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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章 我國家庭農場發展現狀及其對策研究

  ⊙張宜紅

  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在論述適度規模經營時,明確指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發展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黨的十八報告進一步指出,要“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製度”,“培育新型經營主體,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構建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農業經營體係”。2013年一號文件也明確指出,要“創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環境,采取獎勵補助等多種辦法,扶持聯戶經營、專業大戶、家庭農場”。隨之而來,如何對家庭農場進行認定、注冊和登記,如何在財政、稅收、保險等方麵實施優惠政策配套,也成為中國理論界和實踐界廣泛關注的問題。因此,本文立足全國,在分析家庭農場的定義及其特征的基礎上,深入分析我國發展家庭農場的意義及其現狀,進而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一、家庭農場的定義及其特征

  (一)家庭農場的定義

  俄羅斯《家庭農場法》規定:家庭農場是享有法人權利的獨立生產經營主體。它可由農民個人及家庭成員組成,並在利用終身占有、繼承的土地和資產的基礎上進行農業生產、加工和銷售。按照美國農業部《1998年農業年鑒》的定義,一個“家庭農場”應該滿足以下條件:(1)生產一定數量拿來出售的農產品,可以被認為是一個農場而不僅僅是一個鄉下住戶;(2)有足夠的收入(包括非農收入)支付家庭和農場的運營、支付債務、保持所有物;(3)農場主自行管理農場;(4)由農場主及其家庭提供足夠的勞動力;(5)可以在農忙時使用季節工,也可以雇傭少量的長期農工。日本雖然沒有關於家庭農場的明確規定,但是其關於農戶與經營體的劃分,尤其是關於“銷售農戶”和“家庭經營體”的劃分,可以為我們理解家庭農場的定義提供幫助。農業經營體指直接或接受委托從事農業生產與農業服務,並且經營麵積或金額達到一定規模的農業經濟組織。根據組織屬性,農業經營體可分為“家庭經營體”和“組織經營體(法人)”。日本“家庭經營體”的概念與本文的家庭農場比較接近。

  國內的相關研究也對家庭農場的定義進行了概括歸納。有學者認為家庭農場是以農戶家庭為基本組織單位,是一個麵向市場,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從事適度規模的農林牧漁的生產、加工和銷售,實行自主經營、自我積累、自我發展、自負盈虧和科學管理的企業化經濟實體。也有學者認為,家庭農場是在家庭經營的基礎上,以現代化技術、規模化經營、企業化管理為組織特征的一種現代農業經營主體,具有外向性、開放性、競爭性等特點,以市場為導向,以收益最大化為目標。關付新將家庭農場的製度特征歸納為市場化、專業化、社會化,而將家庭農場的組織特征概括為現代化技術、規模化經營、企業化管理和現代化農民。本文采用2013年農業部農村經濟體製與經營管理司負責人關於家庭農場的定義,是指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從事農業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經營,並以農業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二)家庭農場的主要特征

  歸納家庭農場的主要特征,將有助於明確家庭農場的經濟學定義,雖然研究者們各自的表述方式和側重點不同,但幾乎所有的學者都認為家庭農場應該具有企業化的法人特征,多數學者認為還應具備市場化、現代化等特征。結合我國國情,家庭農場的特征可以歸納為家庭經營、適度規模、市場化經營、企業化管理四個顯著特征。

  第一,家庭經營。家庭農場是在庭承包經營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保留了家庭承包經營的傳統優勢,同時又吸納了現代農業要素。經營單位的主體仍然是家庭,家庭農主仍是所有者、勞動者和經營者的統一體。因此,可以說家庭農場是完善家庭承包經營的有效途徑,是對家庭承包經營製度的發展和完善。

  第二,適度規模。家庭農場是一種適應土地流轉與適度規模經營的組織形式,是對土地流轉製度的創新。家庭農場必須到達一定的規模,才能夠融合現代農業生產要素,具備產業化經營的特征。同時,由於家庭仍舊是經營主體,受資源動員能力、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防範能力的限製,使得經營規模必須處在可控的範圍內,不能太少也不能太多,表現出適度規模性。

  第三,市場化經營。為了增加收益和規避風險,農戶的一個突出特征就是同時從事市場性和非市場性農業生產活動。市場化程度的不統一與不均衡正是農戶的突出特點。而家庭農場則是通過提高市場化程度和商品化水平,不考慮生計層次的均衡,而是以盈利為根本目的的經濟組織。

  第四,企業化管理。根據家庭農場的定義,家庭農場是經過登記注冊的法人組織農場主首先是經營管理者,其次才是生產勞動者。從企業成長理論來看,家庭農戶與家庭農場的區別在於,農場主是否具有協調與管理資源的能力。因此,家庭農場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以現代企業標準化管理方式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三)家庭農場與農業企業、家庭農戶的區別

  首先,從土地角度來看,農業企業經營的土地主要靠租賃。除東北地區之外,我國大部分地區的家庭農場要達到一定的經營規模,必須租賃土地。可見,土地能否順利流轉,是農業企業和家庭農場得以生存的前提條件,而普通農戶往往成為土地的供給方。其次,從資本角度來說,農業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主要靠外投資本,具有明晰的資本收益率。與之相對,普通農戶是一個生產與消費相結合的經營單位,其生產也主要以自有資本為主,以生計成本來衡量效益,而不是資本收益率。而家庭農場則需要外投資本與自有資本相結合,資本收益率更接近於農業企業。再次,從勞動角度來說,除一些農戶聯合經營組成的合夥企業之外,農業企業的勞動要素主要依靠雇傭勞動力,而普通農戶的勞動要素主要依靠自有勞動力,偶有鄰裏間換工。家庭農場的勞動要素則同時來源於自有勞動力與雇傭勞動力,但是以自有勞動力為主。第四,從經營者勞動性質來看,農業企業的經營者更多地表現出企業家才能,以管理性勞動為主。普通農戶主要以生產性勞動為主,而家庭農場主處於一種過渡形態,以生產性勞動與管理性勞動相結合,二者之間的比例會根據經營規模與經營項目不同而變化。最後,從產品屬性上看,農業企業和家庭農場的農產品主要用於出售,擔負著交換盈利功能,而普通農戶生產的農產品則擔負著維持生計的功能。

  可見,無論是在土地、資本和勞動等生產要素構成上,還是經營者勞動和產品屬性上,家庭農場都比較接近於農業企業。相對於普通農戶,家庭農場更加注重農業標準化生產、經營和管理,重視農產品認證和品牌營銷理念。在市場化條件下,為了降低風險和提高農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家庭農場更注重搜集市場供求信息和建立農產品營銷體係。同時,為了追逐更大的收益,家庭農場有針對市場需求,依托當地的自然資源條件,采用新技術和新設備,生產高附加值農產品的動力和能力。

  家庭農場區別於普通農戶的根本特征,就是以市場交換為目的,進行專業化的商品生產,而非滿足自身需求,而區別於農業企業的根本特征,就是以自有勞動為主,依靠家庭勞動力就能夠基本完善經營管理。

  二、我國發展家庭農場的意義

  作為農業家庭經營的最高形式,家庭農場的提出既順應了當前我國農業發展的新趨勢,也破解了我國未來農業經營主體的穩定性和持續性難題;既堅持了農業家庭生產經營的特性,又通過適度規模經營達到了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目的;同時還是對工商資本洶湧“入農”的一種矯正。

  (一)家庭農場的提出順應了當前我國農業發展的新趨勢

  隨著我國農村基本經營製度的深刻變革、農村勞動力的轉移和工業化與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業經營主體已經出現了分化,除了一般的小農經營主體外,專業大戶、農民合作社等現代農業經營主體在推動農業農村發展、促進農民增收等方麵也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按照家庭農場的三大標準(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從事農業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經營,以農業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家庭農場必然會來源於專業大戶,但是其界定標準要高於專業大戶。家庭農場作為專業大戶的升級版,引領著現代農業的發展方向,代表著中國農業的先進生產力。因此,通過家庭農場注冊登記製度,明確家庭農場認定標準、登記辦法,製定專門的財政、稅收、用地、金融、保險等政策來重點扶持家庭農場,正好順應了新階段我國農業生產的新變革。

  (二)家庭農場有利於破解我國未來農業經營主體的穩定性和持續性難題

  改革開放30多年來,隨著工業和城市的蓬勃發展,農村勞動力大規模轉移,農村的經濟社會結構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如知名學者黃宗智所言,我國農村社會整體上進入了一種“製度化的半工半耕的小農經濟形態”。在這種背景下,農業生產的兼業化、老齡化、女性化趨勢愈發嚴重。農村和農業生產一線精壯勞動力嚴重匱乏,大量的老、弱、病、殘和婦女成為農業生產的主力軍,未來由誰來種糧成為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而家庭農場作為培養職業農民的重要途徑,會在其發展過程中自動實現代際傳承和新老交替,從而有效破解我國未來農業經營主體的穩定性和持續性難題。

  (三)家庭農場有利於農業家庭生產經營優勢的發揮

  無論是在“人少地多”的美國、加拿大,“人地平衡”的法國、德國,還是“人多地少”的日本、韓國,農業家庭經營都是最普遍的農業經營形式。農業家庭經營之所以具有如此廣泛的適應性,是基於農業生產的特殊性質和家庭經營的特殊優勢。農業是一個經濟再生產與自然再生產相交織的特殊產業,其生產活動的分散性、頻繁性導致對其監督和計量非常困難,因此容易產生信息不對稱、委托—代理及機會主義行為等問題,從而導致農業生產效率低下。家庭作為一種特殊的利益共同體,擁有包括血緣、感情、婚姻倫理等一係列超經濟的社會紐帶,更容易形成共同目標和行為一致性,在農業生產過程中不需要進行精確的勞動計量和監督,使勞動者具有更大的主動性、積極性和靈活性。因此,家庭農場作為一種有效率的組織形式,完美地解決了農業生產中的合作、監督和激勵問題,是農業生產經營的先天最佳組織形式,也是世界各國農業生產中占絕對優勢的經營形式。

  (四)家庭農場有利於形成適度規模經濟

  目前我國一家一戶的超小農業規模經營雖然具有內部效率,但卻缺乏外部效率。首先,一家一戶的農業超小規模經營,不利於農業生產的專業化、標準化、科技化等,因此難以實現農業現代化;其次,一家一戶的農業超小規模經營,資源配置效率不高,難以實現規模效應;最後,一家一戶的農業超小規模經營,不利於農戶與農業龍頭企業等其他農業相關利益主體的博弈,維護自身利益的力量微薄。而通過家庭農場將產生適度規模經濟效應,則可有效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但是,家庭農場的規模也不是越大越好,要以一個家庭所能顧及的範圍為限,如果家庭農場的經營規模超過自身經營能力,資源利用率、土地產出率和經濟效益則都可能下降。

  (五)家庭農場是對工商資本洶湧下鄉潮的一種矯正

  近些年,一些工商資本借助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資政策,大肆圈占農民耕地,引發了一股工商資本下鄉潮。如果城市工商資本長時間大規模地直接參與農業經營,必然會對原來土地上工作的農民產生擠出效應,影響農村人口的就業。另外,一些工商資本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使流轉的土地出現“非農化”、“非糧化”等現象,也會在某種程度上危及國家糧食安全。但是,工商資本下鄉同樣有其正麵作用。工商資本下鄉可以盤活分散的農業資源,帶來農村匱乏的物質資本、人力資本乃至社會資本。關鍵在於,工商資本進入農業領域要對農民形成帶動效應,而非擠出效應;要確保農戶家庭的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地位,而非替代其地位。因此,對工商資本進入農業既要有所鼓勵又要有所限製,既要鼓勵工商資本積極為農業生產提供產前、產後等社會化服務,發展設施農業、規模化養殖和“四荒”資源開發等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產業,又要建立嚴格的工商資本租賃農戶承包土地準入和監管製度,防止其與家庭農場競爭。

  三、我國家庭農場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家庭農場發展現狀

  2013年3月,農業部首次對全國家庭農場發展情況開展了統計調查。調查結果如下:

  一是家庭農場已初具規模。截至2012年底(下同),全國30個省、區、市(不含西藏,下同)共有符合本次統計調查條件的家庭農場本次統計調查的家庭農場列出以下條件,主要包括:農場經營者應具有農村戶籍(即非城鎮居民);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農業收入為主;經營規模達到一定標準並相對穩定[從事糧食作物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經營麵積達到50畝(一年兩熟製地區)或100畝(一年一熟製地區)以上;從事經濟作物、養殖業或種養結合的,應達到縣級以上農業部門確定的規模標準]。87.7萬個,經營耕地麵積達到1.76億畝,占全國承包耕地麵積的13.4%。平均每個家庭農場有勞動力6.01人,其中家庭成員4.33人,長期雇工1.68人。

  二是家庭農場以種養業為主。在全部家庭農場中,從事種植業的有40.95萬個,占46.7%;從事養殖業的有39.93萬個,占45.5%;從事種養結合的有5.26萬個,占6%;從事其他行業的有1.56萬個,占1.8%。

  三是家庭農場生產經營規模較大。家庭農場平均經營規模達到200.2畝,是全國承包農戶平均經營耕地麵積7.5畝的近27倍。其中,經營規模50畝以下的有48.42萬個,占家庭農場總數的55.2%;50-100畝的有18.98萬個,占21.6%;100-500畝的有17.07萬個,占19.5%;500-1000畝的有1.58萬個,占1.8%;1000畝以上的有1.65萬個,占1.9%。2012年全國家庭農場經營總收入為1620億元,平均每個家庭農場為18.47萬元。

  四是一些地方注重扶持家庭農場發展,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在全部家庭農場中,已被有關部門認定或注冊的共有3.32萬個,其中農業部門認定1.79萬個,工商部門注冊1.53萬個。2012年,全國各類扶持家庭農場發展資金總額達到6.35億元,其中江蘇和貴州超過1億元。

  調查結果總體顯示,目前我國家庭農場開始起步,表現出了較高的專業化和規模化水平。

  (二)我國家庭農場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缺乏清晰的定義。“家庭農場”是新生事物,真正的定義卻還不統一,認定標準不明確,並且宣傳滯後導致許多有條件成立家庭農場的農民對這一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依然陌生。據統計,農業部確定的33個農村土地流轉規範化管理和服務試點地區,已有家庭農場6670多個。其中,上海鬆江、湖北武漢、吉林延邊、浙江寧波、安徽郎溪等地培育的家庭農場成為範本。但這些農場的範圍與界定千差萬別,如上海鬆江的家庭農場是高度“計劃性”的“定人定產”農場,規模在100畝到200畝之間,農場主是本地職業化的家庭成員,基本不超過3人,隻從事糧食生產和養豬;吉林省延邊將家庭農場定義為“經濟作物達到30公頃以上,旱田作物達到50公頃以上,經農業部門認定並工商注冊的農業生產經濟組織”,直接賦予其法律地位。

  二是土地流轉困難重重。按一般的理解,家庭農場承包的土地應該比現有農戶要多,至少要多出一倍或者數倍。這個多出的耕地就需要從別的農戶租種。雖然目前我國有2億多農民外出打工,但他們家鄉的土地大部分並沒有閑置,一般都是交給親戚鄰居耕種。在非農就業工作、戶籍、社保、住房等都還沒有解決之前,他們不會貿然把土地長久流轉出去。一號文件也規定,既不能限製也不能強製農民流轉土地。目前,大多數待承包土地呈現“東一塊、西一塊”的細碎狀態,很難租到成片的土地;土地承包也很隨意,潛在風險大,加之農民“惜地”思想嚴重,不願長期出租土地;部分以農業為主的村鎮,山地居多,土地不適合規模經營,這些導致部分農民想發展農場卻“無地可施”。

  三是融資難製約發展。農民很少有可抵押的資產,少量貸款也解決不了發展難題,因此,一些有發展“家庭農場”意願的農民,由於缺少必要的資金支持,對基礎設施和生產資料的長期投入信心不足,隻能望而卻步。

  四是部分農民生產積極性不高。“家庭農場”的目的之一是發揮規模效益,提升農產品市場競爭力,但目前農村青年大部分都成為大城市的新生代農民工,村裏以留守老人、婦女、兒童居多,這樣的人員結構和素質困擾區域性家庭農場的發展。

  四、我國發展家庭農場的對策建議

  (一)逐步完善家庭農場經營製度

  一是立法保護。從法律上給出家庭農場的確切定義,建立專門針對家庭農場土地流轉和農場產權等法律來規範和約束家庭農場的經營。針對家庭農場的兼並製定《家庭農場兼並法》,針對家庭農場的土地流轉,製定《家庭農場土地流轉法規》,針對家庭農場的破產、倒閉等問題製定相關的破產法。二是注冊登記。我國可以學習歐盟,使農民尤其是農場主以法人身份進入市場,這樣就大大提高了家庭農場的信譽度。學習美國建立家庭農場的注冊登記製度,把農場的經營分為業主製、合夥製和公司製,其中公司製再分為家庭公司和非家庭公司。三是放活經營渠道。優先扶持當地農業大戶和種田能手興辦效益農場,鼓勵退伍軍人、大學生和企業家等參與發展示範性家庭農場。四是實行標準化生產流程。美國家庭農場的農產品的產銷都已實現契約化。中國可以探索建立農產品銷售合同製,利用合同來生產和經營家庭農場。這樣家庭農場就有更加明確的生產計劃。根據生產計劃家庭農場主就可以製定每天的工作計劃,確定每個員工的工作職能,做好員工的雇傭、培訓和評估,檢測生產過程,檢測操作記錄,比較生產效率,及時改進生產技術。五是建立農產品等級標準。產品質量應當是每個家庭農場的基本經營理念,更是農場經營的生命。例如,在作物施肥、病蟲防治、灌水等技術嚴格按照標準時間、程序操作,保障產品質量。在收獲環節上,以淨采方式處理。瓜果類根據果型、色澤、大小進行歸類分級選擇,菜葉類的去根、去雜等。最後,根據客戶要求對產品進行包裝,標好品種、規格、產地、屬性。

  (二)構建適合國情的家庭農場經營體製

  一是建立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製。家庭農場要實現規模化,土地就要相對集中,然而中國農民土地家庭聯產承包製的關係農民並沒有終身的承包經營權,所以,中國農地交易導致有市無場的局麵。依法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建立土地流轉市場,讓土地的使用權積極的流轉,才能為家庭農場建設提供土地資源保障。二是建設農村社會保障體係。城鄉二元保障體係的不同,導致農民在土地流轉過程中顧慮過多,土地成為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局麵不改,很不利於土地的流轉和集中。三是加快農村剩餘勞動力的轉移。要確保農民在失去土地後有更好的就業機會。要通過發展城鎮建設,實現農村剩餘勞動力就地轉移。在大城市,為農民工創造更加長期穩定居住的各種生活條件,保障進城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與國際接軌,做好國際勞務輸出工作。四是發展農村中介組織和服務組織。農業現代化要求農業產業化,產業化必須實現“農工貿一體化”、“產加銷一條龍”。家庭農場的產前、產中、產後都需要相應的組織機構為其服務。美國、日本針對家庭農場創辦了各種各樣的組織機構。日本有農業協會,美國有農業推廣局、農業社、農場主家計管理局、農民聯合會、全國農產主組織等。有了健全的服務組織,家庭農場主才能在市場信息獲得、市場聯合、經營協作、利益維護等方麵占據競爭優勢,才能有地方對政策、法律、經濟、會計、信息等方麵進行谘詢。五是提高農場主的綜合素質。家庭農場主的綜合素質要求是非常高的,既要懂化學、生物學、農學等自然學科的知識,又要懂經濟管理、會計、法律等人文社會學科等方麵的知識。為提高家庭農場主的經營效益,必須加大對其培訓和教育。在農村興辦各種農業職業教育機構,是解決提高家庭農場主綜合素質的好方法。先進技術和管理經營的積累和推廣必須給家庭農場提供可以交流和學習的地方。這樣就能更好地將理論轉化為生產,生產實踐更好地檢驗理論的真實。家庭農場主才能是現代意義上的現代農業所需的農業企業家。積極引導家庭農場主與時俱進、樹立現代農業觀念,轉變農業發展方式,提高土地產出率、資源利用率、勞動生產率,構建科學現代的家庭大農場。

  (三)實施鼓勵培育家庭農場發展的政策支持

  一是金融優惠貸款。根據家庭農場的規模、組建形式、作物構成等由金融部門給予一定額度的信貸。或者直接根據家庭農場的銷售合同直接由金融部門提供資金貸款。二是財政立項扶持和獎勵。對一些經營效益好起示範帶頭作用的家庭農場給予財政項目的資金扶持。縣政府對完成既定糧食產量和經營目標的優良家庭農場給予財政獎勵。三是優先享受補貼。家庭農場具有優先享受農業方麵的良種補貼、農機補貼、種糧補貼等資金補貼。四是改善農田水利設施。中國水利資源分布不均衡,南水北旱的環境格局,給家庭農場的農田水利設施的建設增加了難度,需要政府為其提供溝、渠、路等方麵的建設輔助。五是參與農業保險。扶持家庭農場參加農業保險,確保險後理賠工作,減少家庭農場因自然災害帶來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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