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知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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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太監閹割術揭秘

(2006-07-05 15:58:34) 下一個



  割術的存在無疑為宦官的產生提供了物質技術方麵的前提,而閹割術的長盛不廢,則是與宮刑及宦官製度的長期延續相輔相成的。

  宮刑作為一種刑罰方式,大約出現於夏商時期。在奴隸製時代的所謂“五刑”之中,它是僅次於死刑的懲罰方式,所懲治的對象起初主要是男女之間的淫罪。宮刑是基於維護夫權製婚姻製度的需要而出現的,並為適應最高統治者力圖維護其家族血緣關係的純正性需要而逐步完善。伴隨著君主專製製度的不斷鞏固,皇宮禁苑之內三宮六院七十二嬪妃,外加三千粉黛,真可謂是美女如雲的花花世界。讓那些年輕貌美、儀態萬千的美人幹粗活未免大煞風景,如果讓男女混雜其間又難免會出現一些讓皇帝頭痛之事,於是被閹割的宦官大量進入宮廷,宮刑的施行範圍也漸漸擴大到淫罪之外的各類罪犯。西漢景帝時規定:“死罪欲腐者許之”,即允許以宮刑代替死刑。由此,宮刑的性質由單純的淫罪之刑逐漸演變為減死之刑與免死之刑。

  這種變化一方麵大大擴充了宮刑閹割對象的來源,另一方麵也改變了早期宦官皆由罪犯充任的局麵,進而對宦官隊伍的人員構成產生了重大影響。在中國曆史上赫赫有名的司馬遷因替罪臣李陵辯護,依律罪當斬首,後以受宮刑免死。

  古代宮刑的對象也往往並不限於罪犯本人。死刑重犯,尤其是所謂“大逆不道”的滅族重罪,通常會牽連到子孫。此類宮刑的目的是為了使死刑罪犯斷子絕孫,其性質乃是一種間接的“滅族”。明代有名的大太監懷恩就是因叔父犯罪,家族受到牽連,被處以宮刑而入宮為宦官的。清代道光十三年(公元1833年)曾頒發律令:“嗣後逆案律應擬淩遲之犯,其子孫訊明實係不知謀逆情事者,無論已未成丁,均照乾隆五十四年之例,解交內務府閹割”;其年在十歲以下暫時監禁,“年屆十一歲時,解交內務府照例辦理。”可見,遲至明、清時代仍有將淩遲罪犯子孫閹割為奴的慣例。

  古代的宮刑既是一種刑罰方式,那麽其執行自然有專門的機構施掌。史載,戰國時期的秦國有所謂的“主腐者吏”;漢代“少府若盧獄有蠶室”,此即專門施行宮刑的場所。五代十國時期的南漢朝廷中,有許多專掌宮刑的“閹工”,北宋攻滅南漢時,曾斬殺閹工五百餘人。清代掌管閹割事務的官府機構,是內務府下屬的慎刑司。值得特別提及的是,明、清時期的北京還曾出現過承包官府閹割事務的民間機構。

  宮刑是一種極其殘酷的刑罰,這不僅體現在宮刑過程中的無比苦痛,更在於對遭刑者生理及人格的戕害。宮刑所獨具的殘酷性,很早便引起了人們的非議,曆史上的許多統治者迫於眾議也曾數次下令廢除宮刑。早在西漢前期,漢文帝即曾下旨稱:“夫刑至斷肢體,刻肌膚,終生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豈稱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宮)刑,有以易之,具為令。”南北朝時期的北魏政權曾恢複宮刑的法律地位,規定:“大逆不道腰斬,誅其同籍,年十四歲以下腐刑,女子沒縣官。”至隋朝初年,隋文帝更定新律,規定刑名為死、流、徒、杖、笞五類。由此,包括宮刑在內的其他一些肉刑處罰被正式廢除。隋朝之後,盡管在司法實踐中確實仍有宮刑的事例不斷出現,但曆代王朝的正式刑罰製度中已罕見宮刑之名。

  宮刑自隋朝明令廢除後,盡管宮刑閹割並未禁絕,畢竟成為司法實踐中的例外,宮內所需宦官從來源到數量都難以保證。然而,曆代宮廷之中又確實需要眾多擔負各種差役的宦官存在,宮刑之外其他方式因而隨之出現。

  隋代廢除宮刑之後,罪犯所占宦官的比例越來越小。為擴大宦官來源,曆代皆有將敵國戰俘強行閹割,然後移送宮廷充役的情形發生。據《資治通鑒》記載,隋代曾“捕山獠充宦者”。此類情況在明朝更為多見。明英宗時期,鎮守湖廣貴州的太監阮讓率軍征伐東苗,竟將俘獲的東苗童稚1565人統統強行閹割。英宗得報後,非常憤怒,下旨斥責阮讓,覺得這個數目太驚人,會驚擾地方。阮讓對皇上辯解道:“用兵誅叛,剪其逆種也。”就是說,他這樣做的目的是要給予叛臣以毀滅性懲罰,以防止他們再度叛亂。另外,古代宮廷中的優伶、禁軍中的兵卒或朝廷官員的隨從,因被皇上相中而被強行閹為內官的也不乏其人。唐太宗時,宮廷優伶中有一個叫羅黑的人,因善彈琵琶而被相中,遂遭閹割,並專在宮中教人彈奏。明代一個名叫王敏的軍卒,因擅長蹴鞠而被明宣宗相中。王敏隨即被強行閹割,成為隨侍左右的內侍,在宮內專陪皇上蹴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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