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閱讀頁

二 殺生食肉報應與食素放生習俗

殺生食肉報應是佛教傳入以後才產生的,我國古代原來並無此說。趙翼《陔餘叢考》卷二二《犬》條引《月令》:“孟春勿殺孩蟲、胎夭飛鳥。”《說文》:“未生曰胎,初生曰夭也。”《呂氏春秋》則說:“無殺孩蟲胎犬飛鳥。”《論語·述而》雲:“子釣而不網,弋不射宿。”《孟子·梁惠王章句上》雲:“數罟不入洿池,魚鱉不可勝食也;斧斤以時入山林,林木不可勝用也。”都是說人們在捕食時,應愛惜初生方長之物,以使自然之賜源源不絕。

古人不但不戒殺生食肉,而且以食肉為貴。所謂“肉食者謀之”、“肉食者無墨”,是說富貴者才有肉食。《孟子·梁惠王章句上》雲:“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雞豚狗彘之畜,無失其時,七十者可以食肉矣。”是說經營得好,老了才能吃到肉。可見當時肉食的珍貴難得。到漢代,人們仍認為:“眾萬二千物皆生中和地中,滋生長大……菜茹眾物,當入口者,皆令民食之……複以六畜不任用者使得食之,肥美甘脆之屬皆使食。”(《太平經》)

佛教東來後,列“殺生”為“十惡”之首,其說行於民間,遂在愛惜初生方長的觀念上發展,形成了殺生食肉報應的觀念。陶弘景《周氏冥通記》卷四記載:“乙未年六月十三日,範帥告勿食肉事。”“乙未年六月十五日,範帥遣人來重責食肉事。”《太平廣記》卷一三一引《搜神記》:晉元帝時,吳郡海鹽縣北鄉亭裏土人陳甲,因射殺一條長六七丈的大蛇,被蛇魂報複而死。又說劉宋元嘉年間(424-453)廣州有三個人因煮食蛇卵而暴死。可知至晚在東晉南北朝,民間已接受了佛教戒殺生食肉之說。到唐宋,此論泛濫於世,達到登峰造極的程度。

一曰殺人有報。凡與人爭鬥不勝,複以計殺之;謀財害命,因淫殺人;不問情由,濫殺平民、“海盜”,以莫須有的罪名陷害他人至死;因妒殺妾,杖殺婢仆;醫技庸劣,使病人喪生,總之,凡致人死命者,均遭報應,一般是以命相抵。《夷堅誌》支庚卷七記載:南宋初年某人,枉殺吏人盛珪而幸免於陽罰,一天晚上在屋裏自己跳浪不已,好像與人格鬥,呻吟很苦,而且久不絕聲。他母親和妻子感到很奇怪,跑去探望,又無他人,以為是發酒瘋,將門鎖起就走了。直到半夜,呻吟聲才停息。次日入視,人已經死了,遍體青痕。當時都說,這是“冤鬼報仇”。

二曰殺禽獸有報。佛說:“凡能動者,皆佛子也。”所以,舉凡屠牛宰狗,殺豬烹羊,乃至於雞鴨魚鱉,鰍蛙螺蚌,蝦蟆蚯蚓,毒蛇魚卵,莫不罹報。真可謂萬物皆神靈,動輒遭報應。受報者,或報死,或報病,或報天災,或報屋宅鬧怪不已,或報來世轉生該物,或報為所殺同類擊斃。受報方式各異,很多與其所對待禽畜的方式相同。如以開水澆活雞以啖食者,受沸湯傾身之報,“跳擲呼叫,與雞正同。”有的以屠豬狗等為業,所殺的竟是自己父祖諸輩的化身,甚至把親生兒子當作獐子加以屠戮。《夷堅誌》支景卷五記載:宋代台州近城有個屠戶童七,累世以殺豬為業,每年所殺不啻千數。淳熙元年(1174)除夕,家人夢見已亡祖考全部匯集,訴說道:“因小七不改故業,我輩皆已十餘次做豬,死於其手。今圈中所蓄,全是我輩。不過償還冤債已經夠了,切勿再加殺害。”天亮後跑去看,眾豬頭全部變成人,有的像祖,有的像父,有的像叔伯,有的像姑姐妹,而下體還是豬。都悲酸流淚,七嘴八舌地向前來看望的後輩們訴說,內容與昨晚夢中所告相同。童七等大驚失色,立即把全部存豬舍入佛寺,而且飯僧懺佛,痛自洗悔,改貨綿紗布帛以自給。同書支庚卷二又載:平江屠戶賈循,以賣獐為業,凡二十餘年,贏利豐厚。一晚大醉,把一個十歲的親生兒子認作是獐,束縛於桉。妻子跑來搶救,賈循揚刀威脅,不敢向前,眼睜睜看著丈夫像宰獐一樣將兒子肢解剖剝。當時人都說這是“多殺招報,冥理章章”。真是駭人聽聞。

殺生罹報,食肉者也不能幸免。凡食豬狗牛羊,雞鴨魚鱉等,報應同殺生幾乎一樣。《夷堅誌》支甲卷九和支丁卷八記載:從四妻袁氏,好事口腹,膾鯉蒸鱉,朝暮烹食,後來報難產死,死後到陰間還要受各種酷刑,受無量之苦。某官狄氏得到一隻巨大的蟹,五個兒子高興地烹飪分食,相繼病死,狄與妻未吃,獨得存活。

虐待畜生也同樣受罰。《夷堅誌》支甲卷二和三誌壬卷八記載:河府茶河縣上源村杜涇郎中,買了一頭驢,日夕乘騎,而且喜歡醉後驟騁無度,稍慢則執鞭痛毆之。某天晚上,杜抽之愈酷,最後被驢蹶墜、踢咬,P股、大腿肉差不多給啃光。鉛山縣吏祝六,喜歡將活鴨用帶子綁住兩翼,然後取爐灰雜鹽,撲入鴨兩眼,放在地上,欣賞鴨子腳高腳低、如癡如舞的傻狀。等鴨子完全瞎了,才殺掉。每次往親朋家飲酒,他都要弄一個鴨子來,如此表演一番,自以為能,搞了十來年。晚來得病,先瞎,繼而腳軟,行走宛如鴨舞,也被折磨了十來年才死。

殺生食肉輒受譴遭報,一旦放下屠刀,棄葷食素,便可立地成佛,獲得善果。據《夷堅誌》記載:臨江軍新喻縣張氏,以殺豬為業,後經僧侶導以因果報應之理,遂改做其他買賣。張氏素無子,因此得了個聰明兒子,讀書登第獲大官。若不但戒殺生食肉,而且能放生事佛,善果更大。有預章百姓熊慎,改打魚為鬻薪,在他極端窮困之時,撿得黃金數斤,一舉暴富。唐代韋丹,就因為放了一隻大黿,高中五經博士,仕途坦蕩,官至禦史大夫。吉州隆慶長老了達曾救活五隻新鼠,得淨笠衣及茶一角之報。報償好像輕了些,但所至之處不需蓄貓,鼠絕不為害。簡直是佛法無邊,不但可使人升官發財,連害人之物也可變為大有靈了。如能平一冤獄,活人一命,更是勝造七級浮屠,善果無限。曾賣國降金的張邦昌死後,其族弟居會稽,府官逮捕其家良賤六十餘口置於獄,以為必死,祈求姚時可偷偷買來毒藥十數服,準備一旦誅命下達,即服毒引決。姚時可全力勸阻,而且上奏呈情,得宋高宗下諭赦免。事後,這個已被算命先生斷定要絕香火的姚時可,竟連生八子,而且個個聰明了得,次第登科。當時說是“陰德之報”。如果不能得官得財,得子得第,佛祖也可讓你無疾坐化,異香遍體,或在你的便桶上長出一朵金蓮什麽的,聳動視聽,揚名一時。朱國楨《湧幢小品》卷二八記載:德清金氏女,嫁胡城馬軍巷張生,食素僅十年。萬曆四十四年(1616)六月十三日卒,時年四十九歲,死前一日撒了一泡尿在桶裏,放在另一間房子。喪事辦完,已時過半月,來清理尿桶時,發現桶蓋被頂起寸餘,長出青蓮花一枝,花中有數蕊,此後幾天繼續發育分蘖,共長出蓮花十二朵,葉子呈茄色,每一朵花中都有金粟四五粒。每天觀者如堵。作者說:“佛家驚動人如此,人惡得不信而奉且趨之邪。”不過四十九而亡,似乎早了點。

既然佛開了口,說隻要棄葷食素,放生事佛,即可立地成佛,獲得善果,而且又有那麽些人,就因為吃了幾年素,放了一倉魚什麽的,就可以得財的得財,得官的得官,使那些被饑寒疾病折磨怕了的人,富了還想更富的人,哪個不眼紅,哪個不心動!由此,你效我法,代代承襲。於是乎——

食素戒殺生之俗產生了。貧苦百姓本來一年到頭難得見幾回葷腥,這下隻要初一、十五給老佛焚上幾炷香,點明食素奉佛的心誌就行了,毫無為難之處。北宋末年方臘起義,“吃菜事魔”,就是以“不茹葷腥”來聯絡苦難弟兄的。方勺《泊宅編·青溪寇軌》說他們:“原其平時不飲酒肉,甘枯槁,趨靜默,若有誌於為善者。”為難的倒是那些家饒於財,穀陳而帛腐的富有者們。但為了更富有,更長命,子孫後代更興旺,富貴不輟,也隻好強忍口腹之欲了。而且,果真就有不少“平生不茹葷腥,居之甚安”者。連富有四海的皇帝老子,有不少也勒緊褲帶堅持素食。像前麵提到的梁武帝、後陳武帝、唐懿宗、元仁宗等,都謹奉佛戒,不食魚肉。當然,如果實在打熬不住,想吃肉而又要保持素食之名,能言善辯的士大夫們也是很容易找到借口的。蘇東坡《仇池筆記》卷下《戒殺》說:“猶恨未能忘食味,食自死物可也。”《酉陽雜俎》續集卷五說:“若食肉而誦經,則佛不之罪,倘若肉過於經,則同樣受罰。”於是,在“這是狗咬死的”、“那是老虎咬死的”、“摔死的”、“淹死的”種種借口下,奉佛持戒的信徒們便可以大開食戒,大飽口腹之欲了。至於怎樣才算是“肉過於經”,隻有天知道了。

在食素奉佛蔚為習俗的社會氛圍下,尤其是在家庭堅持素食的熏陶下,不少孩子從髫齡之時就對人類的肉食本能感到厭惡,摒棄腥味。成為虔誠的佛教信徒。《清朝野史大觀》卷一一《寄禪和尚行述》記載:寄禪和尚本湖南湘潭黃氏子,其母“奉觀音大士甚虔”,方髫齡之時,即摒棄葷腥,隨母拜月,喜聽別人談神仙佛事,長大後即投寺為僧。《神僧傳》中有不少和尚也是這樣出家的。據說宋太宗的一個公主也因為不食葷而削發。

先秦時期齋戒不忌酒肉的古老習俗改變了。原來隻忌食“菜之有辛臭者”的習慣一變而為忌食酒肉。據趙翼《陔餘叢考》卷二一《齋戒不食肉》條考證,先秦“所謂葷,乃菜之有辛臭者(如蔥蒜之類),齋則忌之。即所謂變食而非魚肉也。古人惟忌日及居喪不禦酒肉。”據《史記》、《漢書》記載,齋戒忌食酒肉之習濫殤於漢。因受佛教影響,在魏晉以後,即為人們普遍接受,習以成俗。《梁書》說,梁武帝奉佛戒不食魚肉,惟菜羹糲飯。劉勰嚐奏請二郊農社亦從七廟之製,不用犧牲,但供蔬果,詔從之。郊廟尚不用腥血,則齋戒可知。此後史傳記載日益繁夥,以前則少見。

道教形成後,不僅繼承了祭祀前進行齋戒的傳統,而且把一年中的六個單月和每月的初一日、初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十八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三十日分別定為“六齋月”和“十齋日”,把三元日(正月十五日、七月十五日和十月十五日)、八節日(立春、春分、立夏、夏至、立秋、秋分、立冬、冬至)、甲子日、庚申日、本命日(自己的生日)、忌日(父祖的亡日)等列為道教信徒必須持戒修齋的時間。從而給與道教結下不解之緣的民間生活以巨大影響。在世人紛紛佞佛誦經的時候,封建帝王也加入了這一向佛祖獻媚求佑的競爭的行列,而且帶著人主的至尊,強迫全國臣民戒殺修齋,以最宏大的佞佛規模來博取佛祖的厚賜,以使龍顏永駐,一姓之天下萬世不衰。據《唐會要》記載,武德二年(619)正月二十四日詔:“自今以後,每年正月九月,及每月十齋日,並不得行刑。所在公私,宜斷屠釣,永為常式。”查《唐大詔令集》卷一一三,同月又詔:“自今以後,每年正月、五月、九月,凡關屠宰殺戮,網捕畋獵,並全禁止。”其後,開元二十二年(734)有“三元日各斷三日”的敕令,乾元元年(758)四月二十二日有“每月十齋日及忌日,並不得采捕屠宰,仍永為式”的敕令。到宋代,趙氏皇帝不僅繼續遵行並且發展了唐朝的規定:“其大祭祀及致齋、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氣、雨未晴、夜未明、斷屠日月及假日,並不得奏決死刑。”(《宋刑統》卷三〇)由此,道教領頭,皇帝爭先,把個原已頗感熱鬧的食素戒殺生習俗搞得更加轟轟烈烈,熱火朝天,成為一個舉國遵行的普遍習俗。《九國誌》說:“南唐大臣多蔬食,月為十齋。”宋代更不得了。趙與時《賓退錄》卷三記載:“宋人以每月一日、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十八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三十日不食肉,謂之十齋。”李光庭《鄉言解頤》卷二有一條清代俗諺說:“在家敬父母,何必遠燒香。持齋勝念千聲佛,作惡空燒萬炷香。”古代百姓是把持齋食素看作是討好佛祖,為今生或來世求得好運氣的重要手段的。

這種全民食素修齋的風習在年節習俗中積澱下來,就有了正月初一禁殺生不動刀的習慣。據說,正旦禁殺生的習俗起源於南梁。《荊楚歲時記》記載:當時民間正月初一不殺雞,初二不殺狗,初三不殺豬,初四不殺羊,初五不殺牛,初六不殺馬,初七不行刑。在此以前正月初一是殺雞的。時至今日,不少地區民間還有此習遺留。一些受漢族文化影響較深的少數民族如壯族,也有此俗。豬、雞、鴨等禽畜必須在年前幾天殺好收拾幹淨,以備新年祭祀和食用。

生日放生之俗形成了。放生之習在我國起源甚早。《孔叢子》卷五記載:春秋時期民間有正旦放雀的習慣,以示“重生”。有個邯鄲人仿效此法,在元旦早晨給趙王獻上一雀,並給雀綴上五彩絲線,趙王大喜。但有的大臣卻認為這是“委巷之鄙事”,不美。傳說楚漢相爭時,項羽曾追逐劉邦,劉邦避於一井,兩隻斑鳩落在井口上。項羽追到時,有人報告井中有人,項羽卻說:“井有人,鳩不集。”使劉邦幸免於難。所以後來漢成帝專門下了一道昭令:“除正旦殺雞與雀。”於是,正旦日為斑鳩等鳥雀放生的民間風俗更為流行了。

但這一習俗的廣泛流布和承代延續,則是在佛教傳入之後。《南史》說:梁武帝時,謝微做了一篇放生文,甚為當世所讚賞。梁元帝時,荊州有放生亭碑。唐朝乾元年間(758-760),命天下置放生池八十一所。《顏魯公碑》記載說,當時是“環地為池,周天布澤,動植依仁,飛潛受獲”。五代後蜀時,成都人競相在三元日到大慈寺東北的放生池投放鵝鴨(何光遠《鑒戒錄》)。到宋代,世人生辰多以放鳥鴿為祝壽方式,至習以成俗。蘇東坡有“記取金籠放雪衣”的詩句。自注雲:杭州人以放鴿為太守壽。魏泰《東軒筆錄》卷一〇記載:王安石任相時,每逢生日,朝臣們都獻詩讚頌,僧道獻功德疏以為壽,輿皂走卒則都手拿雀鴿之籠,到府上放飛,叫做“放生”。當時,一位叫鞏中的光祿卿,既不懂做詩,也不會誦經,於是學著輿皂走卒們的做法,裝上一大籠雀鴿,到主客跟前開籠放飛,一邊放一邊高聲祝頌:“願相公一百二十歲!”宋代除生日放生習俗外,四月八日供佛之時放生的習俗也很興盛。當時,杭州西湖被朝廷定為放生池,每到這一天,邦人數萬,雲集湖上,“所活羽毛鱗介以百萬數”(《夢粱錄》)。
更多

編輯推薦

1實習菜譜(農家小吃)
2鑒略妥注
3魯迅作品選
4元史演義
5道德經
6偽自由書
7北戶錄
8茶經
9長短經
10長生殿
看過本書的人還看過
  • 傳習錄

    作者:【明】王守仁  

    生活休閑 【已完結】

    《傳習錄》是中國明代哲學家、宋明道學中心學一派的代表人物王守仁的語錄和論學書信。“傳習”一辭源出自《論語》中的,“傳不習乎”一語。《傳習錄》包含了王陽明的主要哲學思想,是研究王陽明思想及心學發展...

  • 鄧析子

    作者:【周】鄧析  

    生活休閑 【已完結】

    《鄧析子》分為無厚篇與轉辭篇兩篇,無厚篇所強調的是君主與臣民的共生關係,勸勉君王治國時應該以平等的心對待臣民,歸結到最後就是無厚,是民本的反映。

  • 東周列國誌

    作者:【明】馮夢龍  

    生活休閑 【已完結】

    《東周列國誌》是明末小說家馮夢龍著作的一部曆史演義小說。原版名稱是《列國誌傳》,小說由古白話寫成,主要描寫了從西周宣王時期到秦始皇統一六國這五百多年的曆史。作品中所敘述的五百多年之間,英雄輩出,...

  • 獨異誌

    作者:【唐】李亢  

    生活休閑 【已完結】

    《獨異誌》者,記世事之獨異也。自開辟以來迄於今世之經籍,耳目可見聞,神仙鬼怪,並所摭錄。然有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