並將其納入限製住房公積金歸集的理由。無論如何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台任何規範公民納稅的規定隻能顯示政府行政管理的混亂和低能。

如果是稅務部門認為應當對住房公積金課以個人所得稅的話,稅務部門應當將其納入《個人所得稅法》的管轄範圍,經過人大通過立法解決,而不應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住房公積金的歸集進行限製。這樣的結果不能不讓人們得出這樣的結論:稅務部門想對住房公積金進行監管,而又不願將稅法中關於“福利不計個人所得稅”這一條進行刪改,以免被責未“與國際接軌”,就出現了這種政府部門職能不清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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