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閱讀頁

第93章 喪葬(3)

  明代的喪葬禮儀主要依據《儀禮·士喪禮》,也參考唐代的《開元禮》和宋代的《朱子家禮》。明太祖洪武元年(1368)曾製定品官庶人喪葬禮儀。其程序是:初終,複,沐浴,襲奠,飯含,小殮,大殮,成服,朝夕奠,朔望奠,吊奠賻,擇地祭後土,發引(啟殯),在途,及墓,下棺,祠後土,題木主,反哭,虞祭,卒哭,祔,小祥,大祥,禫。明代對喪葬儀式過度奢華嚴厲禁止。如明洪武五年(1372),朱元璋下詔書曰:“古之喪禮,以哀戚為本,治喪之具,稱家有無,近代以來,富者奢僭犯分,力不及者,稱貸財物,炫耀殯送,及有感於風水停柩經年,不行安葬,宜令中書省集議定製,頒行遵守,違者論罪。”

  清代喪葬禮儀程序與明代基本相同。但清代對喪儀逾禮所采取的措施比前代更為嚴厲,特別是清代前期的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如康熙帝發現漢人在父母喪期內集親朋好友將喪事辦得如同喜慶宴會一樣後,便下令對違禮之人比照賭博罪予以處罰,並加以禁止。雍正帝發現八旗官員辦喪事競奢華,以至於兵民們效尤時,立即詔令八旗都統予以糾正,如有違禮者,杖一百,並革去功名。

  喪葬禮儀製度受到曆代王朝的重視,不僅曆經修訂,完備了我國的喪葬禮儀規範,而且製定了基本法律來保證它的實施。法律既規定了不可逾禮辦喪葬,又規定了處罰原則。並且明確規定喪葬“以哀戚為本”。製禮以頒天下,“違者論罪”。這是明代有關喪葬禮儀製度為後人所樹的榜樣。相形之下,現在的人們大辦喪事,有“富者奢僭犯分”之舉,是值得重視的一麵。

  喪葬禁忌

  喪葬禁忌的內容十分複雜。所體現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一、死亡禁忌。主要是對死亡時間和死亡地點等方麵的禁忌。

  二、成殮禁忌。是將死者裝入棺材(或其他處置屍體的方式)的禁忌。其中包括壽衣材料的選擇、製作、穿法等方麵的禁忌;棺木材料,製作方麵的禁忌;隨葬品、陪葬物的禁忌;入殮日期禁忌;入殮儀式參加者的禁忌;收殮禁忌;守靈禁忌等。

  三、埋葬禁忌,喪葬方式、程序的禁忌。主要有:喪葬方式(土葬、火葬、天葬、風葬、撿骨葬、凶死者葬等)禁忌等。

  四、喪眷禁忌。是有關死者家屬在服喪期間行為方麵的禁忌。主要包括,報喪禁忌、飲食禁忌、服飾禁忌、個人行為禁忌等。

  五、祭掃墓禁忌等。

  死亡時辰忌

  我國漢民族民間俗信認為人的死亡時間直接影響著未來家人的安危、凶吉、貧富、禍福等,故而產生了許多死亡時間方麵的禁忌內容,這些禁忌內容主要有:

  一、忌諱人在晚飯以後斷氣

  這是台灣民間的一種忌諱,認為死者已將一日三餐的飲食吃完以後才走了,這樣,死者的子孫後代會被淪為無飯可吃的乞丐。如果人在這一時間死亡後,必須進行一番禳解後才能免遭厄運。在這一俗信的影響下,認為人的死亡時間最好在早飯前斷氣,這樣,死者的後代就會一日三餐都有飯吃。在民間將這樣的死者稱為“留三頓”。

  二、忌人死於正月、五月、六月和臘月

  這是我國中原一帶的忌諱俗信。尤其忌諱病人在正月初一至十七日以內死去,也更忌死於臘月,死在這些日子裏,被民間俗稱為死於“大年下”的,俗信認為,凡人死於這些時期裏,都是因前生不善或者曾經行過不善之事,因而才死於“大年之下”,以昭此人的前生所為,來醒悟今人多做善事、好事,以求得好的報應。五月、六月既是民俗所認為的“惡月”,又是農忙季節,人如果死於這些時日,喪家既有“惡”名之嫌,又必然添亂,故而忌之。

  死亡地點忌

  我國漢民族在人的死亡地點上普遍流行的有:

  一、忌人死在床上

  民間習俗認為人在斷氣之前必須要搬到正廳中為其臨時搭起的木板或長椅上,特別忌諱死於原來所睡覺的床上。俗信認為:人死以後,他的靈魂會回來抬床腳的。若死於床上,該床隻有廢掉,才可免去死者亡靈抬床腳的厄運。若死於木板、椅子上時,在出殯以後,板或椅子俱已搬走或已拆除,亡靈就無法找到這些東西,家人也就會安寧了。陝北民間俗信中的喪葬之後家裏有“響動”就是受這一俗信影響才幻覺的動靜。

  二、人忌諱死於偏房寢室

  民間俗信,正廳是家中最為神聖的地方,於此處斷氣是對死者最大的禮遇及安慰。我國在古時就早已有了“壽終正寢”的說法,所以,在正廳中斷氣就是“正寢”。若萬一死於偏房的寢室,必須采取禳解措施,或請僧侶念經,或燒其床鋪,以促使亡靈早日升天,不擾家人。在陝北民間的禳解之法,大都是由陰陽先生來“起殃”,將人的“殃”逼走,到他該去的地方去。我國各少數民族中也有這方麵的禁忌,如滿族忌人死於北炕、西炕。因滿族以北炕為大,西炕為貴,人如果死於這兩個方向的炕上,就認為是不吉之兆。故而,死者在斷氣之前,必須搬到南炕上去。

  死亡年齡忌

  我國漢民族對人的死亡年齡的忌諱比較多,最為普遍的忌諱有兩種。

  一、坎忌

  在民間俗信中,人一生有許多“年齡坎”,若遇“坎”時,人就會有難或者死亡。“坎”一般設置在七十歲以上,七十歲就是人生的第一個年齡坎。這是源自“人生七十古來稀”的古語。七十歲自古以來就是稀有的年齡,所以稱坎,就是難以逾越的人生年數。故而,許多人都忌言七十歲,怕過不去這個坎。隨著七十歲年齡的到來,許多坎都在人們麵前出現,如七十三、八十四。有俗語雲:“七十三、八十四,閻王叫你商量事。”人到了這兩個年齡數後,閻王都等不及了,叫你去商量商量。閻王能與人商量什麽事?無非是死的事情。另有俗語說:“七十三、八十四,閻王不請自己去。”可見,要想跨過此坎的難度有多大。這兩個坎是源於孔子與孟子二位聖人的生死大數,孔子死於七十三歲,孟子死於八十四歲,因此也將這兩個坎稱做“聖人坎”,聖人尚且過不了此坎,何況凡夫俗子呢?為了避開坎的忌諱,人們想出了很多辦法,有到坎不言說的,有禳解的。河南就有老人到坎時,買活鯉魚給老人吃,俗信認為,吃了活鯉魚,就可躍過坎去。這一俗信是源於鯉魚跳龍門的傳說故事。傳說黃河中的鯉魚如果能跳過龍門(即陝西韓城境內的“龍門”,亦稱禹門口)就可以成為龍。成為龍以後,就可以超凡脫俗,沒有了死的概念。在此傳說的影響下,一些姓魚或姓餘的人將自己的名字叫做“魚化龍”或是“餘化龍”,以祈長壽吉祥。

  二、盈數忌

  就是對盈滿之數的禁忌。這一禁忌古人早已有之。此俗可能是人們對月食晦日忌諱心理的一種延伸。古時,凡有月食日晦之自然現象,不出兵,不同房。《白虎通·嫁女》中將其釋為:“故重性命也。”與坎相類似的如六十歲、七十歲,都是盈滿之數,是人死亡的危險年齡,故而為民間所忌諱。除坎以外,民間尤其忌諱八十一歲。《中華全國風俗誌》中雲:“凡年老壽終恰遇八十一歲,俗曰九九八十一,財數算盡,後代有窮敗之意,故用算盤一具拆散,俟死者將氣絕時,隔窗撒出,即為破法也。”

  壽衣忌

  壽衣也叫“殮衣”、“老衣”。舊時,我國民間對壽衣材料的選擇以及顏色、製作式樣、穿著方法等,都有禁忌。

  一、材料選擇

  民間壽衣忌用緞子,因“緞”與“斷”諧音,恐有“斷子絕孫”之虞。忌用皮、毛,俗信以為如果用皮、毛的祅、褲來裝殮死者,會使其來世轉為皮、毛之物。忌用“洋”布,因“洋”與“陽”諧音,恐壽衣沾了陽間之氣,去到陰間後死人用不上,人就白做了一場壽衣。

  二、顏色的選擇

  壽衣忌用黑色,否則,死者在來世會轉為驢,因為驢大都是黑色的,故而忌黑而用藍。但周朝時崇尚黑色,周以後才有了忌黑的習俗。

  三、款式忌諱

  壽衣忌短袖,一定要將死者的手全部蓋住。俗信認為,露手就是討飯之狀,將來其子孫有淪為乞丐的可能。

  四、所用數量的忌諱

  壽衣忌雙不忌單,一般以三、五、七、九件為好,否則,俗信認為,死亡凶禍之事就會成雙而至。但民間習慣上不用九,因九是極數,有物極必反之嫌。

  五、穿著忌諱

  民間忌諱將壽衣直接穿在死者身上,應由孝子先一件一件反穿於自己身上,然後再層層脫下,正套於死者身上。東北、京津一帶還忌為死者穿壽衣不及時。一般要在死者斷氣前穿畢,以免死者裸著身體去到陰間。又說人死以後,肢體漸漸僵直,不便於穿著。

  棺木忌

  民間在選擇棺木時亦有諸多禁忌,流行最多的說法是:“榆木不做棺。”這一說法的原因有:一說榆木質地堅硬,紋理不順,恐後人有各方麵都不順暢之虞。民間又常以“榆木疙瘩不開竅”或“榆木腦袋”來比喻人笨拙、缺少靈氣或頑固不化,因此不用榆木做棺材,也正是為了避諱民間的這些說法。又說,榆木容易遭受蟲蛀,所以壽命短,這與人們希望棺木永不腐爛的意願是相悖的,故而忌用。還有忌用柳木做棺的習俗。這是因為柳樹不結子,恐有喪家斷了子嗣之虞,故而不用。

  買棺材忌挑選,忌以手觸摸,隻要看準一個就買下來。俗信認為,反複挑選棺材是主凶之兆,恐怕還會死人。

  有喪之忌

  據《禮記·檀弓上》雲:“鄰居有喪事,即便是在舂米的時候也不要歌唱。鄰居有殯殮之事,也不要在街巷中歌唱。”

  《禮記》中說,孔子在有喪服的人身旁用餐,從來沒有吃飽過。

  曾子說,守喪時如果生了病,需要吃肉喝酒以調理時,一定要有草木的味道。草木,指的是薑、桂皮等調料。

  高子皋在為父親守喪期間,哭泣了三年,沒有笑過。君子認為,這是很難做到的事情。

  披麻戴孝期間,如果舉止和喪服不相當時,守喪就無須披麻戴孝了。齊衰在身,不可偏倚而坐,服大功之喪,不可穿喪服出去辦事。

  子路說:“我聽夫子說,舉行喪禮,與其缺少哀痛,卻財物繁多,儀節詳盡,不如缺少財物,儀節欠缺卻充滿哀痛。舉行祭禮,與其缺少敬意,財物繁多禮儀詳盡,不如財物缺少,禮儀欠缺,充滿敬意。”

  魯穆公的母親去世了,派人問曾子說:“該怎麽辦事?”曾子說:“我從我父親那裏聽說,行哭泣之哀,穿齊衰,斬衰哀悼,喝稀粥,從天子到庶人都是這樣的。”用麻布做幕是衛國的風俗,用綢布做幕是魯國的風俗。

  靈前忌貓

  在出殯之前的入殮,停棺階段,民間忌諱有貓從靈前經過。俗信認為:貓若跳過屍體或接近屍棺,就會詐屍。詐屍就是屍體會跳起來徑直向前行走,並且碰到什麽就會將什麽緊緊抱住不放。這一現象俗信認為是因為貓的陽氣進入了屍體之內所導致的。因此,守喪人要嚴禁貓靠近靈柩。河南有一種說法是,貓若從屍棺下經過,死者日後會托生為貓,狗若從屍棺下經過,死者則托生為狗。如果萬一有貓狗從屍棺下經過,死者的子女應立即從棺下爬過,並要說:“爹(娘)啊,別害怕,剛才是我鑽過去的。”俗信以為,如此便可將災禍移向自我,以兒女孝心來達到禳解的目的。守棺時,守棺人須將掃帚放在身邊,專用於趕貓。守棺人用“趕貓掃”的守衛方式能讓亡靈平安進入陰間。

  陝北民間亦有靈前忌貓的習俗,但無貓從屍棺下鑽過死者就會托生為貓的說法。民間俗信認為,人隻有做了十世好事才能轉為貓,因為貓是一個隻吃不做的享福動物,所以民間俗信轉貓是好的。但陝北民間又有“貓鬼神”就是由貓修來的說法。貓鬼神是間於鬼與神之間的不神不鬼的“非正神”,給人所帶來的福亦有禍亦有,所以民間對它是既敬又畏。

  禁居喪嫁娶製

  曆代統治者都禁止居喪期間嫁娶,為人主婚,為人媒合。從漢代起就禁止居喪婚嫁,至唐代禁令最嚴。《唐律·戶婚律》中雲:“諸居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各減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喪期而嫁娶者杖一百,卑幼減二等,妾不坐。”《唐律疏義》中又雲:“父母之喪,終身優(憂)戚,三年從吉,自為達禮。夫為婦天,尚無再醮。若居父母及夫之喪,謂在二十七月內,若男身娶妻而妻女出嫁者,各徒三年。”《唐律·戶婚律》規定:“諸居父母喪,與應嫁娶人主婚者,杖一百。”依此看來,古人對居父母之喪看得是很重的。

  禁居父母喪生子製

  居父母喪,在二十七個月的喪期內禁止懷孕和生子。如在喪期內懷孕生子,處徒刑一年。喪前懷胎,喪期內生子者,不處罪。《唐律疏議》雲:“居父母喪生子……皆為在二十七月內而妊娠生子者……其服內生子,事若未發,自首亦原。”到了明代所製的《大明律》中刪除了“居喪生子”條的規定。

  禁匿喪製

  《唐律·職製律》規定:“諸聞父母若夫之喪,匿不舉哀者,流二千裏。喪製未終,釋服從吉,若忘喪作樂,徒三年;雜戲徒一年。即遇樂而聽及參與吉席者,各杖一百。聞其親尊長喪,匿不舉哀者,徒一年。喪製未終,釋服從吉,杖一百。大功以下尊長,各遞減二等,卑幼各減一等。”

  禁居父母喪求仕製

  《漢書·揚雄傳》注引應劭曰:“漢律以不為親行三年服者不得選舉。”唐律中規定:在居父母喪二十七月喪製中,二十五月正喪內求仕者,比照“釋服從吉”罪處徒刑三年,二十五月外,二十七月內求仕者,處徒刑一年,以後各代均沿襲此禁令,處罰形式各有不同。

  孝子喪期忌梳洗

  服喪期間,孝男孝女要在一個月(有的在百日內)內忌洗麵、梳頭、理發、剃須等。其禁忌說法有:一說發須受之父母,故不在父母已故時棄之,以避棄親之虞來表示孝心。又說,不梳洗是為了改變其形貌,使亡靈無法辨認,便可避免凶事殃及自身。民間又將其解釋為以此禁忌來作為報答父母養育之恩,還有說法是長子若不留胡須,家中還會有小孩死去。

  禮儀與法則·禮的由來

  據《禮記·禮運》雲:禮最初是從飲食行為方麵發展而來的。起初,人們把黍米用水淘洗後,放在燒石上燒熟,把豚肉分開放在石上燒熟,在地上鑿個坑當做酒樽,用手捧著當酒杯來用,以此喝酒。用土做鼓槌,敲打用土做的鼓,好像可以按這種方式來敬鬼神。到了人死的時候,活著的人就登上屋頂,對著天空大聲喊叫說“啊一,某某人,你回來!”可是,死是不能複生的,人們就用生米作為“飯含”之禮,並且在下葬的時候包裹一些已經熟了的好吃的,不讓死者挨餓。所以招魂是望著天空,而埋葬則是隱藏屍體於地下。身體埋在地下,靈魂卻在天上。北方屬陰,所以死人的頭朝北;南方屬陽,所以活著的人以南為尊,這都是從最初的時候傳下來的。由《禮記》的這段記載我們可以看出,禮是吃出來的,並且在人死了以後要給死者口中含一些飯食,說明禮是自始至終都以“食”為中心。所以要給死者“尚饗”,讓他來品來嚐。古禮中,人們用生米作為“飯含”,陝北至今仍保留著這一習俗,即在上墳所用的澆奠中總要泡著一些生米,就是這一習俗的沿襲。

  禮製法則

  《禮記·禮運》中雲:聖人製禮的法則,必以天地作為根據,陰陽為大端,四時為總綱,太陽和群星為準則,月亮為限度,鬼神為伴侶,五行為主體,禮義為工具,人情為治理對象,四靈為家畜。以天地為根據,所以包羅萬物。以陰陽為大端,所以兩方的情形都可以看見。以四時為總綱,所以可勸勉人們做事,以太陽和九星為準則,所以事情有條有理。以月亮為限度,所以做事應有界限。以鬼神為伴侶,所以循守職事。以五行為主體,所以事情可以終而複始。以禮義為工具,所以做事就有效果。以人情為治理對象,所以把人作為主要對象。以四靈為家畜,所以飲食有所由來。

  禮儀

  《禮記·少儀》中雲:婦人為祖姑之屍而坐時,不用手拜,而用肅拜。在喪事中作為喪主時,不用手拜而要磕頭。

  婦人在虞祭和卒哭之後,首改用葛,腰帶仍為麻帶,不坐。

  祭祀中取俎升堂,進俎於席前時,因俎有足,所以人們都不坐。

  凡是祭祀,在室中或堂上都不脫鞋,宴飲之時就可以脫了。

  沒有新的穀物進獻於寢廟,就不能吃這些新的穀物。

  賓客交際,以容貌恭謹為主。祭祀神靈以心情崇奉為主。料理喪事,以哀痛為主。

  名分

  《禮記·大傳》中雲:同姓的人都要追從他們的宗主,合聚成一個族屬。異姓的人就靠“名分”,並且依“名分”來訂立人和人互相間的關係。名分明確了,男女之間就可以分辨區別了。一個嫁過來的女子,她的丈夫屬於“父親”那個輩分的,那麽,她就應屬“母親”那個輩分。她的丈夫屬於“兒子”那個輩分的,那她應屬於“媳婦”那個輩分。如果把弟媳叫做“媳婦”,那麽嫂子也可以叫做“母親”了。名分是人倫關係中重要的事,難道可以不慎重嗎?同一高祖的族人有喪隻穿緦麻之服,這是喪服中關係最疏遠的一級了。而五世同祖的人有喪隻需袒免,這是減殺同姓之間的名分關係。六世同祖的人,可以說親戚關係已經沒有了。這些族人從他們的上幾代開始分支,後代的親情已經窮盡了,大概可以互相通婚了。既是同姓之人,又在同一宗廟聚合吃飯,沒有區別與不同。所以,即使過了一百代,隻要是同姓就不可以通婚,周代的製度就是這樣規定的。

  喪與喪服

  《禮記·表記》中雲:孔子說,祭禮要盡力表達敬意,雖飲酒旅酬,但不以歡樂為目的。

  《禮記·大傳》中雲:表示親疏的喪服製度有六種:一是血緣的親疏關係;二是地位的尊卑關係;三是異姓女子的名分關係;四是同姓女子的出入關係;五是未行冠笄之禮的人;六是從服。從服也有六種:一是親屬關係從服;二是非親屬關係從服;三是從服變為無服;四是本沒有服而成為有服;五是從重服變為輕服;六是從輕服轉為重服。

  從人們天然的親情開始,依循親疏關係,逐漸往上推及。據理所作的推斷開始,依循著祖先的關係,可達到最遠的祖先,親情也越往上就越薄。據理所作的推斷開始,依循著與祖先的關係,順次往下推移,到了父親一代,親情也越往下越重。一輕一重,宗法義理就是這樣。

  《禮記·大傳》中所雲:庶子不祭祖,為的是宗法顯明,庶子不為長子服斬衰之服,是因為庶子不繼承祖禰的緣故。以庶子為祖的,繼承庶子的則為大宗,繼承庶子子輩的則為小宗。有百世不遷入大宗之廟的,也有五世就遷入大宗之廟的。百世不遷入的,是庶子的後代,以庶子的嫡子為宗的,百世不遷入。以繼承高祖者為宗的,五世就要遷入大宗。尊崇祖先所以要敬循宗法。敬循宗法是尊崇祖先的義理。有有小宗而沒有大宗,有有大宗卻沒有小宗的,還有沒有宗也沒有人以他為宗的。

  依宗法而言,《禮記·大傳》中雲:親其所親以尊崇始祖,尊崇始祖,所以敬循宗法,敬循宗法所以團結同族之人,同族之人團結,所以宗廟祭祀莊嚴,宗廟莊嚴,所以重視自己的國土,重視國土所以愛護百姓,愛護百姓所以刑罰得當,刑罰得當,所以庶民安居樂業,庶民安居,所以資財充裕,資財充裕,所以各種願望都能實現,願望都能實現,所以禮俗就成為法式規範,禮法成,然後人安樂。詩雲:文王能發揚光大並繼承先人事業,所以人們喜歡他。《詩經》又說:“不顯不承,無□於人斯。”

  盡孝是做兒女的義務。盡孝又有兩層意思。其一,活著的時候盡侍奉義務,也是盡孝。二是死了以後為其披麻戴孝,同樣也是盡孝。但兒子是否為離婚後死去的母親戴孝?據《禮記·檀弓上》中雲:子上的母親在離婚後死了,子上沒有戴孝。門人向子思發問道:“以前老師的父親不是為離婚的母親戴孝了嗎?”子思說:“是的。”“老師不讓孔白戴孝,為什麽呢?”子思說:“以前我的父親沒有失禮。該隆重的就依隆重,該削減的,就要削減。她如果還是我的妻子,就是孔白的母親,不是我的妻子,就不是孔白的母親。”所以孔白不為已經離了婚的母親戴孝。這一禮製,是從子思開始的。

  依禮而言,孝子應該怎樣在喪期表示其哀呢?《孝經·喪親章第十八》中雲:“子曰:‘孝子之喪親也,哭不偯,禮無容,言不文;服美不安,聞樂不樂,食旨不甘。此哀木片之情也。三月而食,教民無以死傷生,毀不滅性,此聖人之政也。喪不過三年,示民有終也。為之棺槨衣食而舉之,陳其簠簋而哀戚之,擗踴哭泣哀以送之,卜其宅兆而安厝之,為之宗廟以鬼享之,春秋祭祀以時思之。生事愛敬,死事哀戚,生民之本盡矣,生死之義備矣,孝子之事親終矣。’”以孝為本,是人的義務和禮度,所以,《孝經·廣要道章第十二》中雲:“教民親愛莫善於孝,教民禮順莫善於悌,移風易俗莫善於樂,安上治民莫善於禮。禮者,敬而已矣,故敬其父則子悅,敬其兄則弟悅,敬其君則臣悅,敬一人而千萬人悅。所敬者寡而悅者眾,此之謂要道。”人所盡孝道正如《孝經·紀孝行章第十》中雲:“子曰:‘孝子之事親也,居則致其敬,養則致其樂,病則致其憂,喪則致其哀,祭則致其嚴。五者備矣,然後能事其親。事親者居上不驕,為下無亂,在醜不爭。居上而驕則亡,為下而亂則刑,在醜而爭則兵。三者不除,雖日用三牲之養,猶為不孝也。’”可見,盡孝須五備才能事親無誤,除去驕、亂、醜三者,才有一個好的孝道結果。世人正缺少此三、五之戒,故而常言孝而不孝,常言須孝而孝不致。

  五服

  五服是我國舊的喪葬禮製中喪服的五個等級,是以其直係、旁係的親疏關係為差等的。五服分為斬衰(三年)、齊衰(一年也有五月、三月的),大功(九月)、小功(五月)、緦麻(三月)。五服的記載最早出現在《禮記》中。《禮記·學記》中雲:“師無當於五服。”孔穎達注疏雲:“五服,斬衰也,齊衰也,大功也,小功也,緦麻也。”五服之稱即已確定。

  斬衰服。所謂斬,是指不緝邊,也就是不縫邊。衰通“縗”,是指粗麻布。斬衰就是用粗麻布製成的不縫邊的孝服。《左傳襄公十七年》雲:“齊晏桓子卒,晏嬰粗縗斬。”不緝邊的目的是為了使斷處外露,以示無飾,故名斬衰。斬衰是五服中最重的一服。凡是兒子和沒有出嫁的女兒為父母服孝,承重孫為祖父母服孝,媳婦為公婆、妻子為丈夫服孝,均服此孝。服此孝還要腰束寬麻帶,粗苴絰,頭綰喪髻,稱髽衰。此即《禮記·喪服》中所說的“斬衰括發以麻”。哭喪時還要手持哭喪棒,其意為哀甚而不食,致行走無力,須用杖來扶持。此服居喪期為三年,但依古禮,實際是二十七個月。《禮記·三年問》:“創钜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遲……孔子曰‘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達喪也’。”這一說法是三年期的根由,也是普天之下通用的禮製。

  齊衰服,是僅次於斬衰的服製。喪服也是用粗麻布做成的,但緝邊。齊,緝也。因其服緝下邊,故名齊衰。服孝期分為幾種:父已去世,子為慈母、繼母服齊衰三年;為祖父母、伯叔父母、庶母、妻;已嫁女為父母服孝的,服一年此服,服期不持杖,稱為不杖期;為曾祖父母服齊衰服,服期為五個月,為高祖父母服齊衰三個月。凡服齊衰五月和三月的都不持杖,此外,已嫁女子為父母服孝亦不持杖。

  大功服,孝服較齊衰服較細,較小功服略粗,故名大功。大功是九個月的服期,凡本宗中堂兄弟,未嫁的堂姊妹,已嫁的姑母、姊妹、侄女、眾孫、眾子媳、侄婦等喪事中,都服大功。此外,已婚女子為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侄、未婚姑母、姊妹、侄女等,也服大功服。

  小功服,小功服用較細的熟麻布製成,質地較大功細。《儀禮·喪服》:“小功者,兄弟之服也。”小功服是五個月的服期。凡是本宗為祖父母、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父母、未嫁祖姑、堂姑、已嫁堂姊妹、兄弟妻、從堂兄弟及未嫁從堂姊妹服孝,均服此服。另外,為外祖父母、母舅、母姨亦服小功之服。

  緦麻,緦麻服是用熟麻做成,也就是疏織細麻布。《儀禮·喪服》:“緦麻三月者。”鄭玄注:“謂之緦者,治其縷細如絲也。”緦麻服是三月的服孝期,凡疏遠的親屬、親戚,如高祖父母、族曾祖父母、族伯叔父母、舅父母、嶽父母、表兄弟、婿、外甥、外孫、族兄弟及未嫁族姊妹之喪事中,均服此服。

  另有袒免服,是古代喪服中的一種,即露出左臂曰袒,去冠括發曰免。《左傳·哀公十四年》:“孟懿子卒,成人奔喪,弗納,袒免哭於衢。”屬於袒免喪禮的是五服以外的遠親。如高祖的兄弟、曾祖從父兄弟、祖再從兄弟、本身四從兄弟等。這些遠親無喪服製,唯袒衣免冠,以示哀悼。

  承重是指接續喪祭與宗廟的責任。《禮記·喪服》:“適(嫡)孫。”唐賈公彥疏:“此謂嫡子死,其適(嫡)承重者,祖之期也。”封建宗法製度規定:長房長孫如父先死,於祖父喪亡時,稱為承重孫,如祖父及父均先死,於曾祖父母喪亡時,稱承重曾孫。凡承重者,皆服斬衰,服喪三年。

  
更多

編輯推薦

1中國股民、基民常備手冊
2拿起來就放不下的60...
3青少年不可不知的10...
4章澤
5周秦漢唐文明簡本
6從日記到作文
7西安古鎮
8共產國際和中國革命的關係
9曆史上最具影響力的倫...
10西安文物考古研究(下)
看過本書的人還看過
  • 西安文物考古研究上)

    作者:西安文物保護考古所  

    科普教育 【已完結】

    本書共收入論文41篇,分7個欄目,即考古學探索、文物研究、古史探微、遺址調查報告、地方史研究、文物保護修複技術、文物管理工作。

  • 浙江抗戰損失初步研究

    作者:袁成毅  

    科普教育 【已完結】

    Preface Scholars could wish that American students and the public at large were more familiar...

  • 中國古代皇家禮儀

    作者:孫福喜  

    科普教育 【已完結】

    本書內容包括尊君肅臣話朝儀;演軍用兵禮儀;尊長敬老禮儀;尊崇備至的皇親國戚禮儀;任官禮儀;交聘禮儀等十個部分。

  • 中國古代喪葬習俗

    作者:周蘇平  

    科普教育 【已完結】

    該書勾勒了古代喪葬習俗的主要內容,包括繁縟的喪儀、喪服與守孝、追悼亡靈的祭祀、等級鮮明的墓葬製度、形形色色的安葬方式等九部分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