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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上海黃金交易所交易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上海黃金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程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黃金交易所管理辦法》和《上海黃金交易所章程》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交易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采取自由報價,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統一配送的交易方式,同時提供詢價交易等作為輔助交易方式。

  第二章 交易地點和交易時間

  第三條 交易所交易地點為上海市中山東一路15號。

  第四條 每周一至周五開市(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

  開市時間為上午10:00~11:30;下午1:30~3:30;晚上9:15~11:30.

  第三章 交易品種、質量與報價方式

  第五條 交易品種為黃金、白銀、鉑。

  第六條 黃金交易品種為標準牌號Au99.99、Au99.95、Au99.9、Au99.5四種和金幣。白銀交易品種為標準牌號Ag99.99、Ag99.95兩種。鉑交易品種另定。

  第七條 黃金交易品種的標準重量為50克、100克、1千克、3千克和12.5千克的金條、金錠和法定金幣。白銀交易品種的標準重量為15千克的銀錠。

  第八條 交易所交易的黃金為經交易所認證的可提供標準金錠企業生產的符合交易所金錠質量標準的黃金。

  第九條 報價方式為人民幣元∕克,人民幣元以後保留兩位小數。

  第十條 交易的最小單位為千克,最小提貨量為6千克。

  第十一條 交易價格為上海交割地基準價。

  第十二條 交易所按成交金額征收一定比例的手續費,目前暫定為萬分之六。倉儲費、運保費由交易所代收代付。交易所保留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對以上費率進行調整的權利。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三條 會員可自行選擇通過現場或遠程方式進行交易。現場交易是指會員在交易所指定的場所進行交易。遠程交易是指會員在自行選定的場所通過通訊網絡進行交易。

  第十四條 采用遠程交易的會員可選擇以專線或撥號入網等通訊方式接入交易係統。

  第十五條 黃金市場的交易工具包括現貨黃金交易以及遠期黃金交易。交易所對現貨交易實行T+0的清算速度辦理資金清算,會員到指定倉庫提取黃金時間為填寫黃金提貨申請單後3個工作日內。遠期黃金交易是指買賣雙方在交易成交後T+X日(X為遠期黃金交易的合約期限值)辦理清算與交割的交易。交易所保留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對交易工具及交易品種進行調整的權利。

  第十六條 現貨黃金交易前,買方會員必須在交易所指定的賬戶全額存入相應金額的人民幣資金;賣方會員必須將需售出的黃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黃金交割倉庫。遠期黃金交易前,買方會員必須在交易所指定的賬戶按一定比例存入相應金額的人民幣資金;賣方會員必須將需售出的黃金按一定比例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黃金交割倉庫,或在交易所指定的賬戶按一定比例存入相應金額的人民幣資金。上述資金與黃金比例按照《上海黃金交易所遠期黃金交易管理辦法》製定。

  第十七條 對於未掛牌交易的非標準黃金,會員可通過交易係統進行詢價交易。

  第十八條 為防止非正常因素對交易價格的幹擾,交易所有權根據交易的實際情況,確定不同上市品種價格漲跌最大幅度(漲、跌停板)及實施辦法,必要時將根據理事會的決定暫停該品種的交易。

  第五章 報價成交

  第十九條 會員在黃金交易係統中通過報價窗口方式進行報價。

  第二十條 會員報價按交易方向可分為買報價、賣報價、雙向報價。買報價是指會員買入黃金的報價。賣報價是指會員賣出黃金的報價。雙向報價是指會員同時報出買入價和賣出價,其中買入價不得高於賣出價。會員所報價格在本場交易時間內一直有效,直到該報價全部成交或被會員撤銷。

  第二十一條 交易所計算機自動撮合係統將買賣申報指令以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排序。當買入價大於、等於賣出價則自動撮合成交。撮合成交價等於買入價(bp)、賣出價(sp)和前一成交價(cp)三者中居中的一個價格。即:當bp≥sp≥cp,最新成交價=sp;bp≥cp≥sp,最新成交價=cp;cp≥bp≥sp,最新成交價=bp。當日首筆成交中前一成交價(cp)為昨日最後收盤價。當一筆報價已部分成交,剩餘部分繼續參加當天交易的撮合排序。

  第二十二條 每場交易開盤價為開盤後第一筆成交價,收盤價為最後五筆成交價的加權平均價。交易價格漲跌幅度以上一交易日收盤價為基準。

  當日加權平均價是指某一交易品種當日成交總額除以當日交易總量的加權平均價。

  第二十三條 會員報價後,該筆報價所對應的資金賬戶相應金額或黃金庫存賬戶相應黃金即被凍結。

  第二十四條 報價尚未成交前,會員可以撤銷原報價。會員撤單指令隻對原報價未成交部分有效,若該筆報價已全部成交,則該指令無效。

  會員撤單後,該筆撤單所對應的報價凍結資金或黃金庫存即被解凍。

  第二十五條 會員報價成交後,即可打印成交單。

  第二十六條 現貨黃金交易中,會員(自營或代理)賣出黃金,其所得金額的90%可用於本交易日內的交易;會員買入黃金,其所得黃金隻在當天清算完成之後,即第二個交易日方可用於交易,不得用於本交易日的交易。

  第二十七條 若會員黃金庫存賬戶中可用庫存餘額為正,則可通過交易係統打印黃金提貨單。會員提貨按照《上海黃金交易所黃金交割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辦理。

  第六章 清算與交割

  第二十八條 交易所實行集中、直接、淨額的資金清算原則。

  第二十九條 進行現貨黃金交易前,買方會員(自營或代理)必須在交易所指定的賬戶全額存入相應金額的人民幣資金;賣方會員(自營或代理)必須將需賣出的黃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黃金交割倉庫。

  第三十條 交易所對現貨交易實行T+0的清算速度辦理資金清算,即在交易日將資金從買方會員(自營或代理)保證金賬戶上扣除,將資金劃入賣方會員(自營或代理)的保證金賬戶,下一個營業日,再劃入賣出會員在清算行開立的(自營或代理)專用賬戶。

  第三十一條 交易所實行“擇庫存入”、“擇庫取貨”的交割原則,會員可自由選擇交割倉庫存入或提取黃金。

  第三十二條 買賣雙方成交當日收市後,由交易所為買賣雙方進行貨權轉移。

  第三十三條 買方會員(自營或代理)成交當日,交易所交易結束30分鍾後即可在交易端填寫黃金提貨申請單,亦可根據需要擇期填寫黃金提貨申請單或次日後進行賣出交易。擇期填寫黃金提貨申請單時間為交易所工作時間任一時間段(交易所交易結束30分鍾內暫停)。

  第三十四條 會員到指定倉庫提取黃金時間為填寫黃金提貨申請單日後3個工作日內(邊遠地區為填寫黃金提貨申請單日後5個工作日內),有效提取期限為填寫黃金提貨申請單日後第五個工作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會員按照《上海黃金交易所黃金交割管理辦法》繳納黃金倉儲、運保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七章 信息統計

  第三十六條 交易所及時、準確地發布當日市場行情及市場有關信息。

  第三十七條 交易所發布的信息包括:

  1.公共市場實時行情,包括指定交易品種的開盤價、最高價、最低價、最新價、收盤價、當日加權平均價、漲跌價位、漲跌幅、成交量及成交金額等。

  2.最優報價分布圖:顯示每一交易品種買賣各3個最優價位。

  3.實時行情走勢圖:顯示市場最新成交價走勢。

  4.國際黃金市場行情:顯示國際黃金市場相關行情。

  5.黃金市場曆史行情:顯示黃金市場的曆史行情統計信息。

  6.會員基礎信息查詢:顯示交易所所有會員的基礎信息。

  7.市場公告及其他信息。

  第三十八條 會員可以通過交易係統對自身的交易信息進行統計,包括:

  1.曆史行情統計:統計本會員的曆史成交行情。

  2.曆史成交量統計:按交易工具、品種、買賣方向等統計本會員曆史成交量。

  3.當日報價統計:統計本會員的所有當日報價。

  4.會員成交統計,包括:

  (1)即時成交:統計本會員的即時成交記錄。

  (2)曆史成交:統計本會員的曆史成交記錄。

  5.會員資金查詢:查詢會員在交易所指定賬戶的資金餘額及應計利息等相關信息。

  6.會員黃金庫存查詢:查詢會員在交易所指定倉庫的黃金庫存等相關信息。

  第八章 代理業務

  第三十九條 代理業務是金融類和綜合類會員接受客戶委托代理客戶進行交易的活動,其程序是:

  (1)客戶委托會員單位辦理開戶手續,雙方根據代理章程簽署代理交易協議書。

  (2)交易所實行客戶編碼登記備案製度,客戶開戶時應由會員單位按交易所統一的編碼規則進行編號,一戶一碼,專碼專用,不得混碼交易。

  (3)每場交易由客戶通過被委托會員下達交易指令。

  (4)每筆交易完成後,會員單位將執行指令結果及時通知客戶。

  (5)辦理財務及交割事宜。

  第四十條 被委托代理的會員可參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和比率向代理客戶收取保證金和代理手續費,其中代理手續費最高上限不得超過1.5‰。

  第四十一條 個人黃金買賣業務通過金融類會員進行,並另行製定有關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會員代理業務與自營業務的會計賬目必須嚴格分開。當自營業務與代理業務在某筆交易中同時發生時,必須優先代理業務。

  第四十三條 被委托代理的會員不得將收取的客戶保證金用於自身經營活動或充抵自身債務;不得允許他人擅自使用客戶保證金或擅自用客戶保證金為他人經營活動提供擔保。

  第四十四條 會員的自營業務、代理業務都必須通過交易所公開的競價交易完成,自營與代理業務之間、代理業務相互之間以及會員之間的業務均不能相互私下對衝。

  第四十五條 會員有責任如實向委托方提供本會員的資信和業務情況,並需向客戶充分揭示交易的風險性,介紹交易行情及其他信息,對客戶進行業務培訓。會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戶作獲利保證。

  第四十六條 會員及出市代表應按客戶的要求在授權範圍內代理交易,不得擅自變更指令,並為客戶保守秘密。

  第四十七條 會員對客戶的代理交易負全部責任,代理客戶與交易所不發生直接關係,但有向交易所反映代理業務中的問題和糾紛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 交易所對會員開展的各項代理業務有檢查和監督權,並另行製定有關管理辦法。

  第九章 異常情況處理

  第四十九條 異常情況是指在交易中發生操縱市場並嚴重扭曲價格的行為或者不可抗力的突發事件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 在交易過程中,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交易所可以宣布進入異常情況,采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

  (1)地震、水災、火災、戰爭、罷工等不可抗力或計算機故障等不可歸責於交易所的原因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

  (2)會員出現清算、交割危機;

  (3)交易所業務規則中規定的其他情況。

  出現前第(1)項異常情況時,交易所總經理可以采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的緊急措施;出現前款第(2)、(3)項異常情況時,理事會可以決定采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調整漲跌停板幅度、限期平倉、強行平倉、限製出金等緊急措施。

  第五十一條 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並決定采取緊急措施前必須報告中國人民銀行。

  第五十二條 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並決定暫停交易時,暫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交易日,但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延長的除外。

  第十章 罰則

  第五十三條 對違規會員和違規行為,交易所有權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市場交易規則等有關法規和政策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第五十四條 本規則認定的會員違規行為包括:

  1.違反黃金市場管理有關規定的;

  2.故意破壞交易秩序、操縱市場行情的;

  3.指派未獲得交易員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黃金交易的;

  4.違反資金清算和黃金交割有關規定,造成資金清算逾期到賬、黃金逾期交割的;

  5.未按照交易所的規定繳納會員費或交易手續費等費用的;

  6.惡意破壞交易係統的;

  7.交易所認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第五十五條 會員有第五十四條所述行為的,交易所將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告處理及相應的經濟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其暫停或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罰。除警告、通告處理外,交易所應將對會員的處罰情況上報主管機關。

  第五十六條 對會員發生第五十四條所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且情節嚴重的交易員,交易所有權給予暫停或取消交易員資格的處罰。受到暫停交易員資格處罰的交易員必須經交易所再培訓後方可上崗操作。受到取消交易員資格處罰的交易員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交易員資格。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規則的解釋權和修訂權屬交易所。

  第五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黃金交易所

  200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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