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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 體製創新——我國金融混業經營構架研究

  ⊙王文樂

  避險與創新始終是金融主體這個“硬幣”的兩個麵,由此派生出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兩種基本經營模式。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實行金融分業製度的國家大多轉向了混業經營製度,混業經營成為當今世界金融製度創新、組織創新和業務創新的發展主流,也是金融創新走向深化和發展跨國經營的基本構架。近年來,我國實施多年的分業經營模式正麵臨著一係列的挑戰,以國際金融製度變遷和深化為背景的金融創新環境正深刻地影響著我國金融業的市場結構、政策取向和監管思路。因此,由分業經營重新走向混業經營將成為我國金融業發展的不二選擇。

  一、分業與混業經營的概念及其背景

  分業經營製,也稱為專業銀行製度,其重要的內在特征就是長短期金融業務基本上是分開的,商業銀行主要經營短期資金融通業務,長期信用銀行、信托銀行及證券公司等則主要經營中長期資金融通業務;其表現出的外在特征是銀行、證券、信托、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各行業之間有嚴格的業務界限,彼此不能跨行業經營。廣義的分業經營應該是指金融業務與產業(非金融業務)的分開,狹義的分業經營是指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金融子行業的業務分開。就中國而言,分業經營是指商業銀行不得涉足信托投資業務、證券公司業務以及保險業,商業銀行不得直接從事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業務,不得通過其獨立注冊的全資或合資附屬機構介入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業務。

  金融混業是相對於分業而言的,實質上是指金融業內部的分工與協作關係。金融業的功能是以金融工具為載體實現的。依據金融工具的不同特點,在金融業內部可劃分為不同的子行業,如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基金業、信托業等。不同的金融工具可實現同一金融功能,因此,金融業內的各子行業在功能上有重合之處,由於金融本身的分類特點,形成了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的概念。金融混業經營的概念有狹義和廣義兩種詮釋。狹義的混業經營,主要指銀行業和證券業之間的經營關係,即銀行機構和證券機構可以進入對方領域進行業務交叉經營;廣義的混業經營是指所有金融行業之間的經營關係,即銀行、保險、證券、信托機構等金融機構都可以進入任一其他業務領域甚至非金融領域,進行業務多元化經營。同時,金融業混業經營不能直接理解為各種金融業務的簡單融合,應當從多層次、多角度對其進行理解。

  1929—1933年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爆發了金融大危機,銀行業遭到毀滅性打擊。社會普遍認為是銀行把存款資金投放到股市上吹起股市泡沫,引發了股市崩潰,而這又反過來摧毀了銀行體係。1933年佩科拉聽證會又揭示了兼營銀行貸款和證券投資業務的金融機構,通過以債收貸和以貸承債等手段損害投資者和存款者的利益。為了保證金融體係安全、保護投資者利益,1933年美國出台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從此開啟了銀行分業經營的時代。戰後,許多國家包括日本、英國、韓國,拉美國家等在重塑各國金融體係時都紛紛效仿美國分業經營的格局。

  但是,大陸法係的國家如德國、瑞士仍實行混業經營。這種銀行混業經營的結果就是在這些大陸法係國家產生了全能銀行。全能銀行提供所有金融服務項目,包括存款業務、房地產及其他工商業貸款、外匯交易、保險業務、證券交易以及投資組合管理。相比之下,在盎格魯—撒克遜傳統的國家和日本,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是相分離的。隨著金融全球化的加深,金融創新日趨發展,銀行業競爭日趨激烈,這些分業經營的國家越來越感到全能銀行在業務上強大的競爭優勢。因此,近年來這些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相分離的國家已經逐漸消除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之間互相進入的障礙,向混業經營發展。

  二、我國實行金融混業經營的背景和機遇

  1993年前,我國的金融業也屬於混業模式,銀行經營證券、信托、租賃、房地產等多種業務。由於製度欠缺,大量銀行資金進入股票市場和房地產市場,1993年12月25日,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關於金融體製改革的決定》,其中第3條規定,國有商業銀行對保險業、信托業和證券業的投資額,不得超過其資本金的一定比例,並要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從其資本額中扣除;在人、財、物等方麵要與保險業、信托業和證券業脫鉤,實行分業經營,同時第6條規定,對保險業、證券業、信托業和銀行業實行分業經營。

  (一)我國現行分業經營的瓶頸

  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金融業起步較晚,發展成熟度不夠,市場投機比率過大,而抗風險能力較弱。但從目前看來,國內還缺乏相關的體製,分業經營無論對金融企業和金融監管都形成了一定程度的瓶頸。

  (1)現行金融分業經營製度不利於金融業的規模經營、國際競爭力提高及傳統金融企業向現代金融企業的轉變。現行製度對銀行業務、證券業務經營的嚴格區分和限製,抑製了市場資金供給來源,人為地割裂了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融通渠道,不利於資金之間的相互融通。銀行、證券、保險的業務品種有限而單調,使行業素質及競爭力不斷下降。更重要的是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機製不健全,在資金運用上存在風險與收益不對稱,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良資產率遠沒達到安全底線,其以國家信用為存在的基礎,信貸資金在股票市場上的虧損最終由國家承擔大部分,這樣,銀行隻追求盈利最大化,使信貸資金的風險加大。

  (2)現行金融分業經營製度不利於金融創新。在分業經營製度下,由於銀行參與證券業務受到限製,一些具有轉移風險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產品和金融工具無法在市場立足,由此影響到證券機構的市場運作及策略,表現出很強的短期投機性和不穩定性。銀行業和證券業都缺乏創新機製和創新能力。

  (3)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水平有待提高。雖然我國實行分業經營,加強了金融監管,維護了金融業的穩定。但是,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水平較低,各監管機構之間不能相互配合,銀行和證券市場製度不完善,欠缺有效的金融監管以及係統的風險防範體係,尤其是空缺存款保險製度。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以及混業經營的挑戰和趨勢都使金融監管難度進一步加大。

  (4)監管體係的不合理和不協調。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人民銀行長期身兼數任,既承擔央行職能——代理財政金庫、發行貨幣、製定實行貨幣政策並維護金融穩定,又承擔銀行監管職責,此外還一度充當商業銀行的角色。直到1995年《人民銀行法》頒布,人民銀行才真正在法律上具備中央銀行的地位。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職責。從此,對所有銀行類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監管和處罰等事項,由中國人民銀行劃歸銀監會管理,人民銀行則專事三項工作:製訂和實施貨幣政策,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和維護金融穩定,提供清算服務。銀監會成立後,按照新的職能分工,則人民銀行不僅應該是專事宏觀調控的中央銀行,而且也應該成為在三家金融類監管機構(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之上的“超級監管機構”。這是因為,為執行國家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人民銀行不僅應對銀監會及銀行類金融機構實施宏觀管理和監督,也應同時對證監會和證券類金融機構,以及保監會和保險類金融機構實施宏觀管理和監督。但在此次《銀監法》起草及《人民銀行法》修改中,這一問題並未得到清晰表述。此次對三部銀行法的起草和修改,僅為人民銀行與銀監會劃清職責,人民銀行的宏觀調控能力依然隻能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中轉圈,無法到達證券業和保險業金融機構。而時至今日,證券類、保險類金融機構已發展成為上萬億元資產規模的產業,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一樣關乎國家穩定和經濟發展。如果對如此龐大的兩個金融體係,人民銀行不僅不能直接監管,且無任何市場調節措施,很難設想其如何完成製定和執行國家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的任務。

  隨著國際國內經營環境的改變、國際金融業的逐步融合,我國金融生態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積極穩妥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目前很多金融機構實際上已經構成了綜合經營。

  (二)我國金融業具備混業經營的條件

  無論從國際還是國內環境來看,目前我國經濟具備了一定條件,實行金融混業經營具有可行性,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1.市場條件

  首先,從市場主體來看,我國商業銀行已基本擺脫了計劃體製下國家銀行的陰影,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具有較完備法人治理結構的市場主體。雖然追求利潤最大化仍是商業銀行的主要目標,但這一目標的實現必須兼顧安全性與流動性,多數商業銀行均能將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作為自身的經營決策原則。其次,從市場發育程度來看,資本市場尤其是證券市場的發展日益規範和完善,這是金融業混業經營銀行、保險參與證券市場的一個重要條件。因為,以資本安全穩健性為首要考慮的銀行和保險公司是不會將資金直接或間接投入一個充滿不確定因素的資本市場的。

  2.法律條件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法》雖禁止銀行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但對金融機構之間交叉持股和子公司形式進行適度交叉的金融業務並沒有明確的禁止性條款。我國雖未製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但《公司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法律中都未明確禁止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也未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與組織體係等內容,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目前在法律上並無障礙。因此,我國可通過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突破目前的法律限製,這為在當前的分業經營體製下實現金融業的相互滲透和混業經營提供了可能性。

  3.製度基礎

  我國金融業不但有混業傳統,而且現在已經初步具備了混業經營的製度基礎。首先,1994年以來的金融改革已使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金融製度基本確立,整個金融體係和金融機構的運作基本體現了市場化原則。商業銀行的經營行為日趨規範化,風險意識、自律機製明顯加強。其次,國有商業銀行進一步加強內控製度,加強自律意識和自我約束機製,這為進行混業經營奠定了基礎。最後,金融機構的外部,一個具有權威性的金融監管體係已經建立。這個監管框架是以中央金融工委為領導,以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為主體構成的。銀監會對商業銀行的監管已基本建立起商業銀行的內部稽核、預防性監管和最後糾正三道防線,可以說對銀行的監管體製已基本完善。同時銀監會和證監會、保監會按經濟區劃對分支機構進行了調整,無論從監管方式、監管手段和監管重點,三者都形成了相互配合、相互協調的關係。聯合監管、協調監管的機製基本形成。

  4.政策基礎

  1999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及中國證監會先後下發或轉發了《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的規定》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允許符合條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從事同業拆借和債券回購業務。中國保監會和中國證監會於2004年10月24日發布了《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這份文件打開了保險資金直投證券市場的大門。2005年2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和證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設立基會管理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該政策本身無疑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因為銀行作為重要的金融企業,被允許設立基金公司意味著未來可以進行混業經營。這一係列舉措,打破了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長期分隔的局麵,反映了政府對金融業走向的正確把握,體現了政府對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支持。

  (三)金融業發展已經進入新的階段

  根據默頓與博迪提出的“功能觀點”認為,金融體係最基本的功能是在不確定的環境下,跨時空配置經濟資源。金融體係的功能相對於金融機構更具穩定性,金融體係的功能及競爭性組合方式決定了金融產品及金融機構的外在形式。因此,金融機構的形式和金融業務範圍和產品門類都是可變的。它們都是滿足實體經濟發展需要的金融功能的外在表象。金融分業經營轉向混業經營,實際上是金融分工模式的轉變。混業經營是金融結構變化的外在表象,其深層次原因是市場利益誘導下的金融功能配置格局的重構。

  隨著金融改革和金融創新的力度不斷加大,金融衍生品不斷呈現嶄新的麵貌,我國金融業已經突破了現行法律規定的分業經營的底線。目前,混業經營業務正在日益成為金融業發展的一個主要經營模式。

  1.金融業務綜合化程度不斷提高

  1994年取消了銀行專業化分工後,金融業務綜合化開始推進,跨越了銀行、證券、保險的交叉性、混業性的新產品不斷地湧現,這些新產品擴大了銀行、證券、保險業三業混合經營的基礎。同時銀行代理的業務也發展迅速,基金、保險、信托等產品的代理銷售成為很多銀行中間業務的主要收入來源,銀行、信托、證券、保險之間的業務網絡日益密切,一些新的金融業務向銀政合作、銀保合作、證保合作不斷地湧現,原有的分業經營模式已經被打破。

  2.金融機構相互投資逐漸增加

  隨著銀行、證券、保險之間的聯係不斷加深,金融業務相互滲透,金融機構相互持股,現在國內許多金融機構發展的首要目標就是全能性的金融機構。1995年8月,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就作為中國第一家中外合作的投資銀行,業務範圍包括了境內外的股票、證券的承銷,和政府債券的自營和代理買賣等。1998年中國銀行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從倫敦遷到了香港,屬下的中銀國際,包括中銀國際亞洲有限公司、中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中銀國際期貨有限公司等等,分別經營了證券業務、財務顧問、公司購並、資產管理、項目融資和銀行貸款,以及直接投資業務。

  2008年以來,隨著中行控股的中銀基金揭牌,民生銀行的金融租賃、招商銀行的金融租賃等銀行係列租賃公司逐漸成立,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深入,工行提出將盡快完善境內外綜合化經營布局,積極創造條件,進入牌照類的投行、證券和保險業務市場。建設銀行也提出要采取直接投資、並購等方式,來經營投資銀行、資產管理、信托、證券、基金、租賃以及汽車金融等業務。所以金融業現在呈現出業務、混業、機構間持股這樣的一個發展趨勢。

  3.金融控股公司日益壯大

  隨著金融業的混業經營,我國已經逐步出現了集團式的、銀行控股模式,以及實業企業控股的金融控股公司。1979年成立的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1983年創立的中國光大集團,現在都已經逐步發展成為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實際上就是金融控股公司。1987年重新組建的交通銀行,現在已經發展為全能的銀行,不僅可以經營本外幣的銀行業務,還經營保險、證券、投資、信托、房地產等等一係列的非金融銀行經營的業務。2004年起,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分別上市之後,各銀行以設立子公司的方式涉足了證券、保險、信托、金融租賃投資等,這實際上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混業經營模式。

  三、我國金融混業經營的模式選擇

  (一)國外混業經營的主要模式及特征

  1.全能銀行模式

  全能銀行模式以德國為代表,還包括它的鄰居瑞士和荷蘭、盧森堡、奧地利等國。這些國家的商業銀行可依法從事包括接受存款和發放貸款、交易各種金融工具和外匯、承銷債券和股票經濟業務、投資管理和保險在內的廣泛的一係列金融服務。

  2.銀行母公司模式

  銀行母公司模式以英國為代表。這類銀行允許商業銀行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成立子公司,或由其控股公司成立的子公司兼營其他業務。即商業銀行要進行投資銀行業務,必須以原銀行為母公司,另外成立一家子公司。在此模式下,銀行股東要影響證券公司,必須派人員參加該公司的董事會。當證券子公司需要融資時,第一個會找銀行母公司幫忙。當子公司因經營不當而虧損時,隻影響銀行的投資利益,不會影響銀行本業。銀行從子公司享受的利潤和承擔的風險也是相對的,子公司的收益影響銀行業外收入。

  3.金融控股模式

  該模式以美國為代表。《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從法律上規定銀行不得從事投資銀行業務,如果商業銀行想從事投資銀行業務,應以控股公司形式(BankHoldingCompany,BHC),在同一機構框架內通過相互獨立的子公司來從事其他金融業務。美國聯邦法律規定銀行本身或有直接投資關係的子公司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但銀行控股公司另設立的子公司,則可在限定範圍內經營證券業務。例如,有一家H公司,它握有某一銀行的25%的股權,同時投資30%到某投資銀行。H公司是這家銀行和投資銀行的控股公司。但是被這家公司控股的銀行卻不能從事證券業,也不可以另立子公司從事證券業。

  (二)國外混業經營模式對我國的啟示

  根據混業經營上述模式的分析,世界各國金融混業的發展道路與混業經營模式的選擇均有所不同,大致可分為兩類:以德國全能銀行為代表的混業經營和以英、美金融控股公司為載體的混業經營。而後者由於其“集團控股、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特點使其兼具混業與分業的特點,是由純粹分業到純粹混業的過渡式安排,也是目前受各國監管當局所推崇的模式。

  我國要發展自己的混業經營,必須從當前的金融市場發展的完善程度、金融體製改革的進度以及具體的監管狀況等出發,選擇發展道路和經營模式,決不能照搬照抄,但要借鑒成功的經驗。

  (1)德國的全能銀行製度具有很強的特殊性,不一定適合中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模式。德國具有高度成熟現代企業製度,形成了嚴格的企業內部治理結構。德國全能銀行的“防火牆”不僅在製度上,而且在實際運行機製上都趨於完善,能夠有效地抑製混業經營的風險,中國當前的金融監管體係還不完善,如實行全能銀行製,金融體係所承受的風險和代價將是高昂的。

  (2)以分業經營為主體引入混業經營的成分,應是我國金融業發展的路徑選擇。從美國金融體製兩次轉型來看,轉型的根本原因是一個國家金融發展水平及其客觀需要。要在堅持分業經營體製的前提下,適時放鬆管製,為實施混業經營創造條件。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可以作為我國分業向混業過渡的合理選擇。

  (3)從分業體製到混業體製的轉型是一個長期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多數發達國家都經曆了30多年的發展過程,美國的轉型更是走過了半個多世紀。目前,雖然我國經濟、金融改革戰略框架的確立已日趨完善,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駕馬車”已對金融領域進行全麵監管,風險防範意識也逐漸加強,但是我國目前仍屬於體製轉軌時期,金融市場發育程度,金融機構內控約束機製,中央銀行、保監會、證監會金融監管水平與實行全混業還存在相當一段距離。隻有當我國建立了健全的現代金融體係、完善了現代金融製度、形成良好的金融秩序後,才能全麵推進混業經營。

  (4)混業而不是“混亂”,關鍵在於要建立健全金融監管體係和法律法規製度,通過增強內部風險防範意識,建立有效的內部激勵和約束機製,完善稽核審計製度、風險責任製度、信息傳遞和反饋機製等來增強金融係統的“內在穩定性”,降低金融風險。

  (三)我國混業經營模式選擇

  由於當前我國實行的是分業監管模式,在此前提下比較三種混業模式,組建金融控股公司更具有可行性,也更符合我國金融改革所遵循的漸進原則。

  1.金融控股公司優勢分析

  (1)規模經濟優勢。

  降低成本,通過規模經濟實現成本集約化,是實現規模效益的首要目標。規模經濟可從金融服務的產品生產和消費中產生。一般認為,當某一機構提供特定服務組合的成本低於多家專業機構提供同類服務的成本時,即存在規模經濟。金融控股公司從規模經濟中獲益的原因:其一是它們可以將管理與某一客戶關係的固定成本分攤到更廣泛的產品上;其二是它們可以利用自身的分支機構和已有的其他全部銷售渠道以較低的邊際成本銷售附加產品;其三是由於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提高內部機製調整係統內部財務結構對金融市場作出快速反應,因而可以更容易地適應對金融服務產品需求的變化;其四是由於在某些領域建立信譽要比在其他領域更容易,以及信譽的外溢效應的存在,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利用在提供一種服務時建立的信譽向客戶提供其他金融產品。

  (2)範圍經濟優勢。

  範圍經濟優勢,也即存在正的範圍效應。所謂範圍經濟是指金融機構可以進入更廣闊的市場,接觸更多的客戶群體,並促使一些相關金融產品的交叉業務成為可能。商業銀行逐步演變成金融超市,創造了更多的銷售機會,提高了經營效率和盈利能力,達到了範圍經濟的效果。從範圍經濟的角度來看,金融控股公司由於其業務領域的廣泛性,服務全麵,能取得更多的範圍經濟效益。通過“交叉銷售線”向客戶提供眾多的金融產品,是金融控股公司實現範圍經濟的暢通渠道。例如,金融控股公司開辦的銀行保險不僅把銀行業務和保險業務的分銷渠道有機地結合起來,而且帶來了大量的交叉營銷的機會。又例如,貸款證券化業務是銀行業務和證券業務的有效結合方式,並且有著廣闊的市場前景。

  (3)協同效用優勢。

  金融控股公司在多元化的並購活動中會產生巨大的協同效應,即獲得管理上的協同效應(管理資源的充分利用)和財務上的協同效應(現金流量的充分利用),使成本收入比降低,資產回報率提高。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協同效應主要體現在地區互補性、業務互補性和服務交叉性。金融控股公司的財務協同效應是指在實施並購後業績提升所產生現金流量的淨現值(NPV)。淨現值增加可從成本節約、收入提高、服務改進、財務籌劃和稅收優惠等方麵得到體現。

  (4)風險遞減優勢。

  金融控股公司的多元化服務具有分散風險的效應。美國學者本森認為,銀行體製結構本身對導致金融危機的影響力很小,銀行業經營範圍的拓寬,並不會危及自身的安全和穩健經營。相反,由於金融控股公司的業務領域範圍寬廣,可以把各種資產、負債及抵押擔保業務進行廣泛的風險組合,因而倒閉的風險較小;而單一結構的金融機構因其資產、負債及抵押擔保業務組合的選擇餘地較少,更易倒閉。具體地說,金融控股公司使各種金融業務結合在一起,有益於減低自身風險,一種業務的收益下降,可以用其他業務的收益來彌補,從而保障其收益的穩定性;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業務中,商業銀行在進行貸款業務和投資銀行在辦理證券承銷時,可以充分地掌握企業的經營狀況,從而降低貸款的呆賬率和投資銀行承銷業務的風險;金融控股公司的一站式金融服務的競爭有利於金融業的優勝劣汰,從而提高整個金融業的效率和促進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

  2.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構建

  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分業經營、分業監督,又能實現在同一利益主體下互相協作的混業經營局麵,便於中央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等分業管理體係對各自行業的監管並促進監管水平的不斷提高,同時在管理實踐中逐步探索合作的方法和途徑,為綜合監管製度的建立和完善積累經驗。綜上所述,金融控股公司是為我國混業經營模式的最佳選擇。對於具體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選擇,有以下三種模式可供參考:

  (1)非銀行金融機構成立金融控股公司。

  非銀行金融機構控股模式是指由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集團控股公司,通過全資擁有或控股銀行、證券、保險、金融服務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實體機構等子公司來實現混業經營的模式。在這種模式下,各個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對外開展相關的業務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集團公司董事會有權決定或影響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層的任免及重大經營決策。光大集團和中信集團采用的就是這種模式。

  (2)國有商業銀行成立海外金融控股公司。

  國有商業銀行可以利用國外允許混業經營的政策環境,采取並購或合作方式,成立境外控股公司,重點發展其投資銀行業務,以中銀集團為代表。1996年,中國銀行在倫敦注冊成立中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這是中國銀行的投資銀行業務向海外發展的重要一步。1998年,中國銀行重組其投資銀行業務,將中銀國際的總部遷至香港。1999年,中銀國際與英國保誠集團合資成立資產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共同開拓香港基金市場。在發展證券業的同時,中銀集團的全資保險公司1992年在香港注冊成立。2001年,中銀國際和中銀保險先後以外資身份在內地組建合資公司,由此進入內地市場。此外,中國工商銀行於1998年與東亞銀行合作收購了西敏證券公司,從事香港和內地的投資銀行業務。中國建設銀行於1995年與摩根士坦利合作成立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從事股票承銷等投資銀行業務。

  (3)銀行業與證券業、保險業的業務合作。

  短期內無法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機構可以進行淺層次業務合作。在銀行業和證券業合作中,銀行可為證券公司提供融資,擴大利潤來源,如產品代銷、基金發行、股票質押、同業拆借、融資融券等。在銀行業和保險業合作中,銀行可為保險公司代銷產品,保險公司可為銀行產品提供保險。

  四、我國金融混業經營亟待解決的幾個問題

  混業經營是中國金融業發展的必然選擇,但其發展需要一個過程。目前,我國金融業隻是基本具備而不是完全具備完全混業經營的條件,如果此時倉促地要求由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馬上轉變,會遇到以下瓶頸的製約:一是國有商業銀行的改革還在繼續,預算軟約束依然存在;二是金融市場遠未到達規範和成熟的程度:我國金融市場化程度僅為40%,遠低於發達國家60%的水平;三是各監管機構之間權利和職責的劃分、監管任務的協調、監管信息的共享的問題還需要進行妥善的解決。

  上述問題的存在表明我國還不能推行激進的、全麵的自由化改革,否則我國金融業將陷入混亂的局麵。我國在實行向混業經營過渡時應可采取以下對策:

  1.大力發展中間業務

  我國銀行業目前的業務仍以傳統的存貸業務為主,中間業務還未成為利潤主體。為提高國有銀行競爭力,改變其業務麵狹窄、風險集中的缺陷,必須大力擴展中間業務。

  2.完善金融業法律體係

  雖然我國已經形成以《證券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為代表的金融法律體係框架,但在完備性和立法質量上還有待提高。相對於金融業務的迅速發展,立法力度明顯落後,導致監管機構執法力度缺乏,難以形成強有力約束。為適應將來混業經營的要求,必須盡彌補投資基金等領域的法律空白,為金融業實行混業經營提供完備的法律依據。

  3.提高金融監管力度和水平

  實行混業經營的關鍵就是將信貸資金從證券經營的風險控製到最低點。高效的監管體係是實現這一目標的前提,但是內部控製鬆弛仍是我國金融機構的薄弱環節,分業監管使得監管範圍的受限,導致一些金融衍生品及新型的金融電子商務處於監管真空狀態。因此必須完善內部控製製度,由人治轉為法治,提高監管機構的監管力度。

  4.堅持“以人為本”的管理思想,重視人才培養

  金融業由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轉變,對人才需求的數量越來越多和質量也越來越高,為此要抓緊采取措施培養人才、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以適應混業經營的需要。同時也要積極引進國外金融業的先進管理經驗,提高金融業整體素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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