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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修榮)遺產處理麻煩真實個案

(2007-11-01 10:22:45) 下一個

最近見到三個情況,都是由於生前沒有妥善安排,令後人在處理遺產時出現麻煩。

 

            第一個情況,是夫婦為孩子設立了529帳戶,是由配偶其中一人作為帳戶持有人,受益人是孩子。該配偶不幸去世,由於529帳戶沒有預先訂立繼任帳戶持有人,在生的配偶無權處理帳戶,直到孩子十四歲時,才有權指定新的帳戶持有人。教訓:529或代管帳戶都要有繼任持有人或代管人。

 

            第二個情況,是夫婦隻由一個人擁有物業產權,物業多年前已經擁有,價值上升了不少。沒有產權的配偶離世,由於沒有遺產繼承,該物業沒有任何成本提升(COST BASIS STEP UP)。教訓:夫婦最好兩個人名字都放在屋契上。

 

            第三個情況,是一位單身人士擁有一個物業,預先通過律師設立了遺囑,指定由親屬承繼物業。他去世後受益人親屬才發現,即使有遺囑也一樣要找律師做認證,除了要花時間之外,還要花幾萬元律師費。教訓:單身人士假如擁有房地產,必須設立生前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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