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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開始搶人了!-- 北京詳解海外高層次“千人計劃” zt

(2009-03-23 01:36:03) 下一個

2009-03-20 新華社
一般應在海外取得博士學位,不超過55歲。

新華社報道,去年12月,中共中央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召開會議,對實施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千人計劃”作出部署,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人就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引起社會各界特別是廣大海外人才的廣泛關注。


為使有誌於回國(來華)工作的海外高層次人才進一步了解具體的政策規定,現就有關問題解答如下:


一、“千人計劃”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應符合哪些基本條件?

“千人計劃”引進的人才,一般應在海外取得博士學位,原則上不超過55歲,引進後每年在國內工作一般不少於6個月,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在國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擔任相當於教授職務的專家學者;在國際知名企業和金融機構擔任高級職務的專業技術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掌握核心技術,具有海外自主創業經驗,熟悉相關產業領域和國際規則的創業人才;國家急需緊缺的其它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


根據創新人才和創業人才的不同特點,及不同事業平台的具體需要,擬引進人才還應具備相應的其它條件。比如,創業人才應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發明專利,且其技術成果國際先進,能夠填補國內空白、具有市場潛力並進行產業化生產;有海外創業經驗或曾在國際知名企業擔任中高層管理職位3年以上,熟悉相關領域和國際規則,有經營管理能力;自有資金(含技術入股)或海外跟進的風險投資占創業投資的50%以上,等等。


除“千人計劃”之外,國家鼓勵並支持各個層次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回國(來華)工作。尚不符合“千人計劃”條件、但希望回國(來華)工作的,可以申請教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劃”、中科院“百人計劃”、自然科學基金委“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以及其他部門和各省、區、市的人才引進項目。


二、“千人計劃”應如何申報?

“千人計劃”依托國家重點創新項目、重點學科和重點實驗室、中央企業和國有商業金融機構、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為主的各類園區等四個事業平台引進人才。海外人才需與各個事業平台的用人單位進行雙向選擇,簽訂工作合同或達成引進意向後,即可進行申報。


申報基本程序:一是用人單位向有關部門申報。海外人才需提供個人的相關證明材料,主要是科研業績或創業成就,回國(來華)後的工作設想,包括創新創業的內容、目標、方案以及現有基礎、團隊等情況,也可提出工作條件等方麵的特殊要求。二是有關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和綜合遴選。三是中組部會同有關部門組成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小組(設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專項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對擬引進人選進行審批。


符合基本條件的海外高層次人才還可以自薦的方式進行申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外專局、全國青聯、中國科協、歐美同學會等部門和單位的網站,設有專門的對外聯係窗口,提供相關的信息服務,接受海外人才自薦。


三、“千人計劃”如何進行評審?

評審工作由四個事業平台的牽頭單位組織實施。國家重點創新項目的評審工作由科技部負責,重點學科和重點實驗室分別由教育部和科技部負責,中央企業和國有商業金融機構分別由國資委和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創業人才的評審由科技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評審工作分兩步進行:首先請國內外同行專家進行匿名的通訊評審,然後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進行綜合評議。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專項辦公室準備選擇一批知名專家、企業家、風險投資專家等,建立“千人計劃”評審專家庫。為確保評審的公正性,不設專職評審委員,每次評審根據申報人的具體情況,在庫中隨機抽選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評審小組。


四、“千人計劃”引進的人才可以獲得什麽樣的工作條件?

為支持海外高層次引進人才回國(來華)創新創業,充分發揮引進人才的作用,國家有關部門作出規定,要求並支持用人單位為引進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條件。如,引進人才可擔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央企業、國有商業金融機構一定的領導職務或專業技術職務;可擔任國家重大科技專項、863、973、自然科學基金等項目負責人;可申請政府部門的科技資金、產業發展扶持資金等,用於在中國境內開展科學研究或生產經營活動;可參與國家重大項目谘詢論證、重大科研計劃和國家標準製訂、重點工程建設等工作;擔任項目負責人的引進人才,在規定的職責範圍內,有權對經費使用、人員聘任等作出決定;可參加國內各種學術組織,參加中國科學院院士(外籍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評選;可作為各類政府獎勵候選人。


五、“千人計劃”引進的人才可享受哪些特殊的生活待遇?

為解決海外高層次人才的後顧之憂,對於引進的科技創新人才,國家有關部門為其提供了一係列特定的生活待遇。如,外籍引進人才及其隨遷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辦理《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2--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簽證;具有中國國籍的引進人才,可不受出國前戶籍所在地的限製,選擇在國內任一城市落戶;中央財政給予引進人才每人人民幣1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視同國家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享受醫療照顧人員待遇;引進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參加中國境內各項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保險等;可不受居住年限等條件限製,購買自用商品住房一套;五年內境內工資收入中的住房補貼、夥食補貼、搬遷費、探親費、子女教育費等,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稅前扣除;引進人才的配偶由用人單位妥善安排工作或發放生活補貼,子女就學可按本人意願,由有關部門協調解決;用人單位參照引進人才回國(來華)前的收入水平,一並考慮應為其支付的各種生活補貼,協商確定合理薪酬。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可實施期權、股權等中長期激勵方式。


對引進的高層次創業人才,中央財政給予每人人民幣100萬元的資助,有關地方提供配套支持;給予多次出入境簽證;國家和地方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資)金給予優先支持;可承擔國家重點科技、產業、工程項目任務,其產品符合要求的,納入政府采購目錄。創業人才在做出突出貢獻後,國家有關部門予以表彰,並在永久居留、醫療、保險等方麵給予特殊待遇。


為給引進的人才提供高質量的服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所屬留學人員和專家服務中心開設專門服務窗口,代為辦理永久居留證、戶籍、就醫、子女入學等各項生活待遇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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