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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以法律確定國家與個人權界——保路運動百年回首

  ◎堅 白

  今年是辛亥革命一百周年。緬懷革命先烈,繼紹共和傳統,無疑將成為今年全球華人一個重要的紀念主題。然而,較之辛亥革命,百年前由清廷的鐵路國有化事件而引發的保路運動,對於今日步入改革深水區的中國社會,或許更具有啟示意義。

  關於近代中國鐵路建設,先摘抄一段徐中約《中國近代史》中的論述:

  在十九世紀七十、八十年代,中國人曾強烈地反對在華修築鐵路,而至甲午戰爭後,卻出現了修建鐵路的熱潮。一八九六年,清廷委任盛宣懷為一家新辦鐵路公司的總監,盛原本希望從政府與私人,也從外國貸款那裏來募集資金,但由於政府與私人無力出很多資金,從而使築路資金主要來自外國人。此後十年中,在外國資金的讚助下,許多鐵路興辦起來了,其中最著名的為京漢線(北京—漢口)與滬寧線(上海—南京)。——還需強調一點,這時的鐵路屬於合股官辦,外資擁有股份。

  進入二十世紀以後,由於合股官辦的種種弊端,加之擔憂在鐵路方麵主權喪失有可能導致的惡果,朝野上下越來越傾向於以民間集資的方式興建鐵路。一九〇三年四川總督錫良上奏,請求“自設川漢鐵路公司,以避利源而保主權”。一九〇五年,湖廣總督張之洞從美國公司手中收回廣州至漢口的粵漢鐵路的建路權,改由商辦;一九〇七年,川漢鐵路也在幾經所有權轉換之後,正式改由商辦。

  一九一一年,清廷預備立憲業已宣示五年,《欽定憲法大綱》製訂兩年,資政院成立一年,各省諮議局也已組建。資政院和諮議局作為民意機關,擁有監督國家和各省行政機關的權力。然而,一九一一年五月九日,清廷卻在沒有交付民意機關批準的情況下,發布諭令,定下了將原係商辦的鐵路幹線收歸國有的政策。

  從效率角度而言,清廷的鐵路國有化政策不可謂不具合理性。因為商辦鐵路不僅麵臨資金不足、管理不善等實際困難,而且缺乏統籌和協調,難免造成線路重複建設、難以銜接等嚴重問題。不妨再摘抄一段徐中約的論述:“在湖南,雖然對土地、稻米、財產及薪金都征收了新稅,但也僅籌集到五百萬兩,而建築開支卻是六千萬兩。廣東省僅湊集了所需的半數資金。四川士紳與官員也發現,很少有人出資購買鐵路公司股票。此外,由於公司監理侵吞了二百萬兩而使局勢更加混亂。”而鐵路國有化之後,可以通過向外國借債,大幅籌措建設資金;可以舉全國之力,統一調度,集中安排。十九世紀後期,許多發達國家都經曆過鐵路由商辦改為國有的發展階段,有先例可循。

  當然,要將鐵路收歸國有,必須從商辦鐵路公司手中贖回原屬於商辦公司股民的股票。清廷的措施是以國家股票,換取商民持有的商辦鐵路股票。首當其衝的是已經興辦六至八年的粵漢、川漢鐵路。對於鐵路國有化的後果,清廷認為:因為商辦鐵路勢將“民窮財盡,欲圖富強而轉滋貧弱。是以幹路歸國有命下之日,薄海百姓必無阻撓之虞”。正是出於這種樂觀的估計,五月九日,清廷正式將粵漢、川漢兩路收歸國有;五月二十日,盛宣懷與四國銀行團簽訂了一份四十年的粵漢、川漢鐵路借款協定,借款六百萬英鎊,年息五厘。

  然而,事與願違,由於清廷蓄意繞過民意機關審查批準的正當程序,任意漠視錯綜複雜的債權債務關係,故上諭一出,牽涉其中的粵、湘、鄂、川四省即群情大嘩,尤以四川商民的反應最為強烈。更何況,就在下詔將鐵路收歸國有的前一天,清廷實行責任內閣製,在十三名國務大臣中,滿洲貴族九人,漢人僅為四人,而在滿洲貴族中又有七人是皇族,史稱“皇族內閣”。由這樣一個“家天下”的內閣推行國有化,自然難以取信於民。何況,向外國銀行大舉借貸,也不免讓人擔心路權再度為外人所操縱。

  其實,商民的普遍立場並非反對國有化,而是要求“人民辦路用款,應照數撥還現銀”,不接受以股票換股票。換言之,“保路”本為手段,“索款”才是目標。當時有大臣洞悉其中利害,建議清廷:“請速頒定期還款之諭,風潮自息。”

  換了任何一個現代政府,此時都會訴諸危機公關,爭取民眾諒解,先安定人心,再徐圖對策。但清廷非但沒有任何類似於“定期還款之諭”這樣的補救之舉,反而將洶湧的輿情視為民眾“不知朝廷維持全國路政之深意”的狹隘無知。五月二十二日,清廷降旨,命令四川、湖南停止收租股,切斷了這兩省商辦鐵路的經濟來源。一石激起千層浪。

  一九一一年六月五日的《大公報》對清廷的鐵路國有化政策評論說:“天下唯權利二字最足起激烈競爭,故世界文明各國莫不訂有法律……非但個人不能侵害國家權利,即國家亦不能侵害個人權利。權利不均,競爭因之而起,競爭一起,禍亂隨之。此在專製時代猶不能以威力相迫壓,況立憲時代乎?今政府對待湘鄂人民爭路之舉不能不竊杞憂矣。”

  此時,粵、湘、鄂、川四省的鐵路投資者已經群情激憤,陸續組建“保路會”以捍衛自己的既得利益,並動員各省民意機關諮議局來爭取應有的權利,派代表前往北京向朝廷請願。六月十六日,四川谘議局議長蒲殿俊、副議長羅綸等人發起成立保路同誌會,得到四川總督王人文批準。就在第二天,六月十七日,清廷提出補償鐵路投資者,湘、鄂兩省全額償還;廣東償還百分之六十,剩下百分之四十以政府債券支付,政府在鐵路盈利十年後贖回債券;唯獨四川由於既成事實的侵吞與虧空,清廷僅發給可贖債券,年息六厘——事實上此時川漢鐵路尚有七百萬兩結餘,但清廷一分錢也不返還股東。結果湘、鄂、粵三省的風潮漸漸平息,但遭到不公平待遇的四川更加群情激憤。

  事實上,傳統帝製中國一向缺少個人權利的法律觀念,包括財產的私人所有權概念。以皇帝為代表的王朝才是私人財產的最終決定者,王朝動輒可以籍沒家產、超額征斂賦役、掠奪私人土地、製止私人貿易,等等。鐵路國有化事件發生之時,雖然名義上業已開啟立憲進程,但清廷並不具備“國家亦不能侵害個人權利”的現代觀念,也不具備重大政策需要經由民意機關同意的憲政意識。

  八月,清廷發出上諭,欽派原任川漢鐵路公司駐宜昌總理李稷勳擔任國家鐵路駐宜昌總理,責成接替王人文署理四川總督的趙爾豐懲辦爭路紳民。八月二十四日,成都“各學堂一律罷課,闔城一律罷市”,危機一觸即發。清廷從傳統王朝的思維定勢出發,下令趙爾豐“切實彈壓,毋任囂張”。

  九月一日,川漢鐵路股東會正式作出抗糧抗捐稅的決議。九月二日,清廷再度下令趙爾豐“切實彈壓”保路川民。九月四日,趙爾豐致電內閣明確表態,說川人不聽解散,唯有兵力剿辦。九月七日,趙爾豐誘捕保路運動領袖蒲殿俊和羅綸,並派兵射殺前往總督府請願的民眾,死傷無數,伏屍縱橫,血流遍地,趙爾豐竟下令三日不準收屍。當天晚上,同盟會員、哥老會首領秦載賡即在華陽誓師起義,冒著滂沱大雨向成都進軍。四川各地均隨之爆發武裝起義。事實證明,從四川保路運動到湖北武昌起義,僅是一步之遙。

  近年來有史家考證,卷入“保路運動”的部分商民,出發點隻是想讓國家為自己在商辦鐵路公司中的虧空埋單,其動機與人格均不足為訓。這類考證誠然有助於還原曆史本身的豐富性,但其實並未否定、而是恰恰佐證了當年《大公報》評論中的觀點:“天下唯權利二字最足起激烈競爭,故世界文明各國莫不訂有法律。”

  清廷處理鐵路國有化事件的一係列舉措,充分暴露了晚清新政的不可置信。“民無信不立”。以法律確定國家與個人權界,是建設現代國家的前提。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四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上述條款標誌著國家與個人權界在憲法層麵的根本確定,雖然,眾所周知,它們在實踐中尚待有效落實。

  “廉鍔非關上帝才,百年淬厲電光開。”值此保路運動、辛亥革命百年之際,中國改革也步入了“改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新階段。可以想象,在這一新的曆史階段,各種各樣的社會矛盾將會層出不窮,各種各樣的權利競爭也將此起彼伏。無論如何,我們都需要謹記當年清廷鐵路國有化事件的曆史教訓:“非但個人不能侵害國家權利,即國家亦不能侵害個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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