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張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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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口奪食

(2010-04-19 09:02:55) 下一個
索引:1) G-266


虎口奪食
- pjiang -

看到這個題目,你一定很奇怪,這篇博文會是講什麽?
哈哈,got you. :-)

向移民局提出申請,要交申請費,除非你是難民豁免。申請費還很不便宜,動輒幾百幾百的,還有上千。
花了銀子倒沒有什麽,隻要申請批了。否則,就是竹籃打水了。

交給移民局的申請費,還可以要求退回來麽?
移民局的立場是,“USCIS refunds a filing fee only in the case of service error.” 要跟移民局要回錢來,請回過頭去再讀一遍題目,--“虎口奪食”,--老師不算是標題黨吧。

在 AFM 手冊中,移民局也說了,“There are only a few exceptions...such as when USCIS made an error which resulted in the application being filed inappropriately or when an incorrect fee was collected. For example, if USCIS advises an applicant to file a waiver application for a ground of inadmissibility which is inapplicable to that applicant, the fee should be refunded. ”
雖然移民局說有“a few exceptions”,但並沒有明述,隻是 “such as”, “For example” 一番。讀下來的感覺是,要退費,隻有窗戶(沒門兒)。因為退費的唯一可能是,移民局犯了錯 (“USCIS made an error”).

錯一,“the application being filed inappropriately”. 比如說,你想申請 H-1B,然後移民局讓你交 I-539,申請自然被拒。錯二,“an incorrect fee was collecte”. 你收到綠卡了,照片上的人你不認識,去換個新的,移民局跟你收了錢。
對於錯二,沒有什麽值得費言的。就錯一,還得證明那個 I-539 確實是移民局讓你交的,去申請 H-1B 用的。口說無憑,你講是打電話跟移民局詢問時,被告知的,沒用。隻有移民局給你寫了這麽一封信,白紙黑字,你才有戲。

對於同學們來說,更常見的情況是,剛剛交了份申請,覺得沒有必要,想要撤回來。比如王五同學被通知月底走人,於是月初交了 I-539,誰知月中收到了一個 offer, 新老板馬上就 file 了 H-1B transfer. I-539 申請能夠撤消,錢能退回嗎?
-- Unfortunately no.

類似的情況有,AP 的申請費昨天從銀行劃走,今天就收說綠卡批了。怎麽辦?等著收到綠卡,就可以自由出入了。AP 申請自然被拒,不管你是否 withdraw application, 申請費是退不回來了。
上麵這種情形頗多發生,怨言不斷。於是從 07 年八月起,移民局把 I-485 和 AP/EAD 合在一起收費。由於 AP 不單收費,移民局也就擺平了這個局麵。


當你確認是移民局出的錯,要求退費。你需要和移民局電話聯係,沒有表格要填。寫信通常難以奏效。
打 800 電話,最好能找到處理申請的 IO. 你首先要 convince 那個 IO,隻有他同意退費,才行。

然後,那個 IO 去填寫一份 G-266 表格 (Refund of 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Fees). 表格由他去遞交。對於申請人你來說,沒有收據號,沒有確認信。你所能做的是,在 IO 告訴你他填了 G-266 後,給移民局打電話查狀態(得 talk with a live person).

值得一提的加快申請 I-907 表格。
按照移民局的規定,在收了 $1,000 加急費之後,要在 15 天之內作出決定。如果未果,申請仍舊享受加快處理,但加急費退還。

老師見過兩例自動退費,與同學們分享。
  • 例一,申請 H-1B 的 I-129 加急,該同學自掏腰包加急。過了 15 天都沒動靜,拖了兩天才批,然後收到 $1,000 退款。
  • 例二,某同學的 EB-1A 久無動靜,於是加急。沒兩天,I-485 也跟著 I-140 批了。沒想到的是加急的支票被退回來了,原因是 I-140 已經處理。相信那位同學嘴都歪的合不攏了。
上麵兩例的退費,都是移民局自動退的。同學們自己去要求退費,肯定會曲折多多。


附 錄
[1] Refund of Fees (AFM 1/19/10)
[2] USCIS Refund (1/31/08)
[3] USCIS Memo: clarify its refund of fees procedures (4/8/08)




Last Rvsd 4/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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菘狗狗 回複 悄悄話 我09/26/2009 以B2身份入境,有效停留期到03/25/2010。 我03/02/2010遞交了B2轉換TD簽證的申請(我先生持TN在美國工作), 之後在04/21/2010接到approval notice of TD。 但是我的問題是,上麵顯示我的TD valid from 07/18/2010 to 07/17/2013, 那我在07/18/2010之前在美國停留算是合法停留還是合法身份呢?我是否還需要出境簽證以更新我的I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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