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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為官不接異色人”

  南宋大儒呂本中(字居仁),著《官箴》,直言:

  當官者,凡異色人不宜與之相接,巫祝尼媼之類,尤宜疏絕,要以清心省事為本。

  這裏的“異色人”,指的是專門從事通鬼神迷信的職業者,也即“巫祝尼媼”一類的怪異之人。這篇代表儒家立場的官箴,明確倡導當官戒巫,意義重大。它堅定又認真地挑明當官者應當堅決遠離和杜絕“巫祝尼媼”一類的迷信者,實是切中當官至要。究其之實,原委何在?作為一種官德,儒家的真實意圖通過呂本中的敘述,得到說明。

  當官要戒巫,因為“巫祝尼媼”一類“善持人長段”、“含沙射人”、“變易是非”、“簸弄聽聞”、“樂戲排場”、“傷風敗俗”、“傷人害命”,所以行君子之名之實,絕不能尚巫祝尼媼之言之行,更有甚者,一俟依靠這類迷信者及其言行幹預政事,那後果肯定十分糟糕。居仁先生在泰州任獄掾(佐理獄訟的官吏)期間,就親眼目睹到這類事情。他在這篇《官箴》裏記道:有位郡守一次心血來潮,招請一巫者為其佐政,那巫者行以怪道“幹以公事”,喜怒反常,酷刑治峻,令人發指。後來呂本中評其佐政為“嚴刻過當”,“殆似絕滅人理”。所以在《官箴》提出了儒家的基本的反巫官德:當官之道義,恰是行君子之正道,當官者應是走正道常道而不走邪道怪道,應堅定崇尚反巫和戒巫!

  然戒巫,當官者又當如何疏絕為宜呢?《官箴》倡導,應“以清心省事為本”。實質上就是以德性、以道義、以義務來衡量、權宜這個“疏絕”的問題。

  第一,戒巫在“清心”,意在規範當官者內心應該保持公義廉潔,多保持頭腦清醒,少存私心雜念,惟此“清心”保持,才能更有利於抵製巫術迷信的侵襲幹擾。譬如呂本中揭明居官戒巫,要十分注重“慎始”德性。《官箴》多有申辨:當官處事,須以慎始預思,清心自慎,事必謀始。這就意味著,當官處事,務須始終謹慎,巫與賄賂,本質一樣,同樣可以汙官殺官,所以麵對賄賂與巫的誘惑和誘騙,當官者務必“慎始”在先,預先有充分思想抵禦力,認真辨清其中若隱若現的惡念本質和迷信要害,絕不給其可乘之機,免後悔莫及。也就是說,為官戒巫,當在謹始於蒞事之初,方能止巫乘虛而入。因而,《官箴》倡導的戒巫於“清心”所為,也可謂治官治吏在戒巫方麵的一帖好藥方,因為巫術怪道經常善變善偽,使人真假難辨,也會使“好心人”上當受騙,以致擾亂社會政治、危害人心健康。清儒石成金著《嘉官捷徑》,對呂氏《官箴》中的這一戒巫命題更在官德上作了發揮,意在加強官員辨識巫之本質的能力:“為官不接異色人,非獨巫祝尼媼宜疏絕,雖工藝人,亦當用之以時,不宜久留於家,與之親狎。皆能變易是非,簸弄聽聞。儒士固當禮接,亦有本非儒者,或假文詞,或假字書以媒進,一與之款洽,即墮術中。如房琯為相,因一琴工出入門下,依倚為非,遂為相業之玷。此類當審察疏遠,亦清心省事之一助。”舊時對有手工技藝的“工藝人”,也多與“巫祝尼媼”一類相提並論,同被稱為“異色人”,雖有不盡公允之處,但確實存在“巫祝尼媼”、“山星相人”、“星翁術士”之類專門從事通神弄鬼的迷信職業者,他們假借“工藝人”之名,混跡於“工藝人”之中,變易是非,撥亂聽聞,渾水摸魚。甚至有的假冒有學問知識的儒士,打著高超的騙術,欺世盜名,散謊言混於世,斂財害命傷人,不一而足。所以,曆代多有官箴一再申辨:當官的應該始終保持清醒頭腦,運用理性思維辨其真偽,當官戒巫,是當心中以德性堅定、以道義公正來“審察疏遠”,此在“清心”也。

  第二,戒巫在“省事”,意在規範當官者處理政事,當務合人情、當務著實。《官箴》直言:“當官處事”,一在“務合人情”,一在“但務著實”。說“當官處事,務合人情”,是要求官吏應該以官吏正道、為官之德來處理政事,反之,靠巫術怪道處理政事,則背離正道,違逆道義,喪失德性,如此治國治民,必然後禍無窮。就像前麵提及的那位“術士”理政,居仁先生後來著實記道,“嚐有人作郡守,延一術士(巫祝尼媼之流--引者注)同處書室,後術士以公事幹(涉)之,大怒叱下,竟致之理,杖背編置。招延此人,已是犯義,即與之稔熟,而幹以公事”,其結果就是“治之如此之峻,殆似絕滅人理”。這“術士”行為,違背人道,滅絕天理,荒蕪政事,後果極壞。說“當官處事,但務著實”,是要求官吏應該以至誠不欺的義務性製約來對待自己的仕宦事業,堅決不用巫祝術士一類幹預政事公事,因為取巫即在行“不誠之道”,所以居官戒巫須知曉:“百種奸偽,不如一實;反複變詐,不如慎始;防人疑眾,不如自慎。”這也意味著,當官戒巫,要在務實,而巫一類就在務偽、務欺、務詐、務疑;當官吏要以誠實、謹始、自慎來治己治官。如果當官不戒巫,反而“招延術士”,以巫術迷信左右政事,就必有“奸偽”、“變詐”、“疑眾”產生,結果就是敗壞政治,貶損官德。

  所以,曆代官箴對“要以清心省事為本”這一點莫不有相當同感,如明儒薛宣《從政錄》發出:“清心省事,為官切要,且有無限之樂。”這“樂”,樂在當官的心身要正,要清白,要以道義為先,才能做得到,不如此,則有“嗜好一偏”,就會給巫術可乘之機。即如石成金《居官事宜》一語中的:“不獨賄賂可以汙人,即如好技藝,則星相醫卜投之。”投其所好所喜,是巫術幹預政治的“絕技”,是當官戒巫應首以識辨的道義要求。因為“要以清心省事為本”之“本”,已深蘊“以義為上”、“直道為先”的道義論立場。

  《官箴》挑明:“當官之法,直道為先。”這“直道”,有道義、義務、正義之意義。儒家官德立“直道為先”,其根本意圖就在其“直道”(“義”)的治官價值和“清心省事為本”的德性價值。就治官價值而言,它意在導向官吏的直內方外、以義立德,用《周易坤卦》的話來說就是:“直其正也,方其義也。君子敬以直內,義以方外,敬義立而德不孤。”“直”謂正,“方”謂義,“內”是心,“外”是行。君子內以敬其道義正直心身,外以義務性規範言行,做到了這些就有偉大的德性和德行。就“以清心省事為本”而言,“清心省事”,根本是要求官吏以道義為本、為質。“清心”於己,內心充潤的是以直道正義為先,在公私義利之辨的價值選擇麵前,一本“清心”的選擇應是見利思義、先義後利、以義統利,堅定克服得利在先,甚至苟且以“詭迂”、“穿踰”、“鑽穴”的“道其怪”謀取私利,這些都是違背儒家道義論立場的。“省事”於外,踐履公道、官道,以義取實,以人道治天下。說得再遠大些,在儒家官德的戒巫理念裏,蘊涵著一種道義境界,即它要求當官吏的,秉“直道為先”,以“直其正”、“方其義”來規範自身的心身言行,自然地,就有“以義為上”、“以義為質”的道德境界,依此來修身立政,也自然地,就有偉大的德性和德行,也會培養出那自覺的戒巫本領。

  雖然呂氏本的《官箴》並非隻是在談論戒巫的,但是其中對官道的一般意義檢討,有不少陳述還是存在堅定的道義論傾向,也影響或折射出他的當官戒巫論的儒家道義論精神。而這樣的精神境界在後儒張養浩《牧民忠告》裏提出的“當官戒巫,以義處命”中,得到了道義論立場上的繼續展開、闡發和弘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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