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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立法還是食品維權

(2007-07-25 15:18:13) 下一個
食品維權的真諦在於個人的有力
新京報
 
 

  北京市將食品監管納入法製軌道。備受關注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草案)》昨天上午提請北京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37次會議首次審議,北京將對危害市民餐桌安全的不法行為下“猛藥”,草案規定了18條處罰細則,還成倍提高了罰款額度(7月25日《中國青年報》)。

  食品安全的問題實質是經營者對公民的健康與生命權利的蔑視。法製的真正威力,在於維護個人的權利保障個人的獨立而帶來的有力,過度地依仗罰款“猛藥”等公權力並不代表法製的有效。

  國外絕大多數國家並不存在著擁有罰款職能的工商部門,人們習慣於受侵害後法庭上見,食品安全問題上,個人而非政府是維權的主體。坦言之,我心中的食品安全也在於個人的有力,而這無非是實體上的授權與程序上的保護。所謂實體上的授權,像國外所做的那樣,當你不幸地遭遇食品不安全的事件時,你也幸運地發現自己“發財”了:相關法律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動輒天價,讓你所受的精神與物質損失得到足夠撫慰,這樣的懲罰也足以讓經營者一輩子後悔。這顯示了一種真正的公正,間接地保護了社會秩序。而國家罰款,固然打著維護公共秩序的大旗,但是真正的被害人卻被遺忘,其實質是以公共秩序壓倒個人權利,最後又因為個人權利被漠視,而公共秩序也無法得到充分保護。

  當然,實體上的權利規定得再美好,其實現還是依賴於程序上的權利保障。首先,消費者的知情權應該得到充分的保障。公民能夠很方便地得到與自身有關的消費信息,比如原料的配方與來源,必要的消費警示等等;其次,公民還應該有充分組織起來的能力,鬆散的個人難以直麵組織程度非常高的商品生產者,民眾能夠組織起來參與維權,相應的非政府組織也應該可以進行公益訴訟。然後,還要有舉證程序上的特別保護,很多食品致害的複雜性告訴我們,采取“寧信其有不信其無”生活策略是正確的,而這樣的生活策略的書麵解讀就是將舉證責任交給經營者,由經營者舉證無害,凡不能舉證者承擔敗訴責任。

  國家的罰款隻是對於公民權利保護的補充,而不是公民權利保護的全部。隻有全體公民有力了,法製才更有力,否則再嚴厲的罰款,也將隻是一隻紙老虎。當前很多領域出現的問題,並不在於罰款不多或領導決心不大,其根本在於權利者的軟弱,隻有認真的賦權,才會讓侵權者敬畏。

  □鄒雲翔(江蘇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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