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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中的“永久性工作職位”

(2006-09-01 17:29:49) 下一個
移民法中的“永久性工作職位” 對於很多在工作基礎上申請綠卡的外國人來說,“永久性工作職位”是他們在申請勞工證或傑出研究人員(EB-1(b))過程中所遇到的一個較為困惑的問題。本文將就此進行解釋及探討。 一、勞工證申請時所要求的“永久性工作職位”是何意義。 在雇主申請勞工證的程序中,永久性工作職位是先決條件之一。關於一個工作職位是否是永久性的,有幾點我們必須搞清。第一,所謂的永久性是相對臨時性而言的,即雇主沒有明確表明該工作職位有一定的截止期。第二,該工作職位是由於雇主人員短缺造成的,且在勞工證申請過程中這一短缺一直存在。對於外國雇員來說,他不用現在就在該職位上工作。具體來講,該外國雇員可以是現在為另一家公司工作,也可以是目前不在美國工作。該外國雇員隻要在拿到綠卡後為該雇主在這一職位上工作即可。另一種情況是外國雇員現在以H-1B身份為雇主在這一職位上工作或為同一雇主在不同職位上工作,同理,他隻要在拿到綠卡後為該雇主在這一職位上工作即可滿足“永久性工作職位”這一條件。 二、在“傑出教授/研究人員”項下申請綠卡時所麵臨的“永久性工作職位”問題。 首先必須分清的是,在這一項下有兩類人可以申請綠卡,即傑出教授和傑出研究人員。這兩類申請人所要滿足的“永久性工作職位”要求是略有不同的。 對於傑出教授類申請人來說,“永久性工作職位”是指提供給他們的職位是終身教授或通向終身教授的職位。而對於傑出研究人員類的申請人來說,“永久性工作職位”條件在以下幾種情況下被視為得到滿足: 1 該研究職位由大學或其他高等研究機構提供(但申請人不必授課),且是終身職位(tenured)或在通向終身職位的軌道上(tenure tracked)。 2 該研究職位是在大學或其他高等研究機構內(但申請人不必授課),同時由雇主提供的聘書無明確截止日期的。 3 該研究職位是在私營公司的研究開發部門內,同時由該私營雇主提供的聘書無明確截止日期。在此值得一提的是,申請人在私營公司內的職位必須是研究性質的,否則即使該職位沒有明確規定截止日期,它也並不被移民局認為符合“永久性工作職位”的要求。此外,一般說來,大學或其他高等研究□□內的博士後研究員(Postdoctoral Research Associate/Fellow)並不被移民局認為符合“永久性工作職位”的要求, 但未明確規定截止日期的研究科學家(Research Scientist)職位到有可能被視為符合“永久性工作職位”的要求。 很多雇主由於“永久性工作職位”所含的“永久性”一詞不願支持外國員工申請綠卡,生怕自己會因為在支持外籍員工申請綠卡而出具的工作聘書中表達了所提供工作的“永久性”而被迫雇傭該員工。其實,這一擔心是不必要的。在支持外籍員工申請綠卡時提供“永久性”隻是表達了雇主在當時的一種願望,它並不在法律上約束雇主必須永久雇傭該外籍員工。換言之,“永久性”並不限製雇主和外國員工簽訂自由離職,自由解雇的工作合同。因此,想以此工作為基礎申請綠卡的外國人應將這一點明確向雇主指出,以打消雇主不必要的顧慮。 與之相反,“永久性工作職位”對外籍雇員有一定約束,即外國雇員若是通過雇主提供的“永久性工作職位”為基礎取得綠卡,他則必須為該雇主工作一段時間。具體來說,移民法要求外國雇員在拿到綠卡後要為雇主工作一段合理時間(在實踐中對這個“合理時間”的理解為一年)。在當前法規允許I-140和I-485同時遞交的情況下,若外國雇員在其I-140批準後而I-485等待期間為雇主工作滿180天,則也被視為符合了移民局的要求。 張哲瑞律師是張哲瑞聯合律師事務所的主任律師,精於辦理各類移民案件。需要移民服務的客戶可以和他們聯係,或訪問他們的網站:www.hooyo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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