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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從事個人對外貿易

(2004-12-25 19:18:47) 下一個

這是在2004年7月後才出現的新概念. 根據新修訂的外貿法,今後個人和法人、其他組織一樣,都可以依法從事對外貿易。這是中國在25年時間中逐步放開外貿經營體製所邁出的一大步,也可以說是把貨物和技術進出口經營資格的門檻完全取消。放開對自然人外貿經營權的限製,意味著外貿經營門檻的基本消失,外貿經營將真正變成一個人人都可以參與競爭的行業,這是中國市場進一步放開的標誌,從此我國國民將真正享受世貿組織帶來的好處。

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需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取得個人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執業證明,並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在當地機關登記,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 根據辦法規定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應憑加蓋備案登記印章的《登記表》在30日內到當地海關、外匯、稅務等部門辦理開展對外貿易業務所需的有關手續後,即可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經營活動。欲知詳情, 請參閱以下三個重要文件. 需要了解更多實際操作問題的網友可在易羅論壇的個人外貿討論區了解更多高手的經驗分享或注冊易羅寶典了解更多相關個人對外貿易內容。

1.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 商務部令2004年第14號

第一條 為促進對外貿易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以下簡稱《外貿法》)第九條的有關規定,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或商務部委托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商務部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 對外貿易經營者未按照本辦法辦理備案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的報關驗放手續。

第三條 商務部是全國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工作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工作實行全國聯網和屬地化管理。 商務部委托符合條件的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登記機關)負責辦理本地區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手續;受委托的備案登記機關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機構進行備案登記。

第五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程序如下:

  (一)領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以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載,或到所在地備案登記機關領取《登記表》.

  (二)填寫《登記表》。對外貿易經營者應按《登記表》要求認真填寫所有事項的信息,並確保所填寫內容是完整的、準確的和真實的;同時認真閱讀《登記表》背麵的條款,並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個體工商負責人簽字、蓋章。

  (三)向備案登記機關提交如下備案登記材料:

  1、按本條第二款要求填寫的《登記表》;
  2、營業執照複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複印件;
  4、對外貿易經營者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複印件;
  5、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獨資經營者),須提交合法公證機構出具的財產公證證明;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國(地區)企業,須提交經合法公證機構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文件。

第六條 備案登記機關應自收到對外貿易經營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內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在《登記表》上加蓋備案登記印章。

第七條 備案登記機關在完成備案登記手續的同時,應當完整準確地記錄和保存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備案登記信息和登記材料,依法建立備案登記檔案。

第八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應憑加蓋備案登記印章的《登記表》在30日內到當地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稅務等部門辦理開展對外貿易業務所需的有關手續。逾期未辦理的,《登記表》自動失效。  
第九條 《登記表》上的任何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對外貿易經營者應比照本辦法第五條和第八條的有關規定,在30日內辦理《登記表》的變更手續,逾期未辦理變更手續的,其《登記表》自動失效。 備案登記機關收到對外貿易經營者提交的書麵材料後,應當即時予以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已在工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自營業執照注銷或被吊銷之日起,《登記表》自動失效。 根據《外貿法》的相關規定,商務部決定禁止有關對外貿易經營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內從事有關貨物或者技術的進出口經營活動的,備案登記機關應當撤銷其《登記表》;處罰期滿後,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依據本辦法重新辦理備案登記。

第十一條 備案登記機關應當在對外貿易經營者撤銷備案登記後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稅務等部門。

第十二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不得偽造、變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和出賣《登記表》。

第十三條 備案登記機關在辦理備案登記或變更備案登記時,不得變相收取費用。

第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依法取得貨物和技術進出口經營資格、且僅在原核準經營範圍內從事進出口經營活動的對外貿易經營者,不再需要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對外貿易經營者如超出原核準經營範圍從事進出口經營活動,仍需按照本辦法辦理備案登記。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實施。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規定,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廢止。

本對外貿易經營者作如下保證: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

  二、遵守與進出口貿易相關的海關、外匯、稅務、檢驗檢疫、環保、知識產權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法律、法規、規章。

  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核、生物、化學、導彈等各類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管製法規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不從事任何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

  四、不偽造、變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五、在備案登記表中所填寫的信息是完整的、準確的、真實的;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準確的、合法的。

  六、《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上填寫的任何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到原備案登記機關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的變更手續。

  注:1、備案登記表中“組織機構代碼”一欄,由企業、組織和取得組織機構代碼的個體工商戶填寫。

    2、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國(地區)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承擔有限/無限責任。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獨資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承擔無限責任。

    3、工商登記營業執照中,如經營範圍不包括進口商品的分銷業務,備案登記機關應在備注欄中注明“無進口商品分銷業務”。 (信息來源:商務部外貿司子站)

2. 關於公布商務部委托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備案登記機關名單的通知

根據商務部2004年第14號部令公布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現將商務部委托的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機關名單公布如下:

  1、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商務局)
  2、天津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         (天津外經貿委)
  3、河北省商務廳               (河北商務廳)
  4、山西省商務廳               (山西商務廳)
  5、內蒙古自治區商務廳            (內蒙古商務廳)
  6、遼寧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遼寧外經貿廳)
  7、大連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大連外經貿局)
  8、吉林省商務廳               (吉林商務廳)
  9、黑龍江省商務廳              (黑龍江商務廳)
  10、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        (上海外經貿委)
  11、江蘇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江蘇外經貿廳)
  12、浙江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浙江外經貿廳)
  13、寧波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寧波外經貿局)
  14、安徽省商務廳              (安徽商務廳)
  15、福建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福建外經貿廳)
  16、廈門市貿易發展局            (廈門貿發局)
  17、江西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江西外經貿廳)
  18、山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山東外經貿廳)
  19、青島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青島外經貿局)
  20、河南省商務廳              (河南商務廳)
  21、湖北省商務廳              (湖北商務廳)
  22、湖南省商務廳              (湖南商務廳)
  23、廣東省對外經濟貿易合作廳        (廣東外經貿廳)
  24、深圳市貿易工業局            (深圳貿易工業局)
  25、廣西壯族自治區商務廳          (廣西商務廳)
  26、海南省商務廳              (海南商務廳)
  27、重慶市對外貿易經濟委員會        (重慶外經貿委)
  28、四川省商務廳              (四川商務廳)
  29、貴州省商務廳              (貴州商務廳)
  30、雲南省商務廳              (雲南商務廳)
  31、西藏自治區商務廳            (西藏商務廳)
  32、陝西省商務廳              (陝西商務廳)
  33、甘肅省商務廳              (甘肅商務廳)
  34、青海省商務廳              (青海商務廳)
  35、寧夏回族自治區商務廳          (寧夏商務廳)
  36、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新疆外經貿廳)
  37、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局         (建設兵團商務局)
  38、武漢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武漢市外經貿局)
  39、沈陽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沈陽市外經貿局)
  40、廣州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廣州市外經貿局)
  41、哈爾濱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哈爾濱市外經貿局)
  42、西安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西安市外經貿局)
  43、成都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成都市外經貿局)
  44、長春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長春市外經貿局)
  45、南京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南京市外經貿局)
  46、珠海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珠海市外經貿局)
  47、汕頭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汕頭市外經貿局)
  48、蘇州工業園區經濟貿易發展局  

商務部對外貿易司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信息來源:商務部外貿司子站)

3. 《個人外貿外匯管理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匯發【2004】86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為促進對外貿易發展,推動貿易便利化,完善外匯管理,現就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從事對外貨物貿易的有關外匯管理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取得個人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執業證明,並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依法不需要辦理備案登記的除外),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個人。

二、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從事對外貨物貿易經營活動,應當在海關辦理□中國電子口岸□入網手續後,到工商登記或者取得其他執業資格所在地的外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辦理□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或者出口收匯核銷備案登記手續。辦理上述手續後,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才能開立個人對外貿易結算賬戶,辦理外匯收付。

三、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或出口收匯核銷備案登記時,應當向外匯局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請書;(二)個人有效身份證明正本及複印件;(三)依法取得的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執業證明(副本)及複印件;(四)加蓋備案登記印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正本及複印件;(五)海關注冊登記證明書以及複印件;(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及複印件;(七)中國電子口岸IC卡;(八)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外匯局審核上述材料無誤後,為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相應手續。

四、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經外匯局批準,可以按實際經營需要開立個人對外貿易結算賬戶。開立個人對外貿易結算賬戶,應當憑下列材料向外匯局申請:(一)開戶申請書;(二)本人有效身價證明正本及複印件;(三)加蓋備案登記印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正本及複印件;(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及複印件;(五)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匯局審核無誤後頒發□經營者項目業務核準件□,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憑該核準件到所在地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以下簡稱銀行)辦理開戶手續。銀行開立個人對外貿易結算賬戶時,應當在賬戶名稱中加注□個人□字樣的標識。

五、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對外貿易結算賬戶納入外匯賬戶管理信息係統管理,其限額按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貨物貿易實際外匯收入的100%核定。有關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對外貿易結算賬戶納入外匯賬戶管理信息係統的接口程序和技術規範,總局將另行發文布置。在此之前,上述賬戶的開立、關閉等外匯管理手續暫時采用手工操作。
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對外貿易結算賬戶的收入支出範圍為貨物貿易進出口項下的收付匯,包括貨物貿易從屬項下的收支。

六、個人對外貿易結算賬戶為現匯賬戶,不得存入和提取外幣現鈔。同一個人對外貿易結算賬戶和個人外幣儲蓄現匯賬戶可以相互劃轉外匯資金,但個人儲蓄現匯賬戶向個人對外貿易結算賬戶劃款僅限於劃款當日的對外支付,不得用於結匯。個人對外貿易結算賬戶可以向個人外幣儲蓄現鈔賬戶劃轉資金,但個人外幣儲蓄現鈔賬戶不得向個人對外貿易結算賬戶內劃轉資金。

七、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從事對外貨物貿易經營活動,可以直接到銀行辦理購匯對外支付、結匯手續,也可以通過個人對外貿易結算賬戶辦理,但不得通過個人外幣儲蓄賬戶直接辦理對外付匯手續,也不得與本人其他外幣儲蓄賬戶串用或者混用。

八、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對外支付貨物貿易項下預付貨款,一次支付等值3萬美元(含3萬美元)以下的,應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及形式發票等相關證明材料到銀行辦理對外支付手續;一次支付超過等值3萬美元的,應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形式發票和預付貨款保函到銀行辦理。

九、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從事貨物貿易出口所得的外匯收入,可以直接結匯;或存入個人對外貿易結算賬戶結匯,也可以存入個人對外貿易結算賬戶並劃轉至個人外幣儲蓄現匯賬戶後結匯。
(一)一次性結匯等值1萬美元(合1萬美元)以下的,憑本人身份證明到銀行直接辦理。
(二)一次性給匯或者1日內累計結匯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1、以信用證、保函、跟單托收等方式結算的,憑該結算方式下的有效商業單據辦理結匯手續。2、以匯款方式結算,屬於自營出口直接結匯和存入個人對外貿易結算賬戶後結匯的,憑本人身份證明、出口報關單和出口收匯核銷單等證明材料,經銀行審核真實性後辦理。
(三)存入個人對外貿易結算賬戶並轉入個人外幣儲蓄現匯賬戶結匯的,除按前兩項規定的標準審核相應證明材料外,還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居民個人外匯結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18號)的規定。

十、對於需要使用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報關的監管方式,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按現行規定向外匯局申領核銷單。外匯局根據其業務量狀況、核銷業績等經審核後確定發單數量,向其發放核銷單。對於新開戶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第一次申領核銷單還需持合同正本及複印件,經外匯局審核後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發單數量,為其發放核銷單。

十一、個人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時從境外收到或者向境外支付款項,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填寫相應的對公單位申報單。

十二、個人對外貿易辦理技術進出口和服務貿易項下外匯收付業務,按照境內機構非貿易項下有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個人資本與金融項目外匯收支,按照現行有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從事邊境貿易或在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特殊經濟區域從事對外貨物貿易經營活動,不適用本通知的規定。

十三、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接受外匯局的監督、檢查。如違反本通知以及其他外匯管理規定,由外匯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及其他外匯管理法規中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本通知未做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其它外匯管理問題,參照現行境內機構從事對外貿易活動的外匯管理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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