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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的"雙重傾向" (Dual Intent)

(2008-07-17 07:50:33) 下一個


我理解的"雙重傾向" (Dual Intent)
- pjiang -

在身份調整過程中,不能不談的一個概念是"雙重傾向"(Dual Intent).
所謂"雙重傾向",說的是某些非移民簽證/身份(如 H/L/K/V etc),可以有移民傾向。
INA 214(b) 規定,任何申請美國非移民簽證的申請人,都被假設為 (presumed) 具有移民傾向。隻有申請人證明自己沒有移民傾向之後,才能獲得非移民簽證;也隻有證明自己沒有移民傾向之後,才能進入美國。
Dual Intent 就是針對此而為的。那就是,允許有"雙重傾向"非移民簽證申請人,可以不需要證明自己沒有移民傾向,也可以擁有移民傾向。

關於移民傾向的討論,請閱"解讀移民傾向"一文。

老師見過有種說法,把提交 I-485 之後的 H 身份稱之為"AOS/H 雙態"。竊以為這種說法是不夠準確的,也容易造成誤解。

在美國的"老外",在某一時刻通常隻有一種身份,雖然其身份可以改變。但隻能有一種身份,即使符合不同的身份要求。
如夫妻雙方均工作,各自有 H-1b 身份。在這種情形下,LD 雖然滿足成為對方 H-4 的要求,但隻能在 H-1b 和 H-4 之間選一,不能兼而有之。
同樣,一個人不能同時擁有 AOS 身份,和 H 身份。
在其 H 身份被保持的情況下,即使提交了 I-485,移民局仍舊認定其為 H 身份,除非其 H 身份已沒能維持。這時,該老外就進入了 AOS 身份,其 H 已經不複存焉。
USCIS 的這一觀點,與 CBP 的做法是一致的。當老外拿著 AP 和 H 簽證入境時,CBP 將以 H 身份放行而不是 Parole.

"AOS/H 雙態"不準確,還給人以誤解,以為自己可以在 AOS/H 中任意選擇。今天使用了 EAD 就是 AOS,明天不用就還是 H.
讀過"綠卡申請過程中的身份調整"一文的同學已經清楚,從非移民身份到 AOS 是單行線。隻是因為 H 具有 "Dual Intent",所以還可以由 AOS 返回來,--通過移民局的申請或重新以簽證入境。

H 的 "Dual Intent",就是字麵上的意思。H 身份可以有"雙重傾向",--即移民傾向。
在申請簽證時,VO 不能因為 214(b) 而拒絕 H 簽證;在入境時,不能因為進行了移民申請,而拒絕以 H 身份入境;在境內進行 H 的延轉時,USCIS 不能因為開始了移民申請而否決其申請。
在移民申請開始之後,H 可以不需要 AP 就可以離境並再入境;使用 AP 入境還可以繼續使用有效的工作許可;在進入 AOS 之後還可以回到 H 身份,這些都不影響其移民申請。
在沒有移民局相關文件的支持下,老師僅僅若由 "Dual Intent" 的字麵而得到其它更多的結論,會被認為是輕率的。

前幾天討論的"H-4 用了 EAD 後是 H-4 還是 AOS",也和上麵的 LD 身份有幾分相象。
LD 雖然能滿足 H-1b 和 H-4 的身份要求,但如果工作隻能是 H-1b 身份,而在 H-4 身份時就不能工作。
提交 I-485 之後的 H-4 亦是類似。在 H-4 身份時就不能工作,使用 EAD 也就同時進入了 AOS.




Last Rvsd 7/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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