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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盤點

  ◎陳四益 文 黃永厚 圖

  盤點,《辭海》的解釋是指前任清點公家財物移交後任。現在的用途似乎更有擴大,且不管它。公家財物,可以是物質的,也可以是精神的,故而借用此詞,粗略“盤點”一下執政黨的風紀方麵我們有過些什麽“財物”。

  一

  盤點要有個範圍。月底,商店門口掛塊牌子,說是“月底盤存,停止營業”,那是盤點一月的存貨。年終盤點,自然就是一年的時限了。本文的盤點,時間隻限於一九七八——一九八二的五年間和一九九二——一九九七年的六年間。因為重要文獻已有《三中全會以來》和《十四大以來》編選,有案可稽;內容隻限黨的風紀,不及其他;取材隻擇黨中央的決定與指示。中央主要領導人的講話固然重要,許多論述也極精辟,但畢竟以個人名義,或人亦雲亡,或久不在位,雖非人走茶涼,究竟不能保證依然有效,故忍痛割舍。還有一些原則性的論述,如反對個人專斷、根絕派性、要講真話、正確對待不同意見、保證黨員權利不受侵犯、選舉要充分體現選舉人意誌、不準搞特權等黨內政治生活準則,由於沒有權威部門的權威性評估,很難盤點其實行效果,所以即便屬於黨的決定範圍,也礙難涉筆,隻能就事論事,擇其有硬性指標者盤點之。

  二

  一九八〇年七月三十日,中共中央發布了《關於堅持“少宣傳個人”的幾個問題的指示》。其中第一條說“從現在起,除非中央有專門決定,一律不得新建關於老一代革命家個人的紀念堂、紀念館、紀念亭、紀念碑等建築。正在建設的和雖已建成但尚可改造的,應盡可能改建為其他社會經濟文化福利設施。”“至於現尚在世的中央領導同誌的故鄉、母校和曾經活動的場所,一律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紀念布置,已有的布置一律撤銷,並須將撤銷情況向中央報告。”

  三十年過去,這一“指示”未聞撤銷,但對個人的宣傳有變本加厲之勢,新一代領導人的陵墓、碑石、紀念建築遠超前人,越來越宏偉,越來越壯觀了。

  三

  一九八一年五月七日,中共中央發布了《關於各級領導幹部要親自動手起草重要文件,不要一切由秘書代勞的指示》。“指示”稱這是進一步改善黨的領導製度的重要措施。中央規定“今後,領導者(指各級黨委的第一書記、分工負責某一方麵工作的書記、國家機關的部長、省長、市長,其他各部門、各單位類推)個人的重要講話、報告,一律要親自動手起草。領導機關的重要文件,一律由領導者(或指定一位負責同誌,或由若幹人合作,一人負主責)親自動手,親自指導、主持起草工作。所謂親自動手,主要是指領導者必須開動腦筋,提出文件的基本思想,包括主要的觀點、意見、辦法。”不但如此,指示還規定:“在自己主管的會議上的主要發言和會議結論,也都要自己準備。”指示還說,“領導幹部的講話、報告,作為精神產品,應是他們的大腦這個加工廠製作出來的”,“是一種不能假手別人的艱苦的創造性勞動。如果沒有這個過程,雖然寫出了文件或講了話,作了報告,但思想、觀點和語言都是別人的”。“這實際上是放棄了自己的領導責任”,“是腐朽的官僚主義惡習在我們黨的領導工作上的一種反映,是某些同誌革命意誌衰退、缺乏政治責任心、工作上失職或無能的一種表現。”

  這一指示發布至今,也已三十年了,每當看到聽到那些了無新意,全無個性,照抄照轉的文件、報告時,每當報告人照本宣科、甚至連句讀都讀不斷時,我總懷疑,他們是否知道中央曾經有過這樣一份“指示”。

  四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接受和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的通知》;一九九五年四月三十日又發布了《關於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禮品實行登記製度的規定》。

  前一個《通知》規定:“各級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包括離休、退休幹部和受黨政機關委托、聘任從事公務活動的人員),特別是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在公務活動包括禮儀慶典、新聞發布會和經濟活動中,不得以任何名義和變相形式接受禮金和有價證券。凡違背規定接受禮金和有價證券者,要堅決追究,根據數額多少和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索要或暗示對方贈送禮金和有價證券的,要從重處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懲處。”

  後一個《規定》要求:“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饋贈,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的禮品,必須登記上交。”

  這兩項規定,從此後的報道來看,似乎也形同虛設,追究未見“堅決”;處分未見“從重”。不然,每到節後,路邊小店“回收”貴重煙酒等禮品的生意怎會那樣火爆。現在的禮品煙酒,一條一瓶,都是上千上萬了。

  五

  一九九五年四月三十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規定》要求各黨政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的縣(處)級領導幹部必須申報的收入,包括一、工資;二、各類獎金、津貼、補貼及福利費;三、從事谘詢、講學、寫作、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四、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企業單位的負責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如果申報人不申報或者不如實申報收入的,由所在黨組織、行政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關責令其申報、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黨紀政紀處分。

  《規定》發布至今已經過去十五年了。不知怎的,報刊上的文章還在不斷討論實行領導幹部收入申報。是《規定》不曾實行?是實行流於形式?還是《規定》已經撤銷?未見解釋,隻好存而不論。

  六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中共中央發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試行)》,是到此時為止內容最為詳盡的一個文件了。《準則》開宗明義就說:“執政黨的黨風關係黨的生死存亡。”“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是新時期從嚴治黨、端正黨風的重要前提”。

  《準則》不僅規定了不準索要管理、服務對象的錢物;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務的禮物饋贈和宴請;不準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不準接受下屬單位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贈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憑證,還規定了不準個人經商、辦企業;不準在經濟實體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不準公費出國旅遊或者變相出國旅遊;不準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不準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友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省部級以上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在該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及管轄的業務範圍個人經商辦企業和在外商獨資企業任職;以及不準在國內公務活動中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不準違規配備、使用小汽車;不準擅自用公款配備、使用通信工具,等等。

  如果這些規定都得到了全麵、嚴格的實施,那麽,幾千億的公款吃喝,幾千億的公費旅遊,幾千億的公車費用,究竟從何而來?而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違反此規定的不知凡幾,也未聞怎樣加以限製。

  七

  盤點一通,發現“存貨”甚多,“銷售”不暢。“積壓”嚴重,“流通”受阻。

  去年“兩會”,有代表、委員提出議案,要求國家製定法規,杜絕所謂“公務用煙”。理由很簡單也很直白。因為吸煙隻是一種個人嗜好,國家沒有理由為公務人員的個人嗜好買單。一切從事公務活動的場所都是公共場所(包括賓館、餐廳、辦公室、會議廳、接待廳、交通工具等等),因而都是禁煙場所,不需要任何“公務用煙”。“公務用煙”這個名目根本不能成立。允許所謂“公務用煙”,就是濫用職權、侵耗國帑。此議案得到有關方麵的回複,道是國家已有許多相關規定,無需另行製定。從上麵簡略盤點來看,已有的規定並未得到認真執行。如果規定是規定,我行我素,那麽規定不過是掛在牆上的點綴,不訂也罷。如果已有的規定還是想認真貫徹,那麽,明確規定了的事項尚且礙難遵守,何況還沒有點明的“公務用煙”?怎麽可以用一個已有相關規定便一推了之!

  八

  自從一九八〇年陳雲提出“執政黨的黨風問題是有關黨的生死存亡的問題”,迄今已經三十年了。三十年來,黨風如何,值得盤點。一九八〇年,胡耀邦看到一份材料,說有一個省,一至九月份請客送禮就花了一千五百萬,他說,如果別的省都這樣,全國就得三四個億。有些單位隨便可以吃夜餐,每人三角錢,兩千萬人吃一百天,就是幾個億。他把這些都歸入揮霍國家和集體的財產,說——確實丟臉呀!他大概怎麽也想不到,三十年後僅公款吃喝早已超過那時千倍。那時,令老一輩憂心忡忡的黨風,以今視之,隻是風起於青蘋之末。

  或曰:那時國力有限嘛。但是,國力充裕就是為了供官員揮霍?

  黃永厚先生希望埋葬這種無視黨的政策與紀律的現象,畫了一座政策健忘症者墓。這恐怕是一切厭惡惡劣風氣者共同的良好願望。一個執政黨,如果曆三十年都不能管好自己的黨員,尤其是黨員領導幹部,那麽,恐怕執政黨的黨風真的已經關係到黨的生死存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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