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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節

  傳

  二十四年春,刻其桷1,皆非禮也。禦孫諫曰2:“臣聞之:儉,德之共也3;侈4,惡之大也。先君有共德5,而君納諸大惡6,無乃不可乎7?”

  1“刻其桷”二句:此承上年《傳》“丹桓宮楹”而言。刻其桷,指刻桓宮(桓公廟)之椽。2禦孫:魯國當時掌工匠的大夫。3共(hónɡ):通“洪”,大。4侈:奢侈。5共德:大德。6納:入,導入。7無乃:恐怕。

  秋,哀薑至1.公使宗婦覿,用幣,非禮也。禦孫曰:“男贄大者玉帛2,小者禽鳥,以章物也3.女贄不過榛、栗、棗、脩4,以告虔也5.今男女同贄6,是無別也。男女之別,國之大節也7,而由夫人亂之,無乃不可乎?”

  1哀薑:莊公夫人。哀是諡號,薑是母家的姓。2“男贄”二句:謂地位不同,所執之贄亦異:公、侯、伯、子、男執玉;諸侯之太子、附庸國君、孤卿(太師、太傅、太保三孤)執帛;卿執羔;大夫執雁;士執雉。贄:初見尊長時所送的禮品。3章物:區別貴賤等級。物:等差。《易·係辭下》:“爻有等,故曰物。”4榛(zhēn):一種幹果,似栗而小。脩:加薑桂捶治的肉圃。

  5告虔:表示恭敬。告:示。6今:若,表示假設。7大節:大體,根本。

  晉士屍又與群公子謀1,使殺遊氏之二子2.士屍告晉侯曰3:“可矣。不過二年,君必無患。”

  1士屍:晉大夫。2遊氏之二子:也是桓叔、莊伯之族。3晉侯:晉獻公。

  經

  二十有五年春1,陳侯使女叔來聘2.

  夏五月癸醜3,衛侯朔卒4.

  六月辛未朔5,日有食之6.鼓、用牲於社7.

  伯姬歸於杞8.

  秋,大水。鼓、用牲於社、於門9.冬,公子友如陳10.

  1二十有五年:公元前669年。2女(rǔ)叔:陳國之卿。女是氏,叔是字。3癸醜:十三日。4衛侯朔:衛惠公。5朔:舊曆每月的第一天。6日有食之:此次日食為公曆公元前669年5月27日的日環食。7鼓:擊鼓。用牲於社:殺牲以祭祀土神。8歸:女子出嫁。9門:指國門,國都之門。10“公子友”句:公子友如陳,報女叔之聘。公子友為莊公母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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