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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深圳涉黃示眾

(2006-12-05 08:50:23) 下一個
律師發表致全國人大公開信質疑深圳涉黃示眾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13:03 新民網 走下警車的犯罪嫌疑人 南方都市報記者韓一鳴 攝 公開處理大會上的一個女認罪嫌疑人 南方都市報記者韓一鳴 攝   【新民網·獨家報道】11月29日,深圳警方為嚴厲打擊黃業,將一百名涉嫌賣淫、嫖娼的違法犯罪人員在深圳“三沙”遊街示眾。示眾疑犯全部身著黃衣,麵戴口罩,麵部幾乎被全遮住僅剩雙眼。遊街示眾後,福田公安分局副局長井亦軍宣布處罰決定,並分別讀出各人姓名、出生日期和籍貫。現場有上千人圍觀。   事件發生後,立即引起媒體的聚焦和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上海普若律師事務所律師姚建國對此事表示反對,於日前(1日)在論壇發帖《就深圳警方將妓女嫖客遊街示眾事件給全國人大的一封公開信》,表達自己的觀點。   姚律師認為,深圳警方的這一做法“會造成惡劣的國際影響”,並且“活動本身卻是違法的”。   在公開信中,姚律師寫道:“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人員,警方雖然有權對其進行行政拘留或者罰款的行政處罰,但法律同時也規定了被處罰人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方式來推翻公安機關的處罰決定;另一方麵,如果公安機關認為行為人構成了犯罪,在偵查終結以後,應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而無論是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還是在檢察機關的審查階段,這些人都隻能被稱為犯罪嫌疑人而不能稱其為罪犯。隻有通過法院的審理之後才能做出判決,最後確定這些人是否構成了犯罪,應該處以什麽樣的處罰。福田警方將未經審查、未經審判的犯罪嫌疑人公開處理,顯然違背了法律程序,屬於法外施刑。”   “其次,這種名為公開處理實為示眾的做法侵犯了有關人員的人格尊嚴。……示眾是一種很古老的方式,……特點就是企圖通過羞辱人格的方式達到殺雞儆猴的目的。隨著人類文明和法治的進步,這種野蠻的帶有強烈的複仇主義色彩的懲罰方式早已被現代社會拋棄。……需要強調的是,即便是違法犯罪人,法律也沒有剝奪他們的人格尊嚴,同樣也要受到法律的保護……”   “再次,示眾不能起到懲罰和震懾違法犯罪的目的。眾所周知,預防違法犯罪和改造違法犯罪人員是一門科學,要用科學的精神和科學的方法來解決。將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示眾除了起到羞辱當事人的作用外並無任何積極的效果,反而更容易激起當事人及其家屬的對抗情緒,要麽使當事人陷於絕望而自暴自棄,要麽使當事人羞辱難當而蓄意報複社會,並不利於對其教育改造。這種做法的危害性還在於,它起到了一種很壞的示範作用,它等於是告訴人們,對於違法犯罪的人或者是犯了錯誤的人,是可以侮辱他們的人格尊嚴的。”   新民網隨即與姚建國律師取得聯係,姚律師稱自己已經於昨日(3日)將這封公開信以掛號信的方式寄給全國人大。姚律師說:“我不知道人大是否會回複我,但是我作為一個律師,是不能不說的。這種示眾的做法不僅是犯法的,而且有很壞的示範作用。”據姚律師介紹,80年代公安部就強調對於犯罪嫌疑人不能遊街示眾,不能掛牌子;1996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212條增加規定“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第二、三款分別規定:“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姚律師還說:“像賣淫、二奶這類行為都是應該受到道德層麵的譴責的,可是在法製社會,還是應該按照法律程序來處理。我反複地看了一些相關報道和照片,現場有人甚至叫好鼓掌,公安機關的示範,會讓本來就存在誤區的人們覺得這樣的處理方法順理成章。”(新民晚報 易蓉)   附:姚建國就深圳警方將妓女嫖客遊街示眾事件給全國人大的一封公開信   全國人大:   2006年11月29日,深圳福田警方將在掃黃行動中抓獲的100名涉嫌賣淫、嫖娼的違法犯罪人員在遊行示眾後公開處理。在公開處理的兩個現場,涉案人員均被全副武裝的警察逐一押下車遊街示眾後由福田公安分局副局長井亦軍宣布處罰決定,分別讀出各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和籍貫。每讀出一人的資料,警察便押身邊的犯人踏前一步確認身份,然後押回車上載走。現場有逾千人圍觀,並不時響起掌聲。   此一事件已經引起了媒體和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成為近期最為引人注目的話題,隨著事件的擴大傳播,我們有理由相信這一事件會給中國政府造成更為惡劣的國際影響。這並非危言聳聽。   也許在警方看來,以這樣的方式給掃黃行動渲染氣氛製造聲勢並無不妥,既能展示警方的戰績,又能起到震懾潛在的違法犯罪分子的目的,可謂一石二鳥、錦上添花之舉。   然而,筆者有理由相信,這樣的活動本身卻是違法的。   首先,本次公開處理的人員中,僅僅是涉嫌違法犯罪,而是否真的構成違法犯罪在法律程序上並沒有做最後的結論。一方麵,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人員,警方雖然有權對其進行行政拘留或者罰款的行政處罰,但法律同時也規定了被處罰人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方式來推翻公安機關的處罰決定;另一方麵,如果公安機關認為行為人構成了犯罪,在偵查終結以後,應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而無論是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還是在檢察機關的審查階段,這些人都隻能被稱為犯罪嫌疑人而不能稱其為罪犯。隻有通過法院的審理之後才能做出判決,最後確定這些人是否構成了犯罪,應該處以什麽樣的處罰。福田警方將未經審查、未經審判的犯罪嫌疑人公開處理,顯然違背了法律程序,屬於法外施刑。我們不妨這樣設想一下,如果其中的一些涉案人員通過法律程序推翻了福田警方的認定,而又要求福田警方以同樣的方式為其恢複名譽,警方將何以自處?   其次,這種名為公開處理實為示眾的做法侵犯了有關人員的人格尊嚴。   《現代漢語詞典》對示眾的解釋是:給大家看,特指當眾懲罰犯人。這其實是一種很古老的方式,比如古代的枷號遊行,斬首示眾(把人頭割下來掛在城門上),近代的浸豬籠,WENGE期間的戴上高帽遊街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企圖通過羞辱人格的方式達到殺雞儆猴的目的。隨著人類文明和法治的進步,這種野蠻的帶有強烈的複仇主義色彩的懲罰方式早已被現代社會拋棄。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公安部就強調對於犯罪嫌疑人不能遊街示眾,不能掛牌子。後來隨著國家法製建設的進步,又逐步出台了一些相關規定,保護犯罪嫌疑人及犯罪分子的人身權益。1996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212條增加規定“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第二、三款分別規定;“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RENQUAN,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上述規定體現了我國法製與RENQUAN的進步。需要強調的是,即便是違法犯罪人,法律也沒有剝奪他們的人格尊嚴,同樣也要受到法律的保護,更何況深圳警方“公開處理”的不過是一些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普通公民。英國有句諺語: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意思是說即便一個貧寒的人住在貧民窟裏,也有著自己不可侵犯的權利和自由,這句話充分體現了法律的權威和尊嚴,也表達了人們對法律的敬畏之情。如果我們不明白這一點,就談不上依法治國,也談不上依法行政。   再次,示眾不能起到懲罰和震懾違法犯罪的目的。眾所周知,預防違法犯罪和改造違法犯罪人員是一門科學,要用科學的精神和科學的方法來解決。將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示眾除了起到羞辱當事人的作用外並無任何積極的效果,反而更容易激起當事人及其家屬的對抗情緒,要麽使當事人陷於絕望而自暴自棄,要麽使當事人羞辱難當而蓄意報複社會,並不利於對其教育改造。這種做法的危害性還在於,它起到了一種很壞的示範作用,它等於是告訴人們,對於違法犯罪的人或者是犯了錯誤的人,是可以侮辱他們的人格尊嚴的。如果警方此舉還有宣傳法製的意圖,豈非是緣木求魚的天大笑話!至於說到所謂的震懾作用,就隻有老天才知道了。我們知道的是,貼上門神並不能阻止鬼進門,死刑的存在也沒有消滅殺人放火之類的惡性犯罪,預防違法犯罪決不是靠簡單粗暴的遊行示眾就能解決的,福田警方這種嘩眾取寵的做法可以休矣!   基於以上理由,考慮到類似事件並非個案和偶然,本律師認為,做為最高立法機關的全國人大有必要也有義務對這種違反法律規定、違反依法治國精神的違法行政行為予以糾正並公開表明自己的態度,為確保此類事件不再發生,本律師認為有必要對這種公開示眾的做法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令禁止。   此致   敬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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