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化生物學是否已足以解釋一切人類行為?(二)
作者:飛虎隊
我本來無意於簡單地否定或者肯定什麽東西,因為這樣做往往很危險,容易落入定勢思維的陷阱。而且對簡單地複述別人的觀點也不感興趣,因為人雲亦雲難免陷入思維懶惰狀態。任何引用,都是為了便於引申出自己的想法,或者懷疑。所以往往是先大致引述要討論的話題,然後對其簡單明白的部分先進行肯定確認,對有疑點的,論證不明的,自相矛盾的,不能自圓其說的,模擬兩可的地方提出質疑,引發正反兩方麵的反駁辯論,在這個過程中觸發新思維。
我對所謂“自私基因理論”本來就隻是抱著半信半疑的態度,然而有網友在並沒有真正理解我本意的情況下,就匆忙拋出“實例”來對我進行“反駁”:
“舉四個生物行為實例來駁飛虎“基因無犧牲論”:龍蝦岩羊螃蟹和蝗蟲
1、澳大利亞龍蝦在遷徙時,是列隊行進的。一旦被馬麵魚盯上,就不時有蝦英勇出列誘其注意---
澳蝦若草蝦,無螯,爪舞之的,無非是以肉吸引敵手,以個體基因的犧牲,來保種群。
2、岩羊群被大狼攆,到斷崖邊,溝闊大於一跳。狻巡徘徊後,即有羊跳半空,讓後續踏其背再跳過溝。自己則粉身碎骨。此時,保基因是保種群之基因,而非簡單的自私自利。
3、我們知道,陽澄湖大閘蟹,能疊羅漢外逃,墊底的也是犧牲。
4、蝗蝻抱團滾過河。。。”
這些網友往往並沒有耐心深究細查要討論話題的實質含義,隻滿足於簡單地用“實例”來“反駁”別人,而不認真考察所謂的“實例”是否是“民間傳聞”(另一網友的反批駁)或者可能有另外合理的解釋。
首先,前文所提到的“基因選擇理論”(或者自私基因理論),並不等同於他所理解為的“基因無犧牲論”(這是一個很粗心的誤解),我已經說過了:基因選擇論的核心是“基因的自我複製”,也即所謂“繁殖”,而不是“生存”,在“繁殖”這個終極目標下,就連個體的“生存”也要為之讓路。
其次,即使有“犧牲”,你怎麽能就那麽肯定這一定是在“保種群的基因”呢?
其實關於這個問題,並不需要用到這種不常見(或者根本就不確實)的例子,有一些更為常見更明顯的例子,那就是螞蟻和蜜蜂的社會行為:群居的螞蟻和蜜蜂的社會中,絕大多數的成員是充當工蟻工蜂等“奴隸”角色,沒有自己的任何個人利益追求,完全為他人服務而生存,甚至很多時候還要犧牲自己來保護其他成員(如女王)。
而道金斯對此進行了很詳細的解釋。
他的解釋猛一看上去很簡單有力:那是因為這些工蟻工蜂它們自己不繁殖(但到底是生來就沒有繁殖能力還是自己主動放棄了繁殖就說得很模糊,不過似乎是後者)。
所以它們不存在複製自己基因的使命,而是負有複製“女王”基因的使命,所以它們為“女王”而生存。【這是我最初的理解】
但是我馬上就想到:如果這些工蟻工蜂自己不繁殖,那麽它們又如何把這種生來就主動做奴隸的基因複製下去呢?
從該理論進一步的論述中,可以看出這個問題似乎是不言而喻的:那當然是女王自己在負責不斷複製出這種基因,不斷製造出帶有這種奴隸基因的工蟻,另加少量帶有女王基因的後代,這樣,她自己才不至於沒有人喂養和保護,同時又可以騰出精力來複製自己的基因。而這個正是進化的結果,因為不能這麽做的女王在進化的過程中早就已經被淘汰掉了,剩下來的都是能夠複製出奴隸基因的女王,以及自願做奴隸的工蟻(因為如果它們不去做奴隸,就沒有女王給它們生育下一代的女王,這樣它們最後整個種群都要滅絕)
很有趣吧,在此我們可以發現:不管麵對多麽奇異和彼此矛盾的事情,進化論總能用“存在了就等於合乎我的理論”這種邏輯作出解釋:這本身就是進化的結果(外加條件往往是:隻要時間足夠長)。但實際過程我們反正也看不到。
這麽看來,似乎進化論既不能真正證實,又不能證偽,是個萬能理論。
不過這句話我隻是隨便說說,千萬不要急於批判。下麵我們言歸正傳,回到最初的話題上來:從上麵螞蟻的例子看來,這不正是證明了工蟻們是在為“保種群基因”而生存嗎?不正是證明了彼此互利的“群體選擇論”的正確嗎?
但是事情沒有那麽簡單。
從道金斯進一步的論述中看出:原來工蟻們所做的一切並不是在為“複製女王的基因”而努力,而是在“複製自己的基因”,從而,到底工蟻才是奴隸還是女王才是奴隸也成了問題。
這聽上去很費解。不過道金斯根據遺傳定律做了一番繁瑣的計算,得出了這個結論。這裏我用文字描述一下:
簡單地說:同屬於膜翅目的螞蟻和蜜蜂這一類昆蟲,它們有一個奇特的“性決定體係”,女王一生隻交配一次(並且據認為是跟同一個雄蟲),然後把精子儲存在體內,在十數年中用這一次性儲存的精子不斷生育(注意這些精子都是完全一樣的),而女王生出來的雄蟲都是沒有父親的(因為都是由沒有受精的卵子變成的,從而他們隻有一半的染色體,並且每次分裂出的精子都是完全一樣的並且帶有自己全部基因,然後再跟下一代女王交配時就能把自己的基因完全複製過去),而女王生出來的雌蟲卻是正常的(受精卵變成的),帶有全部染色體(分別來自父親和母親的一半)。
所以雄蟲和雌蟲跟母親的親緣關係指數都是1/2。
也就是說,雄蟲和雌蟲都有母親身上的一半基因,可看作是半個母親的複製體。但是同一母親(同時也是同一父親)的雌蟲和雌蟲之間的親緣關係指數卻是3/4,也就是說彼此之間可以看作是3/4相近度的雙胞胎姐妹。她們的親緣關係比之跟父母和兄弟之間更近。
這樣,同一個母親(同時也是同一父親)的雌蟲之間,她們基因的相近程度不僅比跟雄蟲之間,而且比跟母親之間更高。所以她們寧願讓母親代替自己生育3/4相近度的雙胞胎姐妹,而不願意自己生育自己的後代(因為自己生育的後代不管雌雄都跟她隻有百分之五十相同)。
所以說到底,實際上是這些表麵上是奴隸的雌蟲在把她們的母親當作是生育工具在為自己複製基因。
那麽,根據這一推論,那雌蟲們就應該盡可能地讓母親多生女孩少生男孩(但也不能一個男的都沒有,因為還要靠他們跟下一代女王交配),經過計算,這個男女比率大概應該在1:3對雌蟲來說最有利。而生物學家經過實測,證明了確實是這個比率。
另外,從女王的角度來說,男孩和女孩的比率在1:1對於最大限度複製她的基因最有利。而她也確實為此在跟自己的女兒們進行明爭暗鬥。
至此,科學家們似乎已經用事實證明了這是一個令人心悅誠服的“科學”理論。
但是對另一種昆蟲--蜜蜂的觀察發現:雄蟲卻比雌蟲多得多,對此生物學家們解釋為是可能每一次分離一個新女王出去都帶走了額外數量的工蜂。
而這個精巧的理論還有一個可疑之處是:那就是女王最初交配的時候與之交配的雄蟲可能不止一隻,這樣女王體內儲存的精子就可能不止一種,那生下來的女孩就不會個個都是3/4相近度的姐妹了,這樣就會發生混亂了。道金斯論述到這裏時承認他“開始感到有點暈頭轉向”,然後決定結束話題。這真的是很讓人感到失望。
正是在這個過程中,我對“基因選擇論”從懷疑到信服,又到發現更大的疑點。除了上麵這些,我想我還發現了“基因選擇論”一個可能是致命的漏洞:
複述一下上麵的那個現象,作為工蟻的雌蟲,她們因為女王生育的跟她們3/4相近度的多胞胎姐妹比她們跟女王之間以及她們跟自己繁殖的1/2相近度的後代之間的親緣關係更近(或者說基因相近度更高),所以她們“感覺到”跟這些姐妹間更“親切”,所以她們“寧願”自己不生育而“寧願”喂養女王讓女王代替自己生育。在這個敘述中,問題出來了:那她們是怎樣識別出那些姐妹在基因上跟她們有3/4相近度的呢?
道金斯的解釋是:那是靠氣味識別的。
那麽,我們把這個問題推廣至人類,一對雙胞胎,按照“基因選擇理論”,他們之間的親緣關係比他們跟自己父母以及子女之間的親緣關係更近(基因相近度更高),因為他們的父母和子女都隻是“半個自己”而他們的雙胞胎兄弟或者姐妹卻是“另一個自己”(純粹生物學角度),那麽他們就應該“感覺到”(這個“感覺到”就不同於上麵那個擬人化的“感覺的”了,而是已經能夠帶有主觀性的了,因為畢竟已經是有自我意識的人類了,“基因的作用”就必然能夠作用到這個層麵)自己的雙胞胎兄弟或者姐妹更“親切”。但是不是這樣的呢?
根據大量的報道,似乎在雙胞胎之間確實存在著一種類似於“心靈感應”的“作用”使得雙胞胎之間“感覺”更“緊密”。那麽,這個是不是就是“基因的作用”呢?
但是這些類似的個人體驗卻似乎是被判定為偽科學的。但不管怎麽說,畢竟似乎還有跡可尋。
但我們若進一步把這個問題推至普通人,更大的問題就出來了:那就是,一對父母和子女之間,如果從子女生下來就失散,從來未見過麵,突然有一天他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重新相遇了,那麽他們會不會因為“基因的作用”能夠自動識別出來,或者說一見麵就感到“很親切”並無條件地馬上願意對對方好。
按照“基因選擇理論”,由於“基因的作用”,這就應該是必然要發生的情況。但實際上很顯然不是這樣的。
我是很能設身處地地為別人著想的,雖然進化論者們特別是基因論者們總是不斷強調進化是沒有目的的,隨機的,偶然的,沒有主觀性的,但是他們在闡述各種生物現象時,卻又總是習慣於使用各種帶有主觀性的描述,比如說什麽“因為基因的作用,或者環境的作用,個體寧可,願意,傾向於,要,必須”,這個時候我就要善解人意地認識到這是因為他們缺乏語言表達力才這麽比擬,善解人意地把他們的意思理解為:其實這些生物現象都不是帶有主觀性的,這些奇奇怪怪的生物,它們在做這些奇奇怪怪的事情的時候,並沒有任何主觀意識要去做,它們完全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麽,而隻是因為億萬年無數次隨機的基因分裂重組產生的程序編碼變異之後,在這些形形色色的程序操控下,沒頭沒腦地按照固有程序重複著種種動作。
但是不管怎麽說,這個程序(基因)一定是要在隨時地實時起到作用才行!而不是把生物體製造出來了就不管了。道金斯也承認:基因不僅在監造生物體時作用著,而且製造出來以後,一直到這個生物體死亡,該程序(基因)都還一直在通過種種神秘的化學反應之類的機理在調控著生物體的行為。
那麽,從小失散從未見過麵的父母子女之間當他們重逢之後不能有效互相識別出來,這就可以證明基於“基因自我複製”的終極目標的“基因作用”並沒有顯現出來,因為他們若不能互相識別,就更談不上有效進行下一步的“基因的自我複製”(撫養子女)了。並且也同時證明了在父母一開始生出子女時是從邏輯上判斷出這是自己的子女並決定加以撫養,並不是基於“基因的作用”,而是基於主觀性的理性推論(如養兒防老)。
有網友批評我前文中關於中國人社會大量生育而不管社會狀況惡化的分析是“牽強附會”“糊裏糊塗”,其實你要說那是胡說八道也可以,反正責任不在於我,因為我也是根據道金斯的絕對的基因選擇論推導出來的(雖然我對這個理論半信半疑)。
雖然道金斯最後又畫蛇添足地提出了一個meme(文化基因)理論作為修正(其實這個meme在我看來在適用於人類時起到的作用可能更大),但這個meme的作用不管它能夠對“基因的作用”起到何種修正作用,但它首先必須以基因的作用為前提,也就是說,必須先有一,然後才能有二,而有了二之後,一並不會憑空消失。也就是說,“基因的作用”仍然會存在,不會因為有了後發的“meme的作用”就憑空消失了而不先行顯現出來。
我已經很寬宏大量了,“基因的作用”究竟是通過什麽機理產生的我已經不準備追究,我現在隻想看到“基因的作用”到底出現沒有,但是在很多情況下,卻並沒有出現。
再舉個例子來說明:當眼睛看到一個性感的女人時(一般有好基因),哪怕是從不明性事的人,一般也都會產生強烈的性衝動,這個我就比較能夠理解,這很明顯就是基因在起作用了,可能基因已經預先在人的大腦皮層裏建造了一個與這個形象類似的能刺激性器官興奮的由神經網絡分布構成的圖形,一旦外部感知的形象與這個預先構造的形象重疊,就會經由神經係統刺激到性器官從而產生興奮。
但是,在子女和父母互相識別這個問題上,這個更應該比看見性感女性更容易產生興奮和衝動的情況上,事實上基因卻什麽“作用”也沒產生,這就很不應該很不合理了。如果沒有任何外部條件從主觀意識上來促使雙方意識到自己有親緣關係的話,他們不僅會始終不能相認,甚至還可能成為仇敵大打出手,這種事情在現實中並不是沒有發生過。這就完全違反“基因的唯一作用就是最大程度有利於自身的複製”這一基本原則了。
也許讀者會反駁說:父母既然已經生下了子女,複製自己基因的任務就算完成了,所以基因沒有必要再讓人體進化出還能識別出子女的功能,但是很顯然不是這樣的,基因自我複製這個過程中絕不僅僅隻包括生下子女這一個環節,撫養子女長大甚至可能還更為重要更不可少,這在幾乎絕大多數動物中都是這樣的,所以生下子女還遠遠不夠,複製基因的過程還遠遠未完成。而很多動物都能夠識別出自己的子女,但人類卻似乎不能。
我對“基因選擇論”本來既不報全盤肯定也不抱全盤否定的態度,從我們上麵若幹例子也可以看出:有時候“基因的作用”似乎顯現了,有的時候卻沒有顯現。而道金斯一再用非常肯定的口吻宣稱:“基因的作用”是決定性的,甚至是唯一的,終極的,絕對的,而這個據說又已經被公認為“科學”的理論,這就不由人不對其吹毛求疵地加以懷疑了。
進化生物學是否已足以解釋一切人類行為?(二)
本帖於 2010-02-03 06:33:03 時間, 由版主 二野 編輯