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衛方先生,您好!請容我在此略去初次見麵客套而直奔主題。由此,您便看出我這裏求教於您的問題是多麽急迫!是的,就是“以言治罪”!您也許會說,老兄,本朝以言治罪,已非今日,何來之急?急又有何用?我且答曰:怎可不急?為言犯禍,當今誌士仁人血還在繼續流,人還在被繼續抓,被繼續判,被繼續關!以您為例,您在西山會議上的發言至今恐怕也沒了個幹淨。我吃驚於言論的巨大能量,有時民間一句批評朝政的話語竟然能起到“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作用!麵對這樣的專製與野蠻,鬥爭與反抗就更是恐怖與艱難,但又更是迫切與必要!不幸中的大幸是本朝在肆意專橫上有所克製,大規模的政治整人運動近些年沒有再出現,對釋放為政言論者的懲罰由過去的“殺”,“關”,“管”收縮為“關”和“管”。殘酷的“殺”是不見了,但誰又能保證哪一天會再次出現呢?這也是我最為關心的問題之一。由於“殺”字的不見,是否可以看作是一種進步?也正是沒了“殺”字,是否可以把它看作是我們討論言論治罪問題並利用現今殘破的法律大褂來保護因言獲罪的異議人士的縫隙?
請允許我對本朝憲法的不恭,至少“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條款給了本朝當權者毫不顧忌地去鎮壓政治異議者提供了一種簡便快捷的合法性。而“公民言論自由”的神聖權力在“國家”的神聖權力的高壓恐怖下被剝奪得一幹二淨。因文革帶來的政治危機,鉗製和鎮壓中國公民的信仰和言論的至高權力已經受到全民的蔑視與挑戰。不過,我真是欽佩新老專製當權者的高明。眼看著政治信仰和統治合法性之大勢岌岌可危,推手秀出,乾坤轉定。活生生地從刑事犯罪的條款裏找到了懲治政治異議分子的法律依據。那廂才依依不舍地忍痛扔掉白色恐怕式的政治運動和整人戴帽的舊式武器,這廂又換上了貼著法製時代標簽的皮鞭。改革了,開放了,新政了,生活變得富裕了,人們手裏有錢了。十幾億人邁步走進新時代了。可是,當你關閉了盈盈於耳的豔歌,撥開嘩嘩銀錢響落的世俗雲霧,看看父輩們生活的過去,再想想後代們的將來,不禁一身冷汗:變了嗎?沒變。信仰自由了嗎?思想自由了嗎?言論自由了嗎?身心脫離了高壓與恐怕了嗎?你可以投票選舉你的政府領導人嗎?你對政府的工作敢批評嗎?你敢公開發表你特立獨行的政治觀點嗎?你敢有當國家主席的念頭嗎?毛澤東時代的魯迅在今天不會有什麽不同,不是歇菜就是坐監。林昭,張誌新們若還活著可能不至被槍斃,但也注定要坐大牢。君不見,僅僅是在校園課堂上給學生講林昭的盧雪鬆馬上就招來棍棒伺候。互連網上穿馬甲發貼子夠隱蔽了吧,照樣給你挖地三尺抓獲送監。胡佳剛剛被判了三年,犯罪證據就是五篇發表在互連網上的文章。“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你是多麽地愚蠢和無恥啊!人有家,家有國。國愛家,家愛人。這也許是天地之間最簡單的理性鏈條和情感鏈條。如果一個國家的當權者成日擔心朝政安危乃至國民的言論會導致顛覆他的國家,這個國家恐怕早晚要被顛覆。為什麽民主國家的當權者沒有這樣的擔憂,因為他的國民不需要去顛覆他們的國家政權。總統不好,全民串連,全民煽動,全民共決,換一個就是了。無庸置疑,用“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法律條款來鉗製鎮壓民主言論的做法,正好證明了本朝專製的膽怯與無能。
賀衛方先生,作為一部國家憲法,它的權威性和經典性是不容懷疑的。在一個總理念統領下,憲法中的各個條款與分項之間的關係應該是統一的,周圓的。並附有準確和細致的備忘解釋,使其在全國範圍內執行一致,操作明晰簡煉。但是,就本朝公安及司法部門執行的“公民有言論自由”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法律事實卻讓中國公民不能不陷入兩難之中:憲法規定,中國公民有言論自由。憲法對“言論”二字的法律概念作了明確界定:“言論”沒有犯罪的直接功能。例如,我對政府的所作所為包括某一項目,某一政策;不僅是地方的,甚至中央的大政方針,政策,製度本身等有不同看法,甚至是反對意見,我就有權力開口在任何場合說,我就有權力在任何地方,任何文字載體上發表。一句話,言論無罪!中國公民言論受法律保護!但是,在現實司法實踐中,公安及司法部門卻可以依據“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對以“言論”向政府進行批評或表達反對異議的公民實行逮捕,起訴和判罪。也就是說,“言論”並非無犯罪功能,“言論”的犯罪可以大到與“顛覆國家政權”罪同列共罰。我納悶於當年參與製定憲法的詞義學專家,邏輯學專家,法學專家和司法專家,兩條相互對立的法律條款怎麽都沒有察覺就這麽草率拍板定案?於是,我們看到了這樣有趣而殘酷的現象:一邊,中國公民手裏握著“言論自由”的憲法版本,他們鬥膽高聲疾呼民族危難,頂燈寫作投書國家存亡。或鬱悶苦思個體發聲,或誌同道合群體而和。另一邊,公安和司法部門舉著“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律例,抖理著手銬腳鐐,哪裏有異議躁音,他們就撲向哪裏;一邊,中國公民站在
賀衛方先生,普世價值觀對言論自由的無罪肯定使我們不再會猶豫或向專製朝廷低下頭顱,但是,擊破專製體製並非一朝一夕。我想利用全民的智慧和專製政權周旋與博弈恐怕才是有效之道。要讓“言論自由”大行其道而加速專製製度的崩潰,要利用現存法律條文中有利因素為“言論自由”辯護。
第一,重申“公民言論自由”,公民言論無罪!
第二,憲法中“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條款不適合解釋或定罪於中國公民之任何言論。否則與“言論自由”條款相抵觸。
第三,憲法中“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條款太過籠統,不具操作條件。應總結曆史的教訓,製定出精細實施細則。
第四,憲法中”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應作特殊的前提界定,即:在規模至某一地區乃至全國範圍以顛覆國家政權為目的的團體刑事犯罪行為中,以宣傳鼓動刑事犯罪團體成員去顛覆國家政權的信息
想起
冒昧打擾,望不吝指教。
教安。
被告席上理直氣壯宣稱自己守法而無辜;另一邊,公安和司法部門義正詞嚴控告並宣判異議者有罪;一邊,普通中國公民埋怨和指責司法的不公和政府的專製;另一邊,政府聲稱自己依法辦理,絕無冤枉!一場民間私裏公婆之爭式的低級司法程序就這麽荒唐地運行著。當然。受難的總是公民一方。(發言,文章或行動綱領)才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但不可以單獨抽出其中信息環練 部分量罪判刑。必須與業以構成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等量齊觀。或者說它們之間必須是一組完整的因果關係和過程。即“煽”必須要有“動”,“煽”是主體,“動”是受體。有‘煽’而無‘動’便無以產生刑事犯罪危害。這樣的言論何罪之有?有“動”而不因“煽”,也不能夠成對某一言論的犯罪指控。“煽”之言論隻有找到以之對應的“動”的犯罪結果才能視其有犯罪價量。例如,胡佳的五篇文章,判其煽動罪,司法部門找到被其五篇文章煽動的犯罪受體了嗎?誰被胡佳煽而動起來明火執仗去顛覆國家政權了?又如,胡佳的文章我讀了之後一笑了之,並沒有對我產生“煽動”作用。但有人讀後就興奮起來,就去火燒政府大樓。就這樣無法確定的東西,司法當局如何去審量定罪?同時,“國家政權”是一個全稱判斷,所有以其為罪的行為都必須滿足其概念內涵。否則,就不能判為此罪。例如,新近判處的胡佳等案,他們的言論既不是發生在一定規模的以顛覆國家政權為目的的團體犯罪行為中,所言所指也隻是個人對政府某項政策或製度的批評或指責。即使內容有所不實,即使文章發表在海外網站或刊物,都不適合以此法律條款量刑定罪。又如近日成都公安對抗議四川石化項目在互連網上呼籲上街遊行示威的陳道軍刑事拘留也是據此法律條款。可見,倘不對此款實施作前提認界定和整體性認定,但凡對政府的批評與指責的言論行為將都可被視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事實上,這種錯誤已經發生,並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勢。當權者玩此功夫似乎有些得心應手了。<<國際歌>>,煽動受難者起來反抗當政者的情緒也許已至極處。於是,當今會唱的人恐怕都會產生去顛覆一點什麽的犯罪欲望。2008-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