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體受了傷或留有殘疾,是件痛苦的事情。用傷殘的遺症起名,等於揭人的傷疤,這樣做是不道德的。如果以傷殘字起名,呼喚者與名字的主人都會產生不愉快的感覺。所以,應當禁用傷殘字起名。但是,用傷殘字取名的現象卻古今皆有。戰國著名軍事家孫臏原名孫賓,因受刑去掉了膝蓋骨(即臏骨,也寫作賓骨),後改名為孫臏。金朝有個人身上長滿瘍瘡,即取名牙吾塔(即女真語“瘍瘡”)。近代書畫家、篆刻家吳昌碩,由於晚年雙耳失聰,故自稱“大聾”。現代詩人、愛國誌士蘇鬱文,由於抨擊袁世凱的竊國行徑,慘遭迫害至雙目失明。他憤然自號“眇公”,以示對迫害者的控訴。以上都是用“傷殘”字命名的例子,但各自的情況及用意不盡相同。孫臏以“臏”為名,是為了銘記龐涓的罪行,並發憤以雪恥。這不是他人強加給他的,而是自己選定的,因而不存在不仁道的問題。金代的牙吾塔,以病殘為名,是不仁道的。吳昌碩晚年自稱“大聾”,這是一種“自稱”,不是“別號”,更不是名字,嚴格說來不算以“傷殘”字取名。蘇鬱文自號“眇公”,從情節上看與孫臏取名有些相似;但“眇公”是“別號”不是名字,號與名是有區別的。對以上情況應當這樣看:給未成年的人起名,忌用“傷殘”字,以免傷害主人的心靈;成年人自己起名,除有所寄托、另有深意者外,不宜用“傷殘”字詞,以免引起讀者的不快;給別人起綽號,更不應以生理缺陷為話柄,用“傷殘”字刺激主人。對身體傷殘者,應給予體貼和關懷,讓他們感受到社會的溫暖。忌用“傷殘”字起名,就是說在起名時也要發揚這種人道主義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