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1)
Forms, 2)
Beneficiary
Petitioner vs Applicant
- pjiang -
移民局的表格,沒有一種是隻能由律師來填的。律師起的作用,其實是幫助申請人來填寫表格,代表申請人的利益。
任何的表格,都可以在沒有律師染指(毋須律師簽字)的情況下完成並提交給移民局。
如果說,是有表格非要有律師簽字才行的話,那就是律師委托書 G-28 了。當律師在 G-28 上簽字之後,還要在幫你填的表格上簽字。作為申請人,你也要同時在申請表格上簽字畫押。
中文的"申請人",在英文中有不同的詞兒,並對應不同的含義。
- Petitioner - 這個申請人,是指提交的申請不是為了自己,而是為了別人。這個別人,即受益人 beneficiary. Petitioner 也可叫 Sponsor.
象公司為你申請 H-1B 即屬於此。
- Applicant - 申請人同時又是申請的受益人。
比如你自己申請工卡 EAD.
移民局的表格,隻能由 Petitioner/Applicant 來填寫,或代表 Petitioner/Applicant 的 Attorney(s). Beneficiary 沒有簽字的份兒。
移民局的表格,牽扯到 Petitioner/Beneficiary 的,隻有那麽幾種。多數的表格,都是 Applicant 自己來填。
有 Beneficiary 的表格,首推 H-1B 的申請表格 I-129. 這個很好理解,由雇傭你的公司出麵替你申請。
作為受益人 Beneficiary 的你,不填寫表格,不能簽字,不是移民局的直接服務對象,所以 USCIS 不接受你的查詢。申請的收據、申請的結果,自然都不寄給你。因為你沒有簽字,出了任何問題,RFE, fraud investigation 都與你無關。
類似這樣的表格,還有家庭移民的申請表 I-130;經濟擔保 I-134/I-864 等等。
別具一格的是職業移民申請表 I-140. 通常申請是由雇主提交,但有的類別不需要雇主的支持,於是受益人可以自己 (self-petitioner) 提交。EB-1A 和 NIW 不用雇主支持,而 EB-1B 以及 EB-2/3 的 PERM 就需要。
下麵列出了常用的表格,左邊的勾符指明該申請必須由受益者的申請人來提交(即你不能簽字),而右側的勾符表明該表格可由受益者(你)自己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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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itioner |
Applicant |
AR-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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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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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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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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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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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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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40 |
EB-1B, PE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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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 NIW |
I-290B |
Same as its underlying form |
I-4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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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5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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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7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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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824 |
Same as its underlying form |
I-8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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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907 |
Same as its underlying form |
N-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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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4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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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290B/I-824/I-907 是關於別的表格的表格,所以其 Petitioner/Applicant 之爭,由其下的原表格決定。
由上可見,I-129 是應該雇主來申請的。但不少 H-1b 的同學都是 DIY,這些 DIY 的同學所做的,隻是自己填表格而已,最後還是得由雇主來簽字。
值得一說的是 I-485 及其 I-131/I-765,這些表格們雖然是在雇主提交的 I-140 基礎之上填寫的,但申請人 Applicant 確確實實是受益人自己,不是雇主,更不是律師了。
所以說,即使是公司幫你申請了 I-140,但 I-485 以及 AP/EAD 都是你自己來申請的,與公司無關。公司無法直接取消你的 I-485 或 AP/EAD.
雖然一些雇主把受益人的 I-140/I-485 申請作為 package 交給同一家律師行(或同一個律師)打理,律師其實是在不同的表格上是代表不同的申請人的(幫 petitioner 料理 I-140, 幫 beneficiary 料理 I-485),雖然其 service charge 可能是由雇主一方支付。盡管你可能沒有付費,但律師必須在 I-485 申請中維護你的利益,而不是付款人雇主。
同理,你可以終止委托律師在 I-485 上的代理,但對於 I-140 是鞭長莫及了。
在綠卡申請過程中,其受益人又有 beneficiary(俗稱主申請人)和 dependent(俗稱副申請人)之分。
例如王五同學申請工作綠卡,王五自己是主申請人,王五太太和王五孩子分別是副申請人。
王五同學作為公民申請父母移民,父母分別是主申請人。
王五同學以公民身份申請王六全家移民,王六是主申請人,而王六的妻兒分別是副申請人。
Last Rvsd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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