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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檢是否為平反曆史冤案埋下伏筆?

(2007-08-15 12:57:07) 下一個
最高檢:因生活無著偶然盜竊等五種情形不起訴

  五種情形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不大的

  ◆因親友、鄰裏及同學同事之間糾紛引發的輕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悔過、賠禮道歉、積極賠償損失並得到被害人諒解或者雙方達成和解並切實履行,社會危害不大的

  ◆初次實施輕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較小的

  ◆因生活無著偶然實施盜竊等輕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險性不大的

  ◆群體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屬於一般參與者的

  本報北京8月14日訊 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發布新修改的《人民檢察院辦理起訴案件質量標準(試行)》和《人民檢察院辦理不起訴案件質量標準(試行)》。記者今天就此采訪了最高檢公訴廳有關負責人,請他就修改的主要內容作出解讀。

  符合寬嚴相濟政策要求的屬達到起訴質量標準

  《起訴標準》規定,符合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要求的屬於達到起訴案件質量:(一)充分考慮起訴的必要性,可訴可不訴的不訴;(二)正確適用量刑建議,根據具體案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或者從嚴處罰的量刑建議;(三)對符合條件的輕微刑事案件,適用快速辦理機製進行處理;(四)對符合條件的輕微刑事案件,建議或同意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五)對符合條件的被告人認罪的刑事案件,建議或同意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理;(六)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辦案方式應符合有關特殊規定。辦理案件明顯不符合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要求的則屬於起訴質量不高。

  最高檢公訴廳有關負責人表示,根據全國檢察長會議精神和最高檢近期下發的《關於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幹意見》、《關於依法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的意見》等規定,文件增加了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條款。這些條款全麵地反映了對起訴案件如何把握從嚴、從寬的標準,有利於檢察機關正確依法行使起訴權。

   五種情形依法不起訴

  原《不起訴案件標準》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決定不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修改後的《不起訴案件標準》規定,符合上述相對不起訴的質量標準部分,同時具有下列五種情形之一的,依法決定不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不大的;因親友、鄰裏及同學同事之間糾紛引發的輕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悔過、賠禮道歉、積極賠償損失並得到被害人諒解或者雙方達成和解並切實履行,社會危害不大的;初次實施輕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較小的;因生活無著偶然實施盜竊等輕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險性不大的;群體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屬於一般參與者的。

   未排除非法證據尚未造成錯案的屬起訴質量不高

  《起訴標準》新增一條規定:證明案件事實和情節的證據合法有效,依據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排除非法證據的,屬於達到起訴案件質量標準。如果沒有依法排除非法證據尚未造成錯案的,屬於起訴質量不高。

  這位負責人說,近年來,一些地方檢察機關因為未排除非法證據而造成了錯案。特別規定這一條,是為了提醒公訴部門辦案時一定要排除非法證據,讓每一個證據都能經得起時間檢驗。

  未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屬於起訴質量不高

  《起訴標準》規定,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屬達到起訴質量標準。檢察機關依法對偵查、審判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提出糾正意見;依法向有關單位提出檢察意見或者書麵糾正意見;對發現的犯罪線索,及時進行初查或移送有關部門處理;依法追訴漏罪、漏犯;依法對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根據《不起訴標準》的規定,沒有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屬於起訴質量不高。

  最高檢公訴廳負責人表示,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這在公訴部門體現得最為明顯。增加這部分內容,將對公訴部門起到導向作用,督促其加強法律監督。

  對不起訴案件依需要公開審查

  《不起訴標準》增加了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對不起訴案件進行公開審查的有關規定,根據《起訴標準》,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辦案方式應符合有關規定。

  《起訴標準》還明確,對需要進行公開審查的不起訴案件,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開審查;未按有關規定對不起訴案件進行公開審查的屬於不起訴質量不高。

  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擬作不起訴未報上級院批準屬質量不高

  《不起訴標準》增加了職務犯罪案件特殊辦案程序,規定對檢察機關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擬作不起訴處理的,應由人民監督員提出監督意見,否則屬於不起訴質量不高。

  《不起訴標準》還明確,省級以下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擬作不起訴決定的,應報上一級檢察院批準,未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的屬於不起訴質量不高。

  最高檢公訴廳的這位負責人說,檢察機關近年來實行人民監督員製度,所以規定擬作不起訴案件要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此外,規定省級以下檢察院對自偵案件作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要報上一級檢察院批準是吸納最新改革成果的需要。

  明確起訴和不起訴錯誤的幾種情形

  《起訴標準》明確五種情形屬起訴錯誤:沒有案件管轄權而提起公訴的;對不構成犯罪的人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提起公訴的;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經審查確認起訴確有錯誤的;案件撤回起訴,經審查確認起訴確有錯誤的;具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造成起訴錯誤的。

  《不起訴標準》則明確了六種情形屬不起訴錯誤:沒有案件管轄權;對應當提起公訴的案件或者不符合不起訴法定條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對定罪的證據確實、充分,僅是影響量刑的證據不足或者對界定此罪與彼罪有不同認識的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作出不起訴決定的;適用不起訴法律條文(款)錯誤的;經審查確認不起訴決定確有錯誤,被上級檢察機關依法撤銷的;具有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造成不起訴錯誤的。

  這位負責人表示,規定起訴和不起訴錯誤的幾種情形,是為了讓公訴部門在辦案中更慎用起訴權和不起訴權,嚴格依法辦案,保證辦案質量。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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