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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不事二夫

“貞”、“節”二字泛指女性操守,但嚴格地說,內涵卻不完全相同。貞,主要指女子不失身,是針對婦女閨閣生活和與丈夫共同生活而言;節,主要指女子不改嫁,是對婦女與丈夫共同生活時及丈夫死後的要求。對於“貞”的規範,如果不把它推向病態和悖異人性的極致的話,其中確實包含了親和家庭、淳化世風的合理因素,而“節”則完全是一種排斥自然法則,否定生命存在的“緊箍咒”了。

“守節”觀念從產生到強化有一個長期發展的過程。雖然先秦已有了“一與之齊,終身不改,故夫死不嫁”(《禮記·郊特牲》)的規範,但實際生活中並沒有形成婦女守節的禮俗。《毛詩序·凱風》說:“衛之淫風流行,雖有七子之母,尤不能安其室。”《鄭箋》雲:“不安其室,欲去嫁也。”可見當時婦女再嫁並不受限製。《禮記·檀弓上》又載:“子思之母死於衛。”孔穎達疏證出這簡短的幾個字後麵存在的史實:“子思,孔子孫,伯魚之子。伯魚卒,其妻嫁於衛。”孔子家門子媳尚可改嫁,時風可以想見。

秦漢以後,官方鼓勵女子守節,許多婦女也自覺地循規蹈矩,爭取得到政府的褒獎和社會輿論的推尊。但是從總體上看,再嫁的遠比守節的多。特別是漢唐兩代,恢宏壯闊的事業、風雲際會的生活產生了發揚高蹈的氣質和高朗健全的情操,一些扼製生命存在的禮俗得到了潛移默化的改造。對於是否守節,連官方也眼開眼閉,甚至網開一麵,顯出開明通達的姿態。因而上自皇親國戚,下至庶士黎元,實際上都擁有再醮改嫁的權利。且看漢室皇家:漢景帝的王皇後本已嫁給金王孫,並且已生過女兒,後才被母親納奉當時尚為太子的景帝。王皇後的母親本身也是再嫁之人。武帝的姑母館陶公主在丈夫死後寡居多年,五十歲時看上賣珠小兒董偃,武帝非但不怪罪,還接見董偃,稱為“主人翁”,承認這位新姑父的合法地位。光武帝劉秀,在姐姐湖陽公主新寡時便度其心意,主動幫她穿針引線,說媒於“威容德器,氣度非凡”的大司空宋弘。至於朱買臣之妻主動請求離婚改嫁,蔡琰三易其夫而成道德文章,則為千古文壇津津樂道。

唐代法令在離婚、改嫁問題上明確了一些一定程度保護婦女權益的條款。如《唐律》除了承襲曆代對婦女“三不去”的規定(即正為公婆服喪三年,娶時貧賤後來富貴,現在無家可歸),同時強調離婚時如屬男方出妻需有充分的理由,並給女方一定的錢物,否則妻族即可上訴。元和年間,戶部尚書李元素就曾因出妻不當而被停官。“若夫妻不相安諧,謂彼此情不相得”,在兩廂情願的前提下還可以離婚。這說明在夫妻關係上,唐代已注意到了兩性的情感基礎並給予了婦女婚姻上一定的主動權和自由度。對婦女改嫁官方態度更加開明。貞觀元年二月四日下詔雲:“孀居服紀已除,並須申以婚媾,令其好合。”因此再嫁在唐代被認為是合乎禮法的。唐代公主再嫁、三嫁之事甚多,僅以肅宗以前諸帝公主計,再嫁者凡二十三人:高祖女四人、太宗女六人、中宗女二人、睿宗女二人、玄宗女八人、肅宗女一人。三嫁者有四人,為高宗、中宗、玄宗、肅宗之女。皇帝家如此,大臣鴻儒亦視改嫁為常事了。房玄齡早年曾得重病,差一點送命,他親勸妻子盧氏趁年輕趕快改嫁。韓愈的女兒先適右拾遺李漢,離異後再嫁集賢校理樊宗懿。就連一向以講究禮法自尊自大的山東世族,也以改嫁為禮儀常範。如山東大姓盧氏,嫁給崔繪為妻,“繪早終,盧年少,諸兄欲嫁之。盧輒稱病固辭,盧亡姊之夫李思衝,神龍初為工部侍郎,又為續親,諸兄不之拒”(《舊唐書·列女傳》)。

強調婦女從一而終,矢誌守節,其實質是否定妻室具有與丈夫平等的地位,否定妻室的基本人格。唐代可稱道的正是在這一方麵的進步。在敦煌卷子中曾經發現過一份“□鄉百姓某專甲放妻書”,其文曰:“(夫婦)今已不和相(相和),是前世怨家,販(反)目生嫌……見此分離……夫與妻物名,具名書之,已歸。一別相隔之後,更選重官雙職之夫……解緣舍結,更莫相談。三年衣糧,便畜獻柔儀。伏願娘子千秋萬歲。”這是一份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男方所持的文書。從措語看,夫妻雙方離異是在具有一定平等權利的基礎上進行的。男方日後可以再娶新婦,但女方也同樣可以重選新婿。更值得注意的是,唐代還有不少妻方主動提出離異再適的。《大唐新語》卷三載,魏元忠的兒子娶滎陽鄭遠女為妻,元忠子為亂兵所害,鄭遠便“以此乃就元忠求離書。今日得離,明日改醮。”《舊唐書·列女傳》記載,李德武妻裴淑英為戶部尚書裴矩之女,婚後一年,德武坐罪徙嶺南,“矩時為黃門侍郎,奏請德武離婚。”《雲溪友議》卷一記載,臨川儒生楊誌堅妻,“厭其盰藿不足,索書請離……詣公牒以求別適。”此事由顏真卿處理,他同情這位女子,判決同意離婚,並準予再適。這種在後世駭世驚俗之事,在當時卻是見多不怪的。

當然,唐代婦女生活的這片綠洲也時刻被長期積澱的傳統禮教觀念的陰影籠罩著。特別是自中唐後期始,傳統禮法卷土交綏,世紀末之風起於青萍。初盛之時公主瀆亂驕橫,皇帝裝聾作啞,聽任自然。到穆宗時,襄陽公主縱恣不檢,與士族子薛樞、薛渾等縱情,並“謁渾母行事姑之禮”,事泄便被“幽於禁中”(《舊唐書·李元本傳》)。到宣宗時,永福公主偶爾生氣,“怒折匕筋”,宣宗便訓斥她:“此可為士人妻乎!”(《新唐書·公主傳》)完全是一副以禮齊家,訓導賢良的口吻。宣宗時還明確規定:“夫婦教化之端,其公主縣主有子而寡,不得再嫁。”(同上)白居易《婦人苦》所雲:“婦人一喪夫,終生守孤子。有如林中竹,忽被風吹折。一折不重生,枯身尤抱節。”正是對唐代後期要求婦女守節的不平與悲慨。

北宋時的新的社會生活使剛剛興起的守節之風打了個回旋,社會上下一如唐代初盛之時,不諱婦女改嫁。朱瑞熙先生在《宋代社會研究》中曾列舉許多事例說明這一現象,如宋祈為張景撰墓誌,直書其妻唐氏在張景死後“以歲之不易,久而去室”。鄒浩為姚癷孫妻臧氏撰墓誌,也直書臧氏“嚐嫁而孀居”,後來才歸姚家。北宋初宰相薛居正的兒媳柴氏,早寡無子,柴氏打算盡攜財貨改適張齊賢,另一官員向敏中也曾向柴氏求婚。一代名臣範仲淹幼年喪父,其母謝氏改嫁淄州長山縣朱氏,他亦隨之改名朱說。範仲淹入仕後,奏請朝廷恢複本姓,又在蘇州創設義莊,在所製定的《義莊規矩》中規定婦女再嫁可得二十貫作嫁資,僅比婦女初嫁少十貫。由此可見,當時士大夫們並沒有什麽婦女必須“守節”的觀念。

這種不諱改嫁的風俗在北宋有宗婦的示範和法律的支撐。《宋史·禮樂誌》記治平、熙寧都有詔許宗女、宗婦再嫁。《續資治通鑒長編》也載元符二年八月丁酉詔宗女夫亡服闋,歸宮,改嫁者聽。宋神宗時立法允許婦女在丈夫出外,長期不知消息的情況下,可向官府申請改嫁。朝廷還立法,在婦女居夫喪或父母喪而貧乏不能謀生時,允許在一百天後自行嫁娶。同時,法律還允許寡婦招進後夫,俗稱“接腳夫”。這些都可以說是對婦女生活“施仁政”了。

但是,大約從宋仁宗時開始,婦女寡居守節的要求已經在一些政治家和理學家中醞釀倡導。司馬光專門搜集古代婦女許多守節的佳話,宣揚婦女“適人之道,一與之醮,終身不改”,“無再適男子之義”(《家範》卷七《夫》)。程頤竭力反對寡婦再嫁,慨然宣揚孤孀“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還公開勸誡男子不要娶孀婦為妻,“若取失節者以配身,是已失節也”(《近思錄》)。程頤的理論經過其他心氣相通的理學家的一再宣傳,成為語錄式的經典,影響極為深遠。朱熹是最積極呼應、推行程頤主張的人,他反對丞相陳俊卿守寡的女兒改適,用的就是程頤“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的理論。

程、朱提倡婦女守節的唱和雖然沒有能改變多少改嫁習俗,甚至程頤自己在實際生活中也並未實踐自己的說教,還親自將其喪夫的甥女改嫁,但當理學思想逐漸在社會占統治地位後,“一女不事二夫”就成為束縛婦女的重要思想武器了。從明清直至近代,禮教之河被浚深拓寬,不僅夫死守節成為婦女應盡的義務,而且婦女“被出”之後,不得改嫁。離婚為輿論所譴責,再嫁被視為奇恥,那些有點身份的母親對於女兒的拳拳之心,都化在“忠臣不事兩國,烈女不更二夫”(《女範捷錄》)的教誨之中了。

讓我們來看一看明代的曆史吧!這是一個人欲橫流的時代,卻又是最強調“節烈”的時代。統治階級通過實行表彰“節烈”的製度對婦女加以刺激和誘惑。《大明會典》載洪武元年令:民間寡婦三十以前夫亡守製,五十以後不改節者,旌表門閭,免除本家差役。清人修明史時,發現當時“著於實錄及郡邑誌”的節烈婦女“不下萬餘人”,掇其尤者還有三百多人。其中一些是由於夫歿誓死不嫁而受表彰的:

九江人歐陽氏,嫁彭澤縣王佳為妻,對婆婆非常孝敬。夫亡時歐陽氏年方十八,後撫養遺腹子,紡織為生。父母勸其改嫁,歐陽氏不從,為明心誌,她用針在額上刺成“誓死守節”四字,複以墨涅入,墨跡深入膚裏,鄉裏人稱為“黑頭節婦”。對於寡婦來說,兒子和婆婆都是心靈的寄托,青春和生命可以在撫子侍婆中全部奉獻。一旦夫亡無子,婆婆又不足以依靠,那隻有死路一條了。餘杭人李氏,少適吳江。二十歲那年,吳江與公公同年病逝,尚無子嗣,家中非常貧困。李氏靠辛勤紡織供養婆婆,仍難以溫飽。地方上有個姓黃的想媒娶李氏,重金賄賂夫家親戚出麵,以利勸誘她的婆婆,李氏不肯答應。這個親戚暗地裏又買通李氏父家,謊稱其母突發疾病,抬轎接她回去探望,李氏聞之,慌忙上轎,下轎進門才恍然大悟:這是一個騙局!果然不一會兒婆婆也來了,眾人歡天喜地,布置儀式,欲速成大禮,將生米煮成熟飯。李氏見狀,自知難逃厄運,便假裝說:“我之所以不肯改嫁,還不是擔憂婆婆老而無依嗎?既然現在婆婆應允了,我還有什麽不願意的呢?隻是自從丈夫死後,我一直沒有解帶寬衣過,現在想先洗沐一下。”又問婆婆:“聘財給了多少?”婆婆如數告知。李氏囑咐:“您帶著聘金先走吧,婆婆在前,我更從他夫多不好意思呀!”眾人聽了覺得入情入理,都很高興,敦促婆婆先回,再為李氏準備湯浴。後發現李氏閉門,久久不出,疑竇突生,奪門而入,李氏已以身守節,自縊而亡了。

在受表彰的明代節婦中,有的還是許嫁而未正式成婚的少女。如慈谿人王氏,少時嫁給陳佳,丈夫病篤,無以救之,其父母便讓王氏過門以給垂危之人一些安慰,但奉湯侍藥沒幾天,陳即亡故。王氏雖年方十七,卻矢誌不嫁。偏偏婆婆是個心眼多而刁狠的人,就是不認這筆賬,口口聲稱:“未成婚禮而守節,實在無名。”王氏答道:“既入陳氏門,又服侍過丈夫,何謂無名?”婆婆複讓兩個女兒勸說,王氏緘默不言,截發毀容,以示心誠。婆婆無法,便強行趕出,窘辱萬狀,王氏仍堅持不離陳氏之門。從此兩個小姑對王氏如待婢奴,百般欺淩。婆婆稍不順心就鞭撻棒捶。陳氏非但沒有怨言,反而自我安慰:“不逼嫁,為婢也心甘。”她每天夜裏睡在小姑床下,很快染上風濕性痼疾,她更暗自慶幸:“這樣一來,便可免逼嫁之虞了!”

在《明史·列女傳》中或稱節婦,或稱烈婦,其區別在於前者止於終身不嫁,後者敢於赴死殉節。以“禮”衡量,烈婦當然高於節婦,因而明代婦女紛紛爭當烈婦。如桐城王氏為高文學妻,文學不幸早夭,王氏悲傷不已。她父親前來吊唁,見狀便囑女兒:“不要過分悲哀,你可擇三等而行。”王氏強忍痛哭,屏息聽訓,其父說道:“第一等,從夫於地下做烈婦;第二等,去欲以事公婆做節婦;第三等,苟活於人世。”聽罷王氏毫不猶豫,決意絕食殉夫,堅閉房門不出,七天就死了。更有甚者,有的遺腹子在孕的婦女竟也不顧一切,赴死以博“烈婦”之名。如惠道昌妻白氏,年十八時夫亡,欲以死殉。此時已妊娠六個月,眾人好言相勸:“何不稍等數月,生一子延夫嗣息呢?”白氏泣曰:“不是不念及良人無後,隻是心思追及亡夫,痛不欲生,實在不能延滯須臾啊!”於是絕食七日,結束了兩個寶貴生命。

封建統治把“烈”的行為奉為實踐禮教、躬行婦德的最高境界,吸引了婦女甘做奴婢獻身殉節,而在褒揚旌彰這些婦女的過程中,道義與愚昧結合,化度出一利近乎宗教式的信仰與癡迷,直至現代文明大幕開啟之初,這些執禮為尚的婦女,一旦丈夫亡逝,仍然趨奉竟進於此途。據一九一八年七月上海報載:陳烈女名宛珍,紹興縣人,三世居上海。年十七許嫁王遠甫之子菁士。菁士於本年三月二十三日病死,年十八歲。陳女聞夫死訊,即沐浴更衣,潛自仰藥。其家人覺察,倉皇施救,已無及。女泫然曰:“兒誌早決,生雖未獲見夫,歿或相從地下……”言訖遂死。死時距其未婚夫之死僅三時而已。事出才兩天,上海縣知縣即向陳家送上一塊“貞烈可風”的匾額,並呈文請江蘇省長“按例褒揚”。一個豆蔻年華、煙花春景的少女,從未享受過愛的權利,甚至從未見過未婚夫一麵,卻被封建禮教施加了“殉節”的道德責任。香魂一縷隨風散,一抔黃土新鬼鬧,何其哀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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