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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粵人赴澳留學檔案匯編(百十二):東莞張秉衡

(2023-04-02 06:37:15) 下一個

民國粵人赴澳留學檔案匯編(百十二):東莞張秉衡

東莞篁村鄉坑美村

生於一九○八年八月五日的張秉衡(Cheong Bing Hing),是東莞縣篁村鄉坑美村人。他的父親名叫張緝蕃(Cheong Chip Fan),大約是在十九世紀末年去到澳大利亞發展,落腳於雪梨(Sydney),最終得以在唐人街附近的歐田模路(Ultimo Road)上開設一家商鋪,名為“和利”(Wah Lee & Coy)號,財務自主。

到兒子張秉衡年滿十四歲時,父親張緝蕃便打算將其辦理來澳大利亞留學。因聖公會於一九一三年在雪梨內城西區創辦的三一文法學校(Trinity Grammar School)聲名鵲起,極具吸引力,張緝蕃自然也想將兒子辦到該校學習;但後來發現,該校要求甚高,在國內雖然也接受過正規教育的兒子未必能適應其環境,他遂轉而決定將兒子安排進入位於唐人街附近沙厘希區(Surry Hills)的華英學校(Chinese School of English)就讀。於是,一九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他以監護人和財政擔保人的名義填好表格,遞交給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館,申領兒子赴澳留學所需的護照和簽證。同時,他以自己經營的“和利”號商鋪作保,應承每年供給兒子膏火一百鎊,作為其來澳留學期間所需的各項開支。

中國總領事館接到申請後,並沒有及時審理,而是由於要處理因上一年澳洲開放留學教育給中國學生後所引發的一係列問題,與當年遞交上來的申請一起足足耽擱了一年的時間,方才給予處理。直到一九二三年九月五日,總領事魏子京終於簽發了一份號碼為329/S/23的中國護照給張秉衡;三天之後,澳大利亞內務部也批複了他的簽證申請,在中國總領事館送來的護照上鈐蓋了簽證印章。

在國內接到由中國總領事館寄來的護照和簽證之後,張秉衡並沒有及時動身,而是等了將近一年的時間才安排赴澳行程。一個可能的原因是,此時他正在國內讀初中,希望利用這個時間將課程讀完之後再行出國。直到一九二四年暑假,十六歲的張秉衡結束了在國內的課程,方才前往香港,與另外四位來自珠江三角洲和他一樣也是趕赴澳洲留學的青少年結伴同行[1],一起搭乘“獲多利”(Victoria)號輪船,於當年八月二十一日抵達雪梨。張緝蕃去到海關將兒子接出來後,將其安頓在自己的“和利”號店鋪裏。

九月一日,張秉衡正式進入父親早就為他安排好的華英學校念書。在此後的三年時間裏,他的在校表現非常優異,校長每次的例行報告,總是說他操行和學業都十分令人滿意。此外,他也利用課餘時間參與雪梨當地華人社區的政治活動。由是之故,到一九二七年年中時,校長戴雯麗小姐(Miss Winifred Davies)在提交給內務部的報告中,特別提到張秉衡有五天下午請假不到學校上課,原因是中國國民黨雪梨支部舉行大會,十九歲的他作為工作人員,每天下午都要出席擔任會議秘書[2]。由此可見,在中國當時的大革命高潮及民族主義高漲之際,即便是在海外留學的中國青年也都深受影響,自覺地投身期間。可能也因為他熱心於中國事務,希望為華社和僑界做點兒事情,雪梨華社的頭麵人物亦即國民黨支部負責人餘榮(Yee Wing)[3]也在此前的中國國民黨代表大會期間目睹了他的努力和好學,當然也包括他展示出來的嫻熟的中文能力,遂為他提供了一個在當地工作的機會。為此,到這一年九月二十二日第二個學期結束,他便退學,離開了華英學校。

一離開學校,張秉衡就直接去了在雪梨開辦的《民報》(Chinese Times)工作,擔任排字工人。在離開學校接受上述工作之前,他曾經就此事與華英學校校長戴雯麗小姐談過,征詢過其意見。後者認為他在校表現良好,現在有這個機會,十分難得,也鼓勵他不要錯過,唯叮囑他通過中國總領事館向內務部提出轉變簽證性質的申請。但不知何故,半年過去了,中國總領事館並沒有就此事采取任何行動。或者是張秉衡本人並沒有就此事與中國總領事館很好溝通,或者是後者忘了此事,直到一九二八年新學年開學後,戴雯麗校長向內務部提供例行報告時,特別說明了這位中國學生上一年的退學之事。

內務部得此消息,大為憤怒,認為這位中國學生不聲不響地退學,既不報告當局,也不安排回國,而是直接在當地就職半年,嚴重違反了《中國留學生章程》不允許學生打工的規定。於是,一九二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內務部秘書致函中國總領事館,嚴厲地譴責了張秉衡的不守規矩,也對中國總領事館不及時檢查核實學生的情況表達不滿,要求其配合內務部和海關部門,立即將這位中國學生遣返回國。戴雯麗校長得知上述消息後,覺得自己當初也曾同意張秉衡去到《民報》工作,現在是這樣的一種結果,認為顯然是什麽地方沒有溝通好,遂於四月十八日致函內務部秘書,為她的這位中國學生說情,希望內務部考慮到實際情況,給這位年輕人一個機會。此時《民報》的大股東是雪梨華社頗負盛名的歐陽南(D. Y. Narme)[4],他也是國民黨雪梨支部的一位重量級人物。去年下半年,《民報》原來的排字工人退休,此前歐陽南曾商得內務部批準,從中國引進一名排字工人,但到了九月份時也未見其蹤影,可能因種種困難無法前來。也就在這個時候,歐陽南在參加中國國民黨代表大會上見到了前來幫忙的張秉衡,了解到他的能力,也征得了餘榮的同意,正好可以讓這位年輕人臨時填補這個空缺,因為報紙是需要按時出版而無法等待的。在這種情況下,歐陽南曾就此事直接找過雪梨海關總監,希望對方考慮到《民報》的困難,協助解決上述排字工的替補問題。可能事後海關也忘了將此事報告給內務部,才導致內務部對張秉衡的遣返決定。為此,《民報》也於四月三十日致函內務部秘書,將上述情況及聘用過程作了詳細的及時說明,同時還表示要等著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專程到雪梨來商談此事後,再由後者循正規渠渠道申請張秉衡的轉簽事宜。但是,上述的一係列補救措施統統未能見效。內務部秘書接到上述解釋信後完全不為所動,於五月十六日複函,駁回了其請求,重申張秉衡必須立即離境。

在這樣嚴重的情形下,《民報》再動用律師來為張秉衡說情。六月十一日,《民報》的律師致函內務部秘書,表示是在上次申請引進新的排字工人時,雖然寫明了在其未抵達雪梨之前需要一位臨時替工代理此項工作,但因其工作疏忽而忘了把張秉衡的名字寫上去,從而造成了巨大的誤會,對此,律師深表歉意。鑒於張秉衡並非《民報》的實際雇員而隻是臨時替工,律師在函中請內務部考慮到報紙出版的迫切性,對此項安排予以批準,並保證待其正式申辦的排字工人來到雪梨後,張秉衡就離開這項工作。三天後,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魏子京也致函內務部秘書,請其考慮到《民報》現在的實際情況,讓張秉衡留在這裏協助工作;而一旦正式的排字工人來到雪梨履職後,中國總領事館也將協助《民報》以解除這位替工的工作。內務部秘書見事已至此,海關也確實沒有及時通報餘榮和歐陽南等人的申請,《民報》也確實有一定困難,遂於六月二十八日改變了原先的決定,批準了張秉衡的任職。直到這一年十月二十日,《民報》新的排字工人終於抵達雪梨,張秉衡也就正式結束了在《民報》一年的排字工作。

一九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張秉衡重返華英學校上課。為此,戴雯麗校長特別致函內務部秘書,告知這一安排;同時,她還特別強調,即便此前在《民報》工作期間,張秉衡也還總是抽空回到學校來找她溫習英語課程,以便使自己的英語能力更上一層樓。她表示,張秉衡的這種做法是與其之前三年在學校裏刻苦用功的學習態度一脈相承的。也就是說,戴校長期望提供上述敘說為這位中國學生樹立一個正麵形象。

剛剛返回學校上課不久,張秉衡又有了一次工作的機會。同年十一月份,開設在雪梨的汕頭手工製作公司(Swatow Handwork Manufacturing Coy)[5]準備雇傭張秉衡,屬意於他進入公司作為一名職員。該公司因今年業務增長,年營業額已超一萬鎊,從中國進口的貨品價值就達五千六百九十八鎊;雖然該公司目前尚未有出口澳大利亞產品到中國的記錄,但已經在洽談準備之中,目前已經囤積有三千鎊的貨品,正在選擇合適的時期出口中國。而與業務大為增長相反的是,公司人手本來就已經非常緊張,目前公司裏的一位職員離職回去了中國,另一位職員則去了鄰國紐西蘭(New Zealand)開展業務,短時期內也無法回來澳大利亞;並且一旦開展更多的進出口貿易,則公司裏的一位職員就需要常年在外麵奔跑,包括出貨和進貨等各項事宜。因此,中英文俱佳的張秉衡就是公司需要添增的人手。如果他能加盟進去,將大大助益於公司的商業拓展。為此,該公司向內務部提出了上述申請。

就在內務部準備考慮批複張秉衡進入汕頭公司之際,十二月初突然從中國來了一位商人,手頭上還有一筆汕頭公司的購物合同,因而就順勢加入到該公司裏一起工作。如此一來,內務部認為張秉衡就不適合此時進入該公司工作。為此,內務部秘書於十二月十二日將上述決定通知了汕頭公司,但也在函件中給張秉衡於日後進入該公司留下了一扇窗戶:如果該公司的那位去到紐西蘭的職員最終不能返回澳大利亞,則可以考慮讓張秉衡進入該公司接替其工作。於是,張秉衡隻得繼續在華英學校裏修讀餘下的課程。

一九二九年七月,《民報》再次向內務部申請張秉衡進入報社擔任排字工人。內務部為此致函中國總領事宋發祥,請其征詢張秉衡父親的意見,如果後者同意的話,內務部就會核發其一年的工作簽證。但八月五日宋總領事複函說,張緝蕃覺得兒子的學業即將完成,目前情況下應該讓他全力以赴先在學校裏讀完書,然後再來計較進入《民報》工作的事情。既然如此,內務部秘書遂於八月十九日給張秉衡核發了留學簽證展簽,讓他繼續留在學校,以便完成學業。

但是,上述完成學業的說法隻是父親的意見,兒子張秉衡卻並不這樣想。當得知《民報》仍然需要他時,便立即從華英學校退學,於八月二十六日前往《民報》正式報到上班。與此同時,鑒於此前入職未有及時通報內務部而受到懲戒的教訓,他立即與中國總領事宋發祥聯絡,告知自己的意願和決定,請其協助向內務部申請轉換簽證性質。宋發祥原本也是傾向於他進入報社工作,當天便致函內務部為其申請。內務部秘書本來就打算讓張秉衡去《民報》的,隻是張緝蕃作為監護人不同意這樣做,而將此事攪黃了而已;現在既然一切又回到原先的軌道,他自然也就順水推舟,於八月三十日批複了上述改簽要求。

一年過去了,《民報》對張秉衡的工作很滿意,希望他能繼續幹下去。經一番申請操作,內務部秘書於一九三○年九月一日再次批複了他的工作簽證展簽。

本來工作一切順利,但人生總會碰到一些波折。一九三一年五月,張秉衡在中國城被警察派出所起訴滋擾罪。事情的緣起是,時年二十三歲的張秉衡每天走過唐人街附近的佐治大街(George Street)時,見到街邊煙亭的售煙白人小姐貌美,起了愛慕之心,遂假借購煙,每次就在付錢時順便夾帶一張小紙條,寫上希望與其約會的字眼。可是這位白人小姐覺得這是在冒犯她,遂向警察舉報他滋擾。但張秉衡在被帶到警察派出所後表示,並不清楚自己的上述行為是冒犯,他隻是想對這位白人女子表示好感,希望約會而已。六月一日,法庭公布審判結果,判他行為不撿,並將此判決報告送交內務部備案。雖然這不算是一件大事,但內務部秘書還是在六月十日致函中國總領事館,將此事通告,希望張秉衡以此為戒,嚴守行為。鑒於他此前在澳居住期間不論是學習還是工作,都顯示出良好的表現,上述事件嚴格說來也是出於愛慕之心,算不上什麽大事,隻是在“白澳政策”的大環境下,這種行為被有意無意地放大而已,故內務部除了上述告戒之外,並未過多難為他,並且在下一個月中國總領事為其申請簽證展延時,也予以順利批複。

一九三二年二月十日,張秉衡突然接到國內來信,謂家中有緊急事務需他盡快趕回去處理,於是,他便通過中國總領事館為其申請再入境簽證,以便探親結束之後可以重返雪梨,回到《民報》繼續工作。內務部認為上述申請合情合理,經過海關核查確認屬實之後,就於二月十二日批複,給予他十二個月內返回澳洲的再入境簽證,即有效期從其出境之日起算。當然,具體什麽急事,檔案中也沒有任何文字披露。考慮到張秉衡此時已到了談婚論嫁的年齡,如果家裏已經為他訂好婚,那麽,他需要趕回去完婚,也算得上是一件急事。

二月十七日,二十四歲的張秉衡從雪梨港口搭乘“太平”(Taiping)號輪船駛往香港,轉道回鄉探親,如約回去處理家中急事。從其入境澳大利亞留學到離境,前後不到八年時間,他在學校裏讀了約四年書,餘下的時間都在《民報》打工,充任排字工人。整個在澳留學期間,他算得上是學習工作都能有所兼顧。

張秉衡檔案到此中止,此後未見到他再入境澳大利亞的記錄。可能在他回國之後,遇到難以克服的變故,使得他再也無法返回雪梨。當然,以其離境時的年齡就已達到中國學生在澳留學的最高年限一事來看,即便他能重返澳洲,則已經是徹底擺脫其學生簽證的身份,而變成是進入澳洲工作的商務簽證了。

一九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張緝蕃以監護人和財政擔保人的名義,遞表給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館申領兒子赴澳留學所需的護照和簽證。

一九二三年九月五日,中國總領事魏子京簽發給張秉衡的中國學生護照。

一九二八年六月十一日,雪梨《民報》為雇傭張秉衡寫給內務部秘書的申訴信。

檔案出處(澳大利亞國家檔案館檔案宗卷號):Cheong Bing Hing - Exemption certificate, NAA: A1, 1932/495


[1] 他們分別是來自增城的區珠(Oh Gee)和陳鶴齡(Chan Haw Ling)、香山(中山)縣的蕭耀輝(Sue Yow Fay)和東莞縣的張英(Jong Yeung[Cecil Young])。見:Ah. Gee. Student Passport, NAA: A1, 1935/226; Chan Haw Ling, [aka George Hunt] Chinese Student's Passport, NAA: A1, 1934/8077; Fay, Sue Yow - Student passport, NAA: A1, 1926/15566; Jong Yeung (Cecil Young) Student Passport, NAA: A1, 1933/121。

[2] 這是指一九二七年八月初舉行的國民黨雪梨支部第二次代表大會(為期二周),參加者為中國國民黨在澳洲各州之分部、以及來自新西蘭及周圍海島上之不同分部的代表。見:“China in Sydney: to the editor of the Herald”, in The Sydney Morning Herald, 26 August 1927, p. 7。

[3] 關於餘榮的檔案宗卷,詳見:Yee Wing (Ah You). – Naturalization, NAA: A1, 1916/12445; Yee Wing [also known as Ah You, includes photograph], NAA: SP42/1, C1914/7447。

[4] 有關歐陽南的檔案宗卷,見:D Y Narme [includes 8 photographs showing front and side views] [box 128], NAA: SP42/1, C1921/6636。

[5] 有關該公司的檔案宗卷,見:Swatow Handicraft Manufacturing Company, part 1, NAA: A2998, 195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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