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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賭錢不輸方”——乞頭、囊家、賭場

  古時有這樣一句俗話:“賭博不輸,天下營生第一。”然而,各種賭博的勝負都帶有極大的偶然性,不是取決於賭徒的技術,而是取決於所謂“手氣”,即使是此道高手也隻是勝多負少,仍不外“勝負兵家常事”。

  那麽,在排除了舞弊和騙術之後,能不能做到“賭錢不輸”呢?對這個問題,宋朝的蘇東坡講了如下一個笑話:

  紹聖二年五月九日,都下有道人坐相國寺賣諸禁方,緘題其一曰:賣“賭錢不輸方”。少年有博者,以千金得之。歸,發視其方,曰:“但止乞頭。”道人亦善鬻術矣,戲語得千金,然亦未嚐欺少年也。

  ——《東坡誌林》卷二

  蘇東坡講的雖然是個“戲語”,但連他自己也認為這是一個事實:要想賭錢不輸,隻需“乞頭”即可,那麽,什麽叫做“乞頭”呢?

  所謂“乞頭”,用今天的話就是“抽頭”。賭場主或聚眾賭博的“窩主”在賭博過程之中向贏家抽取一定比例的錢財,稱為“頭錢”。這是經營賭博業者最重要的財源之一,同時也是最穩妥的收入,賭館做莊家可能輸給賭客,但頭錢照抽不誤。這就是“賭錢不輸方”的實質。

  關於聚賭抽頭的最早文字記載見於唐代李肇的《國史補》:

  及博徒是強名爭勝謂之撩(一作掩)零,假借分畫謂之囊家,囊家什一而取謂之乞頭。

  宋人王得臣《麈史》雲:“世之糾帥蒲博者謂之公子家,又謂之囊家。”《樗蒲經》這樣解釋囊家的得名:“有賭若兩人以上,須置囊合依樣檢文書,乃投錢入囊家,亦謂之錄事。”由此看來,囊家是主持賭博的“裁判”,目的在於防止舞弊爭鬥,所以又有“錄事”之名。什一而取的“乞頭”是對囊家的報酬。《辭源》則這樣解釋“囊家”:“囊,袋,窩藏的意思。”這種望文生義的解釋看起來不無道理,但缺乏根據。總之,囊家、公子家、錄事的身份是明確無誤的。即設局聚賭抽頭取利的賭場主或窩主。

  唐代以前是否存在囊家呢?雖然史無明文記載,但從社會常識來看,賭博一旦流行到相當程度,出現以此為職業者,就有可能出現囊家、乞頭一類事物。司馬遷說:“博戲,惡業也,而桓發用之富。”(《史記·貨殖列傳》)這個因賭博致富的桓發僅僅因為善賭的緣故呢,還是兼以經營賭場發財?看來皆有可能。南朝陳的司徒左長史王質,曾因“招聚博徒”的罪名被免官。王質出身於當時的一流士族高門琅邪王氏,在“士庶天隔”而士族賭博之風盛行的南朝,如果與士族們賭博是不大會招致這個罪名的。那麽,他“招聚”的博徒很可能是庶族中人甚至市井無賴等類,在“士庶天隔”的社會他不惜有辱身份而做出這等在整個六朝時期絕無僅有的事情,其目的隻可能是為了“阿堵之物”。如果事情真相真如上述,那麽王質就是唐代以前的一個囊家。

  囊家如果是個人,可叫做窩家。如果規模發展到一定程度,就成為專營賭業的賭場主了。中唐以後的社會,商品經濟發展很快,與之相適應的賭博必然同步發展,雖然現存唐代文獻還缺乏記載,但從北宋初年的嚴禁賭場的詔書(《宋會要·刑法二》、大宋淳化二年詔開封府文)來看,最遲到晚唐五代時,已有相當數量的賭場存在於發達的商業城市之中了。

  宋元時期的賭場多稱為“櫃坊”,也有“博易場戶”、“賭錢行”、“窮富賭錢社”、“賭房”等名稱。這些大大小小的賭場遍布於汴京、臨安、大都及其他城市之中。北宋時期,東京的皇家林苑“金明池”於每年春三月間向市民開放,縱人關撲賭博,是時“(金明池)街東皆酒食店舍,博易場戶”。附近還有臨時的“勾肆質庫(當鋪),不以幾日解下,隻至閉池,便典沒出賣”。(《東京夢華錄》)這種當鋪,很明顯是供賭徒和市民們典當物品換取現錢賭博而設的。

  雖然法律明文禁賭,但賭場似乎明目張膽,毫無顧忌,在以“定窯”而聞名後世的定州(今河北定縣),城中即“有開櫃坊人百餘戶,明出牌榜,召軍民賭博”。(《蘇東坡集》“奏議”十四)有時候連官府也要設立臨時性的賭場,宋神宗時行青苗法,有的地方官府在發放青苗錢的場所設立關撲賭場,引誘農民參加,結果有的農民領了國家貸款,卻又全部輸個幹淨,白白欠了一筆債務。

  宋元時期的賭場多為個人經營,規模不大,這樣的“賭房”賭攤遍及鄉鎮,《水滸》第十五回中阮小五的母親向吳用訴說兒子好賭道:

  說不得,魚又不得打,連日去賭錢,輸得沒了分文,卻才討了我頭上釵兒出鎮上賭去了。

  這裏所說的“鎮上”是指僻處梁山泊邊的石碣村,阮小五“連日”去賭,說明那裏必然有常年聚賭的場所,《水滸》中稱之為“賭坊”。

  在商賈聚集的通衢要道,往往賭坊林立,《水滸》第二十九回中施恩向武鬆訴說與蔣門神結仇時道:

  小弟此間東門外有一座市井,地名喚做快活林。但是山東、河北客商們都來那裏做買賣,有百十處大客店,三二十處賭坊、兌坊……小弟一者倚仗隨身本事,二者捉著營裏有八九十個拚命囚徒……那許多去處每朝每日都有閑錢,月終也有三二百兩銀子尋覓。如此賺錢。

  孟州城外一處市鎮,百十間客店,便有三二十處賭坊,比例是相當大的。這些賭坊要經營,必須向有勢力者,先是牢城“管營”的公子施恩,後是地方武官“張團練”和惡霸蔣門神每月孝敬若幹錢財,才得相安無事。這就可以解釋蘇軾所奏定州城內賭場公然“明出牌榜,召軍民賭博”的原因。這種現象在中國古代是普遍的。《水滸》雖是小說家言,卻表現了宋元時期的這一社會現實。

  明清時期是古代賭風最盛的時代,尤以清代更甚。清初,明代以來的賭博便一直流行,到乾隆嘉慶以降,更是愈演愈烈,不可收拾。在這個時期,“上自公卿大夫,下至編氓徒隸,以及繡房閨閣之人,莫不好賭”(《履園叢話》)。與此相適應的是規模不等的各式賭場。有的“每遇集會搭棚開店,外麵買賣酒食,內則鬥牌、擲骰。名曰趕赴會場,實則招集誘賭。並有公然置桌,或設小席布單於地,聚人押寶,肆無忌憚者”(《培遠堂偶存稿》卷二一)。這類賭場屬公開或半公開,規模也不很大。另一種是秘密的,如“江蘇地方紳宦當商,倚借財勢,專事開場,以抽頭為不竭之生涯,以窩賭為不破之妙計,分布爪牙,深居密室(《培遠堂偶存稿》卷一一)。這類賭場的客人多為富家,是豪賭的場所。此外,還有各種鬥物賭博的場所,其名目有鵪鶉圈”、“鬥雞坑”、“蟋蟀盆”等,全都公開招賭,前文所述清廷內務府每逢秋季舉行的鬥蟋官賭,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鴉片戰爭以後,在沿海地區和各通商口岸出現了大規模的彩票性質的賭博,主持其事往往是一個集團,各自有完整的一套係統,如上海的“花會”的賭場有“大筒”、“聽筒”之分,工作人員有護筒、開筒、核算、寫票、收洋、看洋、巡風、更夫、稽察和“老師父”,各司其職。它與其說叫賭場,勿寧說叫“賭會”更為切實。其他如闈姓、白鴿票、山票、鋪票等類,也大致相同。這些賭場或者受到租界洋人的庇護,或者向地方政府繳納了賭捐,獲得了合法身份,其外貌都是堂而皇之的。如廣州的番攤館:

  “以兵守門,門外懸鎂精燈或電燈,並張紙燈,大書‘海防經費’等字,粵人所謂奉旨開賭者是也。尤大者,則嚴防盜劫,時時戒備。博者入門,先以現金或紙幣交館中執事人,易其籌碼,始得至博案前,審視下注。博案之後,有圍牆極厚,中開一孔,方廣不及二尺,博者納現金,執事人即持現金進入方孔,而於方孔中發遞牙籌,如現金之數,博者即以牙籌為現金。博而勝,仍以原籌自方孔易現金,雖盈千累萬,無不咄嗟立辦,故極大之博場,一日之勝負雖多至數萬數十萬,無絲毫現金可以取攜。即有盜賊奪門而入,亦不能破此極厚之金庫,以掠現金也。”

  ——《清稗類鈔》賭博類

  在這樣合法而又戒備森嚴的賭場之中,賭客盡可以放心豪賭,一擲千金,賭場也由此而財源滾滾,日進鬥金了。

  不同的賭場,抽頭的方法各異,有的依照古老的乞頭原則,“什一而取”。如番攤館,對贏家采取“九成派彩”,即按贏家應得的數額僅付給九成。有的明看不抽頭,而暗中變相抽頭,如“花會”,每次“開筒”的機會是三十四分之一,但押中的賭客隻得到賭注的二十八倍,其中的差額也可以叫做“頭錢”。再如香港的“麻雀館”,采取收“入場費”的辦法,打四圈牌收費若幹,同時還免費供應茶水或咖啡,其實也算是變相的抽頭。

  自古以來,嫖和賭就是一對孿生怪胎,妓院往往又是嫖客們豪賭的場所。清末盛行麻將,嫖客和來賓在哪位妓女房中打牌,照例要抽頭作為該妓的“脂粉錢”,抽頭的比例往往不止什一,高的可以達到“什三”,因為在這種場合,賭客之意往往不在銀錢,而在於聲色,是輸是贏都無所謂,逢場作戲而已,隻是便宜鴇母和妓女。

  除了抽頭,賭場還有另一件生財之道,那就是騙術,欲知詳情,請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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