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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的老文章,德國注重從機製上遏製腐敗,現在還適用不? zt

(2008-05-26 14:11:35) 下一個
德國注重從機製上遏製腐敗 ZT


近幾年,德國的國民經濟以3%的速度遞增,1998年GDP38000億馬克(1馬克約合人民幣3.5元),人均GDP28000馬克,居全球第二。德國不僅經濟持續高速發展,而且擁有高效的公務員隊伍。特別是1990年10月3日東西德統一後,政府進一步加大了反腐敗工作的力度。德國的廉政建設最具特色的是注重從機製上遏製腐敗。



  一、以人格力量為基礎的自律機製
 德國是歐洲文明的發祥地之一。長期一來,德國受古典哲學的熏陶和教化,越來越壯大的精神氛圍就是啟蒙與理性,理性本身就是一種崇高的精神力量。加之德國人信奉宗教,主要是基督教和天主教,要求人人做好事,做善事。因此德國人十分注重個人道德修養,養成了嚴肅認真、遵守紀律、善於服從和不感情用事的傳統美德。德國政府機關錄用公務員,堅持忠實可靠、待人誠實、勤勞認真的標準。法律要求公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公務員行為守則》而且每一位新加入公務員隊伍的公民都要舉行宣誓儀式,保證嚴格遵守公務員守則,若違反誓言願意接受處罰。同時,每年公務員要與所在單位領導簽訂一份廉政合約,承諾廉潔奉公。除政府不斷加強對公務員的教育培訓和管理外,公務員本身也做到了嚴格自律,遵守職業道德,崇尚敬業精神,講究紳士風度,注重潔身自愛,注意公私分明,把廉潔自律和勤政廉政作為一種內在的自覺行為。出現這種濃厚的廉潔自律氣氛,從根本上講,就是公務員自身有一種根深蒂固的嚴格自律的廉政理念。對絕大多數德國公務員來說,利用徇私舞弊的手段貪汙公款和收受賄賂,簡直是一件不可思議的事情。因此,在公務員隊伍中違紀違法者的比例很小。勃蘭登堡州每年處理50件左右的案件,其中大部分是交通違例後企圖行賄逃避處罰的案件。
  二、以規範公務員行為為重點的權力約束機製
 加大對權力的分解和約束力度是防止腐敗的重要舉措。德國在這方麵,主要進行了四個方麵的規範。第一,辦事“四隻眼睛”的原則。對重大工程項目的招投標、財政相關的支出、警察執行公務都必須堅持兩個人以上把關和同行,不能個人單獨行動,暗箱操作。第二,崗位輪流的原則。對容易滋生腐敗的建設、規劃、醫藥部門、財政(稅務)、社會保險等權力部門的公務員實行定期輪崗,一般為3年,如發現違規行為立即調離崗位。第三,限製第二職業。《公務員行為守則》明確規定,從事公務的人員不能從事第二職業,如果工作需要從事第二職業的,要經過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否則,必須責令辭去公職。第四,接受禮物和好處的規定。各聯邦州都對公務收受禮品作了嚴格規定,部長、國務秘書一級的公務員在公務活動中可接受價值50馬克(相當於180元人民幣)以內的禮物,但必須向上司報告,絕對不準收受現金。對聖誕節等重大節日,公務員受到邀請函,是否出席,也作了規定,必須經過上司批準,而且隻能收印有該公司名稱作廣告的小禮品,否則,將會受到查處。為了實現上述四條措施,各部門內部都要有相關的人員負責與公務員管理部門聯絡對話,確保廉政規定和措施落到實處。
  三、以法製健全為保障的懲治機製
 德國沒有單獨的《反腐敗法》,對腐敗案件的處理視同其它刑事案件一樣依照法律處理。其廉政建設並非作為一項單一的工作體現出來,而是已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麵,猶如編製了一張覆蓋所有公共權力運作係統的極為嚴密、具體、全麵、細致、可操作性強的法治之網。
  嚴厲懲治腐敗是清除腐敗的重要手段。德國懲治腐敗體現了“三個並重”的原則。一是精神處罰和經濟處罰並重。德國對貪汙受賄者不僅要追究刑事責任,而且要給予經濟處罰,對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必須負賠償責任。法律明確規定對貪汙受賄和瀆職的腐敗者可以判1年至10年的有期徒刑,並處於罰款和賠償經濟損失;對公務員違反紀律的處分,既給予行政警告和開除處分,也給予罰款和賠償經濟損失的處罰。這樣,對腐敗分子不僅在政治上、精神上搞垮,而且在經濟上搞垮,通過提高腐敗成本,震懾腐敗分子。二是對受賄者處罰和行賄者處罰並重。不僅強調對受賄者嚴懲,對行賄者也給予嚴厲懲處。三是對違反企業的處罰和違法中介組織的處罰並重。隻要違反了法律都要嚴肅處理,企業的行賄行為或者中介組織違法行為,除了追究法人代表的刑事責任外,還要將該企業或中介組織上黑名單公布於眾,通過行業公會,對違紀違規者在行業中給予期限停止業務活動和處罰處理。
四、以輿論為主導的全社會參與的監督機製
 輿論媒體監督是防止腐敗的一種行之有效的形式。德國是一個信息社會,有100多個電台、25個電視台、27家通訊社、380多種報紙和9000多種期刊。德國實行新聞自由,報刊、電台、電視台依法享有高度的自由,可以報道政府、政黨內部的情況,隻要內容屬實,不泄露國家機密,即屬合法,而消息來源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能對消息來源進行調查,這種輿論監督是行之有效的。德國的輿論媒體不是掌握在政府的手裏,而是獨資和合資的股份製企業,都以盈利為目的,為了占有讀者,一般都雇有耳目,專門收集政府要員和公務員的政治醜聞和緋聞。政府官員和公務員一旦腐敗醜聞和緋聞曝光,就得引咎辭職。促成德國統一的前總理科爾就是因政治獻金案曝光而被迫下台。前不久,運輸部長賴恩哈德.克利母特因涉嫌經濟醜聞而被迫辭職。與此同時,執政黨與在野黨之間的政黨監督、社會公眾監督、司法監督和上司對部下的監督體係也相當完備的,形成了全社會多視角監督的網絡。



  五、以案件清理中心為主軸的反腐敗工作機製
 隨著反腐敗任務的加重,1993年德國的各聯邦州成立了反腐敗工作機構——腐敗案件清理中心,這個機構是檢察院的一個部門,隸屬於司法部。勃蘭登堡州腐敗案件清理中心有4名國家級主檢控官,40名檢控官,其工作隻能是受理貪汙、賄賂、瀆職等腐敗案件的舉報、轉辦與偵察起訴、起著承上啟下的樞紐作用:一是與直接隸屬聯邦州議會的審計署聯係,負責經過審計發現的違法貪汙受賄案件的起訴;二是將涉及公務部分腐敗案件移交警察署偵查;三是將自辦和審計署、警察署移送的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訴;四是加強同政府各部門的聯係,負責公務員隊伍的預防違法犯罪教育的監督。每年有負責案件清理中心的主檢控官向司法部報告工作,對全州的反腐敗案件查處工作負責。公務員違紀違規的處理有政府部門的行政長官負責。
 德國腐敗案件清理中心的檢察官們在指導思想上不是以查案多少作為檢驗工作的標準,而是以查清問題,促進經濟的發展和保證社會的公平為宗旨。在調查案件時,他們首先考慮挽回經濟損失,再考慮如何處理違法者。近三年巴伐利亞州案件清理中心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1億多馬克。在實際工作中,他們千方百計保護國家財產免受損失。比如,德國統一之後,聯邦政府於1994年將首都從波恩前往柏林。隨之而來的就是在柏林有一大批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總投資額高達800億馬克(約合人民幣2880億元人民幣)。柏林市內政部和司法部等相關部門不是等事情發生了才去處理,而是都在各自管轄的範圍內積極去做好防範工作,並成立了多個檢查小組,對政府投資的在建項目以突然襲擊的方式進行抽查。通過監督檢查,保證政府這筆特別巨大的建設投資在使用中不發生腐敗問題。


來源:《法院紀檢監察》增刊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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