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還款期限的欠條應該從何時起算訴訟時效
“案情回放”
2003年6月20日,許小東購買某鄉合作社貨物一宗,給某鄉合作社出具了一張欠條,沒有注明還款日期。某鄉合作社因種種原因,一直未向許小東催要欠款。2006年7月15日,某鄉合作社向許小東催要貨款,許小東未能償還。2006年8月2日,某鄉合作社訴至法院,要求償還欠款及利息。許小東辯稱,該欠款欠條形成時間是2003年6月20日,到原告起訴之時已經超過兩年訴訟時效;即使未過訴訟時效,由於欠條沒有約定利息,也不應該承擔利息。
“審理結果”
法院在審理中就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後認為,本案訴訟時效起算時間應為某鄉合作社向許小東催要欠款之日的一個月的寬展期後起算,也就是本案訴訟時效起算時間應為某鄉合作社向許小東催要欠款之日後的一個月,即2006年8月15日。理由是本案為不定期債權,債權自債權人主張債權,寬展期結束之時成立。此時,債權才受到損害,訴訟時效時間也才應該起算。
最終法院支持了某鄉合作社的訴訟請求。
“法理評說”
我們在使用無期債權這一概念時,一般指沒有還款期限的欠條或者其他形式表現的欠款。這種債權一般是依據合同履行所形成的結果。不外乎兩種情況:一是一方履行了義務,而另一方接受履行後未能按照合同約定還款而出具欠條;二是雙方沒有約定履行還款期限,在一方履行終了後,另一方出具欠條,此時的情況與合同上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具有相同的性質。
對於前一種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複規定,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後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可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將該種情況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一種情形,此種欠條雖然沒有約定還款期限,但是從欠條形成之日再一次起算訴訟時效。如果僅僅針對該張欠條而言,似乎將其理解為欠條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欠條成立之日起算也無不可。
對後一種情況,雙方從沒有約定過還款期限,實際上屬於合同中未約定履行期限的情況,對於這種情況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期(合同)債權的債權成立需要先向債務人請求,等到寬展期之後才能成立,此時才能行使真正意義上的請求權,也就是說,隻有在寬展期到期後,債務人仍然不履行債務,才發生侵害債權的情況。由此看來,民法通則所規定的無約定期限的合同之債的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需要符合兩個要件:一是債權人行使請求權;一個是寬展期到期。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沒有就付款期限達成過任何協議,因此,本案實際上屬於合同中未約定履行期限的情況,應該在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並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才能起算訴訟時效。不過,關於合同中是否約定了履行期限或者有法定的履行期限,還應該考慮行業的慣例,比如欠飯店的餐飲費,一般情況下,餐飲費應該即時結清,在長期客戶的情況下,一般也是在年底結清,在計算訴訟時效起算時間時應該予以考慮。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88條規定:“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中有關質量、期限、地點或者價款約定不明確,按照合同有關條款內容不能確定,當事人又不能通過協商達成協議的,適用下列規定:(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質量標準履行,沒有國家質量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履行。(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四)價格約定不明確,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履行;沒有國家規定價格的,參照市場價格或者同類物品的價格或者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履行。合同對專利申請權沒有約定的,完成發明創造的當事人享有申請權。合同對科技成果的使用權沒有約定的,當事人都有使用的權利。”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複》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1992〕70號請示收悉。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經研究,答複如下:
據你院報告稱,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後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此複
1994年3月26日
《合同法》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