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火台春秋—HPI, mgr

我喜歡曆史與軍事。我是《幾曾回首》的版主,歡迎來論壇上貼討論。
正文

史上“告密”知多少:細述中國的“告密”故事

(2007-02-11 14:03:14) 下一個

史上“告密”知多少:細述中國的“告密”故事


  “告密”,又可稱為“告發”、“告訐”、“告奸”等,指向上司或有關部門揭露、揭發別人的隱私或短處。“告密”是為社會上的多數人所不齒的行為,但在幾千年裏卻如長了翅膀的瘟疫虐行於大地,催殘和折磨著無數人的肉體和心靈。在曆史長河中,“告密”成為纏繞中華文化揮斥不去的夢魘。

  一、“告奸連坐”與“親親相隱”

  “告密”,又可稱為“告發”、“告訐”、“告奸”等,指向上司或有關部門揭露、揭發別人的隱私或短處。“告密”是為社會上的多數人所不齒的行為,但在幾千年裏卻如長了翅膀的瘟疫虐行於大地,催殘和折磨著無數人的肉體和心靈。中國成了“告密者”的天堂和樂土,“告密”成為纏繞中華文化揮斥不去的夢魘。

  中國曆史上的第一個“告密者”是崇侯虎,那是商紂王時代,距今約3100年。紂王任命西伯昌(即周文王姬昌)、九侯、鄂侯為三公。九侯的女兒被紂王納入後宮,因為不喜淫樂,紂王就把她殺掉,把九侯也剁成肉醬,鄂侯爭辯幾句,也被做成肉幹,“西伯昌聞之,竊歎。崇侯虎知之,以告紂,紂囚西伯羑裏 ”(《史記·殷本紀》)。崇侯虎能知道姬昌背後歎息一事,可見他和姬昌的關係也非同一般,但為了討好紂王,竟幹起了出賣朋友的下作事。姬昌心懷宏圖大略,被囚七年裏忍辱負重,甚至在長子伯邑被紂王殺死、作成肉羹時,“文王食之。紂曰‘誰謂西伯聖者?食其子羹尚不知也’。”(《史記》注引《帝王世紀》)以麻痹紂王,另一方麵,潛心研究,將伏羲八卦演為十六卦、三百八十四爻,撰成《周易》。同時,姬昌的手下散宜生、閎夭素、薑子牙等人四處活動,“ 乃求有莘氏美女,驪戎之文馬,有熊九駟,他奇怪物,因殷嬖臣費仲而獻之紂” (《史記·周本紀》),在中國曆史上首創“美人計”。紂王大喜過望,說:“ 此一物足以釋西伯,況其多乎!”於是命令放掉西伯,並賜給他弓箭斧鉞,讓他有權征討鄰近的諸侯。紂王還裝出一臉無辜的樣子,告訴姬昌:“說你壞話的是崇侯虎這小子!”這有些像斯大林把高崗出賣給毛澤東,因為專製者內心也鄙視告密邀寵者。姬昌後來找了個機會討伐崇侯虎,將其滅掉。

  商鞅變法為秦滅六國奠定了國力基礎,他在李悝《法經》的基礎上製定了秦律,將“告奸”和“連坐”製度化、嚴密化:“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史記·商君列傳》)。這一製度建立在“什伍”即裏保戶籍製基礎之上,秦國從此變成了一個大軍營、大集中營。這一舉措招致了社會輿論的強烈反對,僅在都城“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數,於是太子犯法”,商鞅采取嚴厲鎮壓、無情打擊的方法,效果顯著,當初的一些反對者改變態度,“有來言令便者”,商鞅卻斥之道:“此皆亂化之民也”,把他們盡遷於邊城,收到了“其後民莫敢議令”的奇效。商鞅把自商紂王、周曆王開始的“鉗製民口”、打壓“言論自由”的鐵血政策發揮到極致。支持商鞅變法的秦孝公死後,曾屢受商鞅羞辱的太子即位,是為秦惠王,“公子虔之徒告商君欲反,發吏捕商君。商君亡至關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無驗者坐之。’商君喟然歎曰:‘嗟乎,為法之敝一至此哉!’”到了走投無路的境地,才悟到其法之“敝”豈不過晚!害人到頭終害己,商鞅最後被車裂分屍、滿門抄斬。

  “告密”,尤其是親屬之間的相互“告訐”,其惡果是整個社會倫理盡喪,人性受到嚴重的腐蝕,社會的長治久安終成泡影。先秦時的著名公案“直躬證父 ”便反映了當時社會上的爭議和有識之士的憂鬱。“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論語·子路》)孔子懷“博愛”之心,以風俗不同來間接譴責直躬的行為。連身為“法家”的韓非幹脆把直躬殺掉了事:“其父竊羊,而謁之吏。令尹曰:‘殺之。’以為直於君而曲於父,報而罪之”(《韓非子·五蠹》)。呂不韋以秦國公子異人為奇貨,贏得了一場政治豪賭,“直躬證羊”的故事在他的筆下便成了“下智上愚”的遊戲:“其父竊羊而謁之上。上執而將誅之。直躬者請代之。將誅矣,告吏曰:‘父竊羊而謁之,不亦信乎?父誅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誅之,國將有不誅者乎?’荊王聞之,乃不誅也。 ”所謂“直躬”者竟強詞奪理,方圓任情,把個荊王侃得頭暈腦脹,隻好將他放掉,呂不韋借孔子之口對此行為表示不屑:“孔子聞之曰:‘異哉!直躬之為信也。一父而載取名焉。’故直躬之信不若無信”(《呂氏春秋·當務》)。

  隨著儒家地位的確立,“父子相隱”的主張為後世接受,漢宣帝地節四年(前66年)頒布“親親得相首匿”的詔令:“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患禍,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於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漢書·宣帝紀》)。

  此後“親親相隱”原則被曆代所遵循,其要有三:一、親屬有罪相隱,不論罪或減刑;二、告發應相隱的親屬有罪,唐至明清的法律甚至規定,審案時如果命令得相容隱的親屬作證,涉案官員處刑;三、兩類罪行例外,一是謀反、謀大逆、謀叛等重罪,因為這類罪或直接侵犯皇權,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另一類是親屬互相傷害罪,因為如果不容許告訴,被告人失去自我保護權利,家族關係也難以維護。

  東晉元帝時,衛展為晉王大理,他上書反對“考子正父死刑,或鞭父母問子所在”的作法,因為“傷順破教,如此者眾。相隱之道離,則君臣之義廢。君臣之義廢,則犯上之奸生矣”(《晉書·刑法誌》)。梁武帝三年八月,建康女子任提女坐誘口當死,其子景慈出庭,作證其母有罪,法官虞僧虯表示:“案子之事親,有隱無犯,直躬證父,仲尼為非。景慈素無防閑之道,死有明目之據,陷親極刑,傷和損俗。……景慈宜加罪辟。”(《隋書·刑法誌》)景慈被判流放交州。元至治二年,駙馬許納之子蘇拉告發說:“臣父謀叛,臣母私從人。”英宗斥之曰:“人子事親,有隱無犯。今有過不諫,乃複告訐!”下命殺掉蘇拉(《續資治通鑒卷二一一·元紀十九》)。

  二、“告密”大行其道的四個朝代

  “親親相隱”原則使親屬之間的相互告發大為收斂,但其他人,如鄉裏、朋友、同事、上下級之間的告發綿綿不絕,在統治者有意或無意的慫恿放縱下,時而暗流湧動,時而濁浪拍天。自秦以後,在中國曆史上發生過數次全國性的大規模告密運動,傾家蕩產、人亡族滅者數以千、萬計。

  一次是漢武帝時“告緡”,嚴格說來,這是一次經濟行為。漢武帝窮兵黷武、驕奢淫逸,國庫為之匱乏。元狩四年(前119年)漢武帝頒布了“算緡”和 “告緡”令,搜括財富。“算緡”就是對商人和手工業者征收財產稅,規定商人財產每二千錢抽稅一算(120錢),手工業者每四千錢抽稅一算,非吏比者、三老、北邊騎士的每輛車抽稅一算,商人的車每輛征收二算,五丈以上的船每條征稅一算。個人財產必須首先自報,如有隱瞞不報或自報不實的,鼓勵知情者揭發檢舉,此即“告緡”。凡揭發屬實,被告者的財產則全部沒收,並罰戍邊一年,沒收的資產分一半給告發人,以作獎勵。右內史義縱“以為此亂民,部吏捕其為可使者”(《漢書·酷吏傳》),漢武帝知道後大怒,以“廢格沮事”(即抵製破壞法令實施)的罪名將義縱棄市。於是全國算緡大行,告緡成風,“得民財物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餘頃;宅亦如之。於是商賈中家以上大抵破”(《漢書·食貨誌第四下》)。北宋熙寧七年(1074年)實行“手實法”,類似於“算緡”和“告緡”,“其法,官為定立物價,使民各以田畝、屋宅、資貨、畜產隨價自占。凡居錢五,當蕃息之錢一。非用器、食粟而輒隱落者許告,獲實,以三分之一充賞。”(《續資治通鑒卷七十·宋紀七十》)但因弊端叢生,僅實行一年便停止,中丞鄧綰曾指出其危害和廢止的原因: “凡民養生之具,日用而家有之,今欲盡令疏實,則家有告訐之憂,人懷隱匿之慮。商賈通殖貨利,交易有無,或春有之而夏已蕩析,或秋貯之而冬即散亡,公家簿書,何由拘錄,其勢安得不犯!徒使訟者趨賞報怨,畏怯者守死忍困而已。 ”

  史稱“則天革命”的武氏改朝換代,其完成和鞏固的“殺手鐧”之一便是“ 恐怖政策”——“起告密之刑,製羅織之獄,生人屏息,莫能自固”(《舊唐書 ·酷吏傳上》)。垂拱二年(686年)三月,武則天采納魚保宗的建議,設置 “銅匭”,類似於現代的“舉報箱”。銅匭為方形,銅鑄,當時設置了四個不同顏色的銅匭,列於朝堂四方,“青匭曰‘延恩’,在東,告養人勸農之事者投之;丹匭曰‘招諫’,在南,論時政得失者投之;白匭曰‘申冤’,在西,陳抑屈者投之;黑匭曰‘通玄’,在北,告天文、秘謀者投之”(《新唐書·百官誌二》)。並設立“理匭使”的官職,專門負責開啟檢驗。武則天詔旨地方,凡有欲進京告密者,州縣不得詢問詳情,給予五品官的待遇,以驛馬送其盡速來京,“ 雖耘夫蕘子必親延見,稟之客館。敢稽若不送者,以所告罪之”(《新唐書·後妃傳上》)。告密有功者予以封賞,“高者蒙封爵,下者被賚賜”(《新唐書· 酷吏傳》)。四方告密者蜂擁而起,來京向銅匭投書者絡繹於途,“於是索元禮、來俊臣之徒,揣後密旨,紛紛並興,澤吻磨牙,噬紳纓若狗豚然,至叛臠臭達道路,冤血流離刀鋸,忠鯁貴強之臣,朝不保昏”(《新唐書·酷吏傳》)。這個索元禮本是胡人,因告密得到武則天的賞識,被任命為遊擊將軍,負責審理案件,死在他手下的達數千人。大臣入朝有時便突遭逮捕,從此音訊絕無,“故每入朝者,必與其家訣曰:‘不知重相見不?’(《舊唐書·酷吏傳上》)一般軍民亦難幸免,據《朝野僉載》,公元684年某日,十幾個侍衛軍士在客店飲酒作樂,一個人開玩笑說:“早知今日得不到功賞,不如去扶持廬陵王了。”這個 “廬陵王”就是已被廢黜的唐中宗李顯。有一個人趁大家不注意離席走出,去向上司呈文告發,酒席還沒散,羽林軍已破門而入,把他們全部抓獲,經審問屬實,告發者授五品官銜,說那句話的人處斬,其餘在場的人屬於”知反不告“,一律處以絞刑(《太平廣記卷二六三·無賴一》)。

  明燕王朱棣以“靖難”為名,搶了侄兒建文帝的天下,他將方孝儒的十族(九族加門生朋友),共八百七十三人,當著方孝儒的麵逐個處死,把方孝儒千刀萬剮,隨後“悉指忠臣為奸黨,甚者加族誅、掘塚,妻女發浣衣局、教坊司,親黨謫戍者至隆、萬間猶勾伍不絕也。抗違者既盡殺戮,懼人竊議之,疾誹謗特甚 ”。山陽平民丁鈺告密其鄉親出語誹謗,因此而獲罪者達數十人,“法司迎上旨,言鈺才可用,立命為刑科給事中”(《明史·刑法誌二》),告密成為“晉身 ”的捷徑。朱棣設立分遣禦史巡行天下的製度,鼓勵官吏彼此告訐,恢複朱元璋時已廢罷的錦衣衛,並於永樂十八年(1477年)設立東廠,從此廠衛合勢,特務橫行,流氓政治成了有明一代的特色。據史載,朝野內外均以刺探臣民隱私為樂事,“以故事無大小,天子皆得聞之。家人米鹽猥事,宮中或傳為笑謔,上下惴惴無不畏打事件者”。在天啟朝魏忠賢專權時,有四人深夜飲酒於密室,一人喝得興起,謾罵魏忠賢,另外三人嚇得不敢出聲,罵聲未落,已有人衝入密室,立刻將四人押至魏忠賢所,“即磔罵者,而勞三人金。三人者魄喪不敢動”(《明史·刑法誌三》)。

  滿清統治者以少數民族的身份入主中華,為維持和鞏固統治,在殘酷鎮壓各地反抗的同時,大興文字獄,在入關後的第五年(1648年)便發生毛重倬等仿刻《製藝序》案,其後愈演愈烈,僅在康、雍、乾三朝的百餘年裏文字獄多達百起,從乾隆三十九年到四十八年的十年則無年不有,而在乾隆四十三年竟達十起之多。皇帝事務繁雜,絕無可能遍覽天下詩書,所以“文字獄”大都由告發而起,如康熙五十年(1711年)的戴名世《南山集》案,“當是時,文字禁網嚴,都禦史趙申喬奏劾南山集語悖逆,遂逮下獄”(《清史稿·文苑傳一》),兩年後康熙下令將戴名世處斬,方孝標戮屍,是案牽連數百人。趙申喬身為都禦史,疏參本為職責所在,但此事仍遭到指責,“申喬有清節,惟興此獄獲世譏雲 ”,一世清譽毀於一旦。

  分析告密的原因,大致有四種:認為被告者的行為大逆不道,因而大義滅親;被告者的言行可能導致連坐,為保護自身做出的選擇;與被告者有私怨,借機報複;完全是利欲熏心。除第一種情形外,告密者多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最後落得眾叛親離、身敗名裂的下場。

  告密者出賣他人隱私,同時也付出了自己作人的尊嚴。能置親朋摯友於死地的人,可以想見其內心已經猥瑣齷齪到何等地步。最典型的是唐代的宋之問,其一生可用八個字概括:“才華蓋世,無恥之尤”。據史載,“之問弱冠知名,尤善五言詩,當時無能出其右者”(《舊唐書·文苑傳中》),他在詩律方麵成就尤大,“魏建安後迄江左,詩律屢變,至沈約、庾信,以音韻相婉附,屬對精密。及之問、沈全期,又加靡麗,回忌聲病,約句準篇,如錦繡成文,學者宗之,號為‘沈宋’。語曰‘蘇李居前,沈宋比肩’”(《新唐書·文藝傳中》)。俗話說“文如其人”,但宋之問卻是個例外。他曾給武則天當麵首,為張易之持溺器(即便壺),在張氏兄弟被誅後,他被貶瀧州(今廣東羅定),次年春逃回洛陽,友人張仲之出手救援,讓他住在自己家裏,張仲之忠於唐室,與王同皎(中宗之女安定公主附馬)等人密謀除掉武三思,因為他們把宋之問視為知己,疏於戒備,被宋之問得知,他竟指使其弟宋之遜的兒子宋曇暗中向武三思告密,導致王同皎等被斬首棄市,宋之問則“因丐贖罪,由是擢鴻臚主簿,天下醜其行”。睿宗即位,以“獪險盈惡”將宋之問流放欽州,隨後賜死,“之問得詔震汗,東西步,不引決。祖雍請使者曰:‘之問有妻子,幸聽訣。’使者許之,而之問荒悸不能處家事。”死到臨頭嚇得屁滾尿流,不知所措。就是這麽一個無恥無行的家夥,居然還曾作詩自詡說:”百尺無寸枝,一生自孤直“(《題張老鬆樹》),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三、“四維不張,國乃滅亡”

  在中國曆史上長期占統治地位的意識形態是儒家學說,其“禮義廉恥”、“ 忠孝仁義”的倫理思想與告密行為是格格不入的,因此也可以解釋,為什麽在曆史上的很多時期,告密也受到官方(至少是表麵上)的譴責和抵製。

  秦以暴政亡國的曆史教訓引起後世統治者的警覺,劉邦入關,約法三章(“ 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蠲削煩苛,兆民大說”(《漢書·刑法誌》),之後蕭何捃摭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漢初實行無為而治,蕭規曹隨,是以“衣食滋殖,刑罰用稀”。到漢文帝時,更廢除連坐、肉刑等,賈誼屢次上疏,分析秦亡的原因之一:“其俗固非貴辭讓也,所上者告訐也;固非貴禮義也,所上者刑罰也。使趙高傅胡亥而教之獄,所習者非斬劓人,則夷人之三族也。故胡亥今日即位而明日射人,忠諫者謂之誹謗,深計者謂之妖言,其視殺人若艾草菅然。豈惟胡亥之性惡哉?彼其所以道之者非其理故也”(《漢書·賈誼傳》),這代表了多數朝臣的看法和主張,“而將相皆舊功臣,少文多質,懲惡亡秦之政,論議務在寬厚,恥言人之過失。化行天下,告訐之俗易”(《漢書·刑法誌》)。

  在唐太宗時期,侍禦史權萬紀與李仁發二人均以告訐而得到唐太宗的寵信,由是諸大臣數被譴怒,魏征進諫說:“萬紀等小人,不識大體,以訐為直,以讒為忠。陛下非不知其無堪,蓋取其無所避忌,欲以警策群臣耳。而萬紀等挾恩依勢,逞其奸謀,凡所彈射,皆非有罪。陛下縱未能舉善以厲俗,奈何昵奸以自損乎!”魏征一針見血,揭穿了君主利用小人的心理,即“取其無所避忌,欲以警策群臣”,尤其是最後兩句話說得很重,太宗不以為杵,認為言之有理,賞賜魏征絹五百匹,“久之,萬紀等奸狀自露,皆得罪”(《資治通鑒卷一九三·唐紀九》)。

  宋王朝雖然沒有統一中國,而且在軍事上疲憊無力,但它鏟除了貴族門閥製度,統治階層幾乎全由寒門士大夫充當,儒者受到禮遇和重用,宋朝幾乎成了中國知識群體的樂園。翻檢史書可以發現,宋代是對“告密”行為打擊最力的時代。

  皇佑元年(1049年),監察禦史陳旭等上言:“比歲臣僚有繳奏交親往還簡尺者,朝廷必推究其事而行之,遂使聖時成告訐之俗。自今非情涉不順,毋得繳簡尺以聞;其官司請求非法,自論如律。”仁宗從之(《續資治通鑒卷五十 ·宋紀五十》)。這大概是曆史上第一次指斥繳納私人往來信件、並以之定罪,而且嚴禁此類行為。皇佑四年(1052年)林獻可修書一封,叫他兒子送交諫官韓絳(後為宰相),信中“多斥中外大臣過失”,韓絳不敢隱瞞,告知皇帝,但仁宗卻說:“朕不欲留中,恐開告訐之路。第持歸焚之”(《續資治通鑒卷五十三·宋紀五十三》),叫他拿回家去燒掉。嘉佑五年(1060年),殿中侍禦史呂誨上書:“比來中外臣僚多告訐人罪,既非職分,實亦侵官;甚者詆斥平素之缺,暴揚暖昧之事,刻薄之態,浸以成風,請懲革之。”仁宗采納他的建議,頒布詔書,“詔戒上封告訐人罪或言赦前事,及言事官彈劾小過不關政體者” (《續資治通鑒卷五十九·宋紀五十九》)。高宗於紹興二十五年(1155年)十一月下詔:“近歲以來,士風澆薄,恃告訐為進取之計,致莫敢耳語族談,深害風教。可戒飭在位及內外之臣,鹹悉此意。有不悛者,令禦史台彈奏,當置於法。”(《續資治通鑒卷一三0·宋紀一三0》)次日三省樞密院令刑部開具告訐者姓名,議加黜罰:“傾者輕儇之子,輒發親戚箱篋私書,訟於朝廷,遂興大獄,因得美官。緣是相習成風,雖朋舊骨肉,亦相傾陷,取書牘於往來之間,錄戲語於醉飽之後,況其間固有暖昧而傅致其罪者,薄惡之風,莫此為甚!”十二天後,刑部開具出一個九人名單,這些人均被革職懲處。

  即使在滿清文字獄正熾期間,亦有人仗義執言,指斥其非,如曹一士(官至禦史、給事中)在乾隆初年便上疏,“請寬比附妖言之獄,並禁挾仇誣告”,他指出:“比年以來,小人……往往挾睚眥之怨,借影響之詞,攻訐詩文,指摘字句。有司見事風生,多方窮鞫,或致波累師生,株連親故,破家亡命,甚可憫也。……使以此類悉皆比附妖言,罪當不赦,將使天下告訐不休,士子以文為戒,殊非國家義以正法、仁以包蒙之意”,因此建議“嗣後凡有舉首文字者,苟無的確蹤跡,以所告之罪依律反坐,以為挾仇誣告者戒。庶文字之累可蠲,告訐之風可息矣”(《清史稿列傳九十三·曹一士傳》)。據說“上亦如其議”,事實上乾隆口是心非,隻是虛與委蛇,照樣我行我素,屠糜天下。曹一士“在言官未一歲,而所建白皆有益於民生世道,朝野傳誦。聞其卒,皆重惜之”,受到世人的敬重。

  任何社會都有自己的倫理規範,如古代中國的儒家體係,現代社會的人權理念;社會的有效運轉,或曰“長治久安”,均建立在對這些倫理規範的維護和支持之上,如果對其粗暴踐踏或慢性腐蝕,最終將導致“亡國滅種”,此即古人所闡釋的“四維不張,國乃滅亡”(《史記·管晏列傳》)的道理。

  “告密”無疑是一種嚴重的社會腐蝕劑,如果任其風行,人人自危,搞到“ 親朋摯友亦須防”的地步,像《紅樓夢》中探春冷笑著說的:“咱們倒是一家子親骨肉呢,一個個不像烏眼雞,恨不得你吃了我,我吃了你!”(第七十五回),其結果必然是正人君子側目,小人無賴揚眉,那實在是社會的悲哀,民族的悲哀,遑論什麽“自立於世界民族之林”!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