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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巴西兩國2010年至2014年共同行動計劃

(2010-05-14 22:31:59) 下一個

中國巴西兩國2010年至2014年共同行動計劃 

 
2010年05月11日
 
 
    南美僑報/巴西僑網訊 據中國駐巴西使館消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西聯邦共和國政府(以下稱雙方),重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與巴西聯邦共和國總統盧拉在2009年5月盧拉總統訪華期間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西聯邦共和國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巴戰略夥伴關係的聯合公報》(以下簡稱《聯合公報》)中所表明的製訂兩國政府2010年至2014年共同行動計劃的共同目標。

  中國-巴西高層協調與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高委會)據此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巴西聯邦共和國政府2010年至2014年共同行動計劃》(以下簡稱《共同行動計劃》),從戰略高度全麵指導兩國戰略夥伴關係及相關領域合作的發展。
  經友好協商,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總則
  一、為推動中巴戰略夥伴關係全麵深入發展,進一步提升兩國互利友好合作水平,雙方本著平等、務實、共贏的精神製訂本《共同行動計劃》。
  二、本《共同行動計劃》明確未來五年雙方合作目的、具體目標和努力方向,旨在統籌和完善現有雙邊合作機製,拓寬和深化雙方各領域的合作。

   第二條 總體目標
  在以上總體原則基礎上,雙方決定為《共同行動計劃》製訂以下主要目標:
  一、本著平等互信的原則,就共同關心的雙邊和多邊問題加強政治磋商,夯實戰略夥伴關係的政治基礎;
  二、拓寬和深化各領域雙邊關係;
  三、更好地協調中巴戰略夥伴關係的各領域合作及其機構機製;
  四、根據具體的倡議,準確、客觀地確定各合作領域的目標;
  五、監督並評估確立的目標和各有關機構開展的活動;
  六、促進就兩國共同關心的領域交流經驗;
  七、根據國際形勢的發展,建立中長期雙邊關係的戰略視角。

   第三條 《共同行動計劃》的實施
  一、高委會將每兩年召開會議,繼續發揮指導兩國各領域合作的重要作用。高委會在其職能範圍內將是《共同行動計劃》的主要決策機構。高委會各分委會協調機構和聯係人及中巴雙方已簽署的各領域合作協議的清單分別見附件1、附件2。
  二、高委會各分委會將每年舉行一次會議,推動落實《共同行動計劃》。各分委會還應不斷探討新的合作領域,提出新的合作思路。各分委會應向雙方各自的協調處辦公室提交年度工作報告,並每兩年向高委會提交報告。原有的“中巴財政對話”機製將納入高委會,更名為“中巴財金分委會”。
  三、為有效實施本《共同行動計劃》,中巴高委會雙方各自的協調處辦公室將每年會晤一次,負責對《共同行動計劃》的實施進行監督、回顧和評估,及時向各分委會提出工作建議。高委會雙方各自協調處負責人可進行不定期互訪,就《共同行動計劃》的實施情況進行溝通和磋商。
  四、高委會第三次會議將在評估《共同行動計劃》頭兩年落實情況的基礎上,對計劃進行全麵回顧。中期回顧的結果將對《共同行動計劃》後半部分的執行提供指導意見。

   第四條 政治領域
  一、雙方重申願根據《聯合公報》中所闡述的原則,堅持平等協商,加強政治對話,增強政治互信,不斷夯實兩國戰略夥伴關係的政治基礎,為密切雙方在各領域的合作交流作出貢獻。
  二、保持兩國高層交往。兩國領導人將通過互訪、互致信函和在重要多邊場合舉行會晤等方式保持密切接觸,就雙邊關係和共同關心的國際和地區問題深入交換意見。
  三、兩國外交部將加強聯係,不斷完善各層次、各領域的對話、溝通與協調機製。
  (一)兩國外長利用互訪或共同出席多邊會議的機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雙邊會晤,並通過通話、互致信函等形式就共同關心的問題保持密切溝通。
  (二)兩國外交部將加強兩國戰略對話和政治分委會機製,進一步增進雙方政治互信,擴大戰略共識。戰略對話側重就雙邊關係戰略規劃及共同關心的重大國際和地區問題交換意見。政治分委會側重就雙邊關係進行磋商,推動雙方各領域合作。
  (三)兩國外交部將繼續在政策規劃、多邊事務、軍控、氣候變化等領域舉行磋商,及時交換看法。
  (四)兩國外交部將促進在人權領域的雙邊對話,交流經驗和良好做法。
  (五)兩國外交部將積極在外交立法、外交官培訓等方麵開展交流。
  (六)兩國外交部將通過舉辦研討會、開展研究項目等方式,積極推動兩國外交部及相關學術機構開展交流。
  四、雙方同意繼續加強在多邊事務中的對話與合作,為維護世界和平、穩定與發展作出更大貢獻。為此,雙方將:
  (一)加強在聯合國和世貿組織等國際組織和多邊機製內的溝通與協調,兩國駐國際組織代表團保持經常性溝通與密切協調。
  (二)鑒於領導人在匹茲堡峰會(9月24-25日)期間決定將二十國集團建成國際經濟合作最重要的機製,雙方應加強在二十國集團相關議題中的雙邊協調。
  (三)加強在發展中五國、“金磚四國”等發展中大國合作機製框架下的溝通與協調。
  (四)考慮到維護發展中國家合法權益的需要,就以下重大國際問題開展深入對話:(1)聯合國及其安理會改革;(2)全球經濟治理和經濟金融體係改革;(3)國際金融危機;(4)世貿組織多哈回合談判;(5)氣候變化和環境保護;(6)糧食安全;(7)能源安全;(8)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9)發展籌資;(10)軍控、裁軍和防擴散;(11)地區衝突。
  (五)就兩國參與國際組織和多邊機製交流信息並分享經驗,以在共同參與的國際組織和多邊機製中增進對對方立場的理解並加強合作。
  五、雙方將積極看待對方參與各自地區的區域合作和亞洲-拉美和加勒比合作,願為推動彼此同對方地區關係發展和亞拉整體合作發揮積極作用。此外,雙方還將:
  (一)及時就各自地區形勢交換意見,交流信息。
  (二)參與和支持亞拉地區間的交流與合作,特別是加強兩國在東亞—拉美合作論壇框架內的溝通與協調。
  (三)就各自同本地區的關係交流信息並分享經驗。
  六、雙方同意加強雙邊領事合作。為此,雙方將:
  (一)保持和加強雙邊領事磋商,為雙方相互增設領事機構及執行領事職務提供必要的協助和便利。
  (二)了解並跟蹤雙方在簽證、領事規費、護僑和移民等方麵的做法,積極協調兩國有關部門為雙邊人員往來提供便利,並采取切實措施保護在本國境內的對方公民的合法權益。
  七、兩國將繼續推動雙方立法機構間加強往來,包括早日落實中國全國人大與巴西眾議院定期交流機製。
  八、中國共產黨已與巴西各主要政黨建立了交流與合作關係。《共同行動計劃》願進一步推進兩國政黨間的交流與合作,並願研究推動兩國政黨間培訓政黨幹部的合作事宜。
  九、兩國將繼續加強司法和警務領域的交流與合作,並進一步完善、擴大與更新相關法律框架。雙方將根據2004年5月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西聯邦共和國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2004年11月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西聯邦共和國引渡條約》和2009年5月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西聯邦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開展合作,並願在國際反恐、反腐敗、打擊販毒和跨國有組織犯罪等領域加強交流與合作。
  十、考慮到加強中巴在社會發展領域的友好合作與交流對各自國家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雙方願進一步加強在公共衛生、社會保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扶貧等領域的對話與合作,並願積極探討在中巴高委會框架內適時建立社會發展領域合作機製。
  十一、雙方將根據2004年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和巴西聯邦共和國國防部國防事務合作諒解備忘錄》,積極開展高層互訪、專業團組交流和人員培訓,全麵加強在防務和軍事領域的交流與合作,將兩國防務和軍事關係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第五條 經貿領域
  一、雙方重申兩國經貿合作是中巴戰略夥伴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承諾將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共同促進兩國經貿關係健康發展。雙方同意充分利用高委會經貿分委會機製,加強經貿領域公共政策的製定和實施方麵的經驗交流,進一步促進中巴經貿合作不斷發展。
  二、在當前國際金融危機形勢下,雙方將努力保持各自國家經濟增長,並強調鞏固、發展雙邊經貿合作關係對此具有重要意義。雙方認為兩國經濟互補性強,貿易、投資領域合作空間廣闊。雙方願坦誠合作,共同努力,推動雙邊貿易結構多樣化,促進雙邊貿易和投資實現增長,並通過友好協商和對話解決雙邊貿易中出現的問題。雙方積極評價巴西2008年製訂的“中國議程”有關工作,並願進一步開展研究,確定雙邊貿易和相互投資的重點領域,每年組織一次中巴企業家委員會會議,合作製訂企業界參加分委會會議的指導原則。
  三、促進兩國在多邊論壇和其他組織中就相關經貿議題協調立場,推動全球貿易和經濟的可持續性發展。雙方願進一步密切兩國在世貿組織特別是發展中國家農業議題二十國協調組框架內的協調與合作,共同反對各種形式的保護主義,努力推動多哈回合談判在已取得進展基礎上早日結束並取得全麵、平衡的成果,以實現發展回合的目標,讓發展中成員真正受益,幫助各國更好地應對危機,推動地區和跨區域合作與發展。雙方還將加強在其他多邊和國際論壇中的立場協調,以便建立國際規則,實施國際經濟和金融製度的改革,促進全球貿易繁榮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四、鼓勵在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澳門)下的對話,加強中國與葡語國家之間的合作。
  五、巴西在2004年11月12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西聯邦共和國關於貿易投資領域合作諒解備忘錄》中已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雙方同意就落實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問題加強對話,並為此目的盡最大努力尋求具體方法。巴方同意對該問題做出迅速處理。
  六、雙方將積極鼓勵兩國經貿合作及有關部門和企業在基礎設施、能源、礦產、農業、生物能源、工業、特別是高技術產業等領域開展經貿合作和雙向投資。雙方將加強合作,積極推動貿易和投資往來便利化。雙方承諾推動兩國貿易投資促進機構間的合作協議,協助對方企業通過來本國參加、舉辦或聯合舉辦商品、食品和高科技產品交易會、展覽會、洽談會等形式,加強雙方產品推介力度,不斷豐富出口產品品種,尤其在創新密集型產業,如:服務業、創新工業、航空工業、生物技術、納米技術、工業技術和工程等。
  七、雙方認為在基礎設施領域的合作前景廣闊。雙方將遵循互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加強雙邊基礎設施和交通領域的全方位合作。在符合各自國內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為開展基礎設施和交通領域的合作提供便利。
  八、雙方將在開發和實施基礎設施項目方麵開展深入合作,並將加強在基礎設施領域內的法律法規和發展規劃信息交流以及技術交流和人員培訓。
  九、2006年2月10日中國商務部與巴西發展、工業和外貿部簽訂《諒解備忘錄》,並據此成立了雙邊貿易問題協調小組(GCB)。如有必要雙方將評估雙邊貿易,並就具體產品交換信息。
  十、由於雙邊貿易統計數據存在較大差異,雙方成立了統計協調小組,其工作對客觀公正地看待和分析雙邊貿易規模、減少雙邊貿易摩擦、促進雙邊貿易投資健康平穩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統計協調小組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以完成經貿分委會(2009年4月22-24日,北京)確定的雙邊貿易統計差異研究報告,並進一步強化溝通協調機製,推進各項工作的開展。
  十一、雙方同意根據經貿分委會(2009年4月22-24日,北京)的決定重新恢複中巴海關互助協定談判,並將繼續討論關於信息的使用問題,以盡快結束談判。在中巴海關行政互助協定簽署前,雙方同意以個案合作的方式交換信息。
  十二、雙方將在必要時成立走私與類似主題的常設小組,雙方將加強涉及商業瞞騙和毒品走私的情報交換和經驗交流,爭取在打擊走私合作方麵取得實質性進展。小組將確定自己的工作方法和計劃。
  十三、雙方同意建立一個知識產權小組以擴大有關知識產權的合作,以加深對彼此國內立法的了解,加強知識產權執法上的合作,並促進在相關多邊論壇的合作。
  十四、雙方同意在經貿分委會下設立“投資工作組”,溝通雙向投資信息和機會,推動促進兩國企業在雙向投資領域開展合作。協助解決投資合作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困難。工作組由雙方政府部門牽頭。
  十五、繼續雙方在航空領域的合作,以市場需求為導向,深化中巴在哈爾濱的技術合作,加強中巴合作生產具有先進性和競爭力的飛機,推動支線航空市場的進一步發展。
  十六、啟動巴西發展、工業和外貿部通過其貿易和服務秘書處與中國商務部之間的合作,以實現雙方在服務貿易量化方法方麵的信息交流。在此背景下,發展、工業和外貿部願意提供其服務貿易一體化係統(SISCOSERV)的有關信息。
  十七、雙方加強溝通,增強互信,定期交換意見,進一步努力推動中巴業界代表在紡織和服裝領域的對話和合作。該對話於2009年5月巴西總統盧拉訪華時啟動。
  十八、利用友好省市機製,強化州/省之間的聯係,並安排年度互訪和參加各類展會。
  十九、雙方將進一步加強兩國旅遊部門之間的溝通,鼓勵旅遊信息的交流,交換旅遊法規和行業數據的信息,鼓勵國內企業赴對方國家旅遊部門投資,並進一步促進旅遊教育和人員培訓方麵的合作。
  二十、雙方還將促進在巴西和中國間設立直航。同時,雙方對近期中國和巴西航空公司代碼共享協議的簽署表示讚揚。
  二十一、雙方同意加強在航空減排新技術研究和應用方麵的合作,以及相關信息共享和人員交流;加強在國際航空減排會議和談判中各自立場的協調與統一。
  二十二、雙方將探討就擴大IBSA(印度-巴西-南非)與中國之間貿易關係發展潛力進行長期研究。

   第六條 能源礦產領域
  一、雙方一致認為,兩國在能源礦產領域開展投資合作的潛力巨大。雙方將在已有合作基礎上,進一步加強溝通與交流,推動落實一批能源礦產領域重大投資合作項目,在中巴高委會框架及能源礦產分委會項下,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出現的問題,擴大投資合作規模,提升全麵合作水平。
  二、雙方一致認同兩國能礦領域簽署文件的重要性,並願繼續積極推動這些文件的執行。
  三、雙方將在現有合作基礎上,促進和擴大兩國在石油貿易、石油勘探開發、融資、工程服務及裝備等方麵的合作。通過巴西公司參與在中國的開發和生產,和中國公司參與在巴西的開發和生產,深化在石油領域的雙邊夥伴關係,同時加強在石油和天然氣供應鏈的設備采購和相互投資。
  四、雙方將合作開發新能源,特別是可再生能源(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燃料和生物能)。
  五、雙方將在核能領域合作。兩國將首先通過組織兩國專家參加的研討會研究核能合作的形式。
  六、兩國將加強在生物燃料領域的合作並發展夥伴關係,以強化生物燃料作為能源商品的作用。雙方將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積極探討兩國在生物燃料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七、雙方同意擴大中國公司和巴西公司在礦業領域的合作,鼓勵開展雙邊投資和在第三國聯合投資,促進必要的基礎設施投資以便於礦產資源的經濟開發和礦產品貿易。
  八、兩國重點推進鐵、鋁、鎳、銅、煤炭等礦石合作開采加工。因此,雙方同意擴大中國在巴西投資規模,包括投資支持出口中國的基礎設施和提高當地價值的礦產品生產和加工。
  九、雙方將討論能源和礦業問題,特別是關於公共政策、目標、需求、保護努力、新技術開發和雙邊合作。
  十、雙方將推動在兩國召開能源和礦業領域關於貿易和投資的會議和商務論壇。
  十一、雙方將確認創新方向,以促進中國技術在巴西應用和巴西技術在中國應用。
  十二、雙方充分發揮中巴高委會能源礦產分委會的作用,以促進雙方在能源和礦業領域開展活動,並就雙邊合作項目及其執行情況保持密切聯係和交流。

   第七條 財政和金融領域
  一、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中巴兩國加強在宏觀經濟政策與財政金融領域的溝通與合作,不僅有利於兩國,也有利於世界經濟的穩定和發展。為此,雙方決定將中巴財政部之間“中巴財政對話”的議題擴展到包括兩國宏觀經濟政策、多邊財經事務立場協調、金融貨幣合作等財金領域,並將名稱改為“中巴財金分委會”,作為中巴高委會下設的一個分委會開展工作。分委會原則上每年開會一次,輪流在兩國舉行。
  二、通過中巴財金分委會,雙方以期達到以下目標:
  (一)加強兩國宏觀經濟政策對話:就兩國宏觀經濟政策,包括財政、稅收、貨幣、經濟發展戰略等議題進行討論與交流,加強政策合作,推動兩國經濟可持續增長。
  (二)加強多邊財經事務合作:加強雙方在多邊經濟論壇(包括G20、“金磚四國”(BRIC))以及多邊經濟組織(包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泛美開發銀行及其他區域開發銀行)的政策立場協調,深化在克服金融危機和改革國際金融體係方麵的合作,提升新興市場和發展中國家的代表性和發言權,促進建立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國際金融新秩序。
  (三)加強兩國金融合作:1、加強兩國金融監管機構(包括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包括經驗交流和信息溝通。2、為兩國的金融機構創造更多的合作機遇,在本國法律允許框架內為雙方互設機構和開展業務提供便利。3、探討如何通過加強兩國金融合作促進雙邊直接投資和組合投資。
  (四)促進貿易融資,推進本幣貿易結算合作。落實兩國領導人2009年5月19日在北京達成的共識,繼續討論中巴雙邊貿易中使用本幣的有關問題。

   第八條 農業領域
  一、加強高層互訪。為了促進兩國在農業政策方麵的定期高層對話以及增進互相了解,雙方應推動副部級或部級領導互訪,以每年一次為宜。
  二、建立信息交流製度。雙方應通過外交渠道、官方網站或負責協調的部委的聯係人之間直接接觸交換意見。交換的內容包括農業政策(農業現代化、土地及農村生產模式、農業法律法規、家庭農業、農業新技術研發與應用、農產品進出口、農業投資)、相關數據(農產品供需、農業投資需求、動植物疫情等)以及對相關地區和多邊問題的意見和觀點(WTO談判、OIE有關規則製定等)等。
  三、加強農業科技研發合作。雙方應在尊重法律和知識產權基礎上,開展動植物優良種質資源、生物技術、生物質能源技術(甘蔗乙醇及熱電聯產、第二代纖維素乙醇、生物柴油等)、農業生產技術(大豆生產、水果加工、牛育種、水產養殖、動物疫病防控)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研究。
  四、加強農產品貿易合作。雙方應就有關農產品開展貿易聯合評估,擴大雙邊農產品貿易,優化貿易結構,包括貿易產品多樣化、降低貿易成本以及在出口商和進口商之間建立直接的貿易聯係。
  五、互派技術考察團組。雙方應推動專家團組不定期互訪,學習和借鑒對方先進的農業技術和管理經驗。
  六、舉辦技術培訓班或研討會。雙方應就農業實用技術、農業政策、農村信貸、合作社、農村基礎設施、城鄉關係等共同關注的主題共同舉辦技術培訓班和研討會。
  七、互設聯合實驗室。雙方支持中國農業科學院和巴西農業科學院加強合作的意向,例如於2010年在兩國互設聯合實驗室。
  八、加強在農業國際事務中的合作。雙方應繼續在WTO、FAO、UNCTAD、OIE等有關國際組織就農業的討論中,加強溝通,協調立場,建立有利於保護發展中國家農民利益、公平有力的國際農產品貿易體係和國際規則。
  九、促進農業領域相互投資。雙方應與經貿分委會下的投資工作組協調,為促進在糧食和食品加工等農業領域的相互投資創造良好的環境。
  十、支持金融機構參與農業合作。中國國家開發銀行願意為雙邊農業合作的發展提供金融支持,包括支持中巴之間的農業研究項目、農業貿易、相互農業投資及技術培訓班和研討會。巴西銀行和巴西國家發展銀行也願意根據兩家機構的政策指導方針為這些項目提供支持。

   第九條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領域
  一、雙方承諾將進一步加強雙邊食品農產品檢驗檢疫領域合作與交流,通過實施能夠保證動植物產品的安全與質量、符合WT0規則並可以實現雙邊貿易的簡化與快捷的程序,促進兩國食品農產品貿易健康發展。中國和巴西將進一步加強兩國政策經驗的交流,增進互信,使雙邊食品和農產品貿易進出口多樣化。雙方同意將分委會更名為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分委會。
  二、雙方同意繼續積極落實2009年5月19日簽訂的《中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與巴西農業畜牧和食品供應部關於食品安全和動植物檢疫合作工作計劃》。
  三、雙方同意加強兩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信息交流,建立磋商。開展檢驗檢疫相關技術合作研究,加強互訪交流。
  四、雙方將協調在多邊論壇和其他國際組織(世界貿易組織、世界動物衛生組織、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等)的立場。
  五、中國國家質檢總局和巴西農業、食品供給部將保持在所有層麵上的定期對話,確保早期預警係統的實施,本著一事一議的原則,通過快速檢查針對可能影響雙邊貿易的衛生問題所采取的措施,以快速解決新出現的衛生問題。
  六、雙方承諾確保巴西禽肉輸往中國和中國羊腸衣輸往巴西的貿易順暢。
  七、中巴將采取措施準許雙邊豬肉貿易。包括現行中國和巴西的衛生和注冊係統的有效許可,以及遞交注冊申請的其他相關必須要求。
  八、雙方承諾加快2004年11月12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巴西聯邦共和國農業、畜牧和食品供應部關於中國熟製禽肉和豬肉輸巴議定書》的實施進程,推動實現實際貿易。
  九、雙方同意按照2009年5月19日簽訂的《中國國家質檢總局和巴西農牧漁業和食品供給部工作計劃》,快速實施對無口蹄疫區的認可,以便允許開展雙邊牛肉出口。
  十、雙方將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巴西聯邦共和國農業、畜牧和食品供應部關於巴西輸華煙葉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巴西聯邦共和國農業、畜牧和食品供應部關於巴西熱處理牛肉的檢驗檢疫衛生要求議定書》。
  十一、為解決中巴兩國水果相互準入問題,雙方保證開展必要的風險評估,加大磋商力度,盡早實現兩國水果相互貿易。啟動並簽署關於水果和蔬菜領域雙邊協議的談判,實施在2007年9月第一次中巴高委會檢驗檢疫分委會達成的諒解。雙方確認需優先解決的水果是:柑橘/葡萄/甜瓜(巴西)和梨/蘋果/柑橘(中國)。第一步,完成巴西柑橘和中國梨的風險分析。中國蘋果和巴西葡萄的可能性也應加以考慮。
  十二、雙方同意啟動並開展關於其他產品雙邊貿易的技術磋商:其他水果和蔬菜,一日齡雛雞,種蛋,雞蛋,明膠,馬、驢和騾的肉和皮革。
  十三、中巴還將就奶製品雙向貿易的衛生程序達成協議。
  十四、雙方同意願進一步加強計量、標準、認證認可領域的交流與合作,通過互訪和研討,交流雙方在計量、標準和認證認可領域的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和標準。共同開展合作研究和技術交流,並加強在IS0、IEC、OINL等國際組織活動的合作和相互支持。
  十五、落實《科技合作補充協定》所提出的有關醫藥衛生產品管理的行動。該補充協定於2004年5月24日由巴西衛生監督局(ANVISA)和中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簽訂。

   第十條 工業和信息產業領域
  一、宗旨
  (一) 促進兩國產業政策對話與信息交流;
  (二) 充分發揮兩國在工業和信息通信領域的互補性,探索開展合作的潛力;
  (三) 加強兩國工業和信息產業發展經驗交流。
  (四) 雙方同意將分委會更名為工業和信息產業分委會。
  二、 合作領域
  (一) 工業和信息產業發展政策對話,包括創新政策、融資政策、技術標準政策等內容;分享各自在工業化和信息化進程中的成功經驗;
  (二) 兩國在礦產資源、民用航空、車用乙醇技術、尾礦綜合利用、輕工紡織等工業領域的合作;
  (三) 兩國在數字電視、無線通信、軟件等電子信息產業領域的合作;
  (四) 利用信息技術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的經驗;推廣信息技術在各領域應用的公共政策;
  (五) 兩國中小企業間交流與合作。
  三、 合作方式
  (一) 部長、副部長及其他官員雙邊互訪;
  (二) 召開工業和信息產業分委會會議,回顧合作進展,製定年度工作計劃;
  (三) 推動兩國相關企業和研究機構之間加強技術交流和開展聯合研發;
  (四) 交換兩國有關工業和信息產業的會議、展銷會和貿易洽談會等重大活動清單,支持本國企業和行業協會參與對方舉辦的此類活動;
  (五) 在雙方均參加的多邊論壇和國際組織中加強協調。

   第十一條 航天合作領域
  一、 航天合作的延續和擴大。雙方重申願意繼續加深航天合作。雙方將中巴地球資源衛星(CBERS)譽為發展中國家之間最成功的科技合作計劃之一,並且願意在其框架下擴大和豐富合作。
  二、加強戰略夥伴關係。雙方積極實施《中國國家航天局與巴西航天局關於中巴地球資源衛星延續、擴大和應用的議定書》,就保證兩國地球資源衛星合作計劃的延續和擴大進行磋商,並且研究和探討擴大航天合作的可能性。
  三、數據政策。中國和巴西將簽署一份協議,確定向中國、巴西和其他國家分發CBERS係列衛星生成的圖像的數據政策,進一步擴大CBERS計劃。該數據政策涉及CBERS-1、CBERS-2、CBERS-2B以及未來CBERS-3和CBERS-4獲得的數據。

   第十二條 科技和創新領域
  一、加強合作。雙方均認為科技和創新對製訂兩國經濟發展和競爭力政策具有戰略作用。雙方將增強高委會科技分委會機製的引領作用,密切兩國科技部間的溝通與協調,不斷發掘新的合作切入點。雙方同意將分委會更名為科技和創新分委會。
  二、優先領域。 雙方商定將生物能源和生物燃料、納米技術、農業科學作為未來優先合作領域。加強雙方優勢技術交流、聯合研究方麵的合作。兩國科技部將積極推動兩國科研機構開展上述領域的合作。
  三、互利合作。 雙方將繼續堅持平等友好、互利共贏的原則,加大力度促進科技合作形式的多樣化和內容的多元化,力爭顯著提高中巴科技合作層次。
  四、創新推動。 雙方將推動確定、發展、資助和執行雙方共同感興趣的合作項目,以促進、發展、資助和執行在創新和公共政策對話基礎上確定的科技合作領域。
  五、落實兩國科技部於2009年5月19日簽訂的科技與創新合作工作計劃。雙方在該計劃中商定深化雙邊科技合作,並確定了下列優先領域的科技與創新聯合研究項目:
  (一)生物能源和生物燃料
  合作單位:
  清華大學,廣西農科院、中國熱帶農業研究院、巴西裏約聯邦大學。
  合作內容:
  1、整合雙方科研力量,合作開發藻類製生物柴油。巴西裏約聯邦大學已成功利用甘蔗製生物質能的酶水解生產糖類生物質能,清華大學通過高濃度細胞培養的方式培育出了高含油量的藻,該物質可應用於上述糖類生物質能的生產。兩所大學在該領域具有很強的互補性,這將促進生物燃料生產的技術創新。
  2、聯合廣西農科院有關生物質能和巴西裏約聯邦大學關於酶的科研能力,共同研究甘蔗製生物質能的水解效應。應用中國熱帶農業研究院的技術,加工處理高輸出篩選酶。
  (二)納米技術
  合作單位:中國科學院、巴西有關研究機構和巴西創新係統的下屬機構。
  合作內容:中國科學院和巴西有關從事納米技術和納米科學研究的院所將重點開展在納米計量、藥物包封和納米材料方麵的合作研究。雙方商定建立“中國-巴西納米中心”,並擬通過研討會和視頻會議確定該中心的規章條例和優先研究方向。
  (三)農業科學
  合作單位:中國農業科學院、巴西農業研究院
  合作內容:雙方商定建立聯合實驗室。該實驗室將將配備合適的工作人員,並開展在生物燃料、生物質能、生物技術和基因作物方麵的基礎和應用聯合研究。
  (四)支持成立中國-巴西氣候變化和新能源技術創新中心
  合作單位:清華大學、裏約聯邦大學。
  合作內容:在上述領域有合作機會和興趣的政府、學術及商業機構將同巴方對口機構共同支持該中心的活動。
  六、雙方將在今後的中巴高委會科技和創新分委會上研究其他新的合作項目,如:科學的傳播、教育和普及以及納米技術研發在紡織產業上的應用。

   第十三條 文化領域
  一、雙方同意加強兩國在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和體育等領域的合作,密切上述領域內的文化交流與合作,以加深兩國人民間的相互了解和友誼。
  二、雙方同意在高委會文化分委會框架下,建立兩國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領導間定期工作會議機製,加強政府間文化交流與合作,積極落實《中巴政府文化教育合作協定2010-2012年度文化交流執行計劃》,鼓勵和推動兩國社會各界參與雙邊文化交流,拓展交流領域,提高合作水平。
  三、雙方將積極落實兩國元首達成的共識,於2010年在巴西舉辦“中國文化月”,於2011年在中國舉辦“巴西文化月”。
  四、積極推動兩國藝術團組和藝術家參與在對方國家舉辦的國際性藝術節、藝術比賽、展覽和論壇等文化活動。加強兩國文化藝術界專業人士(視覺藝術、表演藝術、電影、音樂、舞蹈、設計等)的交流,鼓勵並支持藝術家到對方國家進行學術研究。
  五、雙方同意開始就在巴西設立中國文化中心和在中國設立巴西文化中心進行磋商。
  六、加強兩國在文化產業領域的交流,鼓勵兩國文化企業開展合作。
  七、鼓勵雙方圖書館之間開展圖書交換和互贈,開展圖書館員交流;鼓勵兩國出版及文化單位參加在對方國家舉行的國際書展;鼓勵兩國出版社簽署協議出版對方國家作者的作品,在可能情況下出版雙語作品。
  八、加強語言和出版領域的合作,推動在兩國交流中使用漢語和葡語;支持編輯一部以《利氏漢法大辭典》數據為基礎的葡漢詞典;鼓勵中國社會科學院翻譯巴西社會科學方麵的經典書籍,以較高的印刷質量和準確度向中國讀者介紹巴西文化;鼓勵巴西有關機構翻譯出版中國古典名著和現代作品,中方提供適當資助。
  九、加強新聞領域的合作,促進兩國媒體人士的互訪,加強兩國官方新聞機構,尤其是國家電視台間的合作。
  十、促進體育領域的合作,以推動奧林匹克運動在中國和巴西的發展,同時增加組織大型體育活動的經驗。
  (一)考慮到巴西裏約熱內盧市將主辦2016年奧運會,同時考慮到中方通過舉辦2008年奧運會所獲得的經驗,建議在中巴高委會文化分委會下設立體育事務工作小組,負責體育相關事務;
  (二)考慮到巴方在足球方麵的經驗,要加強合作,促進巴西足球品牌,包括在中國與當地學校合作開辦巴西足球訓練中心。在2010年上海世博會期間,兩國可組織中巴國家足球隊之間的友誼比賽。

   第十四條 教育領域
  一、雙方同意加強雙邊教育交流,致力於推動不同層次的教育合作關係,共享經驗和最優方法。
  二、根據互惠原則,雙方互換政府獎學金。
  (一)中方確認在本《共同行動計劃》有效期內每年向巴方提供22人/年政府獎學金名額。巴方本著對等的原則,在遵守雙方各自法律和製度的前提下,確認將向中國學生提供獎學金。
  (二)雙方分別委托中國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和巴西高等教育人員促進會負責互換政府獎學金的具體工作。
  (三)雙方將敦促中國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和巴西高等教育人員促進會根據《共同行動計劃》簽署操作協議。
  (四)雙方還將定期共同探討進一步增加給對方國提供獎學金數量的可能性。
  三、雙方積極推動兩國高等院校開展校際對話合作,鼓勵兩國學者在共同感興趣的領域開展學術交流、合作研究以及其他學術活動。
  四、雙方鼓勵兩國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機構和教育組織之間進行互訪,互相提供並更新有關教育機構、教育政策和法規以及教材等信息資料。
  五、雙方將互相推廣語言教學,支持兩國高校設立漢語和葡語專業。
  (一)互相派遣語言教師,進行語言教學或協助開展教師培訓;
  (二)提供教材和合作編寫教材;
  (三)繼續推動巴西聖保羅州立大學孔子學院和巴西利亞大學孔子學院的發展,也將支持在《共同行動計劃》簽署後開辦的孔子學院的發展;
  (四)支持在中國高校設立葡萄牙語水平考試(CELPE-BRAS)考點和在巴西高校設立漢語水平考試(HSK)考點,並敦促兩國有關機構盡快就此達成協議。
  (五)支持中國社會科學院巴西研究中心、北京大學巴西文化中心的發展,也將支持在《共同行動計劃》簽署後開辦的巴西研究中心的發展。
  (六)支持中國大學,如廣東外語外貿大學、中國傳媒大學和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巴西葡語專業的發展;
  (七)支持中國大學,如南京大學和上海交通大學,開辦葡語專業。

   第十五條
  本《共同行動計劃》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本《共同行動計劃》於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在巴西利亞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葡萄牙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如對文本的解釋發生分歧,以英文文本為準。

   附件一 協調機構和聯係人
  政治分委會
  中國: 外交部,拉美司司長
  巴西: 外交部,亞大司司長
  經貿分委會
  中國: 商務部,美大司副司長
  巴西: 外交部,經濟技術事務副國務秘書處,經濟司司長;發展、工業和外貿部,外貿國務秘書
  能礦分委會
  中國: 國家發展改革委,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司司長
  巴西: 礦業和能源部,國際事務司司長
  財金分委會
  中國: 財政部,對外財經交流辦公室主任
  巴西: 財政部,國際事務國務秘書處;外交部,國際金融事務司司長
  農業分委會
  中國: 農業部,國際合作司副司長
  巴西: 巴西農業、畜牧和食品供應部,農業事務國際關係國務秘書處,動物植物檢疫談判司司長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分委會
  中國: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際合作司副司長
  巴西: 農業畜牧和食品供給部,農業事務國際關係國務秘書處,動物植物檢疫談判司司長
  工業和信息產業分委會
  中國: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際合作司副司長
  巴西: 發展、工業和貿易部,工業技術國務秘書
  航天分委會
  中國: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國家航天局
  巴西: 科學技術部;巴西航天局,國家空間研究院
  科技和創新分委會
  中國: 中國科技部,國際合作司副司長
  巴西: 巴西科技部;巴西外交部,外交部科技司司長
  文化分委會
  中國: 文化部,外聯局副局長
  巴西: 文化部,國際關係司司長
  教育分委會
  中國: 教育部,國際合作司副司長
  巴西: 教育部,國際顧問辦公室主任

   附件二 協議清單:
  《關於成立中國-巴西高層協調與合作委員會的諒解備忘錄》(2004年5月24日)
  《中國-巴西高層協調與合作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紀要》(2006年3月24日)
  盧拉總統和胡錦濤主席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西聯邦共和國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巴戰略夥伴關係的聯合公報》(2009年5月19日)
  經貿分委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巴西聯邦共和國關於貿易投資領域合作諒解備忘錄》(2004年11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與巴西聯邦共和國發展工業和外貿部關於在貿易和投資領域加強合作諒解備忘錄》(2006年2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與巴西聯邦共和國總統府港口事務特別秘書處關於海港合作的諒解備忘錄》(2009年5月19日)
  《中巴高委會經貿分委會第一次會議報告》(2009年4月24日)
  《中國貿促會和巴西出口與投資促進局間的意向書》(2007年11月29日)
  能礦分委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巴西聯邦共和國政府關於能源和礦業合作的議定書》(2009年2月1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巴西聯邦共和國政府關於石油、裝備和融資的諒解備忘錄》(2009年5月19日)
  《中國國家開發銀行、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和巴西石油公司關於加強石油及融資合作的諒解備忘錄》(2009年2月19日)
  《中國國家開發銀行與巴西石油公司100億美元貸款協議》(2009年5月19日)
  《聯合石化亞洲有限公司與巴西石油公司關於原油供應長期協議》(2009年5月19日)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與巴西石油公司關於合作諒解備忘錄》(2009年5月19日)
  財經分委會
  《中國財政部和巴西財政部關於啟動中巴財政對話的諒解備忘錄》(2006年3月24日)
  農業分委會
  《中巴農業分委會第一次會議和中巴農業合作聯合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紀要》(2006年3月24日)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分委會
  《巴西聯邦共和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貿易投資領域合作諒解備忘錄》(2004年11月12日)
  《中國國家質檢總局與巴西農業畜牧和食品供給部關於巴西輸華剔骨牛肉的檢疫和獸醫衛生條件議定書》(2004年11月12日)
  《中國國家質檢總局與巴西農業畜牧和食品供給部關於中國向巴西出口熟製禽肉的檢疫和獸醫衛生條件議定書》(2004年11月12日)
  《中國國家質檢總局與巴西農業畜牧和食品供給部關於巴西輸華禽肉的檢疫和獸醫衛生條件議定書》(2004年11月12日)
  《中國國家質檢總局與巴西農業畜牧和食品供給部關於中國向巴西出口熟製豬肉的檢疫和獸醫衛生條件議定書》(2004年11月12日)
  《中國國家質檢總局與巴西農業畜牧和食品供給部關於建立磋商合作機製的備忘錄》(2006年3月24日)
  《中國國家質檢總局與巴西農業畜牧和食品供給部關於進出口豬肉檢驗檢疫合作意向書》(2006年3月24日)
  《中國國家質檢總局與巴西農業畜牧和食品供給部關於中國從巴西輸入藍濕、藍幹、鞣製皮張的檢疫和衛生條件議定書》(2006年3月24日)
  《中國國家質檢總局與巴西農業畜牧和食品供給部關於進出口豬肉檢驗檢疫和獸醫衛生要求議定書》(2008年12月1日)
  《中國國家質檢總局與巴西農業畜牧和食品供給部會議紀要》(2008年12月3日)
  《中國國家質檢總局與巴西農業畜牧和食品供給部關於食品安全和動植物檢疫合作工作計劃》(2009年5月19日)
  工業和信息產業分委會
  《中巴高委會信息產業分委會第一次會議紀要》(2008年9月12日)
  航天分委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西聯邦共和國政府關於和平利用外層空間科學技術合作協定》(1994年11月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西聯邦共和國政府關於空間技術合作的議定書》(2000年9月21日)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西聯邦共和國政府關於和平利用外層空間科學技術合作協定>的關於中巴地球資源衛星應用係統合作的補充議定書》(2004年11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航天局和巴西聯邦共和國航天局關於中巴地球資源衛星保持連續性、擴大合作及其應用的議定書》(2009年5月19日)
  科技和創新分委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西聯邦共和國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1982年3月25日)
  《中國科技部和巴西科技部間科技與創新合作工作計劃》(2009年5月19日)
  文化分委會 / 教育分委會
  《中巴政府文化教育合作協定》(1985年11月1日)
  《中巴政府關於廣播電視合作諒解備忘錄》(1995年12月13日)
  《中巴體育合作協議》(200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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