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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德投資(赴德移民)須知 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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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德投資須知

2010-01-22 23:37 文章來源:漢堡經商室
文章類型:原創 內容分類:政策


一、德國對外商投資的政策法規

德國政府歡迎並鼓勵外國投資商到德國投資經商。德各州和主要城市都設有經濟促進公司,經濟促進公司是由地方政府、商會、行業協會和銀行為促進外商投資而建立的非盈利機構。德國還專門成立了聯邦貿易與投資促進署,為外國企業到德國投資提供谘詢服務。為鼓勵外國公司來德投資,政府出台相關招商引資政策,規定投資100萬歐元,為德創造10個就業崗位,即可獲得長期簽證。(實踐中發現此目標較難達到,已降為50萬歐元,5個就業崗位)。如果經營業績不理想,也未能創造就業崗位,較難獲得居留延期許可。各地的投資優惠政策不完全相同,投資補貼額主要取決於創造就業崗位的多少。在德注冊成立公司,須向當地主管經濟的機構登記備案,由有關部門頒發營業登記證,並通知所在地稅務局。但以下行業或經營項目須有特許才能開業:銀行、保險業;拍賣業;酒店餐飲業和8人以上床位的旅館;武器、彈藥和藥品生產及其經銷;動物、機油、動力燃油、藥品、植物保護劑的批發和零售;貨運、客運、出租車及租車業務等。手工業經營者須具備行業技師證(Meisterbrief)。從事特殊經營的公司場所,除了需要秩序管理部門批準外,還須建築監察局、行業監察局批準。根據2009年4月4日生效的德國《對外經濟法》的修改規定,如果收購德國公司的股權超過25%,則需經過德國聯邦經濟與勞動部的審核,看是否損害德國的國防、國計民生。該條款對我收購德國企業帶來不利。

外商在德投資經商必須同當地公司一樣遵守德國的法律規定,依法經營,照章納稅。

二、外國企業在德設立分支機構的幾種主要形式

1、代表處(Repraesentanz)

在德成立代表處的手續相對而言最為簡便,隻需在當地營業登記管理局(Gewerbeamt)登記,主要負責人可免辦工作許可。根據德有關法規及中德兩國政府社會保險協定,代表處人員係“派遣”(Entsendung)人員,沒有在駐在國當地參加社會保險的義務。由於不是獨立法人,代表處隻能代表國內母公司在駐在國從事聯係客戶、市場調研、售後服務等間接促銷活動,不能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經貿合同;代表處也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等法人必須繳納的各項賦稅,但同時也不能退稅(代表處公用物品的增值稅)。仍需依法繳納個人工資稅(Lohnsteuer)。

由於德國失業人數增加,漢堡近年來收緊了設立代表處審批政策。代表處通常允許設立時間為一年,主要進行市場調研和前期準備,如確需要可延長最多兩個半年。到期後,代表處應根據業務情況,決定或將代表處轉換成有限公司,或關閉。商會及相關機構也會根據申請,在審查其母公司實力及業務特點的基礎上,對大型企業的代表處作為特例處理。

2、資合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同屬資合公司,也是外國公司在德成立分支機構最普遍的形式(尤其是前者),二者雖名稱不同,但在經營範圍、納稅義務、企業責任等方麵並無二致。

3、資合公司的分公司(Zweigniederlassung)

外國企業在德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後,可根據其業務發展的需要,在總部所在地之外的其它城市或當地設立分公司。這裏所說的分公司才是國內所特指的分支機構的概念。例如中遠德國有限公司總部設在漢堡,另在德第二大港口不來梅設有分公司(Zweigniederlassung);中國銀行法蘭克福分行在漢堡設有支行(Hamburg Branch)等。以中遠德國公司為例,其不來梅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其工資由漢堡總公司發放,每年的會計報表繕製完畢後交漢堡總公司匯總,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團結統一稅等由總公司繳納。

需要指出的是,雖然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但仍需按德有關規定在當地地方法院(Amtsgericht)工商登記處(Handelsregisterstelle)登記注冊,領取工商登記號碼(Handelsregisternummer);同時,還需在當地經濟秩序局(Wirtschafts-und Ordnungsamt)或營業登記管理局(Gewerbeamt,因各地機構設置不同而異)進行營業登記,領取營業執照(Gewerbesch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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