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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重重的上海百事可樂股權之爭

(2009-01-02 19:30:28) 下一個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就上海閔行聯合發展有限公司(簡稱閔聯公司)針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的一起訴訟進行審理。

  2005年5月17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簡稱上海高院)在重審判決中,將美國百事可樂集團公司上海分公司(簡稱上海百事)、閔聯公司名下28%的股份判歸陳秋芳等私人所有。上海百事是中美合資企業,中美雙方各占50%股份。中方所占股份中,閔聯公司占46%,上海煙糖酒公司占4%。這兩家企業所占股份均為國有資產。

  經濟學者左大培曾專門對上海百事的全部股份價值(不包括其在南京百事和武漢百事所占的股份)作過估算,他認為,上海高院將上海百事28%的股份判給陳秋芳等人(包括陳的姐姐陳芝芳和姐夫於興國),等於把4億多元資產判給了他們,其股權按照現在的市值應在10億元以上。

  官司的焦點在於,法院判給陳秋等人的28%股份是國有資產,還是私人資產?在改革是否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問題爭論激烈的今天,這場糾紛引人關注。

  上海高院作出兩次相反判決

  閔聯公司擁有的上海百事股份曾經三易其主,最早的主人是益康公司(主辦單位是海軍裝備技術部),後來改變為北方公司(主辦單位是中國兵器工業總公司),最後才改變為閔聯公司。這三家公司都是國有企業。

  上海高院此次判決認定,益康公司剛與美國百事可樂集團公司合作時,自己隻有10萬元投資,陳秋芳等人投入了價值14萬元的5台飲水淨化樣機裝置和3.25萬元現金的“隱名投資”。後來,益康公司連同上海百事股份轉讓給了北方公司、閔聯公司,它自己則於1992年注銷。受讓公司隻是退還轉讓公司10萬元投資,而未歸還陳秋芳等人投資。因此,陳秋芳等人的股份依然存在。

  由於閔聯公司提出諸多相反的證據,法院進一步認定:1998年9月,上海市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審核了上海民建會經濟技術谘詢中心的申請確權報告及其附件,作出滬國資產(1998)225號《關於對原上海益康礦泉水公司產權性質界定的批複》(簡稱批複)。該批複認為,上海百事益康公司名下的原始資本應為陳秋芳等人所有。政府機關出具的文件(即批複),其證據效力要高於其他證據。

  然而,同樣是上海高院,曾在2002年的原審中作過完全相反的認定和判決——

  原審認定,陳秋芳等人稱其投入益康公司的樣機,沒有直接證據,惟一的旁證材料為朱明律師的調查報告。由於朱明現已表示其作報告時並不了解相關情況,故批複依據的旁證材料也被否定。

  原審認定,陳秋芳等人稱其投入益康公司3.25萬元的現金是從海軍賬戶轉賬而來,但無法證明該款項係其所有;陳秋芳等人稱北方公司已經歸還益康公司10萬元投資,但北方公司予以否認。

  根據這些認定,原審法院駁回了陳秋芳等人關於“退還”原來在益康公司而現在在閔聯公司名下的上海百事股份的要求。

  敗訴方及相關方的反應

  閔聯公司認為,陳秋芳以民主建國同盟(簡稱民建)的名義背著相關方提出確權申請並獲得上海國資辦的批複,用間接證據否認直接證據的效力,分割上海百事股份。上海高院原審判決是正確的,重審判決則是錯誤的。

  其他相關方也對上海高院的重審判決提出了異議。

  北方公司出具文件指責上海國資辦越權、虛構事實、私自改變中央企業資產性質。該文件稱:對於上海國資辦在時隔8年後對早已注銷的我公司所屬益康公司資產重複進行界定,我公司難以理解;上海國資辦從沒有向我公司進行調查核實,事後也無通報;我公司是中央直屬企業,根據國有資產分級管理權限,隻有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有權對我公司資產作出認定。

  益康公司主辦單位海軍裝備技術部也出具文件反對陳秋芳等人的投資說。該文件稱:我部曾撥款3萬元給陳芝方等人用於樣機的試製生產,該樣機試製成功後的去向及其收益是否轉入益康公司情況不詳;益康公司雖注冊為集體所有製企業,但其資金來源均為軍產(國有資產),無任何其他單位或個人投資。公司轉讓後也沒有任何人提出過異議。

  美國百事可樂集團公司專為此案致函上海高院稱:陳秋芳在上海百事董事會批準閔聯公司接收益康公司在上海百事全部股權的相關決議上簽字同意,自始至終未有任何異議。美方對於中國法院在時隔10餘年後作此審理表示不解和關注;中國法律規定中方合資者隻能是“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陳秋芳等3名自然人不具備在合資企業中持股的資格;未經特許人美方認可改變上海百事股份結構,美方有權停供濃縮液,中止商標許可。

  據閔聯公司代理律師童明友介紹,陳秋芳跟美國百事可樂集團公司曾有過節,美國百事為了將陳秋芳“拉下馬”跟她打了好幾場官司,原因雙方說法不一。上海百事可樂公司董事會去年曾決定免去陳秋芳總經理職務,但陳拒絕交權,並將接管人員趕走,繼續把持公司。

  勝訴者陳秋芳其人其事

  2006年2月15日晚上8時10分,中國經濟時報記者撥通了陳秋芳的手機,向其提出希望要求。她不耐煩地說:“無可奉告。我不接受采訪。”

  3月9日,為了進一步搞清情況,記者專程來到上海采訪有關機構。當日上午11時,記者給上海市國資委辦公室李詠今主任打電話,表達了希望采訪了解上海百事可樂股權之爭的情況,李詠今以各種理由婉拒了記者的采訪請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也拒絕向本報披露有關該案的消息。

  有關資料顯示,陳秋芳畢業於上海第二工業大學,曾在上海第一製藥廠、上海黃河製藥廠、上海醫用電子儀器廠任職,後任北方公司上海益康礦泉水公司經營部經理,1989年成為上海百事董事、總經理直至現在。陳在擔任總經理之後加入民建,並由民建推薦出任上海市政協委員、常委,2003年成為全國政協委員和全國婦聯執委。

  據了解,1983年海軍裝備技術部成立礦泉水裝置研製組,即請陳芝芳介入,並提供研製經費3萬元。第二年,海軍裝備技術部在研製組基礎上成立了益康公司。

  1990年,已經並入北方公司的益康公司被舉報,國務院清理整頓辦公室要求上海市清理整頓辦公室對益康公司進行清理整頓,並致函北方公司上級單位兵器工業總公司稱:“益康公司經理於興國、陳芝芳夫婦違法違紀問題嚴重。”

  上海市清理整頓辦公室於清理整頓後出具了報告。這份報告除了認定益康公司有嚴重違法亂紀問題,還認定:“益康公司未發現有集體資金和個人資金投入,公司資金來源於海軍擔保、上海市經委提供的180萬科研貸款和海軍裝備技術部的10萬撥款。益康公司資金來源屬於全民所有製資金,不是私營企業。”

  1992年,在上海市政府的支持下,北方公司將不服其管理的益康公司以及益康公司擁有的上海百事股份轉讓給了閔聯公司,隨之又將益康公司注銷,將不服轉讓的陳芝芳夫婦解職。但陳秋芳擔任的上海百事總經理的職務被閔聯公司保留。

  閔聯公司有關人士表示,從那時起,在長達9年的時間裏,從未聽到陳秋芳等人對上海百事股份有過異議。2001年,陳秋芳等人突然提出“退還”上海百事股份的要求,並出示那份批複,隨即又提起訴訟,他們深感意外。

  據閔聯公司代理律師介紹,陳秋芳在其描述自籌資金“隱名投資”的同時期曾將平均8分錢的車票積攢了625張一次報銷52元,但所謂1984年陳秋芳等人組裝試製樣機,投入益康公司的共17萬元,卻沒有任何財務憑證、采購材料憑證和證據,且竟然“隱名”了19年。

  他對記者說,法院的四次審判都已查清,陳秋芳等人自稱自籌資金組裝的5台樣機是海軍在益康公司成立前試製的裝置,而3.25萬元來自海軍賬戶。

  法學界對本案的意見

  令人關注的是,此案在國內法學界引起的議論幾乎是一邊倒的。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著名行政法專家應鬆年認為:1984年成立的益康公司屬於海軍,後歸北方公司,都屬於中央係統的國有資產。地方政府國資辦無權直接對中央係統的企業產權性質作出變更,該具體行政行為超越權限。批複是涉及數億資產的重大行為,作出前沒有聽取一方當事人的意見,也未作認真調查,作出後也不通知當事人,違背了正當程序的要求,應屬於無效行政行為。法院根據無效行政行為作出的判決,顯然是錯誤的判決。

  北京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薑明安認為:上海市國資辦置法定程序於不顧,一紙批複,就輕易將關聯數億國有資產的益康公司產權界定給私人,甚至在界定過程中,不聽取益康公司過去和現在的真正產權人的意見,違背了基本的法律程序,應屬於無效行政行為。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著名民法專家江平就隱名投資這種現象指出,其公認的必備前提是,隱名投資人與顯名投資人之間事先存在投資協議,隱名投資人有實際資本性投入。此案卻不存在這個必備前提,同時當時的法律也禁止此類隱名投資。在這種情況下,法院確認陳秋芳等人隱名投資人地位,將打破公司投資領域的基本法律秩序,後果不堪設想。

  清華大學秦暉教授認為,以行政手段支持個人侵占國有資產的行為可稱之為“界定私有化”,而以司法手段支持個人侵占國有財產,則是“判決私有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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