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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社會風氣

  社會風氣是指整體或局部社會在一個階段內所呈現的習尚、風貌,是一定社會中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行為模式、道德觀念以及時尚等要素的總和,如尊老愛幼、樂善好施、尊師重教等。自然,社會敗壞,政亂綱毀,風氣也隨之墮落,因此,古來賢人常常見此而哀歎“人心不古”,“世風日下”。吉安的社會風氣也是隨時代的推移而發生變化,一方水土養一方人,時代的變化雖然影響社會風氣,但根深蒂固的思想觀念和文化品質,是不容易改變的。吉安號稱文章節義並重、理學之邦,鄉風民俗一直受傳統思想熏陶,表現得雍雅大度,優美典雅。

  孝順。作為子女在成家之前自然是要孝順的,成家之後也一樣。所不同的,成家之後的子女開始分擔家庭生活的重擔,並要進而擴大家業,他們有對家庭財產的繼承權,而更主要的反映在人倫關係上方麵,有事長撫幼的義務。在吉安傳統社會的家庭中,父母的意誌是不可違抗的。這中間包括有實踐父母的意願,護理父母的身體,供俸父母的衣食,照料弟妹的成長,乃至父母百年之後的喪葬。民間曾廣泛流傳的托名張果老作的《勸孝歌》說:“父母不親誰是親,不重父母重何人?你若待他十足兩,代代兒孫還一斤。千兩黃金萬兩銀,有錢難買父母身。在堂父母百年稀,生時不孝死休悲。勿要靈山燒聖香,隻要堂前敬爺娘。蔬水承歡隨時奉,確保兒孫世代芳。”

  對男子來說,為了奉親通常是“父母在,不遠遊”。當然,也並非呆板地恪守這一準則,為了仕進或經商,短期的外出同樣是被允許的,父母的供養便由妻子承擔。父母百年之後,兒子應守孝三年,以示懷念。如若在此之前,尚未婚配,或者曾喪偶而未娶,則三年內不得婚姻。

  作為媳婦對公婆盡的孝道和兒子又不一樣。媳婦百事都得順從公婆,稍有忤逆,便認為是不孝,這種情況下,公婆往往強令兒子休妻。這在古禮中稱之為“七去”或“七出”。“七去”最初是作為倫理規範出現在《大戴禮記本命》中。這七項條件是:不順父母、無子、淫逸、妒嫉、惡疾、多言、盜竊,七項中有一項即可將媳婦趕出家門。這七項中,除淫逸、妒嫉、盜竊涉及個人品德外,其餘都往往成為對婦女的殘酷迫害。即便是多言一項,也並非全是缺陷,結果也為禮法所不容。宋元話本中有一篇《快嘴李翠蓮記》,其中就塑造了一位聰明靈巧而又心直口快的媳婦李翠蓮的形象,而最終也是被休棄,為社會所不容,隻好削發為尼,到青燈古佛旁去了此一生。其餘五項中最重的是“無子”。“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無子便會絕後,也就失去了婚姻的價值,這在以宗法血緣為中心的家庭模式中是不能容忍的。

  忠義。吉安號“文章節義並重”之鄉,自歐陽修以來,皆以忠義節氣為尚,形成一種風氣,兩宋因有“五忠一節”之稱,即指歐陽修、楊邦乂、胡銓、周必大、文天祥與楊萬裏,後學以先賢為榜樣,以至於家庭、家族教育也以忠義許身。文天祥出生於一個書香門第家庭,父母常以忠義教誨兒子。父親文儀,是一位鄉儒,人稱革齋先生,在住宅旁栽種許多篁竹,表達為人謙恭,清風君子,因曰“竹居”,也以此影響兒孫為人。文儀臨死時對文天祥說:“我死,你要盡心報國。”母親曾德慈,通文墨,知禮數,對文天祥以忠許國產生過重要影響,文天祥後來在詩中寫道:“母嚐教我忠,我不違母誌。”

  忠義是一種品質、氣度的表現,正因為如此,一千多年來,吉安民間以忠義為風尚,且形成一種鄉俗。

  貞節。貞節觀是封建社會婦女生活的桎梏,不少婦女因此而失去生活的本色。但它卻是一種社會風尚,時代要求,這種風尚影響到社會方方麵麵,尤其民間非常重視女子的貞操。明代對女性貞節表現給予獎勵,加上傳統思想的推波助瀾,即便士大夫家庭,也加入貞節觀行列。洪武元年,太祖曾下過一個詔令:民間寡婦,三十歲以前夫亡守製,五十以後不改節者,旌表門閭,除免本家差役。從明代開始,吉安各地建貞節牌坊風行,這種風氣蔓延至清代後期。這種社會風氣主要表現在家譜中專篇列“貞節”,以記載節婦姓名、事跡,村落中建造的牌坊或祠宇,表現突出的呈報縣、府,吉安府誌、各縣誌也設專篇記載,加上免除差役,四五百年中,節婦烈女難以計數。

  訟風。吉安曆史上,社會風尚中最突出的莫過於好訟,這與整個江西好訟風氣有關。《全唐詩》卷八七七載唐代民謠雲:“筠袁贛吉,腦後插筆。”是說這些地方的人好打官司。腦後插筆本來是古代史官的作派,隨時從腦後取筆記事,古代稱筆簪。吉安普通的百姓也喜歡把筆插在腦後,遇事隨時寫狀子,捍衛自己的利益。實際上這是外地人對江西人好訟的一種譏諷。江西的訟風,又以吉安為最盛。

  吉安好訟,與水土、人的性格有關。吉安人生性好鬥,爭山爭水爭田地爭竹木,有時為一些瑣碎的事爭吵甚至械鬥,一千多年來,此俗風變易不大。唐會昌二年(842),李遠作《送賀著作憑出宰永新序》稱:“今永新之為邑也,僻在江南西道,吾聞牛僧孺之言,與荊楚為鄰,其地有崇山疊嶂,平田沃野,又有寒泉清流以灌溉之。其君子好義而尚文,其小人力耕而喜鬥。”南唐李建勳《送王郎中之官吉水》雲:“南望廬陵郡,山連五嶺長。吾君憐遠俗,從事輟名郎。移戶多無土,春蠶不滿筐。惟應勞讚畫,溪峒況強梁。”《十國春秋》卷二十二《王崇文傳》載,王崇文為吉州刺史期間,“廬陵民尚氣喜訟,以先止為怯,號難治,崇文一以法治之,不少貸,訟為衰息。”

  紹興七年(1137)九月朝廷文告稱:“訪聞虔吉等州,專有家學教習詞訴,積久成風。”嘉定年間(1208-1224)新幹知縣黃幹向江西轉運司報告說:“大抵江西建訟成風,砍一墳木則以發訴,男女爭竟,則以強奸訴,指道旁病死之人為被殺,指夜半穿窬之人為強盜,如此之類,不一而足。”胡寅《斐然集》卷一四《李彌遜直寶文閣知吉州》中說:“廬陵之俗,喜爭而囂訟;賦稅所入,乃甲於江西。”

  成化四年(1468)七月,吉安知府許聰向朝廷報告吉安訟風之狀,《明憲宗實錄》卷五六載:“吉安地方雖廣而耕作之田甚少,生齒雖繁而財穀之利未殷,文人賢士固多而強宗豪右亦不少。或相互爭鬥,或彼此侵漁,囂訟大興,刁風益肆。近則報詞狀於司府,日有八九百;遠則致勘合於省台,發有三四千。往往連逮人眾,少不下數十,多或至百千。其間負固不服者,經年行提不出;恃頑變詐者,累發問理不結。”

  吉安好訟,與人繁地狹、故家世胄眾多有關。這一點明代就暴露無遺。成化二十三年(1487),吉安知府張銳上疏:“江西多大家,往往招納四方流移之人,結黨為非。如吉安一府,健訟尤甚,囚犯監禁,常累至千人。緣官少不能決斷,多致瘐死。今宜增設推官一員,專理詞訟,不得以他事差遣。”這是國內罕見,為應付健訟,專設推官一職來處理,可見訟風之烈。

  正德五年(1510),王守仁任廬陵知縣,得知吉安訟風甚陋,積弊太多,決心移風易俗,在淨居寺為廬陵士子開壇講學的同時,還向百姓提出革弊要求,與百姓約法,撰寫《告諭廬陵父老子弟》:“廬陵文獻之地,而以健訟稱,甚為吾民羞之……今與吾民約,自今非有迫於軀命、大不得已事,不得輒興詞。興詞但訴一事,不得牽連,不得過兩行,每行不得三十字。過是者不聽,故違者有罰。縣中父老謹厚知禮法者,其以吾言歸告子弟,務在息爭興讓。”王守仁的約法在當時產生了很大影響,訟風稍減。由於王守仁的個人魅力影響,吉安從其學者以千計,風氣得到改善。

  舊時傳言,紹興出師爺,吉安出訟師。吉安人好爭鬥、好告狀已經成為一個區域的個性特征,直至今日,此類陋習仍頑固流傳。

  §§第六章 民間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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