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無疑問,五七年的曾是右派分子及其親屬們要把曆史冤案澄清亮白的決心是不可改變的:為了過去
____那些千千萬萬死去的和活著的;更為了將來____建立起一個尊重生命,尊重自由的民主製度。<<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幹曆史問題的決議>>對反右運動的決論:“在整風過程中,極少數資產階級右派分子乘機鼓吹所謂‘大鳴大放’,向黨和新生的社會主義製度放肆地發動進攻,妄圖取代共產黨的領導,對這種進攻進行堅決的反擊是完全正確和必要的。” 雖然兩山為一脈,一脈為一尊。可悲的是,現在中共當權者卻以兩說為理由而拒絕重新調查並澄清一九五七年反右運動冤案的訴求納入當前政治運作程序。其實,強調鄧小平之說,是借神打鬼。就像當年提毛澤東一樣,一言九鼎,誰惹得起?強調<<決議>>,現任當權者至少可以找到暫時逃逸風險的盾牌。毛澤東,鄧小平等闖下的大禍,留下的麻煩一大堆,牽一發而動全身。現任當權者有麵對它們的勇氣和能力嗎?於是,反右運動的冤案問題仍然是冤屈時間的繼續延伸,心靈迫害的繼續延伸,公憤烈火燃燒的繼續延伸,追尋自由,擊碎專製之奮鬥的繼續延伸。
<<決議>>中關於五七年反右運動的定論已不是問題。中共對自己黨內個人崇拜和個人專製做法的否定已是路人皆知的事情。而許多專家學者的研究成果已經擊中五七年反右運動錯誤的要害:違憲。但是,麵對中共強硬拒絕並堅決打壓民間申冤的正義訴求的態度,我們應該尋找推進訴求步伐的路徑。
<<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幹曆史問題的決議>>,共有一個致命的死穴:這些都是中共一黨之言,而並非政府之言,法律之定。現在,曾是右派分子們及其親屬對中共的決論提出絕然相反的看法:一九五七年的反右運動的性質是中共違反了憲法中關於言論自由等條款,以一黨組織製定國家法律性文件迫害在幫助中共整風中的對中共的批評者。在一九五七年反右運動中,中共與批評者之間,是以黨派組織和人民群眾的兩個社會群體為對象發生聯係的。因此,如果他們之間發生了意識形態的摩擦或衝突,乃至釀成後來災難性的後果,無論當時或現在,都不應該是當事的任何一方說了算的。即使中共,你是執政黨,也不能以黨代政,把你自己黨組織在整風中與群眾所發生的意識形態的摩擦或衝突以國家的名譽,法律的形式懲處對方和釋放(摘帽)對方。因此,我們今天要對五七年反右運動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和處理,必須有第三者的介入,也就是具有更高級的權力機構和高級法律專業機構的介入。在中國,這個第三者的角色隻能是中國的最高權力機構____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來承擔。隻能由他們組成專門的調查委員會,對五七年反右運動進行徹底調查,最後作出裁決。這是解決問題的邏輯之道,也是憲法賦予當事雙方公民權力的法律之道。
(鄧小平語)對五七年反右作出決論,實際上他們害怕公了。希望私了。在當年審判“四人幫”文革期間禍國殃民罪行的時候(這是人大第一次通過法律的途徑解決執政黨犯罪的劃時代的成功的司法實踐,雖存遺憾),鄧小平可能預感到早晚有一日會因為自己在“反右運動”期間禍國殃民罪行而審判到自己。作為當事人的一方,鄧小平為代表的中共承認反右錯誤,給全部右派分子摘帽,在自己組織內作出書麵決論並以中共名譽向全社會公布,以為如此這般這般就能封住人口,曾是右派分子及其親屬們就會俯首帖耳,悉聽尊便了。這些都是是私了的做法。可是中共做得也太不地道。私了也有私了的規矩。在其了結過程中也應該有受害者一方和中人參與,並得到全部受害者的認可,在中人的監督下由中共和反右受害者代表簽字同意啊!二十一年前由你一句話,五十五萬甚至更多的生命遭到了迫害。二十一年後也是你的一句話,全部右派分子摘帽,承認搞錯了大多數(很是讓小學算術教師氣憤的計算答案)就算是了決了嗎?五七年反右這個錯到底有多大?具體有多少人被劃成了右派?多少人沒定為右派也當作了右派?多少人被送進了監獄?多少人被送到集中營?多少人被判處了死刑並已槍殺?多少人在二十餘年的非人道的勞動教養中累死,病死,餓死,虐待致死?多少右派分子的直係親屬和非直係關係的普通公民因連累而造到迫害和歧視?反右運動給涉案個人,國家乃至讓國家在政治,經濟,文化,法律,國際上等方麵的損失多大?中共領導層集體應該承擔的錯誤責任是哪些?有多大?具體策劃,操縱的主要最高領導人和基層極端執行者應在行政上承擔什麽樣的責任?在法律上又該承擔什麽樣的責任?承認反右錯誤,是否應有適當公開形式作出表示(至少中共頭麵人物也該當眾喝杯罰酒吧)?是否應該組織全黨進行反省,向全國人民公開檢討?向受害者賠禮道歉?痛定思痛,著手從製度上建設民主機製,以杜絕反右悲劇的再次發生等等等。對人民總得有個公平的說法,對曆史總得有個光明正大的交代。無庸置疑,反右受害者是整個私了過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角色。任何單方麵對問題的定性和定論都是不公平的,都是不成立的,都是無效的。事實上,五七年的反右運動是中國社會的一件驚天動地的大事。是一場以中共為迫害主體牽連到直接或間接被迫害者多達幾千萬人之眾的一場人為政治大災難。處理這樣的曆史事件絕不能像普通民間的小摩擦,小衝突一樣,大家可以嘻嘻哈哈,上館子大剁猛喝一頓就私自了斷。也不是由肇事者中共自己先由當年的反右主謀鄧小平定死調子,再讓一幫自己豢養的文痞如胡喬木之流的寫一篇文稿,中共自己開個會,大家家舉手表決通過,反右這樁事就算收場。更不能就以此為最高法律裁決,任何人任何媒體不得討論,不得爭辯,不得上訴,不得反對。專製慣了,總是沉醉在盲目而驕橫的自大中。五七年的反右運動,中共和老百姓有脫不開的幹係,吃不了的官司。私了是走不通的。那千千萬萬活著的或死去的曾是右派分子和他們的親屬怎生咽得下這口冤氣!反右運動的決論應該由人民來作,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來作,這事不是中共一黨的事,是全中國人民的事!這事隻能是公了。
(五十年了,還會有什麽機密嗎?),接受調查,接受公開谘詢,聽證。最後由聯合調查組報告人大,人大最終作出決議,並由人大全體代表通過。該道歉道歉,該賠償賠償。如發現有違法行為者,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製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製和打擊報複。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三種形式利弊權衡。數第一種運作成本低,風險小。倘若中共能實事求是,坦誠胸懷,曆史問題,和議解決。便是當代中國民主改良之風的開始,也為其他曆史遺留問題的解決提供經驗。此為上策。第二種為中策,也不失穩妥,隻是運作成本高一些,花費時間要長些。最不願看到的是第三種,勞民傷財,更積怨恨。但是如果形勢逼著迫要走此下策,那也是不得而已的選擇了。 總而言之,中共作為反右運動災難的製造嫌疑,毛澤東作為反右運動的罪魁禍首嫌疑,五十五萬的曾是右派分子以及他們的親屬作為受害者,到時候都得到位,都得站直了,都得開口
5-14-2007
第三種形式,狀告中共。充分利用現存民告官的法律條文作為護身符,呼籲每一個曾是右派分子及其親屬向當地法院遞交訴訟狀。訴訟理由為中共違反以下憲法條款:
“第三十七條
第二種形式,形成社會集體呼籲,爭取由人民代表提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成一個由中共代表,曾是右派代表,人民代表和法律顧問聯合調查委員會,徹底調查一九五七年反右運動的發生,發展,結束的來龍去脈。中共應積極配合開展工作,公開有關反右檔案
第一種形式,曾是右派分子們及其親屬應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請訴求,由人大做公證人,要求與中共平等對話。擺事實,講道理,給中共一個體麵的徹底認錯的機會,並作出三方認可的書麵決議。以達到冤申氣解的目的。
反右冤案的積怨與憤怒不應該隻是繼續在民間悄悄黑色發酵。五十年了,不能再等了。趁著雙方當事人尚有存世,事實尚還鮮活,厘清案件的條件都有利於雙方,這樣作出的決論會更加公正。因此,反右冤案的訴求應盡快進入實際運作程序:
一九七八年中共急急忙忙給右派分子摘帽。一九八一年又急急忙忙“宜粗不宜細”
關於反右運動的決論,無論是鄧小平的定論,還是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共中央
現在,從理論上徹底顛覆鄧小平和中共
現在,擋在要求昭雪反右冤案的曾是右派分子及親屬訴求群體麵前而不得果的有兩座大山:一座是鄧小平對反右運動的個人定論:“反右是必要的,隻是擴大化了”;另一座是中共中央
(反右五十周年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